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強制執行閱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強制執行閱卷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強制執行閱卷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強制執行閱卷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004的網紅酸酸時事鐵絲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那些自以為可以替天行道的你要知道,一大半犯罪的執行者下手的時候也都覺得自己在替天行道啦!你們的天也未免太廉價了。 【回顧】 一「殺警案精神鑑定醫遭「出征」 陳時中:考慮成立專責鑑定小組 | ETtoday新聞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

  • 強制執行閱卷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01 23:09:00
    有 3 人按讚

    那些自以為可以替天行道的你要知道,一大半犯罪的執行者下手的時候也都覺得自己在替天行道啦!你們的天也未免太廉價了。

    【回顧】
    一「殺警案精神鑑定醫遭「出征」 陳時中:考慮成立專責鑑定小組 | ETtoday新聞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7427354397337&id=584986081641475

    這個社會就是希望看到祭品。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831228240235941&id=148395741852581

    林謅罵律師:我還記得經手過一件被告涉嫌兒童性侵案件,在審理中我們委託法院送請某醫學單位作審查鑑定,主筆醫生及他帶領的團隊需要從警察局、檢察官、法院審理,甚至家事案件中的卷宗抽絲剝繭,還要聽錄音確認兒童的語調、問話者的態度,還引用專門書籍,最後製作出一份詳盡的鑑定報告。

    我去閱卷時,十分震驚,因為這樣完備的鑑定報告,鑑定費用只收1萬元或1萬5千元(約莫是3至4年前的事情,所以印象有點模糊)。

    台鐵殺警案,鑑定人沈正哲醫師表示「一審的時候,檢察官問我為何八天就完成報告?」「二審檢察官甚至說,我把犯人帶到速食店做鑑定」。交互詰問即使是發現真實的最大利器,但用這種毫無專業及醫學根據的方式詰問,真的是合理的嗎?值得深思。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816660078930043&id=159039158025475

    唉什麼:台鐵殺警案如此炎上,總覺得哪裡怪怪的。矛頭指向民進黨沒有司法改革的,要不要想一想國民黨的改革是什麼樣子?矛頭指向榮總醫生的,我可以直接說就是匪諜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8128805100675&id=779565674

    【台鐵殺警案改判17年 葉毓蘭:蔡英文的司改呢?】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292737110755654&id=136626779700062

  • 強制執行閱卷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14 22:30:48
    有 410 人按讚

    【強制執行法法普】【也是謠言澄清】「夫妻同居義務」無從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不能處怠金!

    (自稱)專打家事事件的通告大律師這次又要來 #衝撞體制 了,而且還是在(自稱專業)的領域胡說八道,誤導大眾。

    在她「衝撞」法院閱卷規則,單獨留助理在閱卷室裡「分屍法院卷宗」惹出 #拆卷事件 還大讚助理「衝撞體制」之後,
    她現在要來 #衝撞強制執行法。

    她說:夫妻履行同居義務判決,「只能讓法院處以對方怠金,強迫對方回家跟你一起居。」

    看到這句,連不是律師的蛙小弟都滿臉青蛙問號了。

    問題是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前項規定(包含怠金),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不適用」的意思是,法院不但不能綁架配偶跟你同居,也不能處怠金逼迫配偶回家跟你同居啊!

    難怪她自稱「大」律師。
    因為全台灣只有她這個律師「衝撞強制執行法」,要求法院處怠金逼迫配偶履行同居義務。
    其他律師辦不到的,只有她辦得到。
    這是本世紀我國最偉大的 #強制執行法上新發現。

    我們來看看她這次要怎麼拗?
    要罵法律人「文人相輕」?
    或是攻擊法院「墨守成規」?
    還是又要攻擊小蛙了嗎?

    在司法實務上,被辜負感情的當事人是很可憐,
    但最可憐的,是被配偶騙完以後,還被律師騙......

    ------

    以下引用自一位現職(非網紅也不接通告的)律師提供的臉書說明文:

    [我們有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這不是身分法與強制執行法老師上課都會提到的ABC嗎?

    都引用了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怎麼還會沒看到第2項規定?都寫了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不能強制執行,難道科處怠金就合乎人性尊嚴?

    重點是,現行法條規定,命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判決,執行法院根本無法處怠金啊!!!

