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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尚非法所不許意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作者: 陳師孟 這週的司法獄政委員會很不平靜,主要因為對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在上個月通過後,馬系委員反撲,杯葛在後的該案整體「調查報告」,使得兩位查案委員只得在本月的委員會再度提出一個修正版本,補充了許多原先認為不必揭露的事實,這些事實都對陳檢更具「殺傷力」,也有更高的政治濃度。查案委員原本想...
尚非法所不許意思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作者: 陳師孟
這週的司法獄政委員會很不平靜,主要因為對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在上個月通過後,馬系委員反撲,杯葛在後的該案整體「調查報告」,使得兩位查案委員只得在本月的委員會再度提出一個修正版本,補充了許多原先認為不必揭露的事實,這些事實都對陳檢更具「殺傷力」,也有更高的政治濃度。查案委員原本想要盡可能「淨化」、單純就法論法,但最後驚覺「好心沒好報」,為了証明是誰在操弄政治「打群架」,不得不「全盤托出」,並且公佈所有約詢筆錄。結果仍然不出所料,在委員會上又是激戰兩個多小時,最後仗著人數優勢,「調查報告」才過關。
由於這件彈劾案已經依程序送進「職務法庭」,而且幾乎可以確定會採「公開審理」的方式,所以陳檢的所作所為都無所遁形,他在過程中對查案委員的不實指控也會攤在陽光下,尖尾相信:真相是最好的裁判,讓司法官醒悟,人民對他們的信任度低落,怨不得別人。
不過今天週記想談談這次委員會討論本案時的一個插曲:大家正在唇槍舌戰,有一位資深委員突然激動地發言:「我們這個委員會現在怎麽都是辦些政治性的案子?讓我常常陷入兩難;人民陳情案件裡,有關司法的案件不是很多嗎?他們就不重要嗎?」她接著表示,自己在過去調查的一些制度性改革案件,例如指責司法機關單憑測謊結果就起訴或定罪、或建議把少年矯正機構改制為輔導學校等等,都比辦理政治性案件更具意義。越講越激動之餘,居然把年初通過的「北院換法官」的扁案也提出來罵一罵。
平心而論,在18位馬系委員中,這位委員堪稱態度認真、有正義感,與其他「藍得發紫」的馬委明顯有別;雖然並非法律專業,但她過去完成的一些司法調查報告,也確實值得稱道、獲得重視。再者她對扁案的抱怨,並非是對那位「喬案」的庭長表示同情;正相反,她主張應該加以嚴懲,所以不滿我們沒有在時效滅失之前,及時提出彈劾。那麽尖尾特別提到這段「插曲」做為週記主題,是在騙稿費嗎?
