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後來才發現,全世界對我最不好的就是我自己。」朋友J昨天這樣對我說。
她是個姐妹眼中『賢淑』又『善於持家』的好女人。我們眼中的她,好的不得了,但老公、婆婆眼中的她卻『永遠不夠好』。
「我不是每個月拿很多家用給妳,都花到哪裡去了?」她老公不止一次對她這麼說。
「天知道,我都差點沒把娘家給的嫁...
「我後來才發現,全世界對我最不好的就是我自己。」朋友J昨天這樣對我說。
她是個姐妹眼中『賢淑』又『善於持家』的好女人。我們眼中的她,好的不得了,但老公、婆婆眼中的她卻『永遠不夠好』。
「我不是每個月拿很多家用給妳,都花到哪裡去了?」她老公不止一次對她這麼說。
「天知道,我都差點沒把娘家給的嫁妝拿來貼,男人都以為幾萬元放在女人手裡就會變成聚寶盆。明明前兩天還跟我拿了一萬多元說要保養車子……」
我懂!每個幫老公管帳的太太幾乎都要被老公問說:「為什麼我們沒錢?」更氣人的是,還有老公會說:你在家閒閒沒事,為什麼不……..
「我後來想想,小孩是我顧的,家是我打掃的,他半夜回家我要煮宵夜,還三不五時嫌我不打扮,說他們公司的同事年紀比我大,也不會像我這樣邋遢。重點是那個同事單身,錢跟時間都花在自己身上,當然可以天天打扮得漂漂亮亮,我一個人當三個人用,要當保姆、家政婦還要當我老公的個人助理,時間根本擠不出來,錢也優先花在老公小孩的吃穿上,這些家裡的事,他說他是男人,不用幫忙,以前他媽就是這麼照顧他的。」
「不過,妳不是最近小孩上學,已經出來找工作了嗎?」
「對啊!說到這裡我更氣,我開始上班後,他家裡這些事情還是不做,不做也就算了,我一忙漏了他交代的事他還念我,最近常跟他抗爭,他就回去跟我婆婆抱怨,我婆婆居然還打電話來教訓我,說我不懂得體諒他。然後,他說,因為以前都是他賺錢養家,現在我開始工作賺錢,以後就不拿家用給我了。」
什麼!?所以這是家裡他不住、冷氣他不吹、小孩不用吃就會飽的概念嗎?
「那妳怎麼說?」
「我說:『那很好,我們就乾脆離婚吧!反正這個家似乎有你也沒差,你常常不在家,小孩是我養的、家是我在管的,你不回來我還少煮一頓飯,也不用再打理你的個人事務,我應該會過得更好。』」
呵呵~我最近已經聽好幾個女人跟我說這個『幹嘛要結婚』的理論了。
為什麼明明認為男女平權的我們這一代女性,進入了婚姻,就著了魔,覺得多工就是賢慧,只想討另一半的一句:「娶到妳真是我上輩子燒好香呢?」
我相信一定還有不少太太,老公只要隨口一句話,她就得忙一個小時,交代八句,她就可以忙一天,好不容易忙完了,覺得自己能幹的不得了,老公回家就要看到香噴噴的飯菜,吃完還嫌小孩的功課媽媽不幫忙盯。
坦白說,把自己的多工當賢慧已經過時了,更別說是捨不得對自己好這種八股得不得了的想法。
就像我這個朋友J說的,跟老公吵架分居了一個月才發現「全世界對我最不好的就是我自己。」、「太多女人嘴上說要平權、男女要平等,其實還是跳不出傳統或親情的框框,活在不被愛也不愛自己的狀態下而不自覺,一心以為付出一定有收獲。」
另一個朋友S則是附和:「沒錯!我昨天在超商聽到一段對話:
A:我小孩好貼心,送我一台掃地機當母親節禮物。
B:真孝順。
A:可是我退貨了,孩子的心意我已經很感動了,我不想孩子為我花錢……
聽到這段對話我實在很想跟這位媽媽說:
第一,妳要習慣並接受孩子的孝心或付出,不然孩子以後“習慣”不孝順妳了,其實是妳造成的。
第二,我女兒以後如果送我掃地機當母親節禮物,我一定抗議,地我一個人的嗎?
我媽都說,我對自己很好,我跟她說不愛自己,我會覺得,我好可憐,要先對自己好,我就能對別人好。
跟這兩位姊妹淘聊天,真是如沐春風啊!
