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秀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性別工作平等法」應儘速就雇主性騷擾行為之防治強化規範!】 目前我國與 #性騷擾防治 相關規定,主要落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中,以當事人身分及發生場域的不同分別規範適用。 檢視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宣告違憲,並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1039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部製播,提供每日正確、即時的新聞內容及多元觀點。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2-15 16:18:00

#勞動部不要打假球 #速修性別工作平等法 #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保護被雇主性騷擾的員工!為什麼呢?😡😡 因為目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規範,是課予雇主維護職場安全的責任。所以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老闆要調查,老闆要懲處加害人;老闆若無法保護員工,地方政府勞動局處...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在 陳秀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7 16:38:28
    有 276 人按讚

    【「性別工作平等法」應儘速就雇主性騷擾行為之防治強化規範!】

    目前我國與 #性騷擾防治 相關規定,主要落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中,以當事人身分及發生場域的不同分別規範適用。

    檢視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探究當初立法用意,在於要求雇主防範受僱者受到性騷擾,並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然而一旦遇到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利用權勢性騷,自然不可能期待雇主願意面對處理,也就導致此條文在實務運作上,與規範目的有所矛盾。

    勞動部已於去年4月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增訂「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意即,目前於工作場所,若當事人遇到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反觀,授權上述準則之母法,也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尚未調修,這部分確實是我們立法院要儘速來作相關處理。秀寳藉由今日參與 范雲 FAN, Yun 委員相揪的「性騷擾防治修法公聽會」,也跟現場各界夥伴交流修法意見;期盼未來持續共同合作,強化現有法制對於性騷擾行為規範不足之處。

    ▶若遭雇主性騷擾還得向其申訴 民團促修法補漏洞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4270115.aspx

    立法委員 莊競程 周春米 立委 林宜瑾
    蘇巧慧 立法委員 羅美玲 吳思瑤
    立法委員湯蕙禎 林楚茵 賴品妤

    #寳貝您❤️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02 12:17:41
    有 2,648 人按讚

    「我希望,遇到性騷擾案件,我們都不需要過人的勇敢,也能安心站出來,把事情說出口。」
     
    這幾天,關於 #職場性騷擾 的議題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讓我想起了一個故事,也想藉這個機會和大家談談,女性面對職場性騷擾時的孤立無援、甚至時常淪為被檢討對象的困境。
     
    隨著 #metoo 運動,大眾對於職場性騷擾意識提高,但目前在台灣,仍有一段路要走。
     
    不久前,我得知一位女孩的親身遭遇,內心已千瘡百孔的她,在這條路上跌跌撞撞,但一路走來,她都希望可以提升大眾的性平觀念,讓更多人重視職場裡的性別意識, 願將過去的傷痛轉化為推動性別友善環境的力量,也能讓遇到類似遭遇的人們知道:「#你們不孤單」。
     
    她先前任職於某國立大學,負責處理學校與進駐廠商之間的合作事宜,因此也被主管要求,須與駐校廠商保持良好合作關係。然而,在工作過程中,卻不斷遭遇令其不舒服的言論,上報主管後被指示冷處理,而後,廠商於女孩獨自加班期間藉故進辦公室攀談不願離去。即便女孩已勇敢表示話題及行為造成不適,但令其害怕畏懼的言行卻未停止。
     
    對女孩而言,形單影隻的她,那個夜晚、那個空間,#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
     
    女孩之後將此事報告主管,而後收到該廠商信件,表示不得再對他人闡述或以任何方式讓他人相信此事,否則會採取法律行動。主管知悉後並未落實立即採取有效防制措施,反倒指示女孩按兵不動,也導致她錯失性騷擾刑事追訴期。
     
    事發後,事件陰影縈繞這個女孩,她在工作環境中飽受壓力,長期身心受創的煎熬導致其爆發憂鬱症、焦慮症及恐慌症。
     
    由此事件可見,除了性騷擾行為帶給被行為人巨大的陰影之外,雇主本身性平教育不足、對性平意識薄弱以及不熟悉性平法規導致的不當處置,不僅在事情發生時未能及時保護雇員,更造成被行為人嚴重的二度、三度創傷。
     
    該校主管不熟悉性平事件處理流程,也沒有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的責任,及時施以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除了事發之後的處置不當,在這個案件中,還凸顯了各大專院校對於發生在產學合作中心、行為人是駐校合作廠商的性騷擾行為,並沒有預先實施足夠的預防措施跟有效的防治方式。
     
    女孩希望能夠透過自己的遭遇,改善現行體制面的不足,避免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去承受和她一樣的痛苦。
     
    因此,我在這次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提案中,參考故事中女孩的訴求,要求教育部:全面檢視,並研議各大專院校的產學合作中心,應落實性別暴力防治措施的作為。
     
