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工程施工規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建築工程施工規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建築工程施工規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產品中有10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李明賢 -阿賢之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南港成德國小之共融遊戲場》 最近有南港成德國小家長反應「怎麼遊樂設施都拆了?」「溜滑梯不見了?」其實,這是教育局核撥經費打造的共融遊戲場(如下圖)。 成德國小原本的遊戲場是在94年設立,已達年限且不符合衛福部106年新頒布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為維護孩童安全,原地新設遊戲場。 遊戲...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市府近期改善了不少市區人行道,舊城區也出現在轉角處的路口行人等候區,然而實際考察卻發現不少問題,有些 #完全不符合無障礙設計。 像是三民國小對面自由路人行道無障礙坡道離建築出入口過遠,全長約一百公尺僅頭尾有斜坡,其餘都是階梯,甚至階梯前還劃機車格,不只身障者及嬰幼兒家庭進出不便,甚至連一般人行走都有...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7-02 21:53:20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在 曾俊傑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9 13:40:03

工務部門質詢 市府推動五樓以下老舊公寓裝設電梯最高補助一百萬元政策,但申請案件卻是「零」!市議員曾俊傑今天(18日)質詢時表示,新北市與台北市政府都已經有成功案例,高雄市有必要加強宣導並設置專人輔導窗口,讓老年人可以搭乘電梯上下住處,落實高雄市成為高齡友善城市。 市議員曾俊傑說,高雄市的老年人口...

  •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在 李明賢 -阿賢之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7 08: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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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港成德國小之共融遊戲場》
    最近有南港成德國小家長反應「怎麼遊樂設施都拆了?」「溜滑梯不見了?」其實,這是教育局核撥經費打造的共融遊戲場(如下圖)。

    成德國小原本的遊戲場是在94年設立,已達年限且不符合衛福部106年新頒布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為維護孩童安全,原地新設遊戲場。

    遊戲場整修工程目前進度29%,(上半部)照片所呈現的是遊戲場的主鋼構部分,未來會再增加滑梯、吊橋及爬梯等遊具,預計10月完工),建築師設計圖(如下圖)。

    至於共融式遊樂場,主要是提供所有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戲空間,要具有無障礙環境、適合不同障別等特色。

    成德國小也是南港特色國小之一,鄰近成德市場,最近操場共融器材施工也受到許多家長關注。期待器材儘速完工,還給小朋友全新樂園。

    #台北市議員李明賢
    #關注交通也關注教育

  •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8 14: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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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樹木,是都市中的自然景觀,是綠色資源,可以防災、調節氣溫及淨化空氣,也健全了都市生態文化,更保存了人們共同的回憶。有著歷史文化的「特定樹木」,不僅具有保存價值,更是國人的公共財。

    政府為鼓勵護樹永續發展,在中央立有森林法,地方也紛紛制定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對於國防安全而言,軍營內林蔭濃密,除了美化景觀,更具有基地的掩蔽功能,但國防部在計畫修整景觀或整建老舊營區時,並未將永續環境的概念納入,導致各地營區接連傳出砍樹事件,凸顯國防部樹木保護意識已跟不上時代潮流。

    今年 3月及 6月,立法委員 陳椒華陸續接獲有關國防部管轄的區域,發生不當砍伐樹木陳情案件。陳椒華委員除了要求國防部依照承諾,在樹木修剪與管理方面符合相關法規外,也呼籲國防部全面盤點轄內既有樹木,依法進行受保護樹木提報,並在全台營區規劃整修時,以就地保留樹木,且不影響樹木存活為原則,進行工程規劃與施工。

    🔺5月初「 憲兵訓練中心砍樹案」才被開罰25萬元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憲兵訓練中心,1970年遷至現址也有50年以上歷史,營區內存有許多大樹枝葉濃密,無論是否符合珍貴樹木資格或屬於公有土地上樹木,皆受《新北市樹木保護條例》所規範。去年 8月因營區內大規模砍樹移除或斷頭修剪遭當地居民檢舉後,區公所現勘確認,5棵百年榕樹遭過度修剪,因為念在初犯,景觀處依法罰鍰3,000元。

