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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建物使用執照申請流程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171的網紅劉康彥(小白)新竹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從就任議員以來,新竹市舊城區的民宿一直是我高度關心的議題,去年我在市政總質詢中,建請市政府儘速落實劃設新竹市的「具人文及歷史風貌區域」,讓舊城區民宿有法可據,這項建議在市長支持下,也在去年年底完成。 劃設至今已一年過去,舊城區仍然只有一間民宿,這一年當中,其實有不少想經營民宿的朋友努力過,但許多都...
建物使用執照申請流程 在 劉康彥(小白)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就任議員以來,新竹市舊城區的民宿一直是我高度關心的議題,去年我在市政總質詢中,建請市政府儘速落實劃設新竹市的「具人文及歷史風貌區域」,讓舊城區民宿有法可據,這項建議在市長支持下,也在去年年底完成。
劃設至今已一年過去,舊城區仍然只有一間民宿,這一年當中,其實有不少想經營民宿的朋友努力過,但許多都卡在「尋屋困難」這一關。
根據法規,開設民宿時,經營者需要準備房屋的「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使用執照」相對單純,在民國60年《建築法》修正通過後,所有的房屋要有建築及使用執照。
而「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指的是民國45年,新竹市實施都市計畫前,當時的房子並沒有使用執照,但這些房子可透過稅籍資料、建物保存登記等申請作為民宿。
而介於民國45至60年之間的房子,其取得「使用執照」的法源依據便相對混亂,恰巧新竹舊城區有許多房子就是在這段時間內落成,數年過去,也衍生增建、違建的問題。
在這點上,市府的立場一視同仁,#無論是做民宿或任何用途就應該有使用執照才是合法房屋,但也連帶造成業者「尋屋困難」的情況。或許可以參考桃園市政府的作法。
桃園在大溪推動舊城民宿時,委託在地團體「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協助調查老城區內 #民眾申設意願,以及 #土地建物現況,讓有意經營民宿的業者能掌握明確的清單,知道有哪些物件可做為民宿申請。
他們也透過 #舉辦法規說明會、#民宿經營的輔導課程,讓屋主、經營者,都能更明確知道民宿相關法規及經營knowhow。最重要的是,他們成立了「 #民宿設立諮詢中心」,週一到周日不間斷提供諮詢。
針對這個議題,我希望市府能組成跨局處小組,以單一窗口的方式:
#協助判斷屋況 、
#輔導設立流程、
或委由民間單位
#盤點舊城區房屋與土地狀況 、
#協助輔導民宿申請、
#與在地民眾說明溝通。
當初新竹市決定開放舊城區民宿合法化時,有三個主要目標:
#提供不同住宿的旅遊需求、
#舊城區及老屋活化、
#鼓勵青年返鄉創業。
我們需要市政府更明確、主動的輔導機制,才能真正實現以上三個目標,為新竹市舊城區帶來更細緻、更有文化底蘊的觀光旅宿資源。
#圖為舊城區第一間民宿或者風旅開幕
建物使用執照申請流程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軍事主題園區整合型計畫之前,給中央與地方的建議書|
今日稍早森堡與團隊協同金門戰地史蹟學會與金大相關研究成員出席國家公園召開的「金門縣軍事主題園區整合型計畫第2次籌備會議」,我們依據上週討論內容,提供建議如下,建請中央與地方通力合作,一起突破金馬地區戰役史蹟的保存與活化僵局。
✳️ 金門戰地史蹟學會暨董森堡服務團隊建議:
一、 建立完整的戰地史蹟(含軟硬體)調查與評估體制與調查辦法,釐清重要性及保護級別、保護順序。
二、 由中央單位推動制定《金馬地區戰地史化資源處理辦法》,讓文史及建築保存有一定依據與法源。
三、 由地方單位立定《戰地史蹟保存自治條例》,明定土地交換、容積轉移或設定地上權等獎勵與保護政策,並協助取得水電建照等資源,已知目前私有土地上若有建物所衍生的稅金皆為地方稅,協助其減免稅金及營利使用,將有助於民眾留存具有歷史價值之建物。
