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強制規定例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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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強制規定例子產品中有14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含一下嬰兒的小雞雞,強制性交?】 日前有位知名漫畫家在網路上PO出她和他的先生猜拳比賽輸的要含兒子的小雞雞的漫畫,並說小雞雞口感像粉腸,因而引發眾多網友撻伐,並認為該名漫畫家和她的先生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嬰兒的行為。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的第5項,跟本案相關的是...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萬的網紅啟點文化,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13開課!】《學「問」~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第20期 掌握達成共識的關鍵能力! 課程資訊:http://www.koob.com.tw/contents/232 更多學員心得分享:http://goo.gl/A07zZ0 【線上課程】《自信表達力》~讓你不再害怕開口 從「敢表達、說清楚...

強制規定例子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9:09:20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 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

強制規定例子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00:55:53

電影不只是娛樂而已,電影說著一個又一個的故事。透過故事,改變了你和我的思想價值,也改變每個觀眾對這個世界的看法。 - 只是,這些故事真的有反映這個世界真實的模樣嗎? - 沒有,在電影的世界裡有許多角色消失了。 - 女孩和女人、非裔亞裔族群、LGBT(女同、男同、雙性戀、跨性別)、身心障礙人士。 - ...

強制規定例子 在 Herman Yeung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2 09:47:28

恭喜發財、恭祝各位同學心想事成、身體健康、龍馬精神、科科奪星 今次出 post 係想講我地會於 2月22日 (年初七) 進行我地 2018 第一回 中文口試 集體拋橋 我地會將部分的題目同大家討論 大家可以發表自己的觀點 集思廣益,希望大家可以從中理解唔同題目的發揮空間嚮邊度 大家有興趣就過黎啦﹗ ...

  • 強制規定例子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8 18: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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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一下嬰兒的小雞雞,強制性交?】
    日前有位知名漫畫家在網路上PO出她和他的先生猜拳比賽輸的要含兒子的小雞雞的漫畫,並說小雞雞口感像粉腸,因而引發眾多網友撻伐,並認為該名漫畫家和她的先生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嬰兒的行為。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的第5項,跟本案相關的是其中第二款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漫畫家和先生以嘴巴與嬰兒的小雞雞相接合,符合前述的性交定義。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討論刑法上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該討論刑法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還是用乘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乘機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呢?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給出了答案(先不論該次決議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只要是和七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行為,一律論以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所以在漫畫家的這個事件中,因為對象是嬰兒,根據這個決議,我們就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討論。
    🎸【修但幾類,所以會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這時候就要討論到刑法階層上的「故意」概念了。「故意」是很複雜的概念,但長話短說,跟本件相關的涉及兩種故意:一種故意是「構成要件階層」的故意,也就是對於現在發生了什麼事情都很清楚;另一種故意是「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是想要破壞刑法的規定、與刑法作對的「法敵對意識」。漫畫家和先生對於自己用嘴巴含嬰兒的小雞雞的客觀情事當然一定很清楚(就是他們自己猜拳輸的要含雞雞的啊),但是至於他們是否有想要破壞刑法秩序的法敵對意識,是有疑問的。
    我們應該只能說這對爸媽有點無聊過頭才去含雞雞,他們其實並沒有想要性侵小嬰兒的意思;當然以我們一般人的通念,我們應該也不會覺得他們就是想要對小嬰兒性侵害(應該只會覺得你們吃飽太閒才做這種事(翻白眼)。因此,漫畫家和先生並不會有上述的「法敵對意識」,也就是說有構成要件故意、但是卻沒有罪責階層的故意,而欠缺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順帶一提,漫畫家和他的先生不是第一個這麼無聊的人,過往也有覺得好玩含嬰兒雞雞2秒的例子,檢察官當時便是以沒有強制性交犯意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聞連結: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630edi042/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10217/6XR5XJ5CVJBJRBQAAJ3B6WVAKA/

  • 強制規定例子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2 17:17:03
    有 2,431 人按讚

    今天的重點其實是貓,不過看看松鼠特務的威力狼與嗶嗶鳥,讓我們希望反對黨一直蠢下去。因為反對黨如此之愚蠢,我相信執政黨會一次又一次化險為夷。

    《威利狼與嗶嗶鳥》

    By Phil Smith

    看著台灣反對黨與執政黨對抗,讓我越來越想起《威利狼與嗶嗶鳥》(The Road Runner) 那部卡通片,其中不幸的威力狼永遠在試圖擊敗嗶嗶鳥,卻不斷失敗。

    威力狼頑強的毅力值得欽佩,但他顯然沒有超群的智力,加上運氣也似乎總是站在嗶嗶鳥這邊。

    威力狼一遍又一遍地嘗試同樣的事情,然後一次又一次地失敗。在大多數的例子裡,他都是從懸崖上墜落,直直頭先落地撞上岩石滿臉豆花,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他總是滿身是傷。