尖尾想談的是:過去監察院為什麽政治性案件寥寥可數,而現在卻接二連三,而且老實說,還可能「後勢看漲」?這位委員的牢騷,不經意點出了一段被大家遺忘的歷史,就是監察院曾經在阿扁總統執政期間,「停機」了三年三個月!2005年2月1日原本是監察院第四屆監委就任之日,阿扁在前一年底就把提名咨文送進立法院,卻遭立院佔多數的藍委無理杯葛,拒絕將審查案排入議程,以致監察院在沒有新監委就任的情況下,出現破天荒的空城。次年立法院換屆,阿扁再次送出咨文,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藍營立委依然如故,即使大法官會議因此做出釋字632號釋憲文,直指立法院不行使監委同意權為憲法所不許,但這批藍委擺出政治痞子作風,吃定大法官只是沒有牙齒的老虎,根本不理會,成功剝奪了阿扁總統任內唯一一次監委任命權。直到2008年馬英九當上總統立即提名監委,4月底通過後上任,監察院恢復運作。
監察院這段空窗期所造成的後果,不只是近六萬件的人民陳情案、財產申報案、利益衝突迴避案、及政治獻金案因而被耽延處理,一個較少被注意到、但傷害更嚴重的後遺症乃是,台灣第二次政黨輪替之後的關鍵幾年,也就是2008年到2011年,本來應該由阿扁選任的監委全部變成馬英九人馬。以致於當馬英九一旦對前朝官員發動司法追殺,監察院不但沒有力挽狂瀾的意思,而且還跟著推波助瀾。如果時光回轉,如果當初阿扁在2005年得以順利任命第四屆監察委員,他們的六年任期應該要到2011年為止,則馬政權自2008年到2011年對扁朝官員的血腥司法迫害,極有可能因監察院發揮中流砥柱的作用,得以糾正肆無忌憚的司法暴徒;即使不能完全遏阻,至少也會讓他們知所收歛。若然,則不只是事涉阿扁的「諷扁行動劇案」、「北院換法官案」、「特偵組教唆偽証案」、「南港展覽館案」等,而且被羅織入罪的邱義仁、高英茂、謝清志、郭瑤琪、郭清江、吳澧培、吳明敏、吳振吉、吳作樂、李界木⋯⋯等扁朝官員,可能都會有不同的命運;即或仍然難逃司法餘孽的天羅地網,至少可尋求監察權的事後救濟,他們可能不必苦候十年到今天才「重見天日」。無奈藍營的無恥政客,知道監察權是民進黨唯一的突破口,不惜違法違憲,也不讓監察院成為抗衡他們的基地。
掌控監察院還有另外一層的功用,就是為馬英九護航,其中最經典的例子就是馬英九本人的「特別費案」。自2006年8月4日民進黨立委向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馬市長用公務特支費充當家用,包括為「馬小九」花近萬元。經侯寬仁檢察官鍥而不捨遍查馬市長與其妻的11個帳戶,認定馬8年任內領取了$1,530萬餘,但除了約 $413萬外,其他部份靠余文提供不實發票報銷,共貪污 $1,117萬。提起公訴後,這個案子被蔡守訓法官以「公使錢制度」與「大水庫理論」判馬無罪,之後侯檢反被當上總統的馬英九控告,訴訟不成又下令法務部長查報他過去的辦案缺失,加以行政懲處。翻舊帳的重點在於,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有民眾向監察院檢舉,但監察院內的審計部極盡包庇之能事,譬如馬小九的部份沒事,因為這是「台北市政府與農委會合辦鼓勵民眾認養流浪狗的政令宣導活動,以特支費支付符合規定。」一葉知秋,來自全台各地數十位民眾向監察院的檢舉,都被「沒收」,其中包括「呂秀蓮副總統辦公室」及簡余晏市議員,這些都還躺在監院的記錄中。假如當初的監察委員是阿扁任命的,相信絕對會讓自詡「一生亷潔」的馬英九破功。尖尾一直到去年十月,才得以為侯檢平反,原因也是在監察院長期喪失防腐的功能。