四、 文物方面,軍方軍史文物保存(史政局)應與文化單位(國史館或文化部)接軌,將資料統一釋出至文化單位,並於金門設置具制度化、規模化之陳展與資料調閱中心,簡化檢索相關文史文件之流程,除了可以讓民眾更容易了解過去的戰史,亦可效仿柏林軍事博物館,發展為另一項金馬觀光財。
五、 由內政部(土地管理)成立專責小負責聯繫溝通,跨部會溝通財政部(國有財產撥交)、文化部(文資保存)、國防部(營產與裝備文物轉移)、金門縣政府、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營區活化與保存)等相關事務。
六、 國防部下轄金、馬防衛指揮部等離島單位在釋出營區、裝備、工事、文史資料應先經評定是否現地留存,避免再度發生裝備拆除支解、文件水銷、火銷之狀況。
七、 國有財產署在索回公地卻是以「素地歸還」為準則,該法源為91年財政部之行政命令,現文化資產保存意識抬頭,應有修正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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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戰地史蹟保存目前最大難題在於沒有合宜法令的妥適保護,以及各單位缺乏橫向聯繫機制,以致於多頭馬車、各走各路,其中金門還曾發生過多起公共工程破壞戰地史蹟的狀況,民間團體在求援無門的狀況下,只能投書中央單位陳情,或是透過媒體報導反應,搶救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
金門過去因位處兩岸對峙前線,島上留下各式的碉堡坑道、營區工事與海防據點等建築體,這些早年軍方留下的遺跡,現今轉化為金門地區的觀光資源。根據金門縣政府進行的調查,金門最熱門的十大觀光景點,包括翟山坑道、莒光樓、太武山等地,其中就有七處即是戰地史蹟,或是與軍方軍史有關係聯結。
但是,早年軍方駐防金門強佔民地,衍生不少的軍民糾紛與土地問題。基於法律權益的保護以及情理上虧欠,近年來軍方大力推動還地於民的政策,大量的軍事用地釋回民間,在沒有配套措施的狀況下,金門戰地史蹟的保存與觀光資源的留用因此面臨重大衝擊。尤其軍方土地的釋出又牽涉國防部、財政部、文化部、金門縣政府、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及金門百姓,其處理程序上更顯棘手困擾。
按照目前的處理程序,軍方在釋出營區土地(含公私有地)需先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金門縣政府及相關權益人通報,並透過公告讓符合購回資格的民眾取回土地。接著再由縣府評價營區是否適合撥用為縣產。但國有財產署在索回公地卻是以「素地歸還」為準則,由軍方發包敲除營區建物,因此有公有地上的建築幾乎無法獲得適當保存。而民眾的私有地上的珍貴歷史建物,在缺乏完整基礎調查與對戰史戰蹟的認知,以及無法申請水電建照,再整修轉型成為具有利用價值建物等難題下,除非經過專業的提醒與勸阻,百姓一般亦無留用的觀念,最後縣府在公有有土地交雜的問題困擾下,多數選擇消極性的放棄撥用。
此外,金馬戰地史蹟更缺乏一部專有法令的限制保護與獎助鼓勵,例如民眾私有土地上如有珍貴軍事遺產或建築,是否可利用原營區撥用下來的公有地進行交換處置?公部門是否可以租用私人土地?或是交換容積獎勵補償?協助修復私有地上建築再設定地上權公有化?抑或是藉由不同的認證協助取得建築執照與水電設備的牽設?讓民眾更有意願保留軍事建築,以利後續公部門接手,維持原有營區的完整性,營造更完備的歷史空間價值。
再者,由於軍方獨立封閉的系統體制,許多軍事文史資料在部隊移防時散佚消失,或是受限於保密條件的規定,也讓諸多文史考證與資料開放更形困難。國防部史政局與國史館現今亦無平行對等的資料交接,更容易讓營區活化成為只有工程、沒有故事,落入空有軀殼、沒有靈魂的經營困境。
個人除了在議會提案要求縣府相關部門制定「金門戰地史蹟保存自治條例」。也特別提出建議,金門、馬祖的位處兩岸對峙時期最前線地理區位,與南北韓板門店、東西德柏林為世界三大冷戰點,島上的戰備軍事建築等文物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在地方單位推動金門戰地史蹟保存自治條例的當下,中央單位或許可以參酌文資法下的《原住民文化資產處理辦法》,制定《金馬地區戰地文化資產處理辦法》,讓軍方的營區工事、武器裝備、文史資料、照片圖集有保存的依據。
