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倫理規範修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律師倫理規範修正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律師倫理規範修正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律師倫理規範修正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周春米 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

  • 律師倫理規範修正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6 21:02:57
    有 518 人按讚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 律師倫理規範修正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6 21:02:57
    有 516 人按讚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 律師倫理規範修正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3 19:18:29
    有 3,309 人按讚


    感謝立法院不分政黨的同仁、法務部跟行政院羅政委,以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台北律師公會的努力,終於爭論多年、三進三出立法院的律師法可以三讀通過,拼上司法改革的最後一塊拼圖。

    今年是美麗島事件四十周年,四十年前有兩位律師,為了台灣的民主化,成為軍事審判被告面對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的唯一死刑;那時,有十五位律師挺身而出,不顧自身安危為被告辯護,因而促成台灣的解嚴及開始民主化,終於讓台灣成為亞洲最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

    律師是人權、正義與民主法治的捍衛者。為使律師更能發揮功能、深化台灣的民主法治,此次律師法修正全面改造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使其更民主化,全面直選,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降低律師執業障礙,兼顧律師執業自由及公會自律自治,並強化律師倫理、懲戒機制以淘汰不適任的律師。另一方面,為提升律師專業能力,建立律師在職進修、分科制度,以符時代所需;並為保障人民的權利及對司法改革的期待,要求律師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的義務。同時,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使民眾能找到適合的律師,以保障人民權益。

    律師法三讀通過了,我身為律師社群的一份子,很榮幸能在任期的最後,為律師法盡一份心力。然而律師法也僅是規範框架,有待律師社群後續一同努力,拋棄成見、互相包容,以實現前輩從美麗島一路傳承至今的精神:使社會中所有人,都能在台灣這塊自由、民主、法治的土地上,共生共好、共存共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