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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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56的網紅蔡武宏-鎮港青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高雄市前鎮區路面改善工程🚧 ➡️施工日期:11/27(三) ~ 12/2(一) 上午8時~下午8時 ➡️施工路段: 時代大道(0K+035~0K+215) . 為改善高雄市道路通行品質,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將於11月27日至12月2日進行時代大道(0K+035~0K+215)路面改善...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5的網紅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12/2)議程如下: 一、報告及討論事項 (一)各委員會審查一般議案經過報告 (二)審議一般議案 (三)上次會未決議案 三讀議案二~三讀會 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財甲11號) (四)今年花生價格低迷緣由與因應對策報告及討論 (五)「斗六市區鐵路立體化可行性研究」報...

  • 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 在 蔡武宏-鎮港青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1-28 1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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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前鎮區路面改善工程🚧

    ➡️施工日期:11/27(三) ~ 12/2(一) 上午8時~下午8時

    ➡️施工路段:
    時代大道(0K+035~0K+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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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改善高雄市道路通行品質,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將於11月27日至12月2日進行時代大道(0K+035~0K+215)路面改善。施工時段為上午8時至晚上8時。另為顧及工程品質,刨鋪後均依施工規範封閉養護6小時以上或溫度降低至50°C以下始開放通車,確保道路使用壽命及品質,如遇天候不佳,將順延一天進場施工。

    養工處表示,道路施工將避開市民上下班時段,以減少影響交通。施工期間將封閉工區車道並於現場安排義交,引導車輛通行及維持交通秩序,請駕駛車輛行經施工路段時,請注意施工警示標誌並減速慢行。另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28條「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施工期間工區內禁止停放車輛,若未即時移動車輛,將代為移置至安全處。又依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緣石,不得破壞或設置便利車輛出入之設施。」為維護公共利益、提昇道路品質,本處辦理道路鋪面改善工程時,將一併處理兩側私設斜坡道,若未自行移除者,本處將於施工時予以打除,如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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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鎮區路面改善工程
    #施工期間行經相關路段請放慢速度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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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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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 在 蔡武宏-鎮港青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28 10:02:43
    有 80 人按讚

    🚧高雄市前鎮區路面改善工程🚧

    ➡️施工日期:11/27(三) ~ 12/2(一) 上午8時~下午8時

    ➡️施工路段:
    時代大道(0K+035~0K+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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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改善高雄市道路通行品質,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將於11月27日至12月2日進行時代大道(0K+035~0K+215)路面改善。施工時段為上午8時至晚上8時。另為顧及工程品質,刨鋪後均依施工規範封閉養護6小時以上或溫度降低至50°C以下始開放通車,確保道路使用壽命及品質,如遇天候不佳,將順延一天進場施工。

    養工處表示,道路施工將避開市民上下班時段,以減少影響交通。施工期間將封閉工區車道並於現場安排義交,引導車輛通行及維持交通秩序,請駕駛車輛行經施工路段時,請注意施工警示標誌並減速慢行。另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28條「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施工期間工區內禁止停放車輛,若未即時移動車輛,將代為移置至安全處。又依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緣石,不得破壞或設置便利車輛出入之設施。」為維護公共利益、提昇道路品質,本處辦理道路鋪面改善工程時,將一併處理兩側私設斜坡道,若未自行移除者,本處將於施工時予以打除,如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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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鎮區路面改善工程
    #施工期間行經相關路段請放慢速度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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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 在 台中市議員 張滄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5-26 16: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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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里區建商濫挖水溝 建設局將向建商開罰4萬元
    有媒體報導有建商在大里區濫挖水溝,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表示七天內恢復就不罰。建設局說明,這是因為會勘後再次研議,變更使用法條,決定向建商開罰4萬元,並要求7天內復原改善,否則將繼續開罰。
    市議員張滄沂25日邀集建設局及相關單位至大里區新仁三街現場會勘,發現允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雖經合法申請建築執照,卻未經許可擅自破壞道路側溝頂版,已影響側溝排水效能及通行安全,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及都市防災;建設局同仁現場判斷應用道路管理自治條例48條,因此僅要求7天內改善復原完成,若限期內未改善將開罰。
    但當日會勘結束後,建設局再次研議,認為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較不周延,改以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及第33條,直接向建商開罰4萬元罰款,並要求於7天內改善復原完成,若逾期未改善將再處罰。
    張議員建議建設局應研議檢討該自治條例的合理性;建設局表示,對於目前法規不周延之處,將評估參考各方意見進一步推動修法,以符合台中市管理需要。〔市府新聞稿〕