    但今年 3月,時代力量再接獲當地居民陳情,憲兵訓練中心自去年被檢舉開罰後,仍有砍除或斷頭修剪樹木的情形,陳椒華委員為「憲兵訓練中心砍樹案」,在立法院質詢國防部部長,部長也認為不應該,並承諾一個月內擬出國防部的「樹木修剪及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規範報告」,將以中央及地方樹木修剪管理規範為依據。與此同時,再次面臨居民檢舉的憲兵訓練中心,景觀處依法現勘後,確認營區內有五個區域,樹木遭過度修剪甚至砍除,嚴重違反樹保自治條例開罰25萬元。沒想到 6月中,陳椒華委員又接獲桃園居民陳情,龍崗大操場旁的龍山營區也正在發生砍樹案件。

    🔺6月中「 龍山營區砍樹案」將影響上千棵老樹

    國防部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位於桃園市中壢區的龍山營區,創建至今已經有 50 年以上的歷史,在營區創建初期,為了增加營區隱蔽性與美化景觀,在總佔地 27公頃的營區內,共種植了數以千計的樹木,是美麗的綠意樹海,更是居民大型空氣清淨機。

    於今年 6 月中,陳椒華委員接獲當地居民陳情,計畫整建營區的「龍山營區新建工程」案,正大量砍除樹木並斷頭修剪,工程將直接 #影響1470棵老樹,如果斷頭修剪或施工過程維護不完全,營區內受影響的老樹將多達 #4205棵,不僅喪失軍事的安全隱蔽性,也嚴重破壞周圍景觀,影響當地居民空氣品質,龍山軍營緊鄰龍崗大操場側的綠色隧道,只剩下軍營佈滿刺網的圍牆,昔日的蓊鬱老樹僅剩斷枝殘葉。

    🔺應依照《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暫緩施工

    依《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對開發利用範圍內之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並提出保護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 而自治條例中擴大保護的「特定樹木」是指,樹齡逾50年以上老樹,樹冠投影面積達300平方公尺,符合胸徑及樹圍等相關標準之樹木,皆可列入審查程序,擴大受保護樹木可以提報的範圍。

    由國防部提供龍山營區的樹木相關資料,可以觀察到,營區內無論是就地保留、移植、已移除或即將移除的樹木,整體樹群都有五十年以上歷史,且營區內闊葉樹樹幹胸高直徑達80公分以上的樹,就有至少165棵,多項條件都明顯符合樹木保護條例「特定樹木」審查標準。我們相當支持龍山營區的整建,營區內軍舍已有50幾年的文資歷史,為活化建築,軍營宿舍的改建及辦公環境的改善很重要,但「龍山營區新建工程」共花費人民的納稅錢25億,應以不損害人民共有的綠色資產,做為整建最高原則,先提報樹木保護,再依法調整工程規劃。

    🔸希望軍方以不變更既有營區空間配置、歷史軍舍原地翻修、選擇無樹的裸露地建設這三個原則進行調整,才能把樹木移植、砍除的需求降到最低。最後,總結為以下四項訴求:

    一、立即提報區內受保護樹木

    二、舉辦現勘以現場確認樹木與後續建設規劃之關係

    三、以三原則檢討變更工程設計將對於樹木影響降到最低

    四、擬定施工樹木保護計畫確保根系不受傷

    【1470棵大樹將災殃,桃園中壢龍山營區護樹聯署】
    👉🏻連署網址:https://reurl.cc/lRDv9A

  •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7 22: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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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網友許難眠分享他在1995年6月27日拍到的「圓山大飯店」失火景象。當日上午11時左右,位於臺北劍潭山,1973年10月10日開幕的中國宮殿式建築「圓山大飯店」,因為屋頂會議廳施工不慎引發火災,火勢延燒3個小時才被撲滅,導致10樓至12樓幾乎全毀,幸好當時這三個樓層均無住客,不過陳設其中的許多珍貴古董(包括掛在總統套房的黃君璧山水畫)均付之一炬,造成難以彌補的文化損失;之後圓山大飯店進行全面性的整修,直至1998年竣工才於當年6月23日重新開幕。

    下面是當時新聞媒體的幾篇相關報導。

    第一篇:1995年6月27日《聯合晚報》第1版

    台北圓山飯店大火
    總統套房付之一炬 屋頂幾乎全被燒光
    疑施工不慎肇禍 風大溫高助長火勢
    已有3人受傷 下午一時前仍未控制

    【記者孔令琪、劉開元、江元慶/台北報導】常有重要外賓住宿及被政府指定舉辦國宴的圓山飯店,上午突然發生大火,大火是從上午10時59分許開始,由飯店12樓頂樓西北角屋頂換修工程處開始延燒。由於上午的風勢極大,氣溫又十分高,加上圓山飯店起火點達80公尺高,搶救困難,到下午一時為止,火勢都還未能完全控制,連遠在台北火車站附近的民眾都可以看到圓山飯店屋頂冒出的濃煙。空中警察隊也已在中午12時15分派出直升機支援。據了解,圓山大飯店十二樓的「總統套房」已經付之一炬。 中午為止,已知有一名在屋頂施工的工人張慶珍及兩名消防隊員受傷。據警方初步研判,火警可能是電焊工在焊燒鐵條施工時冒出火花濺及油布,引起瞬間燃燒。