    以 Mr Wannabe 肖想先生為例,他最近建議台灣接納 1,000 名阿富汗女性難民。你應該會問,為什麼只有女性?我也是,而且我真的有點疑惑。

    如果我以那些人的心態來說話,「我的女人」聽到他這樣說的時候,立刻又怒不可遏衝上天花板黏在緩慢旋轉的吊扇上了,直到我說我們還有一包不合時令的冷凍麻辣鍋可以當晚餐,才把她引誘下來。

    我合理猜測,在他迷迷糊糊的大腦裡某個角落有這麼一個念頭,就是阿富汗女性將在塔利班政權下受苦,這是正確的。啊哈,他興奮地想,這將會受到選民的歡迎,因為我支持女性權利並建議拯救其中的 1,000 人,這會讓我看起來很棒。

    當然很棒,特別是他不必安排長榮航空飛往子彈亂飛混亂的喀布爾機場,從恐慌的群眾中挑選 1,000 名婦女,這只有女童,還有願意與兒子和丈夫分開的已婚婦女,然後把他們帶回台灣。我假設會有全副武裝的台灣士兵進行第二次任務,才能拯救1,000 名阿富汗女性。

    再不然台灣必須去另一個已經接納阿富汗難民的國家,把婦女與男性家人分開,把她們全部集中在一個地方,然後再把她們載回台灣。

    哦,是的,讓我們把 1,000 名受驚的阿富汗女性帶到台灣,她們不會說當地語言,不再有男性家庭成員或是丈夫的支持。請記住,這些是來自阿富汗的女性,其中有許多這輩子一出門就必須有男性家人陪同。

    肖想先生是否認為阿富汗人就像那些在養雞場裡等著被挑選性別的小雞,雄性被扔在一個盒子裡,雌性被扔在另一個盒子裡?其他的就先別說了,這顯示對阿富汗婦女甚至所有的女性嚴重缺乏尊重,認為她們會離開家人來拯救自己。

    這是一個威力狼時刻,肖想先生認為是個好主意,實際上卻是一個非常愚蠢的主意,於是他就這麼直直地從懸崖邊墜落了。即使花一分鐘思考一下就可以發現這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他連花一分鐘想一想都辦不到。他的第一個念頭應該是「此事可以讓我在政治上得分」,這種愚蠢讓我無語。

    除非反對黨集思廣益,否則他們將繼續讓執政黨一路輕鬆。

    類似的例子還有 TMD 可悲地指出,政府打算開放同住家人餐廳內用規定是有問題的。他們提出質疑:你如何能確定他們是家人而不是朋友?答案是沒錯,你不能從表面上分辨,但這是政府希望人們遵循的準則。類似的規範在世界各地發生,許多 Covid 的政策無法強制執行,只能依靠大多數民眾來做正確的事情,台灣在這方面也不例外。

    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顯而易見的,除了 TMD。我猜他們會選擇小問題來攻擊批評,是因為總體而言政府做得很好,他們發現很難批評。我為他們感到難過,因為這的確很艱難,但如果他們希望大多數人開始認真看待他們,他們一定要聰明點辦事並開始更具分析性地思考問題。

    TMD 的另一個問題是黨主席看起來似乎是個初露頭角的獨裁者 (autocrat),這可以從知道感染源的確診者「被我消滅掉」,或是「關門打狗」等等言論中看出端倪,他認為他可以毫不尊重地談論他人,獨裁者通常不會過多考慮在他們權力統治之下的普通民眾。

    當然他可能會說這只是一種修辭手法,但是可以很清楚看見他幾乎完全缺乏政治敏銳性。一個明智的政治家會更謹慎地遣詞用句,永遠不會將 Covid 受害者和狗相提並論。

    台北市長對台灣國產疫苗的持續輕蔑批評也令人擔憂。為什麼一個寄望坐上全國最高位,理應心存全民最大利益的人,會在他零參與的​​事情上如此輕蔑?他自詡為專家,但他不是,他的專業只是在某一個特定醫學領域。他說他是科學家,他不是。他不是流行病學家,也不是公共衛生專家。

    這都是霧裡看花,坦率地說,都是胡說八道。令人擔憂的是,有些人居然被他的自負所吸引。

    但只要他和其他反對黨繼續讓自己看起來很可笑,或者無能到一個危險的地步,他們就會繼續全力衝下懸崖,或者頭朝地衝向岩石滿臉豆花……讓我們希望這個情形一直持續下去。

    Tinkerty tonk… 掰掰。

    原文在此
    https://daysmumbai.blogspot.com/2021/08/meep-meep-dpp.html?m=1

  • 強制規定例子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14:52:57
    有 3,012 人按讚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 強制規定例子 在 啟點文化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7-01 1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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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在台灣的我們,很難想象哦在21世紀的今天,有很多落後國家,是沒有解決隨地大小便的問題;在他們的生活環境裡,最大的污染源其實就是人!

