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就業服務法第5條罰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就業服務法第5條罰款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罰款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就業服務法第5條罰款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不要讓勞檢裁罰變一場騙局! 今年初,在基隆有一名陳姓單親爸爸,因為一直還沒繳納在4年前積欠的1萬8千元交通違規罰鍰,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在去年查封他所住的透天厝,今年初將他的住家法拍出去,並規定陳姓男子一家老小要在4月底前搬出,否則將強制處分。後來在社會各界協助奔走下,行政執行署已撤銷透天厝的不動...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罰款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15 16:33:11
    有 1,043 人按讚

    不要讓勞檢裁罰變一場騙局!
     
    今年初,在基隆有一名陳姓單親爸爸,因為一直還沒繳納在4年前積欠的1萬8千元交通違規罰鍰,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在去年查封他所住的透天厝,今年初將他的住家法拍出去,並規定陳姓男子一家老小要在4月底前搬出,否則將強制處分。後來在社會各界協助奔走下,行政執行署已撤銷透天厝的不動產拍賣程序。
     
    我相信大家都對這個新聞印象深刻,而我今天早上,在民政委員會,忍不住又再跟台北市勞動局的一級主管們提起這件事。
     
    為什麼呢?
     
    今天民政委員會審查勞動局107年度的決算報告,這一次已經是第三輪審查,意思是勞動局為了這個107年度的決算已經來委員會三次了。原因是從第一輪審查開始,我們就發現,在審計部的審核報告中,勞動局有比例超過一半(57.48%)的應收保留數,總共6201萬元左右,是來自於「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規定之罰鍰尚待收繳」,白話文就是:
     
    光是截至107年底,台北市政府勞檢發現違反勞基法等相關罰則, #開了罰單後還沒收回來的罰金, #有6201萬元。
     
    所以我們一再要求勞動局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一直到今天,決算審查進入第三輪,我們終於拿到「97年至106年勞動局應收罰鍰截至109年5月31日止應收未收明細表」,也就是終於看到,97年到106年間,違反勞動法規被開罰,但一直到現在都還沒繳錢的明細。
     
    一攤開,洋洋灑灑26頁的資料,看了真的很難過。
     
    🔺2011年(100年)「太O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570,000元,至今繳納:28元。
     
    🔺2013年(102年)「高O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210,000元,至今繳納:23,199元。
     
    🔺2015年(104年)「中O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4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6年(105年)「磐O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職安法,共被開罰5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長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2,03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蝶O花旅行社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2,10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6頁的資料,總計有462件行政處分,這只是其中幾個案例。
     
    熟悉社會新聞的朋友應該都猜的到,其中就包含 #太子汽車、 #中興航空,還有 #因司機過勞引發遊覽車翻覆嚴重交通事故的蝶戀花旅行社,都因為公司倒閉、旅行社關門,所以往往一毛錢都收不到。
     
    台北市勞動局針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裁罰,如果一再催繳之後,還是收不到錢,就是移送至 #行政執行署;但一直到現在,還有從2009年至今,已經積欠超過10年,約3000多萬的罰鍰,依然追討不到。
     
    今天勞動局提供的這份裁罰清單,就像潘朵拉的盒子,顯示出目前制度的不公之處:
     
    📢第一、 #嚴罰老百姓, #縱容大老闆:
    我在一開始有提到,基隆的陳姓單親爸爸,只因為4年前一萬八的交通罰鍰,房屋就被行政執行署法拍。而勞動局整整26頁目前還沒追討回來的罰款,隨便一個金額都遠超過一萬八;但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後,如果一直沒收到罰鍰,勞動局卻只是一年向行政執行署催促一次,或者是取得債權憑證給審計部註銷, #該收回來的罰金還是沒收回來。
     
    我只好奇,為什麼行政執行署向基隆的單親爸爸追討一萬八,就如此雷厲風行,而面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老闆,卻遲遲執行不了。
     
    📢第二、 #老闆犯法, #公司解散就沒事:
    勞動法令處罰的是公司法人,所以一旦公司法人倒閉、解散清算,就算負責人另外成立公司、 #另起爐灶, #行政單位也束手無策,這樣的案例,在各行各業都層出不窮。
     
    有錢的老闆或負責人,就算被罰了,還是有資源再去開新公司、拓展人脈,繼續營利, #苦的永遠都是基層勞工。
     
    台北市的勞動檢查一向被社會大眾信賴並且讚譽有加,我相信許多第一線的公務員,也都認為替社會大眾把關勞動條件,是件非常重要的事。
     
    勞動法規之所以明訂要罰錢,就是希望透過這些裁罰,遏止不重視勞工權益的惡老闆繼續違法。但如果被開罰了也沒差、罰金也不用繳,那其實就是空有法條,就算安排再多勞動檢查,最後只是累死勞檢員。
     
