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扶養親屬切結書原因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扶養親屬切結書原因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cerory (婚ed)看板tax標題[問題] 關於補稅處份..時間Thu Feb 5 19:...
各位版友好,
請給我一些建議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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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補稅原因主要是有幾位扶養人被剔除.
其中之一只要補交切結書即可, 但是另一件被剔除讓我不服氣..
我先生申報扶養大姐的兒子(13歲), 我們四人目前同住一起,
(夫妻+大姐+大姐的兒子)
我們確實有扶養之實(房屋租金及生活起居)
但國稅局認為大姐的收入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扶養,認為應該由大姐申報扶養
關於經濟能力之認定,沒有一定的標準,該人員認定大姐有扶養能力,
(還叫我去問別人那樣的收入夠不夠 ... )
但實際上,的確有扶養的困難(離婚+先前負債)
我實在想不出我們不能申報扶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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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
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按受扶養之人數減除免稅額.
該人員提出民法1114條扶養義務之順序來剔除我先生的申報,
但該小孩確係由我先生扶養,
這種情況能要求國稅局提出舉證嗎?
又民法1116條關於扶養權利之順序裡,也沒有對經濟能力有明確的定義,
我們也齊備大姐的切結書,但該人員卻說"切結書很容易"...
整通電話談下來,就是認為我們想避稅就是了...(真的很不服氣)
請問我只能先補稅然後復查嗎?
還是有其它解決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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