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扶養事實認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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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扶養事實認定產品中有3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

扶養事實認定 在 *Emily*曲庭宜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02:39:45

. 這五年跟 @pinghsin831 在一起後過的超精彩, 除了生活、工作上都多了一個人分擔以外, 莫名其妙的在法律上也長了很多知識🥰 . 刑事部分: ✅先是本人告前夫業務侵占 這因為檢察官認定發生時還有夫妻關係,而變成超過追訴期的半年變成不起訴。 ✅然後被前夫告妨礙名譽 這案件他針對我說他「只不...

  • 扶養事實認定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8 1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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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 扶養事實認定 在 老師雞 何景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09 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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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黑戶寶寶 議題的Q&A】

    Q:為什麼 #移工寶寶 會成為 #黑戶?

    答:
    因為我國國籍法第2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 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對少數的懷孕女性移工來說,因為無法辨識或無法承認寶寶父親的身分(原因後續),與其帶著寶寶、讓移工媽媽無法工作(畢竟願意讓移工懷孕、生子,並帶著嬰兒在雇主家工作的雇主,少之又少);或是將父不詳、國籍不明的寶寶送回母國,進而衍生出醫療照顧與國籍認定上的後續難題;

    倒不如把寶寶留置/遺棄在醫院,讓院方與政府單位後續因為「父母均不可考」的因素,依據國籍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讓寶寶得到中華民國國籍,進而獲得比母親的原生國家,更佳的醫療照顧、教育資源與社會福利。

    Q:移工寶寶的父親是誰?

    答:
    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正常的男歡女愛,也就是女性移工在台灣的男友或伴侶(通常也是來自東南亞國家的男移工,但男女雙方的國籍可能不同,例如泰籍男建築工人與印尼籍女性看護工之間的交往)。基於男女雙方日後工作上的困難,父親不願承認孩子,或是母親直接將孩子遺棄。

    第二種情況,則是女性移工遭受到台灣籍的不肖雇主或仲介業者的性侵,因而懷孕;受害女性不懂台灣法律、申訴無門,只好獨自生下寶寶後,將之遺棄。

    Q:#台北市長 柯文哲 認為,需要教移工避孕。這是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答:
    如果是上述的第一種情況,則移工未婚生子的問題,跟大學生未婚生子的原因差不多。事實上,大多數外籍移工的知識水平,跟台灣私立大學生的平均程度差不多(可能還更高一點;畢竟很多菲律賓籍的在台移工,都是菲國國立大學的畢業生)。

    所以不論是外籍移工還是台灣的大學生,都知道保險套可以避孕,不用再另外教;之所以不戴套的原因,就跟 #丁允恭 一樣,迷信 #不戴套比較爽。所以解決的方式,除了告訴這些異性戀噁男 #帶套其實一樣爽 之外,也可以像我任教過的私立大學在校內廣設保險套販賣機那樣,在台北車站、台中東協廣場等地廣設保險套販賣機,減少 #丁允恭這類渣男不戴套 的藉口。

    至於上述第二種情況,則很難避免;畢竟女性移工的工作場所,就像台灣人的其它工作場所那樣,都會有潛在的性侵風險。就像 #台灣基進 的女志工加入之前,也不知道會被性騷擾;就像女記者到 #新聞局長辦公室 採訪前,也不知道會被 #利用權勢強迫中出性交。跟場所無關,渣男就是渣男!只能靠事後的司法制裁,來減少憾事的發生。

    Q:由 #綠共、#韓粉、#四趴仔 分別執政的台灣各縣市,誰最關注移工黑戶寶寶的問題?

    答:
    老師雞覺得:就新住民的公共參與來說,桃園市政府做得最好;新住民與移工社群的公共空間規劃,台中市政府做得最好。

    至於照顧黑戶移工寶寶的燙手山芋,則是由率先成立專責收容機構的台北市政府拔得頭籌 (有以下的新聞報導為證: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0/5283206 )。

    Q:台灣社會是否應該接納這些移工黑戶寶寶,讓他們成為正港的 #新台灣之子?

    答:
    台灣面臨全世界最嚴重的少子化問題。人力就是國力。我們人力都不夠了,難道還要將這些土生土長的新台灣寶寶,棄之如敝履?

    不要覺得這些東南亞媽媽的孩子,就會比其他台灣孩子差;你現在正在讀的這篇文章的作者、留美博士/大學教授,他媽媽也是來自印尼、以前也當過移工。

    不過,在接納這些新台灣寶寶的同時,也應該讓他們的父母,盡到應盡的責任。如果是前述的第一種情況,則這些新台灣寶寶的扶養與教育,必須設法向他們的父母,徵收一定的費用;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更應該嚴懲性侵加害人(儘管他是寶寶的父親。)

    Q:某台北市議員認為:台北市長使用 #黑戶移工寶寶 這個名詞,是一種歧視。真的是這樣嗎?

