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工會公會差別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工會公會差別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ttphantom (ptt魅影)看板PublicServan標題[請益] 協會與公會的差別?...
各位前輩先進大家好~
最近公務人員要成立工會的議題吵得沸沸揚揚的,
據了解銓敘部的立場是目前已有協會法,已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
因此公務人員應依協會法組織協會,尚不得組織工會,
據我知道的協會與工會還是有蠻大的差別,
例如:
1.法律有保障勞工組織和參加工會,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降、減薪或
為其他不利益對待;協會沒有。
2.法律保障工會幹部可以和雇主協商會務公假;協會沒有。
3.法律在一些勞動條件上賦予工會同意權,例如加班、變形工時、
女性夜間工作;協會沒有。
4.工會可以和雇主要求團體協商,若雇主遲遲不回應會構成違法;協會沒有。
5.工會有罷工權,罷工時造成的損失不用負責;協會沒有這保障。
6.協會的幹部法律上並沒有如工會幹部的保障,所以被記42支申誡甚至
免職制度上很難平反
請問除了上述這些差別,還有什麼不同之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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