    「古有屈打成招,今有怠金同居」,或許這又是一種「衝撞體制」的作為吧?身為同道,只能給予尊重及Honor!]

    強制執行法 第 128 條
    (第一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第二項)#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第三項)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

    什麼?你們說「 #律師倫理」?
    台灣沒有這種東西。

    ~~~~~~~~~~

    ▍追伸:
    〈「把卷分屍了!」拆卷事件中,一窺律師市場文化與倫理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knzXk0

    許多律師圈的前輩對於這幾年來律師倫理動搖、市場難以反映律師品質的情況感到不以為然,然而又懼於群眾的盲從。更何況「事不關己,何必樹敵」,因此長期以來大多睜一眼閉一眼,不願挺身而出譴責律師圈內「自己人」的各種奇形怪狀表現,也少見大力呼籲重振律師倫理與品質的「律師自律」內部聲浪。

    在劣幣驅逐良幣的律師市場環境下,律師倫理也跟著搖搖欲墜。遺憾的是,在日前的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選舉中,只見候選人紛紛提出各種搶錢、搶糧、搶資源、瓜分大餅的政見,但對於這個真正影響律師執業尊嚴、環境與生態的嚴重問題,卻不見多少候選人提出並正視。

  • 強制執行閱卷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09 17:29:54
    有 22 人按讚


    109年6月9日下午3點45分到屏東縣政府建國自助餐有關於屏東高工暫緩拆除之事件縣政府已經有派人到屏東高工,教育部一起開會討論協商結果還不知道
    坐下午5點05分大約晚上12點之前回到屏東
    109年6月3日上午坐凌晨2點 統聯到台北是早上7點
    6月3日立法院記者會感謝陳椒華立委盡心安排建國自助餐被屏東高工強制徵收7月1日法院執行拆除地上物,與屏エ當面協商屏エ回覆依法行政不廢止徵收土地下午2點在教育部正門口拉白布條抗議表達不滿屏東高エ校長鄒春選下台教育部回覆給時間商議延緩執行並恢復陳山茶捐地的碑文
    109年5月25號 下午3點45分至縣政府陳情 城鄉發展處有提供資料願意協助在尋找早期的資料 也可以到法院 去閱卷當初的原始資料
    109年5月18號 下午3點45分至縣政府陳情有關雲凌雲里太平里建國自助餐依都市計畫法26條通盤檢討要到112年 到時候 人民可以來做申請
    109年5月11日地方法院 公文 至屏東高工
    暫緩執行拆除建國自助餐限7日內回文
    請縣政府函文給屏東高工
    109年5月8日 地政申請 戶籍謄本 可以打都市計畫法 21年未執行 與律師討論 提告
    109年5月7日 是 法院 申請停止 執行命令 拆除房屋 要等候核准 但核准後也只能停止3個月
    109年5月5日縣政府陳情 結論至地政事務所 申請日據時代的地籍圖與地籍謄本
    109年4月27日縣府陳情結論
    如需地機關確認已沒有使用的必要得撤銷徵收發致土地該地都市計畫是否應先 完成變更程序與其是否得申請撤銷徵收之要件無涉
    109年4月20日縣府陳情結論
    建國自助餐都市計畫科以個案來做處理
    109年4月13日 下午3點45分至縣政府 陳情案有關於建國自助餐 徵收案 相關資料 縣政府 有答覆
    109年 三月 23日下午3點45 縣府 縣民服務案
    有關於建國自助餐 被屏工強制徵收都計科說屏工有這個需求, 現在 地的名稱是屏東高工 要變更為住宅區 要還地於民 都計科 無依法, 走行政程序 廢止徵收
    109年3月6日下午4點半縣民時間服務案
    結論
    文字敘訴:若通盤檢討通過,附送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變更實施,將已徵收之土地恢復為住宅區,那徵收之地未依徵收開發使用之,故恢復為住宅區後就廢止徵收還原地主。
    要等通盤檢討通過之後 再來變更住宅 下次還是要找都計科
    109年2月21日
    廢止土地徵收 把名字變更為恢復原地主 在找都計
    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訴求: 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檢討變成公共設施之後 ,土地還給 原地主,然後回饋三分之一
    結果:
    2月14日
    內政部會議記錄縣府呈轉

