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憲法保留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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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憲法保留原則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1】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頁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的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圖文不符五週年回顧展 #全新臭泥周邊強勢來襲 💛 追蹤圖文不符 IG 獲得第一手展覽資訊! https://www.instagram.com/taiwanunboxing/ ✔︎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s://bit.ly/3eYdLKp ✔︎ 訂閱志祺...

憲法保留原則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憲法保留原則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18:50:12

【公務員,真的會懂每一個表演嗎?】 大家是不是以為當街頭藝人其實很容易? 其實並不然,因為在過去的台北市裡,要當街頭藝人是要通過考試的,但大家一定會很懷疑,那些公務員真的會懂這些表演嗎? 我們來看這個故事。 - → 究竟發生什麼事 有一位街頭藝人甲,他以彩虹書法作為表演,在西門町討生活,由...

憲法保留原則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今天大法官作出釋字806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的解釋,涉及到職業自由與表現自由。 一、案例事實 陳先生是一位領有台北市活動許可證的街頭藝人,他在2014年的時候,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進行展演時,因為「於未獲許可之場所進行展演(展演位置與申請不符)、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被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人員稽...

  • 憲法保留原則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02 22: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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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1】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頁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的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

    所以,西門慶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爭點1:用「法律」(黨產條例)來處理「黨產」,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KEY1:什麼是「憲法保留」?

    要理解這個爭點,要先要知道什麼是憲法保留。看到憲法保留,我就會想到法律保留(你應該也是吧)。而在涉及法律保留內涵闡述的鼎鼎大名的釋字第443號解釋之中,大法官說「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所以究竟什麼是憲法保留呢?

    我們要理解「憲法保留」,通常會回到「法律保留」的定義。法律保留的意思是:特定事項必須要由法律規定。如果從這個意思推到「憲法保留」,那憲法保留的意思應該就是特定事項要由憲法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立法者或行政機關規定(吧。

    但這樣的理解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一大堆,大法官在審理這種法律的時候,也從來沒有說因為這件事情只能由憲法規定,所以直接違反憲法保留而違憲。因此,我們能知道:我國大法官指的「憲法保留」並不是前面這個意思。

    如果我們用「憲法保留」四個字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裡面找,會發現這四個字是已故的大法官吳庚在釋字第271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所提出來的。吳庚大法官對於「憲法保留」四個字的理解是:對於憲法保留的事項,法律若加以制訂,不得抵觸憲法的規定。

    簡言之就是:法律不能抵觸憲法明文的規定。所以,大法官所謂的憲法保留其實就是「#憲法優位」!

    #KEY 2:為什麼聲請人會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

    聲請人之所以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是因為:他發現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要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欸(奇怪的知識增加了)!也就是說只要涉及政黨毀滅的事項,都是憲法範圍的事項,想要管制政黨,如果沒有修憲,只用立法,那就是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KEY 3:聲請人的問題在哪?

    單純聲請人的論證就有幾個非常大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是錯誤的理解了憲法保留的意思。憲法保留在我國大法官的意思是「憲法優位」原則,立法者不能抵觸憲法的規定。但黨產條例不涉及政黨毀滅,所以特別立法也沒有抵觸憲法的規定。這也是大法官主要的論證。(如果解釋那麼寬的話,憲法保障生存權,今天憲法沒說可以死刑,死刑不是直接就違憲了ㄇ)

    再來第二個錯誤是憲法增修條文說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的意思,其實是考量到「政黨違憲解散」這種案件類型具有典型的「司法個案爭訟」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要透過「憲法法庭」的方法來審理。聲請人的這個論證就距離憲法增修條文原本的意思差太遠啦~~

    第三個錯誤就是這樣的論證相當於任何管制政黨的法律都是違憲的,因為政黨只能用憲法管啊。所以這個論證如果能夠成立,現行的政黨法完全就是一個違憲的法律阿(雖然好像真的有人覺得政黨法違憲...)

