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71舉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71舉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71舉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71舉例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日司律二試考前複習要談的問題是,請求權人在起訴後,如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時效應如何進行?這算是一個基本問題,但學說有又不同於主流實務的看法,未來也會進行修法。 (一)實務主流見解 請求權人起訴後,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依民法第131條...

  • 民法71舉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22 22:34:41
    有 346 人按讚

    <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 02 :撤回起訴或不合法被駁回之時效>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日司律二試考前複習要談的問題是,請求權人在起訴後,如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時效應如何進行?這算是一個基本問題,但學說有又不同於主流實務的看法,未來也會進行修法。

    (一)實務主流見解

    請求權人起訴後,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依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然而,最高法院判例指出,請求權人起訴,而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訴狀於相對人」時,因該訴訟狀送達於相對人之行為,亦可認為是對相對人之請求行為。因此,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亦將依請求而使時效中斷,故如請求權人於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 6 個月內有另行起訴者,仍應視為時效於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即已中斷。反之,如 6 個月內未另行起訴,則仍將適用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

    此須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判例是認為,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視為對相對人之履行請求。因此,時效是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中斷,則請求權人必須於「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 6 個月內起訴,否則依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仍依法視為不中斷(參見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279 號民事判例、 71 年台上字第 1788 號民事判例)。

    在前述判例見解之基礎上,最高法院後續作成其他判決而補充指出,請求權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各次對相對人所為之書面或言詞請求,亦有中斷時效之效果。由此可知,不僅是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有中斷時效之效力,在原訴訟進行中,請求權人如曾繼續對於相對人為請求,則也會因此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參見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以上即為我國最高法院,對於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時效在何時(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中斷之主流見解。

    (二)實務少數見解

    然而,最高法院曾有不同看法,最高法院 77 年台上字第 2152 號判決曾指出,時效因起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視為不中斷者,仍應視為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已對義務人為履行之請求,於訴訟繫屬中,其行使權利之狀態繼續,應解為請求權人得自該「訴訟確定」翌日起 6 個月內另行起訴。由此可知,該不同見解認為,在判決因不合法被駁回時,請求權人僅須於「訴訟確定」後 6 個月內起訴即可,而非前述主流見解所稱的必須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 6 個月內起訴。然而,此不同見解或許是因為與前述判例意旨不符,故屬於最高法院之少數裁判。

    (三)比較法與學說

    以上兩種不同見解,從比較法角度而言,所涉及的根本問題其實是,在請求權人起訴後,而於「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中,時效是否仍應繼續進行?

    在比較法上,不論是歐洲契約法原則(PECL)、國際商事契約通則(PICC)、或是修正後之德國民法,均認為請求權人之起訴行為,是時效停止之事由之一。因此,在請求權人起訴後,時效即停止而不繼續進行,而於該事由終止後,時效始恢復進行,以保護已積極行使自己權利之請求權人。

    此外,學者王欽彥指出,在現行法規範下,應認為起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時,當初起訴狀送達被告而產生之相當於「請求」之狀態,而於訴訟進行中,該請求狀態一直持續存在,則在計算民法第 130 條之 6 個月起訴期間,就應自訴訟終結後起算,而非自當初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時點起算,始為合理。

    (四)時效制度之目的

    筆者認為,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之一是,法律不應保護長期怠於行使自己權利之人,以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而在此問題上,請求權人原已透過起訴而有行使其權利之行為,且在訴訟進行中,既然該請求爭議已由法院審理,則根本不可期待請求權人另為請求或提起其他訴訟,因此最高法院之判例及相關裁判見解或有可以質疑之處。

    舉例而言,如請求權人起訴超過六個月後才被法院以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則請求權人在訴訟進行中,根本不可能於原起訴後 6 個月內,再行起訴以中斷時效。

    就目前的民法修法研討資料來看,我國民法在未來修法後,應會增設「時效停止制度」,使時效於訴訟進行期間停止進行,則此問題在修法後即可獲得圓滿解決。至於在修法前,不論各位所持見解為何,無論如何應先正確地說明最高法院之看法。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5

  • 民法71舉例 在 巫師地理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14 18:18:05
    有 71 人按讚