    在1999年的時候,國際組織曾經給孟加拉提供了一些援助,讓他們在各個村莊都蓋公共廁所;但是後來發現,真正的問題,不是在於他們有沒有公共廁所,而是當地的人根本不愛用廁所啊!

    在那個時候的孟加拉,不管是鄉村、田邊、路邊,還是住宅周圍,都是人的糞便,而糞便特別容易導致傳染疾病。

    只是人是習慣的動物,當地人這麼多年都是這樣過生活,所以就算給他們蓋公共廁所,他們也只是偶爾才去用。

    有些乾脆把它當成倉庫來使用,在當地的居民看來,這些公共廁所,比他們的房子都還要漂亮,怎麼可能在裡面大小便?

    這是一個整體的社會氛圍,如果這個氛圍沒有改變,其實是不太可能調整他們的習慣;然而就在這個當下,有一個國際組織,他們用一個很有技巧的方法,幫助孟加拉解決了隨地大小便的問題!

    他們在短時間裡,把這樣的狀況的比例,從38%降到1%。他們的做法是什麼呢?

    他們的做法,是深入各個鄉村裡面,去給村民表演一個節目,這個節目怎麼演的哦?

    就是他們派一個衣著整齊的外地人,走到他們的村裡,到處走走看看,然後呢,專門去看他們地上的糞便。

    而且不斷的去問這些村民,關於糞便的問題;所有的村民都覺得這個人蠻有意思,於是慢慢的就聚在他身旁,看他到底要幹嘛?

    而這個人就順勢的,把所有的村民都召集起來,掛了一個村子的地圖,然後讓這些村民幫忙用黃色的標記,標出那些可能出現糞便的位置。

    大家就左一手、右一手,到最後就是整個地圖都變得黃色的;那我想如果你是村民,當下看到那個地圖,感覺也會很不好意思,然而到了此刻,這一場秀才準備要開始!

    這個人拿出一個非常非常乾淨的水杯,在裡面倒了一杯清水,然後問這些村民說誰能喝這杯水,這所有人都認為乾淨的水當然可以喝。

    那接下來這個人,拔了自己幾根頭髮,走到附近的一坨糞便,然後用他的頭髮粘了一些糞便,接著把頭髮放到水裡面,攪和了一下。

    他又問,那現在還有誰願意喝這杯水?想當然爾,根本沒有人願意喝。

    於是他接著問村民啊,那你知不知道蒼蠅有幾條腿呢?村民說六條啊!

    他接著說,那麼當蒼蠅停在糞便上的時候,它的六隻腳沾到的糞便,是會比我這幾根頭髮沾到的多,還是來的少呢?

    而且如果蒼蠅剛剛在糞便上停留過,接著又飛到你的家裡,在你吃的食物上停了一下,那你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嗎?

    當村民聽到這裡,根本不用再多說什麼,他們就很清楚知道,這樣的日子不能再繼續下去了,而以後也不要隨地大小便。

    然而這個故事你聽到這裡,你會發現噢,其實按照基本理性來看,所有人都知道蒼蠅飛來飛去很髒;而且到處都有大便這件事情,本來就會污染,可是沒有人真正面對這個問題。

    然而不面對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沒有人真正的,把這裡面的關聯「展演」給他們看。所以呢,我把這個例子談到這裡,不知道讓你想到什麼?

    我們常常在面對真實的人生、真實的人際,特別是要說服別人的時候,我們總是用一種簡單粗暴的方法,你缺什麼我給你什麼。

    但是就像孟加拉的例子一樣,你覺得大家缺公共廁所,你給他廁所,問題就解決了嗎?

