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04/11 腦洞一週商業大事】#腦洞商業時事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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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亞洲最大成人平台SWAG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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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有聲有色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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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創新的成人娛樂產業先鋒者自許,期待在滿足感官刺激的同時善盡社會責任。」⠀⠀
亞洲最大的成人平台SWAG涉及妨礙風化之疑慮,在本月初遭刑事...
【04/05-04/11 腦洞一週商業大事】#腦洞商業時事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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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亞洲最大成人平台SWAG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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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有聲有色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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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創新的成人娛樂產業先鋒者自許,期待在滿足感官刺激的同時善盡社會責任。」⠀⠀
亞洲最大的成人平台SWAG涉及妨礙風化之疑慮,在本月初遭刑事局電偵大隊持搜索票至公司,並且將負責人、員工、工程師共35人帶回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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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G在2016年由麻吉大哥黃立成創辦,並且在2017年轉交給Sam Liu夫妻經營。SWAG雖然是台灣公司,但是為了規避法令而將伺服器架設於美國。而本次公司成員被帶回偵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平台涉及了「性交易」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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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G的會員必須花錢購購買「鑽石」代幣,有了鑽石後,就可以在線購買AV、和女優聊天、贊助等服務。當然當初設計鑽石代幣,就是為了透過私下行為規避「公然」、「散佈」等違法要件。警方也從查扣帳冊發現,SWAG每月淨利高達2百多萬,三年來的金流更是超過10億,至少在金流上經營地可說是有聲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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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SWAG也發出了聲明,將配合電偵大隊調整審查機制及使用註冊流程,以符合台灣當地法規。至於已經購買鑽石代幣的用戶,後續的補償措施為何?平台上的工作者尚未兌現的收入是否真的可以拿得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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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是一大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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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美國爆發番茄醬短缺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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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什麼東西都能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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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台灣人喜歡超前部屬。可能缺衛生紙的時候就搶爆衛生紙,可能缺口罩的時候就狂搶口罩,雖然本意不壞,但可能造成資源分配不均,甚至商品價格暴起暴跌,對民眾的荷包也未必是福音。不過以利編上週看到這則新聞才赫然發現,原來不只台灣會有所謂「xx之亂」,連美國現在都爆發了看似莫名其妙的番茄醬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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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CNN與華爾街日報所述,美國的番茄醬,特別是以小包裝形式呈現的醬包,已經陷入嚴重缺貨潮。不僅商家無法取得貨源,也連帶造成醬包價格超過一成的漲幅。雖然乍聽之下有些荒謬,但深究此次事件背後的原因,其實同樣跟疫情脫不了關係。由於美國政府希望盡速遏止疫情擴散,開始倡導民眾應盡量將餐點外帶,也鼓勵餐廳主動提供外帶服務,避免在密閉空間互相接觸傳染。而身為速食大國的美國,每袋漢堡薯條中附上一兩包番茄醬自然是基本配備,這樣突然上升的需求便開始在各州發酵,也才造成現在的番茄醬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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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需求過剩的問題,上游廠商當然也從供給端做出因應。美國最大的番茄醬製造商Heinz就表示已經將產能大幅提升,預計未來一年內會增產25%番茄醬包,讓年供給量上升至120億包。但這樣的恐怕仍舊來不及應付快速上升的需求,因此短期內醬包之亂估計仍舊難以解決。Heinz的股價也受惠於這次事件,終止了連續三年的跌勢,從去年四月開始反彈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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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完全不使用番茄醬包的以利編來說,看到這則新聞也覺得頗有趣。原來疫情造成的蝴蝶效應可以影響這麼多面向,搞不好哪天台灣的麥當勞也因為這樣開始不附番茄醬包給外帶顧客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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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Neuralink 讓猴子用意識玩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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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接近黑鏡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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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ralink 是 Elon Musk 在 2016 年成立,一間專門研發腦神經科技的新創公司。旨在讓大腦植入晶片,用來治療神經系統疾病,如脊髓受傷、阿茲海默症等,也促使人工智慧和人類能夠相互結合。 4/09 日 Neuralink 發布了部落格貼文和影片,詳細介紹其最新的研究進展,其中包括讓猴子用意識(不需要實體接觸)就能玩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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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 Neuralink 展示了,如何用在獼猴 Pager 腦中植入的晶片,紀錄其腦內活動的數據,並用此數據進行機器學習,預測 Pager 的行為。Pager 在訓練時,需要實際轉動一個搖桿,來操縱一個類似來回擊球的遊戲。但在訓練結束後,實驗者拔掉搖桿的電源,雖然此時 Pager 還是手握著搖桿在玩遊戲,但實際上操縱遊戲本身的並不是實體的搖桿,而是靠晶片直接讀取Pager 腦內的神經元訊息來進行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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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新的技術預計會被用來協助癱瘓病患使用智慧型手機。 Elon Musk 也在 Twitter上表示:「Neuralink 的第一代產品能夠讓癱瘓病患操作智慧型手機的速度比一般人還快!」用腦袋想就可以反應操作,不需要在藉由腦傳遞到手,指示手去滑手機。此外 Elon Musk 還希望該產品未來能夠藉由傳輸大腦訊息給其他身體部位的神經元,幫助截肢或癱瘓病患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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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不少學者提出對於人體健康和倫理衝擊的疑慮,不過目前大多數人還是抱持著期待,期待雄心勃勃的 Elon Musk 能夠創造多少不可能。而 Neuralink 的人體實驗也預計在今年下半年開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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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腦編 #千層編 #以利編 🖋⠀⠀
▶製圖 #Lotta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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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成立要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看了一則新聞,某男子在性交易的過程中跌倒撞傷,性工作者因沒有救助而被判了「遺棄罪」。
什麼是遺棄罪?對路人見死不救也成立犯罪嗎?
