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全聯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律師全聯會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律師全聯會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律師全聯會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律師全聯會組織改造之前突然發了不知道能幹嘛用的律師證給大家 是怎樣可以做得這麼像偽造的.... 上面還沒有中文...

律師全聯會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6:43:29

【一部讓律師們吵架的法律?】 1941 年 1 月 11 日,一部規範律師的法律:《律師法》上路。 這部歷史悠久的法典,曾引起律師們吵架? - ▲ 《律師法》在規範什麼? 舉例來說,律師不能挑唆他人進行訴訟,藉此讓自己或別人賺錢,也不能說自己訴訟百戰百勝,用誇大不實的方式來推展自己的業務。 ...

律師全聯會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00:17:23

#9月9日律師節大快樂!!! 今天是律師節,#台北律師公會 席開200多桌,而我們完全是 #律師受訓同梯的同學會😂😂 - 律師合法執業之路,除了考上國家律師資格考試、當實習律師實習期滿、通過國家律師訓練所的訓練以外,還需要登入各地律師公會繳納登錄費,才可以在當地執業。 - 換句話說,假設只登錄台北律...

  • 律師全聯會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6 13: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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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全聯會組織改造之前突然發了不知道能幹嘛用的律師證給大家
    是怎樣可以做得這麼像偽造的....
    上面還沒有中文

  • 律師全聯會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19 17: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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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

    司法院澄清新聞稿表示:「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係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院無從置喙。至於本院發函徵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全聯會)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僅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之上限。又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主義,關於律師酬金既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應限制其酬金上限,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之對造律師酬金。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之約定報酬,並不受上開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34505-664ad-1.html

    也就是說,這個標準只限制勝訴的人可以向敗訴的人請求多少律師費,但並不影響當事人要付給律師多少費用(超過的部分,就是請律師的人自己要負擔)。

    ======

    自費醫材差額上限才剛引起這麼大的爭議,沒想到馬上又來了。
     
    因為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第一項)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第二項)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於是司法院就打算規定:商業訴訟案件,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商業非訟事件,不得超過50萬。
     
    雖然我都在辦一些甘苦人的案子,但看到司法院定的這個草案,還是覺得有點驚訝。畢竟商業事件的專業性、複雜性可不比一般民刑事。因此,我想請問司法院幾個問題,請司法院釋疑:
     
    1、商業事件審理法是規定「得作為費用之最高額」,還是「律師與委任人得約定之最高額」?
    2、如果是「律師與委任人得約定之最高額」,是取締規定還是效力規定?
    3、酬金管制的標準是什麼?有沒有做過市場調查?有沒有與律師界充分溝通?有沒有例外情形?有沒有調整機制?
     
    而除了商業事件之外,據聞司法院也打算在民事訴訟法將律師酬金訴訟費用化,到時後勢必也會面臨一樣的問題與質疑。也希望能和司法院一起好好思考這些問題。

    最後,我要建議司法院,在強勢介入市場,訂價格上限之前,也別忘記把律師的資訊透明、裁判書的API系統做好,讓法律服務的市場透明度提升,讓一般民眾有更多的資訊選用法律服務。

  • 律師全聯會 在 P律師:漫畫法律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7 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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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全聯會摘要律師法公會部分修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9480510726951&id=101680800173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