    好啦,今天就說到這裡~~

    本爭點涉及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段落:19、20
    下回預告:黨產條例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 憲法保留原則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8-09 08: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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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在野黨重新執政的機會 我們才有翻盤的機會】

     選情告急的民進黨高雄市長參選人陳其邁說「改革難免塵土飛揚」,李來希批評:「塵土飛揚?為何灰頭土臉的都是人民,光鮮亮麗的都是你們?」

     李來希表示,改革改到今天,已經不只是塵土飛揚、灰頭土臉了,而是「剉骨揚灰」!執政黨對在野黨或支持在野黨的人,進行剉骨揚灰性的打擊,所以造成塵土飛揚。「那個灰,是骨灰的灰!」

     民進黨年底選情告急之地除了高雄,還有被視為民主聖地的宜蘭,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到宜蘭輔選說:「請再給民進黨一個機會」,李來希說,宜蘭鄉親已經給過民進黨多少次機會了,「今天宜蘭的年輕人找得到工作嗎?」就算宜蘭空氣再好,但「光吸空氣就會飽嗎?」陳菊這種近乎哀求懇求的語氣,拿林義雄出來打悲情牌,「用悲情喚醒白色恐怖的受害幽靈,台灣難道還要靠悲情讓執政黨去執政?」

     李來希還說,人民已經給了民進黨多少次機會,2016年從地方到中央全面執政還不夠,對在野黨清算鬥爭,挖根刨墳,表面上對外講要進行轉型正義,實際上成立黑機關,不當黨產委員會是一個太上組織,最新動作即是將青年救國團判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凍結其56.1億資產。執政黨不斷掐住在野黨咽喉,無所不用其極的胡作非為,如果不給他一個教訓,他的手會伸到各行各業各個角落,國家在民主獨裁下將會永無寧日。

    面對年底的地方選戰,李來希認為,「今天這個國家已經回到叢林了,法治己被破壞殆盡,回歸叢林法則就是實力原則」,「軍公教今天退休金被砍得如此不堪,還期待什麼?唯一的期待就是把政權要回來,前提是給在野黨重生的機會,如此我們才有翻盤的機會。」所以今天如果人民不站出來,培養支持一個強而有力的反對黨,任由這個執政黨毫法治理念胡作非為下去,無所不用其極的施政,未來的苦日子還會很長。

    不當黨產條例經法院初步判斷有違憲疑慮,李來希也列出其違反憲法及法律的六大原則,包括:
    一、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四、違反平等對待原則
    五、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六、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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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保留原則 在 台北市議員 張斯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8-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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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產會「87決議」
      
    黨產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最後通過決議,正式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最快今天就做出行政處分書並送達救國團,救國團近60億的資產將全數遭到凍結,並且依規定向黨產會申報財產,所有會務運作及支出都要向黨產會申報後始能動用。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引用國民黨中常會聽取救國團報告,證明救國是國民黨附隨組織。黨產會的手段一向都是不探究歷史淵源,直接斷章取義做為判定附隨組織的依據!根據救國團提出的佐證資料,在人事,財務和業務經營方面,先後隸屬國防部及受行政院督導,並非黨產法第四條第二款定義下的國民黨附隨組織。
      
    就在上禮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訴訟欣裕台、中投公司處份案。
      
    北高行認為不當黨產條例僅具「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原則。黨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政黨」的定義,是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的立法,未具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又追溯處理國民黨自七十多年以前財產,有違平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第四條第二款「附隨組織」的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但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意義以供遵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違反憲法主權在民、平等權、基本人權等規定。
    此外,不當黨產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五項前段、第十四條以黨產會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和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和正當法律程序。
      
    法院已經明確的指出黨產條例有違憲的疑慮了,就差沒直白的說出「黨產會」是政治打手黑機關了,沒想到黨產會反而見笑轉生氣,急著在8月7號做出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的決議。已經有前例可循,進入司法程序後必然有會進入等待釋憲的輪迴,那黨產會真正的用意究竟為何?讓我們記住這一刻,看看黨產會的「87決議」會怎麼發展下去!
      
      
    📅救國團大事紀
    1952年成立時是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總政治部。
    1969年脫離國防部。
    1989年改向內政部及臺北地方法院申請、登記為:「教育性、服務性與公益性之社團法人,服務對象主體是大專院校、高中職的學生。」的中華民國社團法人組織
      
    【107年臺北市議員擬參選人張斯綱政治獻金專戶】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北天母分行(銀行代碼822)
    ■帳戶:2015-4008-8815
      
    #張斯綱 #台北剛好
    #士林北投 #綱好在乎你
    #黨產會 #救國團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釋憲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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