    另外,把「總統競選辦公室」設在圓山大飯店六樓的民進黨前主席許信良,今天上午也在圓山飯店內和同僚商討競選策略,上午他得知飯店起火後,隨即在服務人員的指引下離開飯店,同行者還有民進黨前主席黃信介,他們都未受到火勢傷害。許信良離開飯店時,心有餘悸的說:「幸好競選總部設在六樓。」 據警方初步推斷,今天的大火發生的原因,是因為圓山飯店頂樓屋頂進行換修工程時,不慎引起火災。火勢發生時,只在屋頂西北角延燒,但由於風勢過大,不到半小時,整個飯店屋頂都已陷入一片火海。而飯店內也不時傳出陣陣爆炸聲,屋頂的琉璃瓦也已被大火燒得通紅。由於火勢實在太大,消防大隊雖然出動104輛消防車、救護車、雲梯車,並動員400多名消防人員進行灌救,但仍無法控制火勢。軍方也派出一百多名憲兵加入搶救行列。 消防大隊已決定,要把火勢控制在飯店十樓,因此,消防隊全力朝飯店十樓加強水柱灌救,希望能降低溫度。不過,到中午12時30分許,火勢已經延燒到十樓,熊熊的火舌不斷從十樓的窗口中冒出。

    消防大隊上午曾出動雲梯車噴水,不過,一方面因為起火點過高,再加上風勢、火勢過大,水壓又不足,因此,雲梯車無法貼近起火點噴水,而噴出的水柱又被大風吹成弧型,無法形成水線壓制火勢,更增加搶救困難。

    12時25分,消防大隊派出二十餘名消防隊員衝入十二樓的火場搶救,並搜索有無被困在飯店中的人員。

    第二篇:1995年6月27日《聯合晚報》第3版

    圓山飯店大火 雲梯搆不到
    陳水扁趕到現場指示全力救災
    消防分隊長被屋瓦砸傷
    圓山飯店逐層疏散房客

    【記者孔令琪、江元慶、劉開元 秦富珍/台北報導】消防署長王一飛中午趕到圓山飯店火場時,不禁望火興嘆。王一飛說,目前國內並沒有空中消防隊,因此,對於大樓起火,根本沒有辦法施救。他希望在未來三年內,消防署能成立空中消防隊,同時,各大樓也要完成自動灑水滅火設備。

    王一飛說,目前消防署所有雲梯車中,最高的高度只有65公尺,但以圓山飯店來說,起火點就高達80公尺,雲梯車根本沒有辦法灌救。 甚少在火警中出動的空中警察隊,今天中午12時15分也派出一架直升機前往圓山飯店火場監控整個火勢,並不斷以無線電和地面搶救人員連絡,指引消防人員救火方向。警方雖曾考慮使用滅火彈,但顧慮可能會造成更大的爆裂,因此最後並沒有使用。

    飯店內的工作人員和住宿旅客,都在引導人員的指引下離開飯店,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重大傷亡事件傳出,但台北市警大同消防分隊長廖大雅在火場被掉落的屋瓦砸傷,已送醫急救。

    至12時40分許,圓山飯店屋頂的部分屋瓦,已不堪過度燃燒,而碎裂成大小不同的塊狀,紛紛掉落地面,險象環生。消防大隊人員發現飯店10樓以上的外牆,被施工的鷹架包圍,搶救人員也擔心火勢過猛,會使得鷹架倒塌,正研究要如何撤除這些鷹架。

    12時45分,救災人員已經放棄10樓,而把阻火線向下撤到九樓。消防大隊不斷往九樓地板、天花板灑水,希望火勢不要再往下蔓延。 據了解,疑似引起火災的頂樓修復工程,是二個月前開始施工,原本預訂在10月月15日完工,不過,今天發生火災後,應該已經無法完工。