    其實人性是很複雜,又很簡單的存在;它的複雜就在於,有時候表面上他缺的你給了,也沒有辦法解決問題。

    然而簡單的部分就在於,我如何創造他有感的部分?而這「有感」的部分,並不是用強制的,也不是用規定的,更不是用簡單粗暴的所謂的滿足需求。

    而是我們在傳遞信息的過程當中,我們能不能為對方設計一個親身的體驗,一個想象當中的連結;而且讓整個過程,在很短的時間裡面把它完成。

    在這個過程裡,不是告訴別人一個所謂的標準答案,而是讓想法在你的對象的心中自己產生。

    這也是我在這麼多年的教學過程當中,一直很努力的要帶給所有我們的學生,或者是有緣分接觸到我們內容的朋友。

    在這裡面,需要用一個很敏銳、很細膩的姿態去靠近別人,並且熟悉的使用「隱喻」跟「展演」的方法。

    所以關於這方面,我曾經花了很多功夫,不斷的自我精進,我也一直試圖的想要找一些可能性,把這些觀念怎麼用隱喻,怎麼去跟別人連結跟引導,帶給所有的朋友。

    然而我在這邊很開心,也很興奮的跟你分享,在這麼多年的努力跟尋覓底下,我們即將在7月6號,推出一門全新的線上課程,叫做【與人連結的三個秘密】。

    這一門課,是由哈克~黃士均博士所主講。

    他是我所有認識的朋友,與老師當中,最懂得怎麼樣溫柔的靠近別人,怎麼樣善用隱喻跟潛意識的力量,去創造出人與人之間更好的連結。

    我想,人與人之間,有的並不是好壞與優劣的差別,而是在於差別的本身;我們如果能看到這一點、也看懂這一點的話,你會發現一個人個性跟你不一樣,那又如何?

    這不代表你沒有辦法跟別人連結,這更不代表你們中間,會有很多無法弭平的衝突。

    或許從整個人生的角度來看,我們怎麼跟別人靠近、我們怎麼跟別人連結,永遠比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來得更為重要!

    所以呢,我很開心的為你推薦7月6號,我們即將上線的【與人連結的三個秘密】,期待你的加入。

    相信你會透過這一門課,學會最溫暖、溫柔的靠近;期盼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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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規定例子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6-19 23:42:24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 強制規定例子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9-23 17:27:32

    【 一日之計毀於晨?宗教入侵台北市校園!】
     
    最近很多家長跟我陳情,有宗教團體利用晨光時間或擔任志工的機會,進入校園傳教,但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根據資料顯示,目前台北市有 43.5% 的國小在晨光時間有宗教團體入班上課的問題,而教育局也並未針對校外人士入班授課或擔任志工有明文規範,使校園淪為宗教大舉入侵的場所。
     
    然而當家長向1999市民陳情專線檢舉學校有宗教入侵時,教育局的回覆都是沒有發現相關情形。
     
    經過我追查,發現台北市有許多學校存在這個情形,簡單舉兩個例子:
     
    1⃣️ 實踐國小在今年邀請台灣FOCUS愛家協會進入校園演講,並在校內發送徵求志工的傳單,台灣FOCUS愛家協會是源於美國基督教組織「Focus on The Family」的團體,很明顯是宗教團體。同時今年新生入學時,學校也邀請山達基相關團體快樂之道至校園演講並發文宣給學生。
     
    2⃣️ 光復國小老師今年在課堂上發送有「耶穌愛你」、「我的心默默無聲,專等候神」等字句的獎勵卡。
     
    正因為許多學校是從老師到志工,從基層到高層都有傳教或允許宗教團體的行為,當校方違法在先的情況下,如果教育局所謂的調查,只是向校方及老師口頭詢問,那當然問不出真相!
     
    因此我具體要求教育局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這些工作:
     
    1⃣️ 各校實施性平講座及晨光時間活動須公開上網,保護家長的知情權。
     
    2⃣️ 教育局必須訂出《校外人士入校擔任志工、協助教學或實施講座的資格審查流程》,不管是晨光時間或性平課程,只要校外人士入班就必須申請,如果申請人是宗教相關團體或過去曾有違規情形,就必須駁回申請。這樣才能保護小朋友遠離不當內容的受教權,也讓家長安心。
     
    3⃣️ 全面清查目前校外人士入班的情況,請局長列出應該被排除的申請人與宗教團體名單,並發函給台北市所有學校。
     
    4⃣ ️教育局必須向各校發函,八時三十分以前活動,若非正課則不得強制要求參加,讓學生和家長可以自主選擇,也要約束教師不能用實質影響力去壓迫未參加的學生,老師應該有責任充分告知所有學生和家長,這個時間請假是他們的權利,不能讓學生和家長覺得他們不合群。
     
    5⃣️ 檢討晨光時間申請執行正式課程的問題。
     
    希望教育局能妥善處理這個問題,讓家長及小朋友安心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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