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Tjason (ee)
看板LAW
標題[討論] 強制執行進入債務人住所查封動產?
時間Wed Mar 17 23:06:58 2010
實務上動產查封不會事先通知債務人(防脫產)
通常就是書記官跟債權人直接殺到住所
如無人應門 馬上請管區過來協助 然後鎖匠開鎖入屋
之後就是債權人指封動產 貼了封條就把東西搬走
法條依據只有很簡陋的第48條
但小弟覺得真的很怪
今天就算是刑事訴訟程序 想要進別人家 也必須法院簽發搜索票
就算是堂堂檢座
也必須符合刑訴第131條緊急搜索要件 才可以未經法院事先同意進屋
之所以嚴格規定 就是因為我們覺得隱私權很重要
想抓刑事被告 也不見得代表你可以侵犯別人住居所的隱私權
為什麼反而在民事強制執行
小小書記官 為了債權人區區幾萬塊
就可以大剌剌開鎖進去債務人家裡 甚至事先都沒有公文
小弟在執行處工作 每次遇到都覺得很不合理
當然執行處都很強勢啦 所以債務人都吵不贏書記官
但吵贏別人不代表作的事就是對的
在我看來 這根本就是在欺負窮人
我總覺得執行處開鎖 這件事不符合我心中的正義 可惜人微言輕
各位前輩不知道有什麼看法 可以開導開導我
謝謝
PS. 我說的都是動產查封
如果是遷讓房屋或法拍屋拍定點交 反而比較沒問題
因為期日會事先通知債務人 沒有突襲 而且債權人通常會是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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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0.98.35
推 hoboks:搜索還在偵查階段說不定被告日後無罪 但債務人一定有欠錢吧 03/17 23:17
推 depravity:欺負窮人??請問債務人=窮人 這怎麼成立的?? 03/17 23:19
→ KTjason:也對 那如果是假扣押的話咧 就不一定有欠錢了吧 03/17 23:19
→ KTjason:謝謝指教 不一定是窮人 但有些案子的確讓我覺得不平 03/17 23:23
推 depravity:被假扣押勝訴可以求償啊 @@ 03/17 23:24
→ depravity:所以你覺得讓債權人拿不回錢才是公平?? 03/17 23:25
→ KTjason:不是啦 我只是覺得要符合最後手段性 03/17 23:32
→ KTjason:像我就會勸債權人先查勞保集保郵局存款之類的 03/17 23:33
→ KTjason:有別的財產就先做啦 盡量避免這種抄家式的動產查封 03/17 23:34
→ KTjason:我永遠不知道開鎖進屋那一瞬間 裡面會是什麼情況? 03/17 23:35
推 depravity:如果有那些不還那被查封你居然是替債務人叫屈不是債權人 03/17 23:39
→ depravity:債權人真是情何以堪 @@" 03/17 23:39
→ KTjason:也是 看來我心態要調整過來 03/17 23:53
→ KTjason:可能我遇到一些繼承債務或保證債務人 03/17 23:54
→ KTjason:我真的覺得他們有點雖啦 03/17 23:54
→ KTjason:如果是營業場所(商家餐廳) 我一定果斷的衝 03/18 00:01
→ KTjason:但如果是一般住家 我就怕怕的 哈哈 我超虛的啦 03/18 00:02
→ Eventis:如果回頭思腦簽發搜索票的令狀在法官保留,那麼執行名義的 03/18 02:27
→ Eventis:來源難道是債務人隨隨便便的就把執行官抓去用嗎0.0? 03/18 02:27
→ Eventis: **^^(思考/債權)Orz 03/18 02:28
→ Eventis:所以對照到刑事上的相當理由+令狀,民事執行不就有執行名義 03/18 02:30
→ Eventis:的法定事由+執行名義@@? 03/18 02:30
→ Eventis:法院通常都會在執行名義的發生上扮演相當的角色(許可執行 03/18 02:32
→ Eventis:之裁定/保全處分之裁定/確定判決)做為控制. 03/18 02:33
→ Eventis:當然在執行的方法上是否可以加上應選擇對債務人最小侵害的 03/18 02:35
→ Eventis:方式為之是可以考慮的,但是說執行本身過度,竊以為尚未達如 03/18 02:35
→ Eventis:此的程度. 03/18 02:35
推 vnnb: 推Eventis大:) 01/29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