為什麼這篇承攬外包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承攬外包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ezmantalk (來練肖話)看板HRM標題Re: [發問] 外包與派遣 差異時間Sat Au...
承攬外包 在 黃敬平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1 14:00:40
居家檢疫以及居家隔離者的垃圾,目前環保署仍定義為一般垃圾清運,桃園市環保局在防疫包裡面也會配送20個垃圾袋,供隔離檢疫者14日的使用,之後再一次收運,如果檢疫隔離者垃圾堆積太臭,環保局也能特別到府清運。 敬平建議處理居家檢疫隔離者的垃圾時也要小心,盡量避免讓辛苦的清潔隊員暴露在感染的風險之中。 桃...
: 僅針對最後的舉例提出一點小疑問
: 如此的舉例似乎強調了外包是人員仍歸屬於B公司
: 也就是仍被B公司所雇用
: 而派遣則人員不被B公司所僱用
也許我舉的例子不是很好
不過j大的回言,讓我有一個可以思考的點是
這裡定義的『外包』是屬於『工作外包』還是『人員外包』
前者就是才是我前文所定義 它的目的是一個project
後者 我覺得它只過是『用字上的不同』 必竟大家都不是專家學者
對於專業術語上不能要求別人一定要用的十分的精確
其實我覺得就論『工作外包』和人力派遣 主要差別還是在於契約標的
也就是『工作外包』它的目的是在於『工作或project的完成』所以才要雇人
派遣它的目的在於調節所謂『季節性』或是『短暫性』的人力需要
這兩個原則是不會有搞錯的情況發生
就前面舉的例子來看感覺上工作外包和派遣外表上看來都是一樣
這兩位資深工程帥、兩位客服、一位企劃都是受雇b公司(並沒有
j大所說一個有一個沒有),但本質上:
工作外派的契約型態是這樣(直線式)
外包發包者 (a公司)
│
外包承包者(承攬契約、委任契約)(b公司)
│
勞動者(承包者和勞動者的勞動契約)
派遣的契約型態是這樣的(三角關係)
派遣公司(b公司)
╱╲
勞動 ╱ ╲ 派遣
契約╱ ╲ 契約
╱ ╲
╱ ╲
勞動者 ╰─────────╯要派公司(a公司)
<–––––––>
沒有契約關係
但可直接命令指揮
不同處可由幾點觀察
1.指揮的體系,a公司能不能直接命令勞動者
2.a公司跟b公司訂的約是以「完成任務」為主還是「提供人力」為主
3.b公司的獲利來源是來自「達到目標得到的收入」還是「提供人力後所抽的佣金」
其實還滿好辨別的
: 就派遣而言再做一點小補充
: 派遣 雖然如同E大所言 是要派公司、派遣公司、勞動者的三邊關係
: 但目前大致有分為兩種型態:登錄型與常僱型
: 登錄型是指人員僅在B公司(通常此類像是常見的求職網站)上做登錄
: 留下資料讓B公司在篩選時做比對 與B公司並沒有僱傭關係
: 常僱型則是人員為B公司所僱傭 與外包極為類似
: 差別在於人員是在有其他公司(如舉例中之A公司)有提出派遣需求時
: 才派人員至A公司提供勞務 平常並無勞務給付
: 通常外國法是禁止登錄型 因為涉及到中間剝削的問題
: 而台灣目前雖無派遣的相關立法 但勞基法已有禁止中間剝削之規定
: 所以解釋成禁止登錄型應該是沒有問題 但當然就是看法官怎麼判了
: 簡單提出一點補充 如有錯誤之處 在請大家提出更正 謝謝
我想就比較法上的觀點還是必須考量各國的風土民情問題
而且是否禁止登錄型不單只是中間剥削的問題
資本主義的國家主張經濟自由,市場(包括就業市場)不受干涉,勞工保護較少
的情況下就會允許登錄型的出現
相反社會主義或民生主義甚至共產主義的思想是維持公平,市場政府應干涉,勞工
保護法規較多,所以就比較會出現禁止登錄型的出現
其實談到中間剥削這兩個類型都會遇到 因為派遣免不了的原罪就是
把勞工當商品來賣 只要派遣契約的條件壓的很低 通常下場就是派遣公司
壓低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以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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