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房屋買賣買方違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房屋買賣買方違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房屋買賣買方違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房屋買賣買方違約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8的網紅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消費者向高雄 #東名建設 購買小港區「東名知音悅」預售建案,詎料,交屋後發現 #權狀短少兩坪餘,經高雄市消保官消費爭議申訴協商,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建商仍拒不認錯,後續將陪同消費者報案提告詐欺、訴請減少價金暨損害賠償,並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給傲慢建商一個教訓! 1️⃣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91201中視 屋主沒點頭同意賣 斡旋金可以全拿回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uE_9tV3ktE 主播/蕭惠文:「很多商品都有審閱期,買房子也有審閱期嗎?那如果付了定金、斡旋金,這錢拿得回來嗎?」 主播/蕭惠文、攝影//陳時煉 採訪報導……↓ 2017年一項調查...

  • 房屋買賣買方違約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30 17: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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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向高雄 #東名建設 購買小港區「東名知音悅」預售建案,詎料,交屋後發現 #權狀短少兩坪餘,經高雄市消保官消費爭議申訴協商,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建商仍拒不認錯,後續將陪同消費者報案提告詐欺、訴請減少價金暨損害賠償,並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給傲慢建商一個教訓!

    1️⃣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並 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面積及價款。因此,現行以房屋總價除以房屋登記面積換算出每坪房屋價格之平均單價之方式,將不再採行。
    新法規定契約中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必須分開列價,並新增車位價款,與過去只寫總價不同,避免建商灌虛坪,若未分開列價,#買方可主張契約無效。

    2️⃣次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以彰顯零誤差之精神。
    至找補之基準,因應分別計價,故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3️⃣再按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警政時報
    #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服務專線0928225530

  • 房屋買賣買方違約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30 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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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620今周刊 他借百萬想發財卻血本無歸:那時我還怨父母怎麼不支持我
    今周刊原址→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19/post/202106160048/

    「50萬元1股,一旦房子賣掉就給你投資報酬30萬元,也就是連本帶利共80萬元,如果到了年底還是沒賣掉,照樣連本帶利算給你。」……↓

    與朋友聊天時得知房仲這圈子很競爭,聽說同事、學長姊基本上是不願意教菜鳥的,畢竟把你教會了,對他們而言也就多了一位對手。可我在從零開始的階段,沒人教該怎麼辦呢?

    這時我突然想起,我曾經於南京東路掃街路過一間「建○房屋」,進去拜票時與一名店長(以下簡稱鄧騙)交換名片,他當時還泡茶請我喝,我也與他寒暄幾句藉機小歇。當時對他的印象還不錯,便趕緊回去翻名片與他聯繫,他告訴我他最近調去大直店頭當店長,邀我過去與他喝杯咖啡。

    那是我第一次去大直,由於店內才剛裝潢好,而且是座落在傳說中有錢人的豪宅特區裡,店內坪數大,裝修氣派,非常吸睛。鄧騙告訴我房仲有多好賺,隨便賣掉一間房子,收入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元。我說我很茫然也有點害怕,畢竟我沒做過業務,只覺得大直一帶的房子隨便都要千萬甚至上億元,好像離我很遙遠。他要我別擔心,他會找人教我,還說只要我肯學,做房仲一點都不難。

    我想,他都已經從一般房仲升格為店長,有他在我自是放心不少,便答應隔天就來上班,全然把自己託付給他,並於2010年7月28日取得營業員證照,正式邁向房仲之路。

    投資?詐騙?傻傻分不清楚

    從業約半年,也就是2011年初的某日,鄧騙問我是否有興趣投資,我回:「當然有,可是我還在負債中,何況我連一間房子都還沒有成交呢!」

    接著,鄧騙拿出一疊關於「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40號...」的資料夾,裡面有房屋權狀影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還有賣方、買方(公司股東)的簽名與蓋章。鄧騙說:「你看看,這間我們買的價格多便宜啊!最近才剛簽約,等交屋後就要立刻賣掉賺價差,秒賺幾百萬,要不要入股?」

    我問:「喔?買得很便宜?那賣掉後要怎麼算利潤呢?」其實我當時根本不知道那個入手價格是便宜還是貴,但鄧騙說便宜,我就相信了。

    鄧騙:「50萬元1股,一旦房子賣掉就給你投資報酬30萬元,也就是連本帶利共80萬元,如果到了年底還是沒賣掉,照樣連本帶利算給你。」

    我說:「哇!(眼睛睜好大)可惜我沒錢。」

    鄧騙語重心長地說:「從事房地產,當投資客賺比較快,做房仲,房子要賣幾間才能致富呢?我就是看你負債才希望你早點賺到錢,讓你父母對你刮目相看。想說眼前這個穩賺不賠的機會趕緊報你知道,不勉強啦!」

    「讓你父母對你刮目相看」這句話完全打中我的心。

    起貪念說服同學、隱瞞父母

    2011年那時仍處於投資客盛行、瘋狂炒作、短進短出的年代。我想鄧騙說得對!而且都做到店長這個職位了,不可能會騙人,何況他也知道我負債,要騙就去騙有錢人,騙我幹嘛呢?於是我跑去說服爸媽,但他們只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認為這利潤高到令人存疑。如果真的那麼好賺,那店長為何不自己賺呢?何況我跟店長認識僅半年而已。我說服不了爸媽,當下有點生氣,覺得父母為什麼都不相信我,不支持我,不想早日看到我成功呢!