    因此我向勞動局提出具體要求:
     
    👉勞動局應該更積極向行政執行署溝通,若是已經被開罰、並且持續犯法,依然還在營業的公司,應該要 #盡速追討回罰鍰。
     
    👉目前看到有許多營造工程公司,被開罰之後遲未繳納罰金,若對方已解散公司, #應確認其負責人是否有另外開設營造公司,並 #將此資訊提供給台北市其他局處,列入審查評選資格項目中,不要讓這些違反勞基法的惡老闆還能來得標市府工程。
     
    要真正改善勞動條件,除了勞檢要有效之外,也仰賴確實開罰、落實勞動法規。這樣才能讓惡老闆付出更多成本,讓遵守勞基法的好業者在制度上受到鼓勵;要讓大家的勞動條件變更好,我們還有很多面向要努力,我會持續監督,也希望大家持續關注!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罰款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5-08 18:10:12
    有 86 人按讚

    2017.05.0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案】
     歧視是職場上不應該被緃容的行為,就業服務法施行至今已25年,但職場上「歧視」行為還是屢見不鮮,現行法條歧視定義欠缺明確,罰則太重,以至於裁罰不是過當,便是難以定罪,故我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六十五條條文」,將違犯之法律效果調整為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擴大罰鍰區間,以增加裁罰的彈性;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歧視行為之認定標準,得依照僱主事業規模大小、違犯次數及情節輕重等訂定裁量標準,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將該案排入今天審查,我以提案人身份出席說明修法的緣由、現況、和對策。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81年5月制定,第5條歧視禁止條款之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及工作權之精神;民國96年修正時,將保障範圍擴大及於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等生理特徵,以促進就業之實質平等。
     但法律中的禁止條款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這是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但歧視禁止條款以「歧視」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構成要件,並未對其加以定義,賦予主管機關相當大的裁量權力。然而主管機關的裁量又屢生民怨,因為對於歧視行為不易認定,又加上法條不明確的法條,裁罰標準莫衷一是,人民無所適從。
     又因現行「歧視」罰則太重,有時裁罰過當,遠超過受罰者之資力,升斗小民因罰款而遭致破產倒閉,時有所聞;相對地,有時又因歧視情節並非重大,囿於罰鍰太重,而不予以定罪,此乃適得其反、過猶不及的法律效果。這與立法者欲藉由重罰來達到警惕效果的原意背道而馳,故我提案將裁罰的下限自目前的三十萬元,降低至三萬元,擴增裁罰的彈性,以提昇裁罰歧視的法律效果。勞動部林美珠部長表示,願接納我的提案意旨,思考如何把歧視定義明確化,又不致於讓地方政府裁罰時又太過於僵化。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罰款 在 我是新移民 林麗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9-22 18:32:03
    有 191 人按讚


    「保護外籍勞工,勞動部別怠惰!」林麗蟬委員質詢勞動部長郭芳煜

    麗蟬今天針對台中市爆發僱主性侵印尼女看護工的事件質詢勞動部長。麗蟬認為,新南向政策做再多談判,投入再多預算,但還比不過一次虐待事件對台灣形象的傷害。發生在2014年震驚香港社會的印尼傭人虐待事件,造成2千個印尼移工走上街頭抗議,演變成香港跟印尼的外交危機,美國媒體還表示「印尼傭人是香港的現代奴隸」,是標準的國際醜聞。

      以這個案件為例,我跟部長討論「惡質雇主」的問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裡面有許多違法的事項只是行政罰款而已,然後限制雇主兩年不能聘外勞,但是對外勞犯了刑法性侵害、傷害、恐嚇等等刑事罪,雇主一樣也是兩年不能聘外勞。處罰有嚴重性的區分,可是現在法律同樣都是兩年,顯然時間上沒有區別。

      生病的人也有受照顧的權利,但是外勞的人權也不能被漠視,我認為,第一次有性侵害、傷害、恐嚇等情事,可以維持兩年不能聘僱外勞,但是如果有第二次、第三次,變成累犯,就應該加長禁止的年限,甚至考慮要全面禁止。

      我國對外勞的保障,來源國都在看,如果這個國家是安全的,才有可能讓他們放心的輸出外勞。新南向政策是一個大型的政策,勞動部不僅僅是負責外勞的輸出、輸入而已,其實勞動部對東南亞的移工做到最好的保護,東南亞國家才會更加信任台灣,願意加強對台灣的交流。

    http://media.ly.gov.tw/page.jsp?id=297152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