    警政署長顏世錫、消防署長王一飛、台北市長陳水扁、市警局局長黃丁燦、消防大隊長陳發身中午都陸續趕抵火場,指揮救災行動。

    圓山大飯店客房部主任陳璇中午表示,火災發生後他們動用全部員工逐樓逐層逐房疏散房客,結果共有130多人完全疏散離開,他保證無人受傷。

    中午12時5分許,有一位女房客向救災人員表示,她的朋友仍留在飯店內,警方與圓山大飯店成立指揮小組,再度逐樓逐房敲破房門及玻璃搜救,但並未發現有任何房客。

    【記者田炎欣╱台北報導】圓山總統套房在這次大火中全部燒毀,不僅是圓山飯店的損失,由於圓山飯店總統套房有甚多訪華的外國元首任過,這也是我國整個「外交歷史」的損失。

    一般的大飯店都會設有「總統套房」,代表著該飯店的「地位」,雖然大多數「備而不用」,卻有象徵等級意義。

    第三篇:1995年6月28日《聯合報》第1版

    台北圓山飯店大火
    樓頂三層燒毀四人受傷 疑為裝修電焊引燃巨災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台北市重要地標的圓山飯店,昨天上午近十一時發生大火,火勢自整建中的十二樓頂燒起,並在強勁的西南風助勢下,延燒至十樓,將極具歷史及文化特色的十二樓會議大廳及總統套房燒毀,並燒毀十一樓及十樓的宴會廳、套房。警方出動八十多輛消防車全力灌救,歷經三小時十分後才完全樸滅火勢,所幸只有三名消防隊員和一名工人受傷。

    大火的起因,警方勘查火場後初步認為,起火點在飯店十二樓西側樓頂的龍頭飛簷下方,可能是裝修頂樓工程的工人在使用電焊時,不慎引燃新鋪的防水柏油紙及油毛氈,而引發火災。

    起火時,正有鐵工張慶珍、高世宗、游林達等三人在現場附近用乙炔切割鐵板及焊接鐵絲網,轄區台北市警中山分局懷疑他們施工不慎引起大火,決定先將他們三人列為嫌疑人調查,並將再追查其他可能的涉案人員。

    警方說,昨天被燒毀的十二樓,設有總統套房、會議大廳。其中總統套房內裝潢古典豪華,布置有很多骨董和名人墨寶,是二十多年來訪華的外國元首、貴賓最愛的休憩地。而會議大廳也極具中華文化特色,經常作為接待各國貴賓及舉行國際會議的場所。十一樓則有兩個會議及宴會廳、十樓東半部是套房,西半部是夜總會、酒吧和廚房。

    火警發生時,十二樓總統套房和十樓的套房都沒有住客;住在其他樓層的一百三十多名中外旅客,經飯店人員緊急疏散,都安然無恙。

    由於起火的樓頂外正在裝修,布滿了防水油毛氈及柏油紙,再加上強勁的西南風助勢,火勢初起就相當猛烈,並迅速從十二樓往下蔓延到十樓,一時汙黑的濃煙沖天,十多公里內都可以看見。許多開車行經周邊地區的民眾,圍在中山北路、承德路、北安路、民族東、西路等處觀看大火,使得附近交通嚴重壅塞,直到傍晚才紓解。

    消防大隊出動八十八輛消防車及救護車和三百三十六人前往灌救,採取「內外夾攻」的策略,除了用雲梯車自外面向樓頂噴水外,還從飯店內部布水線到火場灌救,不過,由於現場都是易燃物,外面風勢又大,雲梯車噴出的水柱,經常被強風吹歪,致消防人員遲遲無法控制火勢。

    台北市消防大隊人員雖然曾向空軍總部申請直升機支援救火,但經半小時聯繫,空軍方面表示無力支援救火。消大改向空中警察隊申請支援,但空警也無救火設備,只能派直升機載觀測人員到現場,協助觀察火勢,提供救火方向。大火燒了三個多小時,於下午二時十一分才完全撲滅。

    昨天共有三名消防隊員及一名鐵工受傷。其中台北市消防大隊大同分隊長廖大雅被掉落的瓦片砸裂額頭,另二名消警陳竹林、謝宗智分別被燒傷及割傷,經送馬偕醫院急救後已無大礙;鐵工張慶珍則在幫忙救火時,被水管接頭撞傷臉。