    有要回當初計畫圖 有教室,實習工廠 ,辦公室, 沒有體育館,後來 屏東高工看上建國自助餐要當出入口 目前爭取中退回徵收
    原資料原用:
    屏東高工旁邊有10米寬的出入口要列上文
    11月28號縣長有答應 納入通盤檢討
    10月29號已送資料
    兩個禮拜後 等都市計畫委員會的通知
    今天申請原計畫書的繪製圖送的只有文字檔
    配置圖要跟屏工要
    縣政府沒有完整的
    108年12月27日下午2點開 通盤檢討有補資料, 地權科會再補送屏東的10米寬的地籍圖 還有贈地證明的附件資料會轉送內政部

    109年6月9日下午3點45分到屏東縣政府建國自助餐有關於屏東高工暫緩拆除之事件縣政府已經有派人到屏東高工,教育部一起開會討論協商結果還不知道
    坐下午5點05分大約晚上12點之前回到屏東
    109年6月3日上午坐凌晨2點 統聯到台北是早上7點
    6月3日立法院記者會感謝陳椒華立委盡心安排建國自助餐被屏東高工強制徵收7月1日法院執行拆除地上物,與屏エ當面協商屏エ回覆依法行政不廢止徵收土地下午2點在教育部正門口拉白布條抗議表達不滿屏東高エ校長鄒春選下台教育部回覆給時間商議延緩執行並恢復陳山茶捐地的碑文
    109年5月25號 下午3點45分至縣政府陳情 城鄉發展處有提供資料願意協助在尋找早期的資料 也可以到法院 去閱卷當初的原始資料
    109年5月18號 下午3點45分至縣政府陳情有關雲凌雲里太平里建國自助餐依都市計畫法26條通盤檢討要到112年 到時候 人民可以來做申請
    109年5月11日地方法院 公文 至屏東高工
    暫緩執行拆除建國自助餐限7日內回文
    請縣政府函文給屏東高工
    109年5月8日 地政申請 戶籍謄本 可以打都市計畫法 21年未執行 與律師討論 提告
    109年5月7日 是 法院 申請停止 執行命令 拆除房屋 要等候核准 但核准後也只能停止3個月
    109年5月5日縣政府陳情 結論至地政事務所 申請日據時代的地籍圖與地籍謄本
    109年4月27日縣府陳情結論
    如需地機關確認已沒有使用的必要得撤銷徵收發致土地該地都市計畫是否應先 完成變更程序與其是否得申請撤銷徵收之要件無涉
    109年4月20日縣府陳情結論
    建國自助餐都市計畫科以個案來做處理
    109年4月13日 下午3點45分至縣政府 陳情案有關於建國自助餐 徵收案 相關資料 縣政府 有答覆
    109年 三月 23日下午3點45 縣府 縣民服務案
    有關於建國自助餐 被屏工強制徵收都計科說屏工有這個需求, 現在 地的名稱是屏東高工 要變更為住宅區 要還地於民 都計科 無依法, 走行政程序 廢止徵收
    109年3月6日下午4點半縣民時間服務案
    結論
    文字敘訴:若通盤檢討通過,附送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變更實施,將已徵收之土地恢復為住宅區,那徵收之地未依徵收開發使用之,故恢復為住宅區後就廢止徵收還原地主。
    要等通盤檢討通過之後 再來變更住宅 下次還是要找都計科
    109年2月21日
    廢止土地徵收 把名字變更為恢復原地主 在找都計
    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訴求: 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檢討變成公共設施之後 ,土地還給 原地主,然後回饋三分之一
    結果:
    2月14日
    內政部會議記錄縣府呈轉

    有要回當初計畫圖 有教室,實習工廠 ,辦公室, 沒有體育館,後來 屏東高工看上建國自助餐要當出入口 目前爭取中退回徵收
    原資料原用:
    屏東高工旁邊有10米寬的出入口要列上文
    11月28號縣長有答應 納入通盤檢討
    10月29號已送資料
    兩個禮拜後 等都市計畫委員會的通知
    今天申請原計畫書的繪製圖送的只有文字檔
    配置圖要跟屏工要
    縣政府沒有完整的
    108年12月27日下午2點開 通盤檢討有補資料, 地權科會再補送屏東的10米寬的地籍圖 還有贈地證明的附件資料會轉送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