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所有權塗銷登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所有權塗銷登記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所有權塗銷登記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所有權塗銷登記產品中有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地球公民基金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全台最大礦場「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究竟跟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有什麼關係? 新城山礦場作為礦業修法的關鍵個案,除了因為它的面積和產量都是全台最大之外,也因為礦業法的各種不合理——霸王條款、免環評、原住民諮商同意、礦業權展限爭議...等,剛好都沾上邊。而當地原住民三代族人要不回的土地,故事要從大約...

  • 所有權塗銷登記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1 17: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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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台最大礦場「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究竟跟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有什麼關係?

    新城山礦場作為礦業修法的關鍵個案,除了因為它的面積和產量都是全台最大之外,也因為礦業法的各種不合理——霸王條款、免環評、原住民諮商同意、礦業權展限爭議...等,剛好都沾上邊。而當地原住民三代族人要不回的土地,故事要從大約70年前說起。

    1960年代,政府為了管理原住民族的土地,要求原住民透過登記「耕作權」並證明有實際耕作10年(後改為5年,去年則改為無年限),作為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要件,也就是所謂的原住民保留地,並且立法明文規定這些土地不能轉讓或租給漢人。

    但法規中有開放數個「例外」,採礦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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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洲水泥1973年到花蓮的新城山設水泥廠與礦場時,發放幾千塊的補償金後,就在地主並不清楚其實會一直挖到礦產枯竭的情況下,很有爭議的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因為亞泥的使用,使得族人無法「持續耕作」,至今40多年過去,地主們仍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弔詭的是,亞泥在過程中取得地主們的「土地權利拋棄書」,且在接下來的幾年陸續進行了耕作權的塗銷,但這些拋棄書卻長年面臨有「偽造文書」嫌疑的指控。

    這些背景,讓在地的太魯閣族人從民國80多年展開了「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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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0年時,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族人們是土地合法的耕作權人,保住當時因為資料不齊全,而倖免於被塗銷的59筆耕作權,而這當中有兩筆土地在2014年時,族人取得了土地所有權狀。不過......就算拿回了土地,礦業法霸王條款仍然特許業者可以繼續佔用,一張權狀無法讓通電的圍欄倒下,也無法讓業者離開。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快30年過去,第一代地主幾乎已經凋零,第二、第三代族人還沒放棄,礦業法修法有辦法還給大家正義嗎?台灣不只有新城山一個礦場,支持礦業修法,讓礦業法不再獨厚業者,讓其他受到採礦影響的人,可以有一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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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塗銷登記 在 傾聽您的聲音 嘉義市議員鄭光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30 1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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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經12年5個審級漫長履約訴訟
    #雙方於7月29日簽署和解備忘錄
    #林務局以 7.58億元價購麗星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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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林業新聞

    👍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公司終結促參履約爭議 取得嘉義北門車站飯店之所有權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調解下,農委會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都阿里山公司) 於110年7月29日簽署和解筆錄,終結雙方逾12年之履約爭議,林務局將以7.58億元價購北門車站飯店取得所有權,期讓該建築能藉此契機重新活化使用。

    民營計畫遇天災,致生履約爭議

    95年6月19日,林務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計畫」,將阿里山森林鐵路之營運、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沼平觀光旅館之興建暨營運、嘉義市北門車站多目標使用之興建暨營運等3個工作項目,以三合一方式招商,其後並與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

    宏都阿里山公司雖依約於98年出資興建完成北門車站飯店,但沼平觀光旅館因環境影響評估未獲通過而無法動工,阿里山林業鐵路則在98年莫拉克風災中重創,衍生巨大復建費用應歸責何方等履約爭議,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公司乃自101年起進行訴訟,而座落於嘉義市忠孝路與林森路口其時甫興建完成之北門車站飯店,亦因此閒置迄今。

    終結履約爭議,活化使用資產

    履約爭議歷經近10年、5個審級之訴訟,仍無法獲得終局解決,嗣最高法院於108年度作成判決,界定莫拉克風災為契約所定不可抗力事項,並發回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經該院調解,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公司於110年7月29日之臺南分院民事庭獲得和解共識,將由林務局給付約7.58億元,向宏都阿里山公司價購取得北門車站飯店,並塗銷地上權登記,退還風災後未能履約之開發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剩餘款約0.72億元,終結多年爭議。

    林務局表示,將依據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和解筆錄,循行政程序編列預算,完成價購北門車站飯店之作業程序,並積極活化該建物,促進大嘉義地區觀光遊憩之發展。

  • 所有權塗銷登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4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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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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