    後來我去跟一位高中同學「報好康」,他聽完相當有興趣也很謹慎,要我當他的「保險」。他說:「我不認識你店長,我是因為相信你才敢拿錢出來,如果你保證這個投資絕對安全就好。萬一發生意外,你要負責。」

    我轉達同學的意思給鄧騙,結果鄧騙的說法也一樣,他說他不信任我同學,希望窗口只對我,他還強調,他希望只給我賺。(事後想想,鄧騙應該是認為我個性溫和,討債起來比較不兇!)總之我答應了,於是跟同學拿了50萬元,爸媽得知後隨即拿出50萬元給我,並告訴我:「你把50萬元退還給你同學,反正都要被騙了,欠家人總比欠外人好。」

    我告訴同學後他卻說:「但是我的錢已經領出來了,那也是有利息耶!」這時我起了貪念,想說既然同學不想退錢,而我手邊頓時多了50萬元,那就乾脆投100萬元下去吧!這樣回收時連本帶利共160萬元耶!

    結果,我又把爸媽給我的50萬元給了鄧騙,並在2011年1月4日與鄧騙簽下「投資協議書」。鄧騙收錢時還語帶詼諧地說:「唉啊!這樣我賣掉這間房子可以分得的利潤又更少啦!」我覺得很不好意思,傻笑並感謝鄧騙給我這個賺錢的機會,期待交屋後立刻賣掉然後快點分錢!

    但,事情沒有預期的順利⋯⋯

    剛出社會的100萬元學費

    後來公司的氣氛變得很怪,常有黑衣人來找鄧騙,三不五時就有神祕電話奪命連環call,每次接了對方都不講話,公司不斷被騷擾。有一次更誇張,一堆刑警突然到店裡,大聲喝斥叫我們不准動並且開始蒐證,對每個人的辦公桌翻箱倒櫃。

    我驚覺不對,並想到怎麼股東們看到我都沒提到我有插股?而且店長怎麼老跑林森北路花天酒地,最近還神隱不上班。我趕緊問某位股東,股東說他們壓根不知道我有入股,而且那個案子,鄧騙始終無權介入。

    我趕緊聯繫鄧騙要他給個交代,鄧騙說:「我答應要給你的就一定會給你,現在房子還沒賣掉,年底也還沒到,我沒有違約。」我也只能暫且相信一切只是自己多慮,就這樣拖過了2011年6月,那時奢侈稅剛實施,房地產被規定入手的兩年內不能買賣,否則要被課重稅,沒辦法,只好繼續等年底的期限到。

    年底時我再次與鄧騙聯繫,他竟然說他沒錢,並請我再給他一點時間,可是我已經無法信任他了,何況我的同學也在等我還錢,我要求他無論如何至少先還我本金,但他還是辦不到。我說:「你根本就在騙我,我要告你詐欺!」

    鄧騙聽到我要告他,態度瞬間轉硬說:「你去告告看啊!看我會不會反告你高利貸!」(靠!原來還有這一招!)

    作者簡介_陳泰源

    現職:不動產仲介公司資深經理。歷經參選議員失敗、被黑心房仲店長詐騙及交易糾紛,人生最高負債達380萬元,仍自不量力買了2萬美元6年期的儲蓄險保單,展開一連串從負債→還債→省錢→存錢→最終圓夢買房的歷程。明明家中富裕,卻仍堅持靠自己努力,把存錢當有趣,號稱「台版貧窮貴公子」。

    本文摘自台灣遊讀會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省出一棟房》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6/210620.html

  • 房屋買賣買方違約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3 17: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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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403蘋果 買家甩掉仲介找上屋主 想省2%「留意這關鍵」
    蘋果原址→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328/VCTBZ75WUBHN5JNSADOAFV4ENM/

    不少屋主賣房,和房仲簽了委託銷售,可能面臨突然有親朋好友或買方想買,若私下成交,是否衍生違約的問題?對此專家表示,這要看屋主和房仲簽的是一般約或專任約,專任約的限制較多,在合約期內屋主不能委託其他業者銷售,也不能私下成交,若違反約定,違約金通常是契約上開價的4%。

