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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強制規定任意規定產品中有2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Eliza A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未經本人同意授權,請勿任意下載搬運轉載影片(直接分享此影片連結可以唷☺) 這2天看到台灣疫情升溫有點擔心 可是老公比我更緊張... 每天都在問我最新狀況! 還要求要看台灣新聞🤣 他很怕現在台灣變成德國一樣, 不過我跟他說我還是對台灣很有信心! 希望能有機會示範2週內解除三級警戒💪 大家加油!第一...
「強制規定任意規定」的推薦目錄
- 關於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M O O N 與美食的旅行 ?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Eliza A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20:32:12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
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4:47:52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
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M O O N 與美食的旅行 ?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3-07 01:27:08
/ Perfume and white building 🕊 #文末抽獎 #抽獎 送 星空琉璃香水🌌 灰色系的穿搭最適合來這個台中拍照新景點, 下午陽光從外面灑進來的光影真的效果很好, 看我們手上拿東西就知道是要來送禮物給大家啦✨ ( 久違的跟 @po_ler0716 一起出門跑點拍小短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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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Eliza A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5-17 10:04:25*未經本人同意授權,請勿任意下載搬運轉載影片(直接分享此影片連結可以唷☺)
這2天看到台灣疫情升溫有點擔心
可是老公比我更緊張...
每天都在問我最新狀況!
還要求要看台灣新聞🤣
他很怕現在台灣變成德國一樣,
不過我跟他說我還是對台灣很有信心!
希望能有機會示範2週內解除三級警戒💪
大家加油!第一線人員也辛苦了💓
**每個地方一定都有守規矩跟不守規矩的人,
這邊講的是大部分在2地的狀況喔!
#記得開CC字幕
德國疫情從開始到現在的影片
回德國剛好遇到武漢肺炎有被歧視嗎?!機場膠囊旅館陪我渡過漫長的轉機九小時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OtHw_ODCB0&t=60s
回德國後的第一個週末、德國父母讓小孩在地上爬、好多地方都不能刷卡…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CLS83IG0Q4&t=380s
我也被歧視了?!來聊聊這2週在德國的近況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hNL1NxUMOg
很像星期日的星期三德國日常~商店都關門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k4auKuTXro&t=290s
全世界都大缺貨!逛德國超市Real看還可以買到什麼東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uVy0uPW3xg
逛dm看目前德國街上狀況/到露營區透透氣/新相機開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QhR0d5RYfY&t=200s
德國部分商店開始允許營業了,越來越多德國人願意戴上口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BP7Zj2PVVo
終於可以在德國大方戴口罩逛街、老公找到他最愛的乾拌麵🍝、餐廳還是只能外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uAJH9IxQC0&t=541s
德國人開始鬆懈了(餐廳開放內用)、香腸馬鈴薯佐羽衣甘藍+dm有機咖啡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2WXIgqfDkE
德國解封後第一次出遊!觀光小鎮羅騰堡還有人來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C_7sI9OX_I&t=305s
在德國吃一頓中式餐要花多少錢?!在戶外購物中心也要強制戴口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B0Vc9n2Dmk&t=29s
德國又封城!(餐廳又禁止內用)超久沒上街、連戶外也要戴口罩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oMq2f5HYJY
去哪都要戴口罩乾脆自己剪頭髮、只能站在路邊吃外食
https://www.youtube.com/c/ElizaAng/videos
德國又要全面封城大家搶這幾天買東西!買今年的聖誕樹和紐倫堡薑餅、有聖誕市集可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fNvwyINP2M&t=56s
講到想哭…超想回台灣!德國為什麼到現在才要規定這件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ogd8fyvz1k&t=23s
德國又有新規定!要預約才能逛街…現在連藥妝店都可以免費做快篩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BkRUM65A1I&t=318s
為什麼德國疫苗施打率這麼低?!婆婆決定要打AZ疫苗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UCqjSMMvAE&t=34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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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3-24 15:00:42為了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或任意丟棄,農委會從今年5月1日起規定,養豬業者不論規模大小,都要強制投保豬隻死亡保險,以雲林縣為養豬大縣來說,目前共有1223戶,飼養頭數共158萬頭,現在將辦理7場次宣導,未來豬隻強制投保後,未來若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依等級每頭可賠750元到1800元。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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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離職的時候才發現勞動契約上面寫說要提前「三個月」告知……但我真的恨不得當場就開任意門直接回家,法令不是規定10天嗎?我竟然還要等三個月!(崩潰)
其實不只是離職預告期間,雇主給予勞工的其他勞動條件也都不得低於法定基準。在勞基法第1條便有提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也就是說,勞動基準法為最低標準,勞動契約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反之,約定內容與法律若有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之約定無效。
其他比較常見的還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教育訓練費用的償還、離職需扣薪水…等等。若真的有遇到覺得怪怪不合理的地方,大家可以再去翻翻法規、打電話詢問勞動局,或是看看我們之前的貼文,其實不難發現問題在哪。(或是直接詢問主管或HR)
但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不管任何契約內容,都一定要對其內容瞭解後再簽訂,自己的權益自己保障囉!你看過什麼奇怪的合約內容嗎?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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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強制規定任意規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
另外,這樣的行為要成立性騷擾,還要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
1⃣️ 基於對方對性騷擾行為的順服或拒絕,作為工作、教育等權益的利益或不利益。
2⃣️ 用文字、圖畫、影音、影像等方式展示播送,或是藉由歧視、侮辱的言行等方法,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是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是不當影響他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是正常生活的進行。
如果對他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那麼,實際發生的時候,法院怎麼認定性騷擾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性騷擾的定義側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不是判斷的重點。
也就是說,法院會判斷行為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害人格尊嚴」或是「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有這些感受,即使行為人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仍會成立性騷擾。
——
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了「強制觸摸罪」,但成立的條件比較嚴格:行為人要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趁著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時候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和前面行政法院見解不同的是,強制觸摸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
什麼是「身體隱私處」呢?
高等法院曾經有個案例,討論被告碰觸被害人的小腿、親吻腳趾,是否成立「強制觸摸罪」。
法院認為,身體隱私處除了生殖器、鼠蹊部之類大家認為比較隱私的部位之外,在解釋上不能只以身體部位是否外露作為唯一標準,還要判斷如果對這個身體部位親吻、擁抱、觸摸是否與性有關,並干擾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平和狀態。
另外,這樣的碰觸,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以及社會觀念之下,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身體隱私處。
像是上司、部屬之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行為,是帶有性暗示的調戲行為,而且在身分關係的影響下,會讓被害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屬於性騷擾。
但是摸小腿、親腳趾並不是台灣社會觀念下可以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而且這樣的行為在親密關係中,是帶有性含意的挑逗調戲行為。
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摸小腿、親吻腳趾是強制觸摸罪的「身體隱私處」。
——
今年年初,媒體報導桃園市一名中年男子多次觸摸女同事的耳垂,同事不堪其擾之下提告。但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認為並不構成性騷擾罪,因此將男子不起訴。
而從當時的新聞報導內容判斷,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此外耳垂也不算「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所以對被告不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主觀上已經認為遭受性騷擾(重要),即使被告主觀上沒有性騷擾的意思,還是符合性騷擾的定義,被害人如果透過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訴,可以由地方政府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