另一個被檢舉到監察院的是「富邦宴飲案」,馬市長在2002年到2003年間,三度接受富邦金控在私人招待所設宴款待,之後富邦果然順利以極優惠之股票轉換價格合併了北市銀,有人估計富邦獲利高達 $300億。但監院對此事的調查結論是:「基於業務推動需要而參加之飲宴應酬,經核尚難謂有不當」,三條線!好在北檢年前又開始偵辦此案,希望不要被監察院所騙。
綜觀馬英九16年市長與總統任內,除了圖利財團的「大巨蛋案」與「富邦併北銀案」,以及圖利中國國民黨的「國發院土地案」與「三中交易案」,俱尚待檢方進一步偵查,最後一案則由一位新委員與尖尾共同立案調查中。另有160件被檢舉案,是在台北地檢前檢察長蔡碧玉的手上全數簽結,這種不備理由即「出清存貨」的做法是否合理,也有待監察院審視。
你能怪尖尾執著於「政治案件」嗎?過去那些藍營監委長期縱容司法對「非我族類」的不公不義,長期包庇馬英九的為所欲為,現在總算到了可以清洗除垢的時候,你能怪尖尾老是炒一些政治舊案的冷飯嗎?你是否想過:直到尖尾這一屆,成立近九十年的監察院才第一次由「非國民黨」的總統任命監委,而且還是因為馬英九大意,被自家立委拉下11位提名人選,才輪得到蔡總統撿起我們這11枝「手槍」,在第五屆剩下的兩年半任期,多少喚回一些公道。錯非如此,今天監察院只怕還是一片「去政治化」的淨土,聞不到一絲政治煙硝味。
所以,重現這一段曲折歷程,希望識者會同意,尖尾和同志們在監察院不斷揭發「政治瘡疤」,只是剛好而已。
尚非法所不許意思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作者: 陳師孟
這週的司法獄政委員會很不平靜,主要因為對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在上個月通過後,馬系委員反撲,杯葛在後的該案整體「調查報告」,使得兩位查案委員只得在本月的委員會再度提出一個修正版本,補充了許多原先認為不必揭露的事實,這些事實都對陳檢更具「殺傷力」,也有更高的政治濃度。查案委員原本想要盡可能「淨化」、單純就法論法,但最後驚覺「好心沒好報」,為了証明是誰在操弄政治「打群架」,不得不「全盤托出」,並且公佈所有約詢筆錄。結果仍然不出所料,在委員會上又是激戰兩個多小時,最後仗著人數優勢,「調查報告」才過關。
由於這件彈劾案已經依程序送進「職務法庭」,而且幾乎可以確定會採「公開審理」的方式,所以陳檢的所作所為都無所遁形,他在過程中對查案委員的不實指控也會攤在陽光下,尖尾相信:真相是最好的裁判,讓司法官醒悟,人民對他們的信任度低落,怨不得別人。
不過今天週記想談談這次委員會討論本案時的一個插曲:大家正在唇槍舌戰,有一位資深委員突然激動地發言:「我們這個委員會現在怎麽都是辦些政治性的案子?讓我常常陷入兩難;人民陳情案件裡,有關司法的案件不是很多嗎?他們就不重要嗎?」她接著表示,自己在過去調查的一些制度性改革案件,例如指責司法機關單憑測謊結果就起訴或定罪、或建議把少年矯正機構改制為輔導學校等等,都比辦理政治性案件更具意義。越講越激動之餘,居然把年初通過的「北院換法官」的扁案也提出來罵一罵。
平心而論,在18位馬系委員中,這位委員堪稱態度認真、有正義感,與其他「藍得發紫」的馬委明顯有別;雖然並非法律專業,但她過去完成的一些司法調查報告,也確實值得稱道、獲得重視。再者她對扁案的抱怨,並非是對那位「喬案」的庭長表示同情;正相反,她主張應該加以嚴懲,所以不滿我們沒有在時效滅失之前,及時提出彈劾。那麽尖尾特別提到這段「插曲」做為週記主題,是在騙稿費嗎?