    第四篇:1995年6月28日《經濟日報》第3版

    台北 圓山飯店大火 頂樓三層全毀
    電焊工人修繕屋頂不慎肇禍
    三人受傷 財物損失仍在估算

    【記者林維娟報導】台灣圓山飯店昨(27)日發生大火,飯店10樓至12樓幾乎全毀,三位人員受傷,財物損失正在清理估算中。

    圓山飯店歷史悠久,57年被財星雜誌選為世界十大飯店之一,曾是亞洲最大的飯店。

    圓山飯店大火後,只剩下金龍、麒麟兩廳106間住房及一個餐廳對外營業,全面恢復營業的日期無法預料。原本外交部安排住宿圓山飯店的國賓已緊急轉往福華、來來飯店,喜宴、餐飲訂席則轉往就在圓山飯店旁邊的台灣省敦睦聯誼會。

    圓山飯店副理李坤章表示,圓山飯店於41年成立,62年改建成新廈後營業至今20多年,許多設備必須更新,因此編列了一億多元翻修飯店屋頂。承包商昨天在屋頂做防水處理、鋪油毛氈。消防隊人員說,昨天上午10時59分,工人在電焊時不慎引起火災,由於使用易燃的材質,加上風勢助燃,大火延燒約三小時,消防大隊於下午2時7分控制火勢,2時11分撲滅大火,但已造成三個樓層幾乎全毀,以及位於12樓的總統套房、大會廳所有設備付之一炬。

    飯店客房部主任陳璇表示,客房部所有旅客都安全撤離,由於昨天住房率約四成,房客估計約有三百多人,火警後已在飯店服務人員的引導下迅速逃離現場。飯店並將客人安排到旁邊的台灣省敦睦聯誼會用餐,如果有客人提出財物損失(泡水或不見)的要求,飯店將給予補償;設於六樓的民進黨籍許信良競選總統辦公室未受到波及。

    李坤章說,飯店已投保火險十億元,由中央、台灣產物、中國航聯等保險公司聯合承保,所以估計飯店因火災損失的財物不大,不過由於飯店的陳設頗多名貴的骨董、圖畫及磁器,價值不菲,多年收藏付之一炬,將是飯店難以彌補的損失,例如掛於總統套房內的黃君璧山水畫已經燬損。由於起火的原因為承包商所引起,圓山飯店還可依約要求承造商賠償相關財務損失。

    目前原本計劃近期內住宿圓山飯店的客人,外交部預訂的國賓已多遷往福華、來來飯店,許多日本客人則轉往晶華、西華或遠東、凱悅;餐飲生意則臨時由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承接,部分則轉往附近的餐廳或飯店;不願轉移的客人,可以在不受火災影響的金龍廳、麒麟廳住宿或用餐。

    第五篇:1995年6月28日《民生報》第18版

    大火之前 已有數次零星小火
    施工中未能注意消防安全 致釀巨禍

    【記者鄭朝陽報導】圓山飯店員工指出,昨天的大火並非偶然,日前在屋頂琉璃瓦的修建工程中,就曾發生幾次零星小火,幸好施工人員及時發現立即撲滅,沒想到昨天卻釀成大禍。

    飯店員工表示,今年二月十五日展開的十一、十二樓屋頂琉璃瓦整修工程,是將使用二十餘年的琉璃瓦全部換新,由於逐漸逼近七、八月的颱風季節,加上最近天氣十分炎熱,工人有趕工的壓力,時間愈趕,施工就愈容易疏忽,日前就曾因為電銲固定琉璃瓦下的鋼架,造成零星的小火災,但因火勢不大,立即由施工人員撲滅。

    這名員工坦言,飯店本身有管理組織,對於屋頂整建工程的施工安全不過問,對這些零星小火的現象也沒有加以督導;至於承包商,也沒有特別注意施工的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人員隨身攜帶滅火器具,或將保麗龍、紙板、帆布等易燃物品另外放置,隔絕火源,在毫無防範的情況下,才造成這場無情的大火。

    根據施工人員指出,圓山飯店的屋頂是以鋼架搭建成斜屋頂狀,鋼架上方覆蓋水泥及木板,琉璃瓦就固定在木板上方,昨天的火勢持續數小時,除了風助火勢以外,屋頂兩側以紅槐、櫸木等上等木材搭建的飛簷,也因為燃燒速度快、持續力久,使得火勢一直無法有效控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工程組長周智中指出,國內正面對兩種難以對付的火災威脅,一是高層建築的大火,另一是施工中的火災。依照美國、日本等國家的規定,營建工地等作業場所都有施工作業準則要求每二至三百平方公尺的範圍內,必須有幾具滅火器,作業機具與木板、保麗龍等易燃物品也有一定的放置規定,這類屬於施工安全衛生的要求,國內至今尚無規範可供施工者遵循。

