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院閱卷費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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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閱卷費用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9-21 09:25:03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

  • 法院閱卷費用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3 15: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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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請教問題嗎?
    我房子在95年取得法拍屋,現在要依行情價售出,這樣的所得稅要怎麼計算?
    之前的資料都不見了。

    您在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房地,現在要出售,可以不必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在舊制規定之下,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則是按照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簡單的說,用”舊制”規定所得稅計算的基礎是:出售房屋所得-成本-費用。至於土地因為課徵土地增值稅,就不用核課所得稅。

    如果你當時購買房屋(法拍)的資料不見,你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或向地政機關聲請當時過戶資料。

    有關房屋出售如果無法舉證成本(未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或國稅局亦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的情況之下,可以依照財政部頒布的規定,拆算出房屋出售的所得,在次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照該所得一併來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
    #不動產
    #房屋
    #土地
    PS: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法院閱卷費用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01 2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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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自以為可以替天行道的你要知道,一大半犯罪的執行者下手的時候也都覺得自己在替天行道啦!你們的天也未免太廉價了。

    【回顧】
    一「殺警案精神鑑定醫遭「出征」 陳時中:考慮成立專責鑑定小組 | ETtoday新聞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7427354397337&id=584986081641475

    這個社會就是希望看到祭品。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831228240235941&id=148395741852581

    林謅罵律師:我還記得經手過一件被告涉嫌兒童性侵案件,在審理中我們委託法院送請某醫學單位作審查鑑定,主筆醫生及他帶領的團隊需要從警察局、檢察官、法院審理,甚至家事案件中的卷宗抽絲剝繭,還要聽錄音確認兒童的語調、問話者的態度,還引用專門書籍,最後製作出一份詳盡的鑑定報告。

    我去閱卷時,十分震驚,因為這樣完備的鑑定報告,鑑定費用只收1萬元或1萬5千元(約莫是3至4年前的事情,所以印象有點模糊)。

    台鐵殺警案,鑑定人沈正哲醫師表示「一審的時候,檢察官問我為何八天就完成報告?」「二審檢察官甚至說,我把犯人帶到速食店做鑑定」。交互詰問即使是發現真實的最大利器,但用這種毫無專業及醫學根據的方式詰問,真的是合理的嗎?值得深思。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816660078930043&id=159039158025475

    唉什麼:台鐵殺警案如此炎上,總覺得哪裡怪怪的。矛頭指向民進黨沒有司法改革的,要不要想一想國民黨的改革是什麼樣子?矛頭指向榮總醫生的,我可以直接說就是匪諜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8128805100675&id=779565674

    【台鐵殺警案改判17年 葉毓蘭:蔡英文的司改呢?】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292737110755654&id=136626779700062

  • 法院閱卷費用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05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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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人報酬金額的資訊確實屬於藝人的業務祕密應予保護

    新科影后 #柯佳嬿 與 非常網路公司「#VeryBuy #非常勸敗」購物網站的民事訴訟,佳嬿向法院聲請禁止非常網路公司閱覽、複印與抄錄,准~
    ——————————
    #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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