尖尾想談的是:過去監察院為什麽政治性案件寥寥可數,而現在卻接二連三,而且老實說,還可能「後勢看漲」?這位委員的牢騷,不經意點出了一段被大家遺忘的歷史,就是監察院曾經在阿扁總統執政期間,「停機」了三年三個月!2005年2月1日原本是監察院第四屆監委就任之日,阿扁在前一年底就把提名咨文送進立法院,卻遭立院佔多數的藍委無理杯葛,拒絕將審查案排入議程,以致監察院在沒有新監委就任的情況下,出現破天荒的空城。次年立法院換屆,阿扁再次送出咨文,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藍營立委依然如故,即使大法官會議因此做出釋字632號釋憲文,直指立法院不行使監委同意權為憲法所不許,但這批藍委擺出政治痞子作風,吃定大法官只是沒有牙齒的老虎,根本不理會,成功剝奪了阿扁總統任內唯一一次監委任命權。直到2008年馬英九當上總統立即提名監委,4月底通過後上任,監察院恢復運作。
監察院這段空窗期所造成的後果,不只是近六萬件的人民陳情案、財產申報案、利益衝突迴避案、及政治獻金案因而被耽延處理,一個較少被注意到、但傷害更嚴重的後遺症乃是,台灣第二次政黨輪替之後的關鍵幾年,也就是2008年到2011年,本來應該由阿扁選任的監委全部變成馬英九人馬。以致於當馬英九一旦對前朝官員發動司法追殺,監察院不但沒有力挽狂瀾的意思,而且還跟著推波助瀾。如果時光回轉,如果當初阿扁在2005年得以順利任命第四屆監察委員,他們的六年任期應該要到2011年為止,則馬政權自2008年到2011年對扁朝官員的血腥司法迫害,極有可能因監察院發揮中流砥柱的作用,得以糾正肆無忌憚的司法暴徒;即使不能完全遏阻,至少也會讓他們知所收歛。若然,則不只是事涉阿扁的「諷扁行動劇案」、「北院換法官案」、「特偵組教唆偽証案」、「南港展覽館案」等,而且被羅織入罪的邱義仁、高英茂、謝清志、郭瑤琪、郭清江、吳澧培、吳明敏、吳振吉、吳作樂、李界木⋯⋯等扁朝官員,可能都會有不同的命運;即或仍然難逃司法餘孽的天羅地網,至少可尋求監察權的事後救濟,他們可能不必苦候十年到今天才「重見天日」。無奈藍營的無恥政客,知道監察權是民進黨唯一的突破口,不惜違法違憲,也不讓監察院成為抗衡他們的基地。
掌控監察院還有另外一層的功用,就是為馬英九護航,其中最經典的例子就是馬英九本人的「特別費案」。自2006年8月4日民進黨立委向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馬市長用公務特支費充當家用,包括為「馬小九」花近萬元。經侯寬仁檢察官鍥而不捨遍查馬市長與其妻的11個帳戶,認定馬8年任內領取了$1,530萬餘,但除了約 $413萬外,其他部份靠余文提供不實發票報銷,共貪污 $1,117萬。提起公訴後,這個案子被蔡守訓法官以「公使錢制度」與「大水庫理論」判馬無罪,之後侯檢反被當上總統的馬英九控告,訴訟不成又下令法務部長查報他過去的辦案缺失,加以行政懲處。翻舊帳的重點在於,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有民眾向監察院檢舉,但監察院內的審計部極盡包庇之能事,譬如馬小九的部份沒事,因為這是「台北市政府與農委會合辦鼓勵民眾認養流浪狗的政令宣導活動,以特支費支付符合規定。」一葉知秋,來自全台各地數十位民眾向監察院的檢舉,都被「沒收」,其中包括「呂秀蓮副總統辦公室」及簡余晏市議員,這些都還躺在監院的記錄中。假如當初的監察委員是阿扁任命的,相信絕對會讓自詡「一生亷潔」的馬英九破功。尖尾一直到去年十月,才得以為侯檢平反,原因也是在監察院長期喪失防腐的功能。
另一個被檢舉到監察院的是「富邦宴飲案」,馬市長在2002年到2003年間,三度接受富邦金控在私人招待所設宴款待,之後富邦果然順利以極優惠之股票轉換價格合併了北市銀,有人估計富邦獲利高達 $300億。但監院對此事的調查結論是:「基於業務推動需要而參加之飲宴應酬,經核尚難謂有不當」,三條線!好在北檢年前又開始偵辦此案,希望不要被監察院所騙。
綜觀馬英九16年市長與總統任內,除了圖利財團的「大巨蛋案」與「富邦併北銀案」,以及圖利中國國民黨的「國發院土地案」與「三中交易案」,俱尚待檢方進一步偵查,最後一案則由一位新委員與尖尾共同立案調查中。另有160件被檢舉案,是在台北地檢前檢察長蔡碧玉的手上全數簽結,這種不備理由即「出清存貨」的做法是否合理,也有待監察院審視。