    答:
    這不是政策議題,而是醫療議題,老師雞無從評論。畢竟該議員罹患的,是 #若柯P則發Q 的罕見疾病,各位應請教該疾病的重症患者 #范雲 委員。

  • 扶養事實認定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11 23: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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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忘311 福島十年 告別核電
         
    今天是福島核災十周年,2011年3月11日發生在日本的大地震與海嘯,後續引發了這場震驚全球的災難,福島第一核電廠嚴重受損,輻射大量外洩擴散,16萬人因此必須從家園撤離。經過十年,日本針對地震與海嘯的多數善後工作已告一段落,然而核災污染的後續仍遙遙無期,使得福島的重建之路崎嶇難行。
        
    在這一天,綠盟要向這場災難中承受巨大傷害和犧牲的受災者致上慰問,也提醒台灣人們勿忘福島、應省思核電的真實代價,更 #呼籲擁核陣營不該再試圖淡化核災影響,#扭曲詮釋關於福島現況的各種資訊,以粉飾的太平掩蓋真相。
        
    ◈ 廢爐作業、輻射汙水成難題,核災仍是現在進行式
        
    福島核災善後最棘手的問題之一,在於反應爐內至今仍有大量殘留的高放射性核燃料碎片殘骸難以移除,1號機與2號機中的用過燃料池當中,也有高強度輻射的用過核燃料尚未取出,整個核電廠除役作業預計40年以上都未必能完成。除此之外,由於仍需持續注水冷卻反應爐心,每日有上百噸的輻射汙水不斷被製造出來,現場儲水槽即將不敷使用,因此日本政府正考慮將輻射汙水排入太平洋,引發國內外擔憂。
        
    ◈ 甲狀腺罹癌數字上升、難以被究責的健康衝擊
        
    過去十年來,這些第一線面對廠區現場高風險善後工作的工人累積已有7000名,當中有 #八成是承受了比東電員工高達八倍以上輻射有效劑量的派遣工,相關的健康風險防護成為一大漏洞;而福島居民健康的問題,也絕非擁核陣營不斷聲稱的「福島核汙染後觀察不到影響健康的效應」可輕易帶過。
        
    根據福島縣府統計數據,至2020年2月止共有237人經診斷為惡性腫瘤或疑似甲狀腺惡性腫瘤,187人接受手術。日本「國立癌症中心」癌症預防暨檢查研究中心主任津金昌一郎博士就曾指出,311之後,未成年甲狀腺癌的患者數大約是2010年的60倍。而官方雖表示難以判斷此為核災造成的影響,但也早已承認甲狀腺癌以數十倍的數字激增是事實。輻射污染之所以棘手,正因為健康影響需要一定時間累積才會慢慢顯現,也使得證明相關性與後續究責更加困難,擁核陣營因此聲稱「無人罹癌、無人因輻射而死」,是 #對核災本質的無知與對受害者的輕蔑。
          
    ◈ 「復興」背後是持續的輻射汙染,和被隱形化的避難受災者
        
    許多人以為,福島的官方避難指示既然已解除,是否代表已經可以安全居住、多數居民也已返鄉?事實上,福島的輻射劑量多年來雖然有下降的情形,但並不代表已經沒有輻射汙染,也仍有大量土地無法使用、土壤汙染仍然持續。綠色和平東亞分部今年三月發布的《福島:核災永恆,十年一瞬》報告就指出,福島縣範圍達840平方公里的特別除污地區中,僅有15%區域完成清除輻射的工作,有高達85%面積仍尚未啟動清除工作。
          
    而日本地球之友 FoE Japan 指出,日本政府將輻射年受曝限度,由原先的1毫西弗調高二十倍至20毫西弗,作為解除避難指示的基準,引發各界批評過於寬鬆,也使得目前居民返鄉的比例僅有兩成,多數為年長者;年輕人和扶養小孩的家庭,絕大多數都選擇繼續在外避難,而這些選擇不返回者,就在政府制度下被被「隱形化」、剝奪難民的認定資格,賠償、補助和住宅援助等都隨之消失,而面臨貧窮、就業等相關問題。
         
    ◈ 勿忘311核災教訓 台灣應堅定邁向廢核
          
    雖然核災殷鑑不遠,世界正往再生能源的時代前行,但今年八月擁核派仍提出「核四重啟公投」,試圖恢復位於斷層帶上充滿風險的老舊核四廠,讓台灣重新回到核災威脅之下。回顧福島核災10年,日本至今仍在為使用核電付出高昂代價,對輻射汙水束手無策,核電重啟困難重重,福島核災後更確認了核電已成為夕陽產業,311之後的反核運動曾有二十多萬人走上台灣街頭,要求非核家園,今年適逢10週年,我們不應忘記311,請 #堅決反對核四重啟,投下不同意票,讓 #核電早日歸零。
        
    --
    延伸閱讀:
     
    ➤ 2021福島核災現況整理
    https://pse.is/3cvrtk
        
    ➤ 福島核災十年 被污染的土壤和土,該何去何從?
    https://pse.is/3dsjdp
        
    ➤ FoE Japan聲明:311的第10年--救濟被害者,將能源政策歸還人民手中
    https://pse.is/3c72p7
        
    ➤ 菅直人《核災下的首相告白》:核電的安全神話瓦解,核電比較便宜的神話也同樣瓦解
    https://pse.is/3d8maz
        
    ➤ 《2020世界核電產業現況報告》摘要中文版發布:全球綠電占比首度超越核電,核能產業衰退已成定局
    https://pse.is/3b6mvy
        
    ➤ 讓台灣早日核電歸零:勿忘福島教訓,核災仍是現在進行式
    https://pse.is/3dst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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