    舉例而言,產學合作中心與廠商應建立 #性平工作守則、應每年定期對員工施以 #性平教育、#性暴力防治訓練、應約定進駐廠商人員疑似有性騷擾、性侵害等行為,經該校性平會調查認定屬實,該校有終止契約的權利,藉此彰顯性暴力事件的嚴重性,並保障教職員工及學生免於被犯案進駐廠商人員持續侵害的可能。
     
    我會持續利用每一次機會,建立從根本上進行觀念倡議及防治的機制,打造受害者能夠發聲的友善環境、讓體制內的每一個旁觀者停止沉默,也讓有權力者認知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
     
    我很欽佩能夠說出經歷、站出來捍衛自己權益的人。
     
    但我更希望,我們可以打造更安全友善的環境,在遭遇性騷擾時,我們每個人都不需要過人的勇敢,也能夠安心站出來,將不恰當的言語與行為說出口。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0 16:41:04
    有 3,591 人按讚

    #勞動部不要打假球
    #速修性別工作平等法
    #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保護被雇主性騷擾的員工!為什麼呢?😡😡

    因為目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規範,是課予雇主維護職場安全的責任。所以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老闆要調查,老闆要懲處加害人;老闆若無法保護員工,地方政府勞動局處會來罰老闆。

    這種立法卻造成了「雇主就是加害人」的漏洞!無法處罰身為加害人的雇主,偏偏雇主是職場最有權勢的一方,雇主性騷擾員工的事件不時發生。
     
    福灣巧克力董事長性騷擾女實習生,事發後將女實習生解職、進行言語羞辱抹黑一事,就是冰山一角的案例。

    該案發生後,雖然屏東縣政府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裁處福灣,但該條是針對「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責任」,而不是針對「雇主做出性騷擾行為」。

    所以受害者希望雇主受到應有的懲罰就必須再自行提起訴訟。

    不然的話,依照現行法就是雇主「球員兼裁判」,自己調查自己、自己處罰自己的荒謬情境。

    #勞動部明知問題卻遲不修法

    這些問題,勞動部一直都知道,民間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 、 洪申翰 Sun-Han 委員和我都已經跟勞動部談過好幾次,但勞動部始終不願正面回應。

    我們今天才必須再開記者會嚴正呼籲勞動部面對立法漏洞。

    #現行法罰不到身為性騷擾加害人的雇主

    依照現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當性騷擾加害人就是雇主時,仍舊是由這位雇主來處理被害人的申訴及調查,這簡直是要被害人與虎謀皮,性騷擾獲得處理幾乎等於是緣木求魚!

    即使被害人有勇氣提出申訴,也不可能獲得公正公平的結果,被吃案已成常態,被報復更是許多被害人心中的擔憂與傷痛。許多公司即使願意處理,最後結果也常只是不痛不癢的申誡,或象徵性地輕罰老闆。

    當雇主沒有盡到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時,員工固然依法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且裁罰,但這規範的是 #雇主作為職場負責人的防治義務,而不是 #雇主作為加害人時應負的責任。

    #勞動部不修性工法
    #回應還持續打假球
    #現行法不足仍要從母法修正

    勞動部今天記者會後有兩個回應。

    第一個,勞動部說今年修正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在第二條內增訂「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確實如此,但不修性工法母法,卻修這個準則給各公司參考訂定,完全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是讓地方政府無所適從。因為性工法沒修,所以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仍然不能調查性騷擾事實、也無法就性騷擾行為裁罰雇主。

    地方政府目前能做的跟現況一樣,只能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而已。簡言之,修準則只是做表面功夫,完全沒解決問題。

    第二個,勞動部說當年屏東縣政府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成立,已依法裁處10萬元罰鍰。這條正是僅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

    一再凸顯出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處理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的問題。即使把準則丟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能處理的仍舊是「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仍然不能調查性騷擾事實、也無法就性騷擾行為本身裁罰雇主。

    要對症下藥、名實相符,追本溯源還是要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母法中訂出完整規範。

    #請勞動部儘速提出修法對案

    為了 #真正解決 《性別工作平等法》尚存的漏洞,我之前已經提出修法草案(上週院會一讀通過、交付委員會),其中包含三大重點:

    ❶當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雇主時,被害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調查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平相關委員會進行。

    ❷明定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雇主時,將受行政罰鍰之懲處。

    ❸明文規定職場性騷擾發生時,被害人可取得哪些立即有效補救措施,並規定雇主不得對性騷擾被害人有任何「不利益對待」。

    藉由法制面的 #真正改變,我們才能逐步打破包庇隱匿的職場性騷擾文化。

    最後,我要呼籲 #勞動部別再打假球,請盡速面對立法疏漏,配合修法並規劃配套,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我會持續監督,直到漏洞補全為止!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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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8-20 20:43:02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宣告違憲,並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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