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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扶養費聲請狀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給付扶養費聲請狀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親父母,明算帳:可不可以回頭找爸媽要錢?】
歡迎來到成年人的世界,你終於辛苦的自己把自己養大了,小時候,爸爸說要出門捕魚後就一直都沒回來,媽媽說要出門買菜後,就像你遇到的那個人,說要去洗澡、卻洗了一輩子都不見人影。咦?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那成年的我,可不可以替未成年的我回頭向爸媽給付那些一直沒有付的扶養費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80號:不行!請問損害?
本件的案件事實是:15歲的他開始打工維持自己的生活支出,約20歲的他要替15-18歲顛沛流離的他,向父母依不當得利(註1)請求當年父母沒有給付的扶養費。
法院的判斷:「聲請人……為謀生計,以自身工作收入自行支付生活費用,係本於維持生活而自行支出,尚難謂係民法不當得利要件所稱之「損害」,亦與……父母一方為他方墊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而成立不當得利之情形有間。」法院的意思就是說:啊你自己工作養活自己,何來「損害」?而且你的狀況和父母其中一方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的狀況也不一樣,苓膏龜苓膏傑尼龜傑尼,你不能用不當得利來請求唷。
🎸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法院好曖昧
本件的案件事實是:爸爸跑去信教了一毛錢都沒出養我,但我媽實在太強大,一個人把我跟我哥拉拔長大、讓我們衣食無虞。但我們現在還是要跟我爸請求我們成年錢的扶養費。
這時法院說:「然若父母之一方已提供未成年子女之完全扶養,即已就子女之扶養費用為全部給付時,應認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權利已獲滿足,無從向未支付扶養費用之父母他方請求給付。」意思就是說:你媽已經讓你們好好長大、需求都有被滿足了,那就不能再去跟忙著信教的爸爸要過去你們未成年時的扶養費。那法官……如果我的受扶養權沒被滿足呢?可以請求嗎?高等法院在這邊就沒繼續說下去了,餘韻無窮。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靜待未來法院發展
小編已經找到要把判決書系統翻過來了,但可惜這種案件的判決數量並不多。在小編群的討論時,也有人認為,出來混就是要還的,既然當時父母或其中一方沒盡扶養義務,成年後的我請求相當於扶養費的不當得利也是應該的,況且,我該去學校念書時沒去念書,要自己打工養活自己,真的不是「損害」嗎?但這與上述新北地院的見解並不同,而上述高等法院的見解也沒有再進一步探討這個問題,只好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註1: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給付扶養費聲請狀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你工作一輩子到老,身家不錯,你會先將財產慢慢移轉給子女,還是等身後讓他們自己處理呢?
在你心中還沒浮起答案之前,先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如果在生前就處理,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來分配,不用擔心子女之間爭產或互告的問題,也不會因為一個環節沒處理好,結果遺產無法照自己的想法被分配,像是遺囑沒有符合法定要件、違反特留份等等,但是如果,財產都在生前分配給子女,有可能子女認為分配不公,跟父母翻臉,甚至有不少新聞案例,爸媽把財產都給小孩了,結果年老沒有人要養,被當人球踢來踢去,風險其實是最高的,再來還有一種狀況是,錢雖然都在自己身上,但是老了病了失智了,結果錢被偷偷領走,還是沒有用在自己身上。
天啊!人生真難不是嗎?
其實,這就是我前一陣子去修習財產規劃師課程的原因,想要了解資產要怎麼配置,可以降低前面所講的那些種種風險。
首先,我們還是會建議大家一定要立遺囑,怎麼說呢?
在我們事務所,有不少案例是家族成員之間的遺產糾紛,雖然,法律上有規定應繼分,好像該怎麼分就怎麼分,但是還是會有類似以下這些狀況發生:
一、 有繼承人之一說,爸媽生前有口頭表示過財產要怎麼分,只是沒有寫遺囑,但其他繼承人不承認。
二、 跟爸媽住在一起的繼承人覺得自己有養爸媽,應該分比較多。
三、 有繼承人覺得,另一個繼承人在生前跟爸媽私下拿了不少錢,這些應該扣掉,但這些又沒有足夠的證據。
四、 有繼承人認為,某個繼承人在生前跟爸媽早就不相往來,不應該有繼承權。
五、 男繼承人覺得女繼承人不應該分一樣多。
六、 大家一起繼承的房子剛好其中一位繼承人住在裡面,不願搬也不願付房租。
七、 繼承的房子有好幾間,到底誰該分哪一間,吵都吵不完。
我說的這些只是種種遺產糾紛的其中幾樣,但是實務上,為了遺產爭訟的案例,可能有上千種故事。
我先來說說,前面這幾種案例的解答好了。
一、 只要沒有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都無效,即使爸媽真的有說過,所以如果有交代,一定要依照法定的方式立遺囑,不要徒增子女的爭執。
二、 這部分可以從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方式來下手,但不能從遺產中直接扣除。
三、 法律上有幾種生前分產的確可以扣除,像是子女要結婚、搬出去或是做生意,但是如果爸媽並沒有意思要把這些當作遺產的預先給付,就不能扣除,問題是,爸媽的意思要證明,可能又是一場羅生門。
四、 對不孝子女有所謂的剝奪際繼承權沒錯,可是通常還是要能證明爸媽的確明確表示過,萬一沒有明確的證據,還真是所謂的「死無對證」。
五、 這部分可能就是純粹傳統觀念的遺毒,法律上繼承權是沒有性別之分的。
六、 可以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搬遷或給付房租,但終究還是要手足打官司。
七、 民事程序有請求分割遺產的聲請,可以讓法官來裁定怎麼分比較公平。
不知道以上的分析,跟大家的法感一不一樣呢?但至少,你一定了解到遺產沒有則已,有起來可能會引起多少手足鬩牆、親子恩斷義絕的。有人說,那我就把財產花光光不就得了,不好意思,那如果你花完了結果發現上帝還沒打算約你去喝咖啡該怎麼辦呢?
這就是財產規劃師跟資產分配要處理的問題,未來我還會在粉專分享這些議題及可能的解決方式給大家,也歡迎大家私訊我聊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