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性別平等教育法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性別平等教育法罰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罰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性別平等教育法罰則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FBI 對受害者的視而不見,是縱容性侵狼醫的幫兇。」 此次東京奧運賽事,在女子團體體操金牌戰的關鍵時刻,「體操女王」拜爾斯(Simone Biles)為了自己的心理健康,做出了退賽的決定。 其實,拜爾斯也是先前美國女子體操隊性侵案的受害者之一,體操對她的身體所造成的精神和生理傷害,絕非一...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 性別平等教育法罰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0 18:33:29
    有 1,110 人按讚

    「 FBI 對受害者的視而不見,是縱容性侵狼醫的幫兇。」

    此次東京奧運賽事,在女子團體體操金牌戰的關鍵時刻,「體操女王」拜爾斯(Simone Biles)為了自己的心理健康,做出了退賽的決定。

    其實,拜爾斯也是先前美國女子體操隊性侵案的受害者之一,體操對她的身體所造成的精神和生理傷害,絕非一般人能夠想像。

    雖然加害人,也就是國家隊的隊醫賴瑞.納薩(Larry Nassar),已在 2018 年被判罪入獄服刑。但這名加害人之所以能夠在長達 30 年期間、性侵體操選手超過 300 人,犯下如此駭人罪行,背後必定存在結構性的問題,尚未被徹底解決。

    因此,就在 9 月 15 日,美國參議院針對此案再度召開聽證會,包括「體操女王」拜爾斯(Simone Biles)在內的 4 名頂尖選手出面作證,控訴美國體操協會和負責調查的 FBI ,系統性地掩蓋案情和拖延調查。而正是這樣的延宕,讓納薩逍遙法外好幾年,對受害者的痛苦經驗造成二度傷害。

    在台灣,類似的事件也不斷上演。監察院調查報告屢次指出,安置機構、矯正機構或運動校隊內,除了頻繁發生性侵案件外,更可惡的是,經常有包庇隱瞞的情形。

    在台南啟聰學校的集體性侵事件中,該校於兩年內發生高達 3 百多起性暴力案件,僅 300 多人的校園,被害與加害學生高達 70 多人。儘管《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學校教師有通報責任,然而,很多人因恐懼不敢通報,即便有學生勇敢通報,該校的管理高層竟然拿出「同意不調查書」,試圖欺騙家長、規避學校的法定通報責任。

    校園霸凌、性暴力的事件至今仍存在於各種角落,而社會的不友善、行政機關的隱匿,都像一雙看不見的雙手,掐著被害人無法出聲。

    即使我們已經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強化未通報的罰則,或者學校必要時應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資源,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還是陸續收到相關陳情,顯現性暴力案件的行政調查過程中,仍有諸多未落實的面向。對此,我會再一一要求教育部確實督導落實。

    法律終究是最後一道防線,只能在事情發生後亡羊補牢,我們還需要去了解性侵害文化的脈絡,從背景找到預防的線索,才能徹底改變隱匿性犯罪的文化。

  • 性別平等教育法罰則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5 21:05:07
    有 250 人按讚

    【未經同意散播 #私密影像 也是 #性犯罪 相關法制應完善】

    約二十年前璩美鳳事件、十二年前的陳冠希事件、八年前的李宗瑞性侵案、兩年前的韓國N號房事件,這些案件的共通點都是裸照或私密影像遭到外流!

    隨著科技進步,即使上傳到雲端備份的檔案,密碼都有可能被破解,刪除掉的檔案也可能被復原,根據調查指出,在臺灣每十人當中,
    就有一人有過私密影像未經同意而被惡意散布的經歷!

    永昌認為,未經同意而散播性私密影像,其本質就是一種性犯罪,加害人透過散播影像,進而達到威脅、報復、毀損被害人名譽、破壞被害人人際關係,這和 #性騷擾、#性侵害 都一樣,不但會造成被害人偌大的心理壓力、更可能讓被害人難以在社會上立足!

    永昌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指出,國內針對性犯罪立有《#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這些法條中,都對教育防治義務、被害人保護、第三人得知通報義務等訂有相關規定,但性私密影像遭蓄意散播卻無相關法制!

    永昌還發現自2005年以來,散布私密影像的案件刑期多數都不長,刑責少於4個月的超過半數佔69.8%,超過4個月以上的僅占30.2%,且大部分還能以易科罰金或請求調解、認罪等方式來尋求緩刑空間,這完全無法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傷、也無法遏止潛在加害人!

    永昌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應將「未經同意散播性私密影像」視為性犯罪的一環,並訂定一套專法,明訂相關教育防治、調查程序與通報義務;同時,也應加重罰則!

    #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與 衛生福利部 李麗芬次長聽完後也承認目前法規不足之處,並當場允諾將在兩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遏止未經同意散播私密影像的犯罪行為!