    (林佩萱/台南報導)……↓

    最近台南民眾要賣房,陸續簽下4位房仲委託銷售,售屋開價約1800萬,為獨棟透天,並由仲介帶看。未料,有次透過房仲帶來一對夫妻看房,買方十分喜愛該房,等到看房結束,房仲離開現場,買方跑來找屋主,希望跳過仲介私下成交。

    此舉也讓第一次賣房的屋主,十分驚訝!他坦言,買方想跳過房仲,能省下仲介費是不錯,不過主要還是看屋主和仲介之間的交情!由於買方想跳過的房仲是他的朋友,對方也付出了勞動力,加上買賣雙方期待的價格還有一段差距,因此屋主建議買方透過房仲過來議價就好。

    對此,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這要看屋主和房仲簽下的是一般約或專任約。通常專約限制較多,在合約期內屋主不能委託其他業者銷售,也不能私下成交,若違反約定,違約金通常是契約上開價的4%。

    不過,簽專約的優點是簽約房仲積極度高,成交金額較能達到自身期望。反觀屋主若簽下一般約,屋主私下成交並沒有違約的問題,不過,仍要注意當初所簽的委託銷售契約書條款,是否有「委託期間內不得有非透過本公司經紀人員銷售的情形」這類霸王條款,屋主若發現業者的一般約上有這類條款,可要求房仲拿掉,另簽一份符合自身需求的合約,建議屋主賣房應仔細確認逐條合約,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房仲作家、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表示,通常有心的買方會巧妙規避2點,私下和屋主成交 。第一種是等屋主和房仲合約到期,再私下成交、第二種是同時和多家品牌房仲看同一間房,這樣各家房仲也很難舉證,買方是他們帶來的。

    陳泰源說,通常一般約的委託,仲介被買方跳過,也只能認了,但仲介若經常遇到這種事,應自我反省,是不是服務做得不夠好。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4/210403-2.html

  • 房屋買賣買方違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2-02 16:33:13

    191201中視 屋主沒點頭同意賣 斡旋金可以全拿回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uE_9tV3ktE

    主播/蕭惠文:「很多商品都有審閱期,買房子也有審閱期嗎?那如果付了定金、斡旋金,這錢拿得回來嗎?」

    主播/蕭惠文、攝影//陳時煉 採訪報導……↓

    2017年一項調查,名下有房的上班族有3成2的人後悔買房,買房後悔了怎麼辦?中古屋,賣掉、出租還是自己住都是方法,該選哪一個可以參考房是景氣。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房地產趨勢是往上的,那說實話,你可以一邊自住而且一邊慢慢賣,賣到一個好價錢。」

    真心想賣就不建議出租,因為房客通常不喜歡被打擾,沒辦法實際看屋,會增加買賣難度。

    還沒簽約前,真後悔了,不想有損失,屋主有沒有同意是關鍵。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 表示:「後悔的這個時間點是在屋主同意之前,他當然可以把這部分去做撤回。」

    屋主還沒點頭同意,買房後悔了,斡旋金可以拿回來,但要記得,反悔第一時間立刻通知房仲,用簡訊、LINE留下紀錄,避免以後有紛爭,而且斡旋期不要拖太久,建議時間最多7天,屋主同意後才反悔,數十萬的斡旋金可能被沒收。

    如果簽的是內政部要約書,要付3%違約金,1000萬的房子要付30萬違約金,沒得商量。

    看合約不用花錢,不要嫌麻煩,每個字都要看仔細,因為一旦你簽了約之後呢,想要後悔就要付出一些代價。

    買賣契約不動產說明書跟房屋買賣相關的文件,每個條文都要看仔細,條文中沒寫的,像貸款額度要註明,萬一貸款下不來,才能解約不賠錢。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 表示:「貸款的金額如果沒有達到這樣子的所謂成數可以去做解約,那買方不用負擔任何責任,關鍵在於強調的是房貸,因為過去曾經有把所謂的信貸也把它去做合併計算。」

    買預售屋,違約賠償金更高,總價的15%,1000萬房子要付150萬違約金,不想付就要把握5天以上的合約審閱期,簽了約才反悔,解套方法就是工程期間趕緊轉賣。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交屋之前,房子在蓋的過程當中,這兩年甚至是三年的時間,你隨時只要有買方願意承接,你都可以落跑。」

    房價好或許可以小賺,但萬一房價跌也要有心理準備會賠錢,另外建商蓋屋坪數有誤差,才可能不賠錢。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100坪的結果實際上換給你的是97坪或者是103坪,你有多退少補的這個部分超過2%的話,你也可以反悔,而且沒有任何違約的罰則。」

    買房代價高,少的百萬,多的幾千萬,所以下手前想清楚不要衝動,不然後悔了,萬一又碰上房是不景氣,真的只能賠錢避免更大損失。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12/191201.html