「話說回來,我這樣真的可以跟我老公離婚嗎?我傳訊息說要跟他離婚,他都已讀不回。」看樣子J這次是吃了秤砣鐵了心。
「不是一定離得成耶!你們分居也不久,就算進了法院,法官也不見得會判離。」
「那怎麼辦?我真的覺得我現在一個人帶著孩子過得比較好。」
「不然,你就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看看,或許他收到法院的公文函,就會出面了。」
「什麼是調解離婚?跟離婚協議有什麼不一樣?」
「一般在案件所需的證據不足時,譬如離婚案件,離婚事由不明確、沒有離婚事由的證據,我們律師都會建議當事人試試看聲請調解,因為調解筆錄相當於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關於扶養費、財產等事項相對於協議離婚,會比較有保障,不用再透過訴訟去請求。另外像如果我們律師遇到一些標的很小的案件諮詢,譬如說幾千到幾萬元的車禍賠償,也會請他們先去聲請調解看看,透過事務官及調委的調解 在法律的架構下,有個談判的平台。」
「那我要認真考慮看看了。」
妳呢?全世界對妳最不好的,該不會也是妳自己吧!
#全職媽媽 #媽媽 #家庭主婦 #主婦 #愛自己 #自我成長 #自由
扶養費強制執行聲請狀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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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強制執行聲請狀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很多人認為,離婚之後就一刀兩斷,乾乾淨淨,但事實上,如果有小孩子的話,最常牽扯不清的,就是扶養費跟探視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現在法院定的探視行情,對於本來跟小孩互動性算高的一方而言,其實還是相當不足的,可是沒辦法,兩個家庭分開,如果要常常配合探視,對雙方,對小孩,也都是折騰。
既然家庭美滿已是不可及的夢想,我們就來粗淺了解,如果真的分開,法院會怎麼判小孩的探視方式呢?
離婚之後,如果監護權是由其中一方取得,那麼另一方起碼會享有探視權,我們稱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都是由雙方協議,並配合各自家庭的生活作息,如果雙方父母是和平分手,又能理性溝通,其實在離婚協議書裡,我們都會建議書寫「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等文字即可。
但如果父母雙方在分開時是處於決裂的狀態,甚至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因為過度介入而水火不容,就容易出現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各種藉口阻饒對方的探視,譬如:規定探視方不能帶孩子回去過夜、屢次到了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就說孩子不舒服取消探視、不讓探視方單獨探視孩子,一定要照顧方在旁監視,或顯然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像一次5~10分鐘,一個月只能見一次面等等。
遇到像這樣的狀況,探視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如果對方不遵守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先發函請求照顧方改善,如不改善法院可以課以怠金。
那麼通常,法院都會如何訂立會面交往的方式呢?所謂的探視的時間,是有『行情』的嗎?
如果對方給予的探視的時間顯然不如法院通常會裁定的『行情』,當然就可以考慮直接聲請法院來裁定,拒絕讓對方刁難。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看到法院裁定的主文這麼寫:
聲請人OOO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子女O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然後整個裁定的最後面就會有個探視計畫,通常長這樣
(一)會面式交往:
1、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前:
(1)聲請人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晚間6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弟姐妹,以下同)前往相對人住處接OOO外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許,於當日晚間6時前,由聲請人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子女OOO送回相對人住處。
(2)聲請人於子女OOO就讀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1)會面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4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期間。此項探視時間,得一次或分次探視,自何日起探視,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3)農曆春節期間(農曆春節放假期間依政府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奇數年(指中華民國107、109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華民國106、10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2、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父親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二)非會面式交往: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與子女OOO交往。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四)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當然依個案狀況不同,法官會依子女的利益做調整,但就以上的格式大致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在通案的狀況下:
►每月有兩個週末可以帶回去過夜
►寒暑假酌增探視時間,可連續或分開
►農曆年節輪流在雙方家庭過夜
►平日得以電話、訊息聯絡
因此如果探視的方式與前面的狀況相差太多的,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值得高興的是,現在也逐漸看到法官會裁定更多的探視時間,這部分以後我們繼續跟大家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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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來才發現,全世界對我最不好的就是我自己。」朋友J昨天這樣對我說。
她是個姐妹眼中『賢淑』又『善於持家』的好女人。
我們眼中的她,好的不得了,但老公、婆婆眼中的她卻『永遠不夠好』。
「我不是每個月拿很多家用給妳,都花到哪裡去了?」她老公不止一次對她這麼說。
「天知道,我都差點沒把娘家給的嫁妝拿來貼,男人都以為幾萬元放在女人手裡就會變成聚寶盆。明明前兩天還跟我拿了一萬多元說要保養車子……」
我懂!每個幫老公管帳的太太幾乎都要被老公問說:「為什麼我們沒錢?」
更氣人的是,還有老公會說:你在家閒閒沒事,為什麼不……..
