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思覺失調症智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思覺失調症智力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思覺失調症智力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思覺失調症智力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75的網紅CrazyMama 窺機媽媽,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海景第一排,大阪老楊的日本觀】 Week49:無障礙(バリアフリーbarrier-free) 各位好,我是大阪老楊。台灣疫情狂奔,老楊的文章依然要發,在進入主文前還是要提醒各位「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減少社交聚會」,一起挺過這一波。 話說回頭,大家聽到「無障礙」會想到什麼畫面呢?如果問各...

  • 思覺失調症智力 在 CrazyMama 窺機媽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3 08: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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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景第一排,大阪老楊的日本觀】
    Week49:無障礙(バリアフリーbarrier-free)
    各位好,我是大阪老楊。台灣疫情狂奔,老楊的文章依然要發,在進入主文前還是要提醒各位「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減少社交聚會」,一起挺過這一波。

    話說回頭,大家聽到「無障礙」會想到什麼畫面呢?如果問各位「無障礙旅遊」又會想到哪個國家呢?這週就來談談「無障礙」,日文叫「バリアフリー」是從英文的「barrier-free」直翻來的。

    聽到「無障礙」,多數人第一個浮出的畫面應該都是「輪椅使用者」吧!其實在無障礙的概念中,「輪椅使用者」只是占一小部份。廣義的無障礙定義大致可以分成三類,身體障礙、精神障礙和智能障礙。

    「身體障礙」又可以再分為視覺、聽覺、肢體和體內,每一項其實又因為程度不同,還可以再分細類。不過今天不是來談這項事,所以就先擱在一旁。像是憂鬱症、思覺失調症和認知症等則是「精神障礙」。智力發達較緩慢或如自閉症、過動兒也可以歸類在「智能障礙」。

    此外還有高齡銀髮族,也算是廣義的障礙者族群。而「無障礙」要做的事,就是協助去除障礙者在社會上所遇到的困難。讓他們也能與正常人相同的共享社會資源,平等的在社會上生存。而日本為何會受到許多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推崇,是有原因的。

    根據統計,日本的身心障礙者約只佔日本總人口的7%左右,也就是每15人會有1位身心障礙者。但是對正常人的小事有時對障礙族群來說卻是大事,日本政府就意識到以正常人為主的社會創造是不公平也不平等的。在昭和45年(西元1970年)就訂立了「障害者基本法」,來保障障礙者的基本權益。到了1981年,聯合國開始推動「國際障礙者年」也讓日本開始啟動改善身心障礙者生活的行動。

    而障礙者在社會上主要會遇到什麼困難呢?第一就是物理上的障礙,這也是台灣人主要的認知。像是「無障礙空間」就是指解決物理上的障礙,讓障礙者可以如正常人一樣通行無阻。

    第二就是制度上的障礙。像是限制工作權或就學權、不准導盲犬進入營業場所等。讓有能力的障礙者在還沒有發揮自身能力前,就被社會的規定阻擋。

    第三則是情報資訊面的障礙。像是聽覺障礙的朋友,聽不到車站廣播就是一種。視覺障礙的朋友,沒有點字板也無法獲得足夠的資訊,對生活上亦不方便。

    最後就是意識上的障礙。被歧視、被另眼相待或無視的狀況下,讓障礙者難以進入社會。或是像把行李放在導盲磚上,忽視了這是給視障者通行用的路,讓視障者不方便。
    「無障礙」就是要把這四種最基本的高牆去除,讓身心障礙者都能很簡單方便的生活。

    而在日本最常見到的,就是「無障礙空間」的基礎設備比台灣要完善非常非常多,根據統計,2012年全日本的車站就有超過85%解決了樓梯段差和多機能廁所的問題,導盲磚更是高達98%的車站都已經設置完善。所以才會讓許多台灣的身心障礙朋友如此的喜愛日本。

    台灣雖然還不及日本,但還是有在慢慢的改善中,只是希望改善的速度能夠再快一點囉。也期望大家如果在生活周遭遇到了身心障礙朋友,感到他們有困難時,可以多關注一下,或許就能解決他們很大的困擾,友善的社會我們一起來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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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 #台灣 #無障礙 #身心障礙 #共融 #輪椅 #空間 #建築 #大阪老楊

  • 思覺失調症智力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05 09:00:55
    有 537 人按讚

    【鐵路警察遇害被告無罪 李承翰父親抑鬱而終】

    身為一個記者,
    真的很難接受採訪過的受訪家屬驟然離世。

    李承翰的父親李增文今年67歲,
    案發前採訪他,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大了很多,
    李媽媽說李爸爸是在李承翰過世後,一夜頭髮全白,轉瞬蒼老。