    #109學測 #學測社會科 #臺灣高中生 🇹🇼

    109學測倒數 3 天,考前猜題與重點整理 🤭

    需思考的素養題,各種整合性能力、批判思考的展現會成為題目中的亮點。(以下引述林揚老師,整理的概念清單)

    針對地理科,林揚分析,地理基本素養是要熟地圖、知方位、判斷因果關係,地圖的判別,要注意等高線判斷、衛星影像圖識別、經緯線性質;GIS近幾年也常納入考題,要留意網格向量模式、四大分析法;地形則要關注海岸、崩壞、河川、冰河等。

    林揚也說,地理科針對氣候與自然景觀的行星風系、洋流、氣候型態、天然植被與土壤性質也需注意,產業主題則要關注商業性農業、中地理論、交通革新與工業區位變遷等;人口與都市部分也需注意人口轉型、都市規模;至於各大洲的地理,林揚建議,亞洲可注意東南亞多元文化、印度半島氣候,歐洲注意歐盟、東歐與南歐差異,大洋洲關注自然景觀、紐澳產業分辨,非洲多讀撒赫爾地區,北美關心農業帶與天然災害,南美的殖民經濟特色、台灣的族群分布、中國的產業、環境問題也需多加留意。

    針對歷史科,林揚建議熟讀年代、史觀、大方向而非零碎史實的記憶,舉例,17世紀前、荷蘭治台的政經制度;清治台灣前期移墾社會的特色;日治時期台灣內地延長的社會運動、皇民化的戰時體制;甚至是近代的兩岸與外交關係、威權體制與民主改革。至於中國史,林揚建議多讀中國古代史,包括,魏晉世族發展、隋唐天可汗體系建立、宋元經濟體制與多民族政權、明清皇權提升與美洲作物傳入;中國近現代史(清末變法與革命、新文化運動、國共關係)。

    至於世界史,林揚建議多熟記上古世界史、中古世界史(十字軍東征)、近代世界史(文藝復興人文主義、地理大發現重商主義、專制王權、科學革命與啟蒙運動理性主義、美國獨立法國大革命、維也納會議保守主義、英國工業革命與資本社會共產主義、普法戰爭與俾斯麥體系)、現代世界史(兩次大戰、戰間期女權運動、經濟大恐慌、美蘇冷戰)等。

    公民科,林揚分析,心理學中的人格發展、社會學的多元性別、社會運動、文化位階、新聞學中的媒體識讀、政治學的內閣總統雙首長、台灣的政治體制選舉制度、兩岸關係、法學(憲法法律位階三代人權比例原則、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刑法犯罪論刑罰論、形事訴訟法檢察官職權與被告人權)、經濟學(邊際效益、機會成本、比較利益、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國際貿易、GDP、外部效果、公共財)都將有可能出現在考題中,考生須多加注意。

    跨科整合也是近年常出現在社會科考題中的類型,林揚建議考生,需要知道歷史上大帝國的位置與氣候,例如,亞歷山大帝國的氣候包括地中海與熱帶沙漠,羅馬帝國的經度約位於0゚-30゚E,又或是地理大發現的航線與行星風系洋流地圖,如,哥倫布順加那利涼流到美洲、順著西風與北大西洋暖流回歐洲。

    另外,政治體制與歷史事件的發展也是出題熱區,如內閣制與光榮革命、總統制與美國獨立、雙首長制與法國第五共和建立,可整合公民與歷史的知識等。而成語與經濟學原理也是跨科整合的好素材,如,洛陽紙貴可以整合經濟學的市場機制與歷史的印刷術尚未發明,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可以整合機會成本與班超出使西域及中國一帶一路的經濟、戰略等。

    林揚提醒考生,太近的時事不會出,題目通常不直接考時事的內容而是背後的現象,如:交通議題會考蘇花改切穿中央山脈,以及沈葆楨開山撫番,環境議題考環保少女搭飛機和吃香蕉的道德爭議、亞馬遜大火與游耕活動的關聯性。外交議題則需要關注台灣與所羅門吉里巴斯斷交、此兩國的所在位置與太平洋戰略意義。少子化議題可以討論高房價、低薪資、戰後嬰兒潮世代、與人口轉型理論。假新聞議題則必考媒體識讀、資訊倫理、閱聽人近用權的濫用。選舉議題可以考集會遊行法、罷免與統治正當性。而汙染議題則可連結到外部成本、大陸霧霾透過風向與海漂垃圾隨著洋流對台灣的影響。

