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親愛媒體朋友們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抗議市公所擺爛,沒作為,草菅人命」 採訪通知於2019年9月11日(星期三) 上午10:00 假屏東市公所舉行。 說明: 一. 有關於屏東市清溪里建國路332巷 (前進段295地號)現行道路上擅自建築阻礙物乙案, 市...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

  • 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11 09:46:12
    有 43 人按讚

    親愛媒體朋友們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抗議市公所擺爛,沒作為,草菅人命」
    採訪通知於2019年9月11日(星期三) 上午10:00
    假屏東市公所舉行。

    說明:
    一. 有關於屏東市清溪里建國路332巷 (前進段295地號)現行道路上擅自建築阻礙物乙案, 市公所請求於108年6
    月3日前至行清除 。
    二.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
    61號判決辦理。
    三.旨案擅自建築道路已違反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
    屏東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
    目前障礙物未移除,逾期未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由市公所
    所逕為拆除,路權為市公所,但是目前是公所一直沒作為。

  • 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0-30 08:27:11

    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