    李承翰位在嘉義的老家,
    住家是一座小小的加工廠,
    自己家有田地,種的是咖啡豆。

    採訪那天都是李承翰的媽媽在說,
    李爸爸的話很少,
    他比較不擅言詞,
    悲傷的情緒幾乎都放在心裡,
    去年七月案發至今,
    李爸爸跟李媽媽沒有一天吃得好睡得下,
    特別是在今年五月,
    嘉義地院一審宣判,
    鄭姓被告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之後。

    李承翰的爸爸當天說,
    這個結果跟他認知中的公平正義相差十萬八千里,
    他感覺自己的兒子為國家犧牲生命,
    到頭來比什麼都不如。
    判決過後,
    李爸爸對於被告無罪一直難以釋懷,
    經常一整天不說一句話,
    他本來身體的健康狀況就不是很好,
    有一些慢性疾病,
    有胃出血的宿疾,
    當時李承翰選填家鄉的派出所,
    也是為了能夠就近照顧年邁的父母親,
    但這個心願最後還是落空。

    李承翰的父親過世,
    所有新聞平台都被網友的憤怒淹沒,
    法官被罵到體無完膚,
    嘉義地院一審將近七十頁的判決,
    律師娘看完之後的確認為有許多值得討論之處。

    首先是
    檢察官起訴: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
    依本件精神鑑定報告,被告於行為時,並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
    是被告之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罰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所謂的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我們來看一審法官的論述:
    1.被告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經醫生診斷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
    2.被告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停藥會使病情惡化:(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16頁)
    106年2月3日為最後一次就診,當時精神狀況並無明顯異狀,領取慢簽後就此失聯,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且停藥2年內,即會發病。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9頁)

    合議庭傳訊了被告及多名證人,
    包括當天他前往報案的兩間派出所員警、
    台南市社會局、
    投保的三商美邦人壽、
    買刀的小北百貨、
    議員服務處、
    案發列車上的人員,
    法官做出以下結論:

    「本件被告行為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又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智力退化,總智商76,為邊緣型智力水準,理解力差導致判斷力不佳,且案發時因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故妄想證人子○○對其查票、要求其下車,係在查被告,妄想有人在嘉義站等他,下車有生命危險,故不願意下車,遂跑至第4車廂,因車廂前面座位都沒有人,妄想車廂之全部旅客,都在針對被告,要害死被告,而被害人與證人列車長一同到場,被害人亦要求被告在嘉義站下車,妄想被害人與列車長均為同夥,與別人一起謀害被告,抑或遭人利用,感到不滿、恐懼,以致精神狀況更加不穩定,情緒激動,因而持刀刺被害人,綜觀被告妄想之確信程度、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被告行為時,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控制能力有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程度。」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2-33頁)

    #此判決合議庭明確指出被告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但有不少疑點悖於常情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8頁)

    「加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因為警察要有現行犯才能幫忙,現在沒有事情無法幫我,故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所以我才直接跑去搭火車,要前往臺北,且跑到哪裡都被監控,主要是手機被監控等語(見重訴卷三第103至104頁),可知被告前往安南派出所、和緯派出所,尋求員警協助後,仍無法解決其被害妄想,始決意搭乘火車前往臺北,是被害妄想仍然存在,且被告尚有被跟蹤妄想、妄想手機遭監控一事。」

    #如果被告知道警察只能幫忙現行犯
    #他也知道怎麼搭火車去臺北還能夠到處陳情
    #這樣算是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嗎?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0頁)

    「觀諸「被證2-CVIR0107」影片,可知被告當下,其情緒已顯非常激動,並有大聲謾罵叫囂情形,另觀乎「被證3-DOAC7820」影片,被害人、證人子○○一同與被告面對面,被害人要求被告下車時,被告先表示「我拰懶叫啦!誰要下去?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再表示「你跟他們講一句,拰爸現呼死」,並於表示「幹你娘機掰啦」後,旋即持刀刺向被害人,緊接稱「「要怎樣?沒政府的喔」,再持刀刺被害人,可見被告當下,其精神狀況已顯不穩定,情緒亦顯得非常激動,堪認被告當下,已嚴重影響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法官援用影片中的髒話
    #認定被告當下嚴重影響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似乎有點牽強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1頁)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如果那時你的女兒也在車上和別人一起串通叫你下車的話,...你是否會拿刀刺你的女兒?)不會」、「(問:你覺得那時候是不是可以控制自己不要殺人,或者你可以自己選擇你想殺哪一個人?)那時候我不好控制,就是受到驚嚇」、「(問:如果不能控制,為什麼你剛才會說如果是你女兒,你就不會刺?如果不能控制,應該是俗話說的「見神殺神,見佛殺佛」你看到誰都殺,不能控制的話,誰都可以刺,怎麼還會分別這個人是你女兒、這個人是誰?)不會,我會控制。如果不會控制的話,我在臺南就開始殺人」、「(問:所以代表你其實還是有控制能力,是否如此?)是,我還是有控制能力。」

    #被告在審理過程中已經承認自己還是有控制能力
    #鑑定報告也指出被告未達不能控制的程度
    #那為何選擇殺警察不殺女兒算是可以控制還等於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呢?