    周智中表示,施工中火災經常是因電銲所引起,高雄長谷世貿大樓就是國內第一個因此失火的高層大樓,建研所的五年防火計畫中,已針對這項需求著手訂定規範,他建議營造業者應重視施工中火災的破壞力,及早教育營造工人做好防火的準備。

    第六篇:1995年6月28日《聯合晚報》第3版

    員工看她起高樓,看她樓燒了
    時代在變,奈何她未變
    但近千位員工奮力投入復建工作
    期待鳳凰浴火重生。

    【記者邵冰如/台北報導】圓山飯店成立已經43年,在華麗輝煌的的中式傳統外表下,據員工指出,圓山內部其實有著更傳統的管理文化,也就是「威權」,早年在蔣夫人和孔二小姐還全權管理圓山時,飯店裡就瀰漫著一股「宮廷」氣息,負責執行的中層主管,重要的工作不是飯店的管理和營運,而是全力配合「主子」,打點「主子」對飯店的各種意見和要求,誰的「配合度」高,誰就可以得寵,在飯店裡呼風喚雨。

    對於那個時代,圓山還有過很多傳言,包括圓山的員工要定期到官邸服務、員工要報告最近在圓山看到的各種政壇動態、圓山的「官邸派」和「非官邸派」人馬(指經國先生用的人)彼此較勁、員工宿舍和餐廳有如豬舍⋯⋯等等。圓山一些資深員工直到現在提起這些事情,還忍不住喟嘆,「簡直就像電影裡的清宮殘夢」。

    隨著台灣政治生態的改變,雖然當年那些特殊的決策階層已漸漸淡出圓山,然而在員工眼裡,威權的管理傳統卻仍如圓山四十年不變的雕樑畫棟,成了揮不去的夢魘。圓山工會指出,圓山的中高層主管,還是「當年那些人」,迄今都已高齡七、八十歲,而且在內部管理上,還是不改當年,言必稱「總經理」(指孔二小姐)或「老夫人」,前年圓山工會與資方發生勞資爭議時,還曾有女服務生出面控訴某部門一位80歲的「總管」,多年來要求她們為他洗衣、燒飯,甚至捶腿按摩。

    對圓山五百多位工會會員而言,他們最渴望的莫過於管理階層換血,以企業化的方式重新整頓、經營這個他們又愛又痛的「宮殿」。但工會表示,從七年前工會成立至今,員工一次次發出改革呼聲都得不到具體回應,某些高齡又高層的主管,到現在還不肯出來給員工一點希望。

    不論圓山未來如何,圓山的925位員工,從昨天下午起,已全力投入瓦爍殘垣,準備重新整頓圓山,誠如一位工會幹部所言「不管未來怎麼樣,只要圓山飯店還營業一天,我們就得讓它漂漂亮亮的開一天」。

  •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1-26 11:22:59

    市府近期改善了不少市區人行道,舊城區也出現在轉角處的路口行人等候區,然而實際考察卻發現不少問題,有些 #完全不符合無障礙設計。
    像是三民國小對面自由路人行道無障礙坡道離建築出入口過遠,全長約一百公尺僅頭尾有斜坡,其餘都是階梯,甚至階梯前還劃機車格,不只身障者及嬰幼兒家庭進出不便,甚至連一般人行走都有困難,且有一側坡道被電箱阻擋,淨寬度僅 60 公分,根本不符合相關設置規範。
    位於東門街及中央路新設之路口行人等候區,同樣有號誌燈桿及電箱阻礙通行問題,且坡面傾斜多達約 5 度,彷彿在測試行人的平衡感。
    我認為市府應全面審視、修正人行設施工程設計,最優先考量身障者、嬰幼兒家庭的無障礙需求,並確保人行淨空達 1.5 公尺。騎樓順平都要求市民保持騎樓 2 公尺淨空給行人通行,沒理由政府自己蓋的人行道寬度更窄。
    另外,如路口設置高差屏障設施會產生其他問題(例如上述的詭異斜坡),應選擇其他方式來保障行人,如護欄、車阻、緣石等,才不會讓原本的美意,最後卻造成行人的不便。
    既然稱作人行設施,就應該以行人權益為優先,其他的需求次之才對。
    #第十屆第四次定期會單位業務質詢
    #人本交通 #無障礙設計 #人行道改善

  •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6-19 23:42:24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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