  • 性別平等教育法罰則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08 09:08:00
    有 3,075 人按讚

    #教育部預算提案通過34案

    #監督預算使用
    #讓政策執行更精準及有效

    審查預算是立法委員的重要職權,除了「刪減」不必要的預算外,還有「凍結」預算以及提出預算使用的條件「主決議」兩種手段。目的都是為了要讓人民納稅錢妥適及精準運用,推動政策。

    上個星期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審查教育部明年度的預算,教育部110年歲出預算編列2,613億元,佔政府所有歲出21,022億元的12.4%,是關乎台灣從高教、國教、幼教到終身教育、體育及青年發展等面向的重要部會。

    整個委員會總計提出四百多個案子,我則有34案,最後通過2案刪減、17案凍結及15案主決議。

    教育經費非常重要,我所有提出的案子,大部分是延續我先前關注的議題,希望教育部所有單位明年在執行相關政策時,能「正確妥適」,而不是「為做而做」。以下跟大家報告6大重點。

    1⃣性平教育

    性別平等一直是我關注的核心領域,雖然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17年,但落實到第一線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

    我提出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師資職前培訓、教師在職進修、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審查、身心障礙及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等面向,都必須避免出現強化性別刻板印象、針對女性及同志的偏見與歧視、對多元家庭的貶抑等錯誤內容。

    教育部各單位應強化或研擬相關檢視與監督機制,確保所有課程與計畫執行都能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公約施行法》等法規,推動落實性別平等及人權教育。

    2⃣幼兒園

    台灣目前幼兒園最大的問題是 #公共化不足,但現在年輕家長又以雙薪家庭為主,孩子們就讀幼兒園的需求很高,造成幼兒園形成「賣方市場」。因此不管教育部再怎麼推動「準公共化幼兒園」,希望用政策和補助確保私立幼兒園既平價又有品質,成效終究有限。

    過去教育部回應廣大建置公幼的呼聲,多以經費太高為理由說難以建置。但是經過我請教育部詳細估算,若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至3歲,所需增班設園及人事經費為443.03億,其中每年固定支出人事費為308億元。

    這和目前110年編列的幼教339億預算(包括建置擴大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佔91億、準公共化佔86億、擴大2-4歲發放育兒津貼佔162億),僅差距104億;且初期建置完成後,後續每年人事費僅為308億元,還比現在一直發補助津貼的339億為低。

    因此在幼兒園,我首先要求教育部應重新整體研究及評估以建置真公共化幼兒園或國教向下延伸為目標之學前教育政策(包括人口變化、量化研究、經費預估、資源需求、人力缺口、時程規劃、對市場之影響、因應少子女化問題之影響、各種方案之比較等);另外針對幼兒園虐童事件相關的罰則、調查流程、性別事件的處理機制、全國教保網查詢系統修正等都有提案。

    3⃣教師權益

    教育場域中的教師權益我一直非常關心,擔任教文委員會委員這兩個會期也接到許多陳情案,發現現行機制對老師們的權益保障有不夠完善之處。包括代理教師待遇及聘期等;教師兼任行政職工作量與加給不成比例及影響教學;教師資格考試試題釋疑不夠公開透明等;我也都一一提出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改善並完善配套措施。

    4⃣學生主體

    跟學生權益有關的提案,則包括身心障礙學生高中升大學甄試的院系需求及實際開缺情形檢視,校園心理輔導機制及人力配置,不合時宜不合理的黑心校規需重新檢討,需確保第二專長專長教師的教學品質,校園應推動飲食教育等。

    5⃣社會教育

    教育部除了高教、國教、幼教等跟校園直接相關的業務外;還有一大塊是在社會教育,包括推動家庭教育、新生閱讀計畫、圖書館管理等,觸及層面不只是在各層級學校學習的孩子們,還包括家長及所有廣大的民眾。

    我之前一直關心的「iLove」、「iMyfamily」及「iCoparenting」網站,以及跟《國王與國王》這本童書有關的新生閱讀計畫和各地圖書館管理,就是屬於社會教育的範疇。

    因此我也分別提案請相關單位必須確保推動內容符合性別平等、兒童人權與我國社會之多元家庭型態等,以及專業人員具備足夠之素養與能力,避免預算被濫用於錯誤教育內容。

    6⃣體育發展

    最後,教育部下轄體育署,我發現體育署各項業務推動上對於性別平等都不夠具有敏感度,因此分別就體育人員的性平教育、體育界的性騷擾防治機制、體育場館的設施設備以及體育署網站等面向,請體育署能夠逐步檢討改善。

    另外,我發現許多運動員勞動權益機制不足,例如近年來頻頻傳出單項協會及贊助廠商逼迫運動員使用不合適之運動服飾或鞋具,嚴重影響運動員權益,但相關求助管道卻非常有限;也提案要求體育署應參考世界運動產業發展之進程,協助運動員工會組織之設立,進一步保障運動員權益。

    以上這些提案,都已經在教文委員會審查通過,我會持續監督並和相關單位一起討論改善內容。謝謝公部門的長官同仁都很願意配合,一起為更好的政策努力。有任何新進度,再跟大家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性別平等教育法罰則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1-30 09:57:10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