今天吉律告訴你遺棄罪的成立要件,以及這則判決可能的問題。
性交易成立要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陣子八卦板很紅的新聞,剛好跟刑法最近的修正案有關係。
🎸如果明知自己罹患性病,卻還隱瞞這樣的事實、與他人進行猥褻或性交,導致性病傳染給他人,這樣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
(註:感謝粉絲更正,若是愛滋病毒應適用特別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1 條)
據新聞報導,一堆人曾經和帶有愛滋病毒的性工作者交易過,這些人就有可能以被害人的身分去警局提告,但我認為不容易成立,因為特別法第21條需要「明知」的要件。
從新聞內容來看,該名性工作者是在4月2日才確診感染愛滋病毒,那麼在這之前接到的客人,就很難主張她「明知」自己罹患性病還進行交易。當然你可以說她可能之前就知道自己有性病卻還隱瞞,那這就是很難的證明問題了:你怎麼知道她知道?這可能要算命比較快。
另一個一個問題是:你也不知道自己有沒有感染。法條要求要「傳染」才會成罪,假如沒有被感染(可喜可賀),那就不構成犯罪。
傳染花柳病的罪名大概是上個世紀定下來的(你看現在還有誰會講花柳病?),刑度其實也不高,最重只罰一年以下而已,也許是因為這些原因,所以一個月前行政院決定修正刑法的提案中,就一併把這條罪刪除了。
但刪了可不是說以後就可以隨便傳染性病給別人,未來傳染性病給別人,會當成一般傷害罪來處理。
🎸刪掉前後的差別在於:
第一,傷害罪的刑度比傳染花柳病罪高上許多,傷害罪最高可以罰到3年,比起原本的上限高了三倍。
第二,以前傳染性病要「明知」才會成立,若未來變成傷害來處理,那麼不論是明知(故意)或是不知(過失)都可能成立,因此若你得了性病而不自知,又傳染給別人的話,你就有可能構成傷害罪。
但若成立的是過失傳染花柳病,那倒是比以前低的許多,最高罰到六個月而已。
🎸我覺得刑法刪歸刪,被傳染的受害人比起提刑事告訴,應該更想提民事賠償的訴訟,畢竟感染了就是想要醫好,高額的醫藥費當然會希望由加害者負擔。
這時候就是走基本的損害賠償路徑:證明對方故意傳染、過失傳染,侵害你的身體、健康,進而主張財產上(醫藥費)與非財產上(慰撫金)的賠償。
性交易說要納管說了很久,但我國總是礙於各種理由無法執行。雖然可以理解各種社會上的考量與阻礙,但如果積極管制,至少可以透過事前篩檢的方式來避免性病透過性交易而更為氾濫。
性交易成立要件 在 潤滑液男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為什麼還不能拍片? 一片男優的告白
(前情提要)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已翻修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新法尚未施行,目前有效的仍是前者。關於該次修法,請參閱本文第五點。
以下概以「兒少條例」簡稱之,並注意非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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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片是性交易
依照施行中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性交易是「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A片、G片的演員與片商之間即成立性交易。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個人打手槍也是猥褻,因此「打手槍給我看,我就給你錢」也是性交易。
這個條例最初是針對雛妓現象,因此這樣的規定還算是合乎當時的脈絡。
然而,成人性交易的處罰條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在修正時,卻也援用了這個規定(參閱立法理由第四點),因而造成「即使打手槍不是性交,卻仍然成立性交易」的反直覺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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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交易有處罰
(一)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0條
關於該法於 2011 年的修法,請參閱拙作:
http://law-learning-note.blogspot.tw/…/fju-prostitution.html
(二)
社維法關於屬於行政處罰,比較類似於交通罰單,不會有前科。
但兒少條例對於「與未滿18歲進行性交易」者,規定了刑事處罰,則會有前科。(舊法第22條,新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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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交易媒介也有處罰
規定在【刑法】第231條,其要件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
本意是在處理妓院與皮條客,不過其實片商甚至星探也符合。
這個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性交易本身還重。