如前文所言,戰地史蹟的留存保護以及營區撥用程序橫跨多個中央單位與行政機關,成立橫向溝通、考證蒐查的專責小組有其必要性存在,透過專責小組的聯繫協調,俾能使作業流程事半功倍,未來並藉由系統性的文史資料建置與解密檔案公開,豐富戰地史蹟的內容,為戰地觀光營造永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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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 Tsai Ing-wen
蘇貞昌
國防部發言人
內政部
文化部
中華民國財政部
躍動金門-楊鎮浯
陳玉珍 珍愛金門
金門國家公園粉絲頁
建物使用執照申請流程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文末贈書喔!)人很好並不好。給人方便,要保留原則,善良有界限,才不會讓人得寸進尺、予取予求。
之前老媽的朋友張阿姨買了間預售屋,當初建商跟她說,在開工後365個工作天內會完工,雙方也說好用建商取得使用執照日當作完工日。結果到了約定好的驗屋日,張阿姨高高興興地跑去看她用大半生積蓄買下的房子,發現建商不但還沒接通水電、瓦斯,契約書內說好的公設也都還沒建造完成。
其實這個建商之前跟張阿姨小有交情,所以張阿姨本來想說,大家溝通一下就好不要鬧僵了,沒想到她的建商朋友拖了又拖,還是不給個確切的可入住日期,原先張阿姨是基於認識的人可以信賴,所以即使簽約當下,我們一直勸她要多考慮,最好找品牌大、有歷史資歷的建商買,畢竟預售屋還沒蓋好,就要付一大筆錢給人家,風險其實相當大,但她想說,既然都要買,就跟朋友捧場,相交一場怎麼都好說話。
張阿姨的心情我懂,我自己也有這種江湖性格,東西貴一點也情願跟自己的朋友買,只是也踩過幾次洞,出了差錯到底該不該翻臉就很為難,而且還有朋友拖單先拖我的,可能想說朋友間不會計較,或是覺得你人好不會找他麻煩,到最後明明自己在律師事務所工作,反而還常吃虧,所以後來才體會到人好根本一點都不好,即使是朋友間做生意,還是要把契約訂清楚,醜話講在前頭,不然賠了朋友又折金,真不知道是為哪樁?
張阿姨一開始也是這樣,建商朋友摸摸頭,她就想說反正也不急著住,就讓他慢工出細活,結果幾個月過去了,才知道一堆買主都已經集結要告他了,建商朋友根本財務就有問題。
張阿姨氣憤不已,就來問大律師,建商朋友未在約定期限內完工,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是不是可以要求他給付遲延完工的違約金?
「目前不動產買賣的確多數會約定以建商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作為『完工』認定,比較不會有爭議,這是考量依法必須要取得使用執照,建商才能進行申請水電、瓦斯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等後續流程,也是足以構成建物所有權及可以使用之基本要件。所以依照契約約定,只要建商完成房屋主要構造及設備,經主管機關查驗並核發使用執照,即使水電、公設景觀等尚未裝設好,仍然認為算完工了喔!」大律師這席話我可以預想到張阿姨肯定會跳起來。
「那我住進去不用喝水,不能用電,是要去當鬼喔!」果然!張阿姨一直是這種直來直往的豪爽性格。
「你的狀況,一般法院都認為這只是建商後續修復瑕疵的問題,並非尚未完工,所以無法請求延遲完工的違約金,但可以以瑕疵要求建商修復或是減價等,或是因為這樣無法住進去多支出的房租,阿姨千萬不要傻傻的住進去當鬼喔!哈哈!」痾………我覺得張阿姨應該覺得一點都不好笑。
最近房價下修,我自己身旁有不少單身女性朋友都在看房子,我也提醒她們買賣契約要看清楚,如果買的是預售屋,雖然『完工』的認定多數是約定取得使用執照,但還是可以就驗屋時的使用狀態做個約定,以免得像張阿姨得住進去當鬼。
還有,就算跟朋友捧場做生意,有些事情還是要先講清楚,寫明白,人好跟善良,不是拿來被出賣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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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3,截止日期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