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青少年法律知識】
#這是一個傷心的故事,你們有看到那個令人心碎的影片嗎💔💔💔?8月29日,在網路上流傳一名15歲少女,在某新北市小學遭到11人 #霸凌 的影片。
其中有兩名少女毆打該15歲少女,還有多名 #成年男性 及 #少年 助陣。
影片被附近民眾錄影PO網、報警後,...
【聚眾鬥毆-青少年法律知識】
#這是一個傷心的故事,你們有看到那個令人心碎的影片嗎💔💔💔?8月29日,在網路上流傳一名15歲少女,在某新北市小學遭到11人 #霸凌 的影片。
其中有兩名少女