換言之,皮條客其實才是性產業中最被剝削的一群人,既要處理第一線的瑣事,被抓時的法律責任還比小姐們重。(同理,我不建議有在做情色按摩的朋友們接店家的行政業務)
不過,就拍片而言,有兩個情形不符合這條要件(但仍然要注意其他條文):
(一)手槍片
(二)片商只有一個人,而演員就是跟導演兼攝影師做愛
更新:另有 CEDAW 誤譯的問題,請見後面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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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交易廣告也有處罰
所以片商沒有辦法發徵人廣告。
規定在兒少條例,舊法第29條、新法第40條。
本條最為人詬病的原因有三:
(一)規定在「兒少條例」,但卻連成人性交易訊息也要管。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即使是對象是成人的性交易訊息,只要「有可能」被兒少看到,也是有罪。
注意解釋文中的「必要之隔絕措施」用語與釋字第617號的「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不同,司法實務常認為「設有限制及警語的網站,因未能有效確認身分,故兒少仍有可能看到」,而認定在成人論壇的援交訊息也有罪。
(二)處罰比性交易本身還要重。
性交易訊息應該只是性交易的前置作業,換言之比較像是「預備犯」,最多說是「未遂犯」,於是本罰則的規定就被批評為「未遂犯比既遂犯還嚴重」。
(三)「暗示」如何定義?符合法律明確性嗎?
這在「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備受質疑之後,特別有趣。敬參拙作〈性交易不得宣傳〉:
https://www.facebook.com/kong.sex/posts/326517657554526
****************
五、兒少條例修法
(提醒:兒少條例修正了很多東西,本文僅針對新法第40條)
(一)將「性交易」擴張為「性剝削」
參閱新法第2條第1項。
然而,「性交易」的定義卻從此消失了。
(二)將散布性剝削訊息的構成要件,視是否「意圖營利」而有不同罰則。
但是,大法官釋字第623號的立論基礎是「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
這樣的話,立法院的意思是「商業言論也可以不是『意圖營利』」嗎?那各自的定義為何?
更重要的是,這樣沒有逾越釋字623號宣告的合憲範圍嗎?
(三)新法處罰範圍沒有縮小
有些論者認為,新法將「性剝削」的客體定為兒少,即是有意要允許針對成人的性交易訊息。
然則,依照釋字第623號解釋文「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也就是說那樣的訊息仍然符合新法第40條「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還是說「虞」跟「危險」是不一樣的?)
(四)新法的處罰範圍有擴大
同樣套用釋字第623號的邏輯,「促使人為『拍攝猥褻照片』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拍攝猥褻照片』為內容,但因其向…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拍攝猥褻照片』對象之危險」。換言之「促使人為『拍攝猥褻照片』之訊息」只要有可能被兒少看到,也仍然是新法第40條的處罰範圍。
說白話文就是:在網路上發文說「想無償拍人做愛」就有罪。
**************** (2016-11-12 更新)
五之一、 #CEDAW 誤譯
CEDAW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雖然已經國內法化(訂有施行法),但是關於該公約的中文翻譯,卻是有錯誤的。
聯合國文件基本上都有簡體中文版,官網的 CEDAW 第六條要求的是「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然則外交部送給立法院的卻是「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這個誤譯也造成無法修正或限縮刑法第231條。
詳參拙作:
https://www.facebook.com/sexandlaw/posts/42777347071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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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以外的現實面
其實,台灣之所以極少有人願意拍片的最主要原因是:網路時代盜版猖獗,誰要花錢買啊?
拍片除了是「性產業」之外,同時還是「媒體產業」,才是實務面上最需要傷腦筋的地方。
真要做的話,也許還是得參考唱片業或是其他媒體產業,例如 Netfli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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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實說我是「一片男優」有點不太對
除了 BRAVO! 的《筋肉BANANA》是以我為封面的專輯之外,其實 AJITO 的《ヤガイガタイ -ガタイ狂襲3-》和 OutLaw 的《筋縛-kinbaku-》也都有我的片段啦。
(請不要問我到哪裡抓,除非你會在阿妹的粉絲頁問下載 MP3 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