你能怪尖尾執著於「政治案件」嗎?過去那些藍營監委長期縱容司法對「非我族類」的不公不義,長期包庇馬英九的為所欲為,現在總算到了可以清洗除垢的時候,你能怪尖尾老是炒一些政治舊案的冷飯嗎?你是否想過:直到尖尾這一屆,成立近九十年的監察院才第一次由「非國民黨」的總統任命監委,而且還是因為馬英九大意,被自家立委拉下11位提名人選,才輪得到蔡總統撿起我們這11枝「手槍」,在第五屆剩下的兩年半任期,多少喚回一些公道。錯非如此,今天監察院只怕還是一片「去政治化」的淨土,聞不到一絲政治煙硝味。
所以,重現這一段曲折歷程,希望識者會同意,尖尾和同志們在監察院不斷揭發「政治瘡疤」,只是剛好而已。
尚非法所不許意思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所不知道的黨禁
編按:本文緣起於6月5日自由時報一篇關於彰化某國中歷史科考題的爭議,詳見以下所附連結。
作者: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問題其實出在第1題,而不是第2題。第2題的答案並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
目前看起來命題者認為戒嚴時期組織政黨違反戒嚴令。這個答案是錯誤的。目前人們已經知道1949年5月19日公布的臺灣省政府暨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1號的臺灣省戒嚴令未經總統(李宗仁)公布,也未經立法院同意。在此可暫時不討論這個問題,並假定戒嚴令的法定程序已經完成。即便如此,規範上可以認為臺灣省戒嚴令未禁止組織政黨與政黨的室內集會。
依戒嚴法第11條第1款第1目最前段與第2目,戒嚴地域內的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會結社」,並得於必要時加以解散。集會與結社是兩件不同的事情。而臺灣省戒嚴令第三點(五)則禁止「聚眾集會、罷工、罷課及遊行請願等行動」。戒嚴令在戒嚴法容許的權限中選擇了禁止「聚眾集會」而非禁止「集會結社」,應該解釋為有意省略「結社」,而是將戒嚴的效力限定於同令明文表達的禁止罷工、罷課、罷市與鼓動學潮。中華民國政權在此之前已經有過發布戒嚴令的經驗,在臺灣也因為228事件實施過戒嚴。因此很難理解為是事出突然或忙中有錯。
由於戒嚴令並未禁止結社,中華民國政權中已存在的青年、民社兩黨在臺灣可以繼續活動,甚至招收新黨員。而雷震籌組中國民主黨時,中國國民黨的反應是奇怪的「不承認」,而不是「違法」。雖然籌組政黨是引起雷震遭到逮捕的原因之一,但如果是違反戒嚴令這麼簡單的理由,一瞬間就可以獲得形式理由來打擊。可以算是廣泛地禁止結社(不只針對政黨)命令的是《臺灣省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強調為本文所加)。這個辦法是在臺灣省戒嚴令生效的5月20日同日,以臺灣省政府暨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致字第82號通告的形式出現。辦法第3點規定:「凡經政府核准之各社團非經許可並派員指導者,一律禁止集會(省各地參議會不在此限)」。同辦法第4點則規定:「未經政府許可之各社團,均為非法團體,一律禁止」(臺灣省政府公報,38年夏字67期,頁835-836)。
有關許可及指導其實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1942)第13條的規定,並沒有什麼特殊。至於第4點,法律效果也只有省政府及警總不受理社團的登記立案,以及可以找理由驅離而已。以驅離的方式解散集會很容易,但是要如何「解散」社團,而能避免它復活,需要很高度的技術。似乎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法令完整地規範--因為官方不知道要怎麼做,只會戒嚴時代的監聽、騷擾跟濫行逮捕監禁。由於這個辦法制定後11天的同月31日才刊登於新生報,當時的省社會處在辦法全文還未通行各地時已經接到基隆市政府(基府民字第7294號)詢問各種聯誼組合能不能集會的問題,6月9日函覆基隆市政府,並引用上面這個辦法。
