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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起造人 在 張哲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下面新聞刊登於1992年4月16日《聯合報》第14版:
住戶代表向政院市府陳情
中華商場用地 不該登記為市有
【記者馮金珩╱台北報導】台北市中華商場住戶代表李玉修(李國修之兄)等人日前向行政院、市政府等單位陳情,指市政府處理中華商場拆遷等問題,不依法理程序處理,他們認為中華商場用地,市府不該登記為市有,他們希望就地改建大樓。
李玉修陳情說,中華商場基地,原屬交通水利用地,依交通水利用地的規定,應可免予編號登記,因此中華商場現有基地,在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廿日以前都是未登錄地,但市政府卻在八月廿日那天,將中華商場基地登記市府所有。李玉修等人認為中華商場用地,是一千六百餘住戶,從三十七年陸續來台北時所占有至今,依民法七百七十六條及七百七十八條規定,應由住戶取得土地所有權才合理。
而中華商場建物,台北市政府曾於七十六年九月廿四日公告,準備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但遭住戶在限期內提出異議,才逼使市政府撤銷該項保存登記作業,住戶說,中華商場建物產權並非市政所有。中華商場拆遷仍有許許多多細節法理問題待澄清,中華商場全體住戶希望市政府與住戶溝通,這些住戶要求就地重建大樓,才能真正繁榮台北西區。
財政局說,中華商場用地原是交通水利用地,依水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免編號登記,故原先市府未辦所有權登記,五十二年為配合中華商場存在的事實,都市計畫將中華路縮小,該基地列為「整建中華商場用地」,六十六年地籍重測將該基編定地號,七十四年八月廿日登記所有權為市府所有。中華商場建物疑義之事,財政局說,依「整建契約書」原住戶有預繳廿年租金之義務,依契約規定市府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從交付租金之物權行為完成之後,租金即為市府所有,市府亦是該建物原始起造人,中華商場已決定改為地下商場,因此,市府不會同意原地重建大樓。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起造人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分享大律師的好文給大家。
你家的外牆是誰的,你知道嗎?
猜猜是不是這樣:
當你想在外牆掛招牌時、設置廣告時,你說,我家外牆當然是我的,所以我高興掛什麼就掛什麼。
當你家外牆滲漏時,你說,聽說公寓大廈條例規定外牆屬於管委會的,所以管委會應該來修理,對嗎?
那麼,當大樓外牆磁磚脫落砸傷路人,責任又要算誰的呢?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牆』的問題。
首先,你家的外牆就是屬於你家的,大家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三項的規定: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就是這裡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既然是屬於你家的,修繕的責任就在你身上,包括磁磚掉落、漏水等問題,造成損害當然就是你的責任,甚至有刑事過失傷害的問題。
即然是你家的,是不是愛掛什麼招牌就掛什麼招牌?
我們再看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四十九條規定,有上列行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廣告物、鐵窗的相關規法令則是可以參考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結論是責任要你扛,但管理設置就卻要聽管委會的,很難想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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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起造人 在 劉崇顯 科技思維x在地青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反觀新竹市?]
重點條文:
「9月1日起起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意即自9/1後的新建案都需要有「無違建證明」才能做買賣或任何產權轉移的手續,如此一來可以預期新增違建的數量能有效受到限制。
相較於柯文哲市長再度做出了對處理違建的突破,反觀林市長自三月底在議會通過「新竹市違建拆除收費條例」後,便沒有任何對於違建處理的積極作為,更別提這個存有「執法漏洞」的違建條例至今仍未公告實施。
林市長在競選期間常依附著柯p市長的站台魅力,且如今其師傅柯建銘也採取和林市長當初一樣的選舉策略,但林市長卻好像未學習到柯p幹練的行政效率,監督團呼籲林市長若想要擺脫市民對於建商背景的質疑,就好好正面去處理違建的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