  • 民法71舉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08 20:00:04
    有 278 人按讚

    【請求權人在起訴後,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時,時效應如何進行?】

    各位好,我是賴川,星期五民商法教室,是希望之後的每週五晚上,老師們都可以利用1000字左右,簡單說明一個民商法概念,目的是給正在準備國家考試的同學,在看臉書同時,也可以停頓幾分鐘複習一個法律爭點。

    今天是第一篇短文,我們要談的爭點是,請求權人在起訴後,如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時效應如何進行?

    ▪ 實務主流見解

    請求權人起訴後,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依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然而,最高法院判例指出,請求權人起訴,而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訴狀於相對人」時,因該訴訟狀送達於相對人之行為,亦可認為是對相對人之請求行為。因此,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亦將依請求而使時效中斷,故如請求權人於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六個月內有另行起訴者,仍應視為時效於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即已中斷。反之,如六個月內未另行起訴,則仍將適用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

    此處,必須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判例是認為,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視為對相對人之履行請求。因此,時效是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中斷,則請求權人必須於「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六個月內起訴,否則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仍依法視為不中斷(參見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279 號民事判例、 71 年台上字第 1788 號 民事判例)。

    在前述判例見解之基礎上,最高法院後續作成其他判決而補充指出,請求權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各次對相對人所為之書面或言詞請求,亦有中斷時效之效果。由此可知,不僅是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有中斷時效之效力,在原訴訟進行中,請求權人如曾繼續對於相對人為請求,則也會因此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參見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以上即為我國最高法院,對於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時效在何時(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中斷之主流見解。

    ▪ 實務少數見解

    然而,就此,最高法院曾有不同看法,最高法院 77 年台上字第 2152 號判決曾指出,時效因起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視為不中斷者,仍應視為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已對義務人為履行之請求,於訴訟繫屬中,其行使權利之狀態繼續,應解為請求權人得自該「訴訟確定」翌日起六個月內另行起訴。由此可知,該不同見解認為,在判決因不合法被駁回時,請求權人僅須於「訴訟確定」後六個月內起訴即可,而非前述主流見解所稱的必須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六個月內起訴。然而,此不同見解或許是因為與前述判例意旨不符,故屬於最高法院之少數裁判。

    ▪ 比較法與學說

    以上兩種不同見解,從比較法角度而言,所涉及的根本問題其實是,在請求權人起訴後,而於「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中,時效是否仍應繼續進行?

    就此,在比較法上,不論是歐洲契約法原則(PECL)、國際商事契約通則(PICC)、或是修正後之德國民法,均認為請求權人之起訴行為,是時效停止之事由之一。因此,在請求權人起訴後,時效即停止而不繼續進行,而於該事由終止後,時效始恢復進行,以保護已積極行使自己權利之請求權人。

    此外,學者王欽彥指出,在現行法規範下,應認為起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時,當初起訴狀送達被告而產生之相當於「請求」之狀態,而於訴訟進行中,該請求狀態一直持續存在,則在計算民法第 130 條之六個月起訴期間,就應自訴訟終結後起算,而非自當初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時點起算,始為合理。

    ▪ 時效制度之目的

    筆者認為,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之一是,法律不應保護長期怠於行使自己權利之人,以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而在此問題上,請求權人原已透過起訴而有行使其權利之行為,且在訴訟進行中,既然該請求爭議已由法院審理,則根本不可期待請求權人另為請求或提起其他訴訟,因此最高法院之判例及相關裁判見解或有可以質疑之處。

    舉例而言,如請求權人起訴超過六個月後才被法院以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則請求權人在訴訟進行中,根本不可能於原起訴後六個月內,再行起訴以中斷時效。

    就目前的民法修法研討資料來看,我國民法在未來修法後,應會增設「時效停止制度」,使時效於訴訟進行期間停止進行,則此問題在修法後即可獲得圓滿解決。至於在修法前,不論各位所持見解為何,無論如何應先正確地說明最高法院之看法。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01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