  • 房屋買賣買方違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6-07-26 20:49:11

    160726東森財經 房市慘 北市房仲102天賣一間中古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a6V5G7pMlKc

    房市有多慘?以往40~50天可以成交,現在北市要102天才賣一間中古屋,高雄好一點但也要82天成交,新北市則是要106天。

    記者楊韻庭、張博翔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明明都已經成交了,買賣雙方都已經簽名同意一個要買、一個同意要賣了,因為房價在下修,所以事後買方悔買這樣的情況是層出不窮的。」

    沒業績,薪水掛零,生計難以維持,只好兼差打工的房仲大有人在。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餐廳打工啦、開Uner啊。」

    房仲門市乏人問津,再加上新房屋稅上路後,與舊版稅制相差1.6倍以上,下手買房的人更少。

    拿著大聲公,邊唱歌、邊賣房,吸引到了買方還得交涉議價,議價空間比率逐年上升,北市今年來到20.4%,新北22.5%,高雄則是24.7%,房仲銷售天數爆增,就和議價空間有很大關連。

    住商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買賣雙方一直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話,那當然在銷售的天數上就會出現明顯增加的狀態。」

    按電鈴詢問、發傳單、路邊立牌,房仲再努力,業績還是不見起色,從住宅建照執照核發就發現,單季單月數字是歷史新低,而上半年年核發總戶數,比去年同期減少53.7%,預估全年的執照核發不到3000戶,創下3低紀錄。

    住商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買方違約的問題,因為其實可能有一些買方也許因為所謂的貸款成數不夠。」

    房價修正期,買賣雙方難達共識,房仲依舊慘兮兮。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59498380

  • 房屋買賣買方違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4-10-07 12:20:45

    141006中天 中視 賣方反悔不賣 房仲索賠服務費敗訴
    影片網址→http://youtu.be/ci1qbmCp9AA

    感謝記者 林昕潔、羅立芸、陳濡群,的採訪,關於這則新聞。

    1.疑點重重,從頭到尾都說屋主反悔,但是買方呢?買方的態度究竟為何?為什麼也不出面簽約呢?顯然買方也反悔,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有任何一方與仲介站在同一陣線上,那仲介方敗訴機率當然高啦!

    2.大家注意到了嗎?底價5160萬就可含服務費,結果仲介找到了一個買家可以多出10萬元!?意思就是,屋主極有可能覺得賣太便宜了,不然怎麼可能仲介幫我找到一個願意付「超%」價格的買方?而上法院後,買方也知道原來他是可以不用出那個高的價錢的就可以買到的,因此也覺得房仲可能不老實,於是法官自然幫消費者辯護囉!

    3.叫「霸王條款」顯然是故意貼標籤,抹黑房仲業,我們帶客人看房子、擺板子宣傳、印製傳單、派報等等,這些都是要花錢、花時間、花人力的!所以,一旦達到屋主要賣的價格,理所當然買賣就已成立!只差「約時間簽約」而已。

    4.如果以後價格真的出到屋主的底價,而屋主還是可以反悔沒有任何違約金的話,那就天下大亂了,以後投資客想「試水溫」,先賣1000萬,客戶出到,就反悔不賣,改賣1200萬,然後客戶出價到達,再反悔改賣1500萬,這樣不就瘋掉了?所以這個真實案例,顯然我們都沒有看到全貌,不可以說「反悔需付違約金」條款失效。

    以下是新聞報導……↓

    【中天晚間-林昕潔】
    記者 林昕潔:我心目中真正的房屋底價已經寫在這張我跟房仲秘密簽訂的合約書裡頭,但如果有買方出價已經達到了我的底價,我卻突然不想賣了,我該怎麼辦呢?

    就是這份定型化契約,上面寫著「買方出價已達委託價格的話,契約就視為『有效成立』」而如果賣方違約,就要加倍返還買方已付的訂金之外,還要依規定付給房仲4%做為違約金,被稱為房仲界的「霸王條款」。

    但這回真實案例就發生在新北市,一名賣家委託房仲銷售房子和停車位,地價是5160萬,房仲業者找到高姓買家願意出5170萬元購買,比底價高出了10萬元,甚至高姓買家已經付給房仲150萬的斡旋金,跟屋主約好要見面簽約,但沒想到屋主反悔不願意賣,交易破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那如果今天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呢?站在法官的立場他當然會覺得說,屋主都反悔不賣了,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損失了,那你仲介損失什麼?

    一般來說,買方會先出斡旋金來談價格,如過價格符合屋主的期待,雙方交易成功,斡旋金就會自動轉為訂金,但如果屋主反悔,不僅得退回買方的斡旋金,還得加倍償還之外,甚至得多付4%的服務費給房仲,這讓法院覺得不合理,引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房仲業者本來就有價格資訊的優勢,不能用定型化契約來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而這項法院的新見解,也為房地產市場,丟下了震撼彈。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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