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社會秩序維護法嫖客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嫖客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社會秩序維護法嫖客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8萬的網紅今周刊,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曾聽過某位專做外銷機器零件的中小企業老闆,到酒店交際應酬時,認識了一位名校畢業且精通英、日、韓三國語言的酒店小姐。這名老闆有次要到新加坡參加商展,便支付近70萬請小姐陪同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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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嫖客 在 今周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曾聽過某位專做外銷機器零件的中小企業老闆,到酒店交際應酬時,認識了一位名校畢業且精通英、日、韓三國語言的酒店小姐。這名老闆有次要到新加坡參加商展,便支付近70萬請小姐陪同參展......😲
社會秩序維護法嫖客 在 東森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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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編:3分鐘就賺1000元欸~
#應召 #小隻馬 #萬華
社會秩序維護法嫖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小🐔🐔怎麼用、政府也要管?】
來到萬華,你會想到什麼?走進萬華的小巷,明明看到的不是充滿小吃、遊戲的夜市,卻越夜越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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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性交易?看看政府怎麼處罰你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為了「提高婦女人格、改善社會風氣」,下令廢止公娼制度,將娼妓視為犯罪,但根本無法根除。
過去為了廢娼,法律有各式各樣的處罰手段,像是《刑法》有規定「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元以下罰金」。
後來又為了遏制歪風,加重刑期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並將有性別歧視意涵的「良家婦女」改為「男女」。
1943 年施行、1945 年跟著來台灣的《違警罰法》,更禁止「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姦宿暗娼」(賣淫)的行為。
但是《違警罰法》卻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政府就打算另外再打造一部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取代。
在使用《社維法》之後,最著名問題就是罰娼不罰標,因此大法官在釋字 666 號解釋違反平等原則宣告違憲,後來,立法院也修法成為「娼嫖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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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掃黃,依法行政背後的社會問題
曾經有學者做過研究,對於警察來說,掃黃其實不難,只要達到一定的積分,應付上級交差了事就好,畢竟就算抓到了人,也不可能就從此杜絕嫖客的生理慾望,也無法杜絕,這一切只是一場給大眾看的秀,滿足虛偽的道德正義。
當要執行掃黃的時候,當然不願意得罪酒店,畢竟酒店規格高,難以抓到證據外,會去酒店的客人,通常是帶小姐去高級飯店,基於國際禮儀或國家形象,飯店不宜打擾,目標便落入了路邊旅館、按摩店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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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難道不是一種「歧視」嗎?
這樣的執法,也間接形成了歧視問題。員警就透漏:「我們抓到的都是年紀比較長一點的,年紀輕的都是跑酒店做,年輕貌美嘛!」也就是說警察抓到的,很多都是年齡偏高的婦女,甚至 40 歲以上的比例能夠超越所有掃黃案件的一半。
同時,許多外籍性工作者,也成為開刀的對象,不僅因為抓到所能獲得的積分較高,也因為語言不通、缺乏交際,鮮有較好的保障,容易成為取締目標。因而,移民或高齡女性,成為了處罰制度下的犧牲者,也是社會最底層的人物。
而在萬華的街頭,許多警察都承認「流鶯最好抓,目標很明顯」,但是因為基於同情,通常不會取締,除非有績效壓力。在這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取締政策下,我們大眾或許可以再思考,禁止娼妓,它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因此,性工作是不是要明確的合法化?明天,就來讓大家看看,大法官對於性工作,有什麼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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