「我後來想想,小孩是我顧的,家是我打掃的,他半夜回家我要煮宵夜,還三不五時嫌我不打扮,說他們公司的同事年紀比我大,也不會像我這樣邋遢。重點是那個同事單身,錢跟時間都花在自己身上,當然可以天天打扮得漂漂亮亮,我一個人當三個人用,要當保姆、家政婦還要當我老公的個人助理,時間根本擠不出來,錢也優先花在老公小孩的吃穿上,這些家裡的事,他說他是男人,不用幫忙,以前他媽就是這麼照顧他的。」
「不過,妳不是最近小孩上學,已經出來找工作了嗎?」
「對啊!說到這裡我更氣,我開始上班後,他家裡這些事情還是不做,不做也就算了,我一忙漏了他交代的事他還念我,最近常跟他抗爭,他就回去跟我婆婆抱怨,我婆婆居然還打電話來教訓我,說我不懂得體諒他。然後,他說,因為以前都是他賺錢養家,現在我開始工作賺錢,以後就不拿家用給我了。」
什麼!?所以這是家裡他不住、冷氣他不吹、小孩不用吃就會飽的概念嗎?
「那妳怎麼說?」
「我說:『那很好,我們就乾脆離婚吧!反正這個家似乎有你也沒差,你常常不在家,小孩是我養的、家是我在管的,你不回來我還少煮一頓飯,也不用再打理你的個人事務,我應該會過得更好。』」
我最近已經聽好幾個女人跟我說這個『幹嘛要結婚』的理論了。
為什麼明明認為男女平權的我們這一代女性,進入了婚姻,就著了魔,覺得多工就是賢慧,只想討另一半的一句:「娶到妳真是我上輩子燒好香呢?」
我相信一定還有不少太太,老公只要隨口一句話,她就得忙一個小時,交代八句,她就可以忙一天,好不容易忙完了,覺得自己能幹的不得了,老公回家就要看到香噴噴的飯菜,吃完還嫌小孩的功課媽媽不幫忙盯。
坦白說,把自己的多工當賢慧已經過時了,更別說是捨不得對自己好這種八股得不得了的想法。
就像我這個朋友J說的,跟老公吵架分居了一個月才發現:
「全世界對我最不好的就是我自己。」、「太多女人嘴上說要平權、男女要平等,其實還是跳不出傳統或親情的框框,活在不被愛也不愛自己的狀態下而不自覺,一心以為付出一定有收獲。」
另一個朋友S則是附和:「沒錯!我昨天在超商聽到一段對話」
A:我小孩好貼心,送我一台掃地機當母親節禮物。
B:真孝順。
A:可是我退貨了,孩子的心意我已經很感動了,我不想孩子為我花錢……
聽到這段對話我實在很想跟這位媽媽說:
第一,妳要習慣並接受孩子的孝心或付出,不然孩子以後「習慣」不孝順妳了,其實是妳造成的。
第二,我女兒以後如果送我掃地機當母親節禮物,我一定抗議,地我一個人的嗎?
所以我媽都說,我對自己很好,我跟她說不愛自己,我會覺得,我好可憐,要先對自己好,我就能對別人好。」
跟這兩位姊妹淘聊天,真是如沐春風啊!
「話說回來,我這樣真的可以跟我老公離婚嗎?我傳訊息說要跟他離婚,他都已讀不回。」看樣子J這次是吃了秤砣鐵了心。
「不是一定離得成耶!你們分居也不久,就算進了法院,法官也不見得會判離。」
「那怎麼辦?我真的覺得我現在一個人帶著孩子過得比較好。」
「不然,你就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看看,或許他收到法院的公文函,就會出面了。」
「什麼是調解離婚?跟離婚協議有什麼不一樣?」
「一般在案件所需的證據不足時,譬如離婚案件,離婚事由不明確、沒有離婚事由的證據,我們律師都會建議當事人試試看聲請調解,因為調解筆錄相當於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關於扶養費、財產等事項相對於協議離婚,會比較有保障,不用再透過訴訟去請求。
另外,如果我們律師遇到一些標的很小的案件諮詢,譬如說幾千到幾萬元的車禍賠償,也會請他們先去聲請調解看看,透過事務官及調委的調解。在法律的架構下,有個談判的平台。」
「那我要認真考慮看看了。」
妳呢?全世界對妳最不好的,該不會也是妳自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