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存證信函費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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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存證信函費用產品中有2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住了1、2年後才發現自己買到漏水屋,賣方卻說時間過很久保固也過了該怎麼辦?】 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保固」的時間,否則在漏水的案件,一般會回歸《民法》的規定。一般《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原則上是交屋後5年,但如果你已經發現了瑕疵,就必須趕快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 那既然瑕疵擔保有5年的時間,是否...

律師存證信函費用 在 娘娘不要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6-21 15:35:37

就在昨天 戴胖去了中國法院👩‍⚖️ 因為她哥收到了一張傳票,樂觀的我們第一個念頭是太棒了可以參觀法院了!趕快組團一起去☺️ 被告的原因很搞笑,因為4年前戴胖的哥(以下簡稱戴哥)剛來上海時和一家電信公司簽wifi合約,但因為簽約後不管幾個工程師來調整,他們就是收不到任何Wifi訊號😣 最後就不了了之...

  • 律師存證信函費用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1 20: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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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了1、2年後才發現自己買到漏水屋,賣方卻說時間過很久保固也過了該怎麼辦?】

    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保固」的時間,否則在漏水的案件,一般會回歸《民法》的規定。一般《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原則上是交屋後5年,但如果你已經發現了瑕疵,就必須趕快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

    那既然瑕疵擔保有5年的時間,是否可以等漏得更嚴重,再一次要前屋主出維修費用?其實法律也規定了買受人發現瑕疵之後的「通知義務」。如果買方不通知賣方,很可能被視為接受漏水狀況,而無法再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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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水 #房屋 #不動產 #律師 方格子 vocus

  • 律師存證信函費用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7 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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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可不可以?
    MIT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發現住戶雷雷積欠三期管理費拒不繳納,MIT的管委會打算要以法律程序追討雷雷的管理費,經詢問律師後了解需要透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請雷雷在一定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用,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寄給雷雷,但雷雷不在家,郵差先生便將招領通知按照規定貼好,但雷雷始終採取選擇性視覺官能障礙症(簡單說就是故意裝沒看到),請問雷雷故意不收存證信函,MIT管委會的催繳通知是不是就不算到達給雷雷呢?

    Q:我們要先問,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先寄存證信函給雷雷呢?
    A:因為MIT管委會要先以『書面』定期間向雷雷『催告』,請雷雷給付積欠的管理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當住戶雷雷積欠應繳管理費已經超過二期時,管理委員會要定相當期間催告雷雷給付,又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若雷雷仍置之不理時,MIT管委會就可以訴請法院命雷雷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一般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命令的方式為之)。
    所以,MIT管委會才要以寄存證信函(書面),存證信函內容要定期間要求雷雷給付積欠管理費(催告)

    Q:存證信函的功用是甚麼?
    A:套句老牌香港電影「笑傲江湖」裏的對話:「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也正是本於江湖在走,防身要有的概念下,當我們在社會生活上,和他人有發生糾紛時,就可以用存證信函表達我們的意思及立場,它的功用如下:
    1.意思表示(通知),或立場表達的功能。
    例如:房地買賣,買受人不依契約約定給付買賣價金時,出賣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受人給付價金,買受人逾期仍不予理會,則再以存證信函表達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
    2.文書證據的功能。

    Q:那這樣雷雷故意不領,小英不就很難將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雷雷嗎?
    A:我們必須先理解民法上對於有相對人意思表的表達方式區分『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二種,簡單理解如下:
    1.『對話意思表示』:直接表達方式(如面對面對話、利用電話通話)
    2.『非對話意思表』:間接表達方式(如傳送簡訊、存證信函、傳真)

    這樣我們知道寄送存證信函就是一種『非對話意思表』,那『非對話意思表』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
    法律是採『達到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在實務的適用上,會以例如,信件已經投入相對人的信箱裏時,發生效力。
    ......

    在本案中如果雷雷實際上有看到郵差按規定貼好的招領通知,但故意不去領取,則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在雷雷受到郵局貼招領通知的時候,該郵件實際上就已進入雷雷實力可能支配範圍內,而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地位的客觀狀態下,所以MIT管委會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雷雷,並發生效力。

    實務見解參考:
    ※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大法庭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各位朋友,要注意蛤,這號大法庭裁定有提到「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所以,如果相對人可以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哦。

  • 律師存證信函費用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9 17: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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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

    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

    🔻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

    🔻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

    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

    🔹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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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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