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幫助詐欺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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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刑法 在 青青?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17 10:38:16

前幾天發的JKF文我想表達幾個訴求 我想我應該寫的非常清楚且淺顯易懂 1.我希望公司或個人針對「不實」新聞及內容向大眾解釋是否為失誤所為並針對此事向大眾致歉。 2.我希望公司或個人針對「不法」勞雇關係且已構成詐欺之內容向大眾道歉。 發文事後我有收到JKF經紀人Eason 的「關切」。但我個人認為 ...

  • 幫助詐欺刑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1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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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幫助詐欺刑法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7 11: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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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帳戶怎麼辦?---回顧2020.7.20發布的貼文>

    大法庭在109年12月16日對於出借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行為是否屬於一般洗錢罪做出了宣示:

    1.不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的洗錢行為,不會成立一般洗錢罪的正犯。

    2.如果提供者主觀上對於「該銀行帳戶提供後有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這件事有所認識的話(實務上有很大的機會會推定有所認識),仍然會成立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結論:千萬不要為了貪小便宜而出借銀行帳戶!!

    司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341426-62a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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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幫助詐欺刑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1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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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心!當車手與人頭的法律責任可是很重滴】

    近來詐騙案頻傳,為了躲避追查,詐騙集團找了車手去提領騙來的錢、或是透過人頭帳戶匯入贓款。車手與人頭為了賺取零花,也不明是非地接下了任務,等到被警察抓而成了代罪羔羊,那到底車手與人頭會有怎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關於車手的法律責任
    車手是指那些負責跑腿把錢從帳戶裡提領出來的人,而法院對於這種車手的態度,其實是相當嚴厲的,有很高的機率會認為這種車手與那些背後負責策畫詐騙計畫的人有相同的責任 ,也就是同樣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責任。且因為這樣的詐欺犯罪很容易以組織的型態呈現,還會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論以加重詐欺,甚至會觸犯組織犯罪條例以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這些都是刑事責任的。

    🎸關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法律責任
    至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情況,法院有可能認為這些人有幫助詐欺的行為,同樣也有刑責。而這種幫助行為責任的認定相當寬鬆,不只是故意提供帳戶、甚至是遺失存摺、金融卡而未辦理掛失,法院也有可能認定是有刑責的,所以如果有帳戶遺失的狀況便要趕快去相關單位掛失。

    🎸其他可能會有詐欺刑責的行為
    可能因為在台灣詐騙的行為非常猖獗,法院對於詐欺罪相關行為的態度都非常嚴格,甚至連為詐騙集團處理伙食、煮飯,都可能被認定是幫助詐欺的行為而有相關責任 (理由是為了讓詐騙集團成員不會為了伙食分心),可見很容易就會有相關責任,大家要小心。

    🎸結論
    雖說刑事詐欺罪不一定容易成罪,但如果認定成立詐欺罪,法院對手段、行為態樣的認定上卻又十分寬廣,任何沾到邊的行為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是詐欺手段的一部分而有相關責任。所以大家只要察覺到自己的行為跟詐欺有點關係、或是你的朋友在做疑似詐欺的行為而尋求你的幫助時,都要特別留意,以免自己成為了詐欺犯而惹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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