    最後法官還是作出無罪判決:(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63頁)

    「綜上,本院綜合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鑑定報告,以及被告案發時在案發前、後,整個過程中之思考、反應、行為、言語等等,以及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堪信被告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等意識能力,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至其控制能力,雖有相當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揆諸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不罰,應為無罪之諭知。」

    對於這個判決,
    律師娘雖然不像網友一面倒的狂批猛罵,
    但的確認為其中的論述仍有不夠精確跟細緻之處,
    期待上訴二審後,
    承審法官能有更好更完整的看法,做出更能說服社會大眾的判決。
    不過李承翰的父親,已經等不到了。

    建請 立委諸公盡快推動修法
    ✅#保障警察執法權
    ✅#建立刑法19條統一標準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
    建請 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疾病患者
    ✅#成立司法精神醫院
    建請 法務部及矯正署
    ✅#擴大司法精神監獄容額

    NPA 署長室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務部矯正署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台鐵殺警案 #殺警無罪 #李承翰 #鐵路警察
    #李承翰父親驟逝 #李承翰父親 #司法
    #社會記者 #司法記者 #記者 #趙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 思覺失調症智力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01 09:11:01
    有 326 人按讚

    去年七月,嘉義自強號發生了票務糾紛。一名患有精神病的鄭姓男子,在不願補貼價差的情況下,車掌尋求警方協助,而當警員李承翰上車調解時,鄭姓男子拿出預先藏在身上的刀具,扭打中,導致李姓員警腹部遭受嚴重刀傷,臟器外露,失血過多致死。而這一切發生的經過,車廂內的民眾都用手機記錄了下來。該時全國民眾皆為這名盡忠職守的員警感到不捨,此一案件也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

    將近九個月的審判,一審出爐。鄭姓男子因患有思覺失調症,法官認定嫌犯在行兇時無行為能力及判斷能力,因而判處「無罪」,但須監護5年。因為此案受關注,加上使用精神疾病為理由的脫罪者多,,甚至組成了專業醫療團,再三確定鄭嫌的狀態。鄭嫌智力僅剩76,且認知已經有了障礙,甚至充滿幻覺。

    我想很多人最無法理解的,便是為什麼鄭嫌手中有兇刀? 據警方調查,鄭嫌四處說有人要加害自己盜取保險金,便購買刀械自保,搭車北上的理由,則是他要向大眾開記者會陳述此事。

    事已至此,我認為討論鄭嫌是否真為思覺失調症,其實全無意義。我們不能因為用此理由脫罪的人多,就將此案也當作相同情況,這樣便失去齋主寫文的意義。既然我們不是專業人士,就相信專業醫療團的判斷吧。

    我想問題在於「觀感」。
    民眾很難接受殺了警察竟然能被判無罪。

    雖然最後鄭嫌被要求戒護,但顯然此一詞彙並沒有足夠明確的形象,讓民眾的氣份得以宣洩。齋主我真是個法律門外漢。但我理解為什麼精神疾病被判無罪的理由,也理解自由對於行為人來說,除了權利更是義務。

    我想對於此事,齋主有兩個小小的想法。

    一是我們能不能發明一個詞,介於「有罪」與「無罪」之間,專司用於對待精神疾病患者。這個詞必須要符合以下幾個標籤有罪、主動、強制、公權力、正義,用於取代這類判決時的「無罪」一詞。目的自然是緩解觀感,也為了弭平家屬及社會的傷痛。

    另者就比較複雜。我經常在想我們的法律是不是比社會走得太前面。台灣並沒有北歐等國家的高稅制。不談論社福預算是否較少,光是社福相關人力就算全力運作,也未必能與那些社福國家相提並論。但我們的法律走在社會前面已經很多年了,即便到今天,都還是可以看到有諸多民眾對著法律表達不信任,甚至極度缺乏法律常識。

    我想不管從哪個角度思考,光是法律走得前面想是不足的。

    若法律無法得到民眾普遍的認同,或者社會環境適應不良,我想對社會來說都是負面影響的。

    我並不知道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但我想一切都從教育開始,我們對義務教育做了多少的法律素養課程? 甚至我們對於社福機制的瞭解又有多少? 如果這些機制都欠缺,那我想民眾永遠不會理解,為什麼此案會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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