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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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憲案緣由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只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就不會被罰。第一、提供女性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第二、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時,僱主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近年來卻屢傳各大企業違規遭罰案例,並陸續在敗訴後聲請釋憲,樂福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皆在此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也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表示疑慮,並提出釋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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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807意涵簡述
現行法規出於社會治安考量及保護女性勞工身體健康與安危,規定若欲使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然男性卻無此限制。大法官認為,該規定之規範對象雖為雇主,卻變相剝奪女性勞工自由選擇在夜間進行工作的權利。另外,未對男性勞工加以限制,顯示該法條以性別為分類標準,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形成不利差別待遇。
釋憲文內提到,保障女性人身安全、維護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考量,亦屬重要公共利益。然而,大法官指出維護社會治安乃國家固有職責,政府應積極採取安全措施以保障女性夜行權,並要求業者負起保護義務,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之差別待遇與「保護女性安全」無實質性關聯,違反適當性原則(註二)。
大法官也表示,「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乃全體勞工之需求,而非女性群體單獨訴求,而女性勞工對夜間工作之意願與條件亦有個體差異之分,難以一概而論,不宜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為決定,「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此必要要件,與「維護身體健康」此一目的亦無實質關聯。
綜合以上兩點,大法官認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謂其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性關聯之餘,也侷限在既有性別角色印象的框架中,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經大法官投票後,由超過三分之二人數同意,該法條於釋憲文公布該日起,即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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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討論
會議上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提到,此次釋憲文作成略有程序瑕疵。此外,有兩位大法官認為,釋憲結果將造成重大影響,不宜立即失效,應保留時間以便修法跟進釋憲文意旨,而以「定期失效(兩年後失效)」較為妥當。
除此之外,律師曾翔認為,釋字807展現了追求性別實質平等的理念,也認同《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確有不合時宜之處,然而,他指出各國在法制上仍以「保護母性」為主,故實務上應保護女性懷孕的生理機能與社會功能,降低工作對母性造成之危害。曾翔直指在該規定失效後,其附庸條款《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註三)也將跟著失效,即「只要雇主作了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懷孕中女性和分娩後一年的女性都還是能從事夜間工作。」也對釋字807未能顧及母性保護層面之處表達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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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詞與條文解釋
註一:「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註二:適當性原則為比例原則之一派生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在此前提下,國家所採取之措施須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註三:「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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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鍋 #全國停課
教育部宣布:全台各級學校明起至5/28停課
教育部長潘文忠今(18)日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中宣布,因應國內疫情警戒生及,教育部宣布,自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也同時配合停課,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在家學習。
新聞: https://reurl.cc/v5rXY1
防疫照顧假: https://reurl.cc/YWLQxO
簡介: 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高中職以下學校(包括短期補習、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依法停課時。家長一人可請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小孩。雖然無薪水,但不會占用家庭照顧假+事假一年14天的額度。
給假日數: 一年最多十四天。
假期工資: 無薪。
申請條件: 照顧依法停課之高中職以下家庭成員。
申請方法:
應詢問公司人資規定。
規則法條:
勞動部防疫專區: 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例如特休)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相關問答: (民視新聞整理)
Q:孩子學校因為疫情停課,可以向雇主請什麼假?
A: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另外,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也得請防疫照顧假。
Q:哪些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
A: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Q:如果雇主不給防疫照顧假,如何處理?
A:依據規定,若家長符合上述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若雇主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休、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Q:若家中孩子不符合「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家長還可以請什麼假?
A:家長得請「家庭照顧假」、「特休」或「事假」以為運用,雇主應予准假。
其中「家庭照顧假」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規定,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該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請假期間可不給工資,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孕產育嬰假家庭防疫照顧假懶人包
https://q82465.pixnet.net/blog/post/194705104
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防疫照顧假?
#疫情大爆發,不少學校已經停課或採遠距教學,停課的孩子需要人顧,但爸媽卻要上班沒放假?這時候就請出防疫照顧假這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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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是政府因應防疫所作的特別措施,沒有強制雇主給付薪資(和家庭照顧假一樣可不支薪),但不會影響全勤獎金,雇主不能因為員工請防疫照顧假就對員工作出不利處分!
勞動部另外提醒,就算你不是防疫照顧假的適用對象,但是有照顧家人的需求,還有 #家庭照顧假、#特休假、#事假 可以請。
但是❗️ #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先請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再請防疫照顧假❌
(其實家庭照顧假差異也不大,就是全年限7天且併入事假計算,可能有的雇主會覺得防疫照顧假沒限制天數什麼的(但就也可以不支薪啊防疫是要怎麼限制日數?不是說好共體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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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防疫照顧假ǫ&ᴀ在這兒↯
https://reurl.cc/qmy4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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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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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北高中職以下停課 5/18-5/28 🏫
因應疫情升級,雙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包含幼兒園、安親班、補習班明天起停課至5/28!
家長在學童停課期間,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及家庭照顧假,相關條件看這裡⬇⬇⬇
🚩 #防疫照顧假 之條件:
1️. 12歲以下學童。
2️. 就讀高中職或國中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3️. 12歲以下學童就讀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
上述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有照顧學童需求可向雇主請假。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勞動權益:
1. 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2.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 #家庭照顧假 之條件:
因應停課,家長如非屬防疫照顧假請假適用對象,惟仍有照顧家人之需求,可向雇主提出請假需求。
❗ 勞動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雇主依法應予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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