不過這個規定後來漸漸被淡忘。1958年3月25日,當時的立委夏濤聲(青年黨)質詢行政院長俞鴻鈞時表示:「目前政治的根本癥結,是由於目前的政黨情勢與政治形態不能配合」,「凍結政黨,實際上就是凍結政治」,並主張實施「政黨解禁」,稱「目前海內外輿論幾乎一致主張有成立反對黨的必要 ...」。俞鴻鈞答覆:「依憲法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是以夏委員所謂『開放黨禁』問題,根本不會發生。因為政府既未有『凍結政黨』的事實,就無所謂『開禁』」(中央日報同月26日2版)。當然也有比較粗糙的說法。雷震在1960年遭到逮捕後,1961年7月24日,省議員郭雨新(青年黨)質詢職業軍人出身的省主席周至柔,周表示:「從未聽說過有所謂『黨禁』」,而他的理由就是還有青年與民社兩黨存在(中央日報同月25日第3版)。
中華民國政權中的政黨都是在尚無法律規定時就已組成。問題其實是出在人們對什麼叫「合法」團體與什麼叫「非法」團體的理解錯誤。人是群居的動物。人會形成各種目的和活動方式不同的團體。世界史上尚未出現過只存在後於法律之團體的社會。功能分化程度比較高的政治社會中,法律對團體的規範通常是特殊權益的保障,承認團體有一定的對內權力。至於團體為何以及如何組成,通常不是法律的問題。在平等公民組成的政治社會中,法律的規範則在於要求一定的形式(名冊、帳冊、章程...),以將團體的活動客觀化。會發生二元的合法/違法判斷的一般而言不是團體的存在,而是它的行為。即使中國共產黨也要在長期武裝鬥爭後才被宣布為需要被戡平的叛亂團體。
中華民國政權就算有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但這個法規定的主管機關社會部在臺灣從未存在過。實際上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社會司。連主管機關都未成立,周邊的配套法令也幾乎不存在。因此2003年時前內政部長余政憲發現該部根本沒有婦聯會(成立於1950年)的任何資料。並不只是因為宋美齡有特權。就算她想守法,政權也還沒讓法令就位。比較日常生活的說法是「政黨無法可管」。然而正確地說,法律的語言中沒有政黨這個詞彙,所以無法描述政黨,也無法創造政黨的權利和義務。這時候理論上「只要」貫徹憲法保障結社自由的原則就好。
戒嚴時期存在的「黨禁」實際上不是某一條法律或某一則命令明白宣示自即日起不許成立新政黨、成立者會受到何種處罰、以政黨名義活動者會受到何種處罰等等。制度上的手段是前述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第13條的許可與第16條的立案。但是沒有獲得這兩條所謂的許可和立案的事實上團體,光是存在本身不會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罰。所以也可以詭辯,主張其實根本沒有黨禁。當然這個主張是錯誤的,因為黨禁不是用說的,而是用做的;是根本不予許可或立案,消極地吃案、不進行行政程序就可以達成這個目標。在沒有課與義務的行政訴訟手段之前,機關這樣做,當事人也拿他沒辦法(所以只能靠關係、關說、或關門給錢)。
「有趣」的是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後,1980年代不斷出現各種貌似民間、實際上受到監督與籠絡的「人民團體」反對「取消黨禁」。俞國華、林洋港也在立法院反覆宣稱當時有黨禁,而且黨禁是根據戒嚴法。因為當時沒有網路,大家還不知道有圖有真相,加上被戒嚴久了,國民黨政府說有就有吧。很有意思的是俞國華說選罷法不要求一定要有政黨推薦才能參選,想選舉不一定要加入或成立政黨,可以用無黨籍身分參選。
嚴格說起來,組織新政黨的行為只能在同時符合例如懲治叛亂條例跟預備內亂罪的情形下被制裁。所以第1題的答案應該是以上皆非。要送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