  • 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2-02 15:16:45

    🔶今日(12/2)議程如下:

    一、報告及討論事項

    (一)各委員會審查一般議案經過報告
    (二)審議一般議案
    (三)上次會未決議案

    三讀議案二~三讀會
    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財甲11號)

    (四)今年花生價格低迷緣由與因應對策報告及討論
    (五)「斗六市區鐵路立體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討論
    (六)上次會未決議案

    三讀議案二~三讀會
    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建甲90號)

    (七)審議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

    二、臨時動議
    三、宣讀會議紀錄(11月27日、12月2日)
    四、閉會

    🔶直播看這裡:https://youtu.be/HeWr_d6deY4

  • 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0-30 08:27:11

    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 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9-27 19:27:23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 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討論會(885)
    感謝蔡榮豐議員,針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接受基地條件,舊市區面積,要超過30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基地面積,要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應該調降,要讓市民獲益,而不是讓財團獲益。
    感謝戴寧議員,針對130條都市計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利用自治條例立法,提高嘉義市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效率,降低容積移轉障礙,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人權益。
    目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是根據中央都市計劃法第8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再經嘉義市都市計劃委員會103年第102次會議審議通過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目前只通過三個案例市政府代金收入為,$56,735,718,成效有限。
    本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有必要發揮立法功能,比照外縣市成功案例,制定適合嘉義市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之條例,送大會審查。
    公用設施保留地,為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有計劃道路,廣場,公園,中小學,兒童遊樂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及市場用地等。
    截至2014年為止全台灣各縣市有27,278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由於政府財政許可如果在1970年,可以處理,只要$310億,如果1980年,可以處理,只要新台幣一兆元,拖到今天以土地公告現值,也許要新台幣6兆,若用市值計算恐怕要超過10兆新台幣,這是目前中央總預算四年不吃不喝,都付不起的金額。
    在法律層面1964年立法通過,10年內要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保障公共保留地所有人權益。
    10年後時序來到1973年,無法解決土地徵收問題,就重新立法再延長15年的法令效期。
    最後,在1988年仍然無法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問題,就第三次立法修正,取消政府徵收年限。
    1994年第336大法官釋憲案,大法官解釋,基於公共利益,無法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沒有違憲。
    1996年第400號大法官釋憲案,才確認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政府必須另外訂定法律條文處理,才有今天各縣市議會通過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法律需求。
    如果依法論法目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採申請制。事實上,這是政府因為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受損,應全國不分區,統一由中央政府,主動發放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證明,並設立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銀行,在地質條件許可下,全國一個區,讓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需求高的六都,作為主要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他各縣市,則作為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主要的送出基地。
    另外,非六都各縣市接受基地條件,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可以下降到5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可以下降到100平方公尺,才不會獨厚財團,一般人民無法享受,都市計劃容積移轉的利益。
    下個月,都市計劃專案小組會議,要麻煩工務處,針對130條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土地面積金額,提出報告。
    建設處,針對公園和市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和金額,提出報告。
    交通處,針對停車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與金額,提出報告。
    都市發展處針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條文建議內容,請先經過行政處法制科諮詢過後,提出報告。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市政府各局處同仁,和市議會同仁,共同出席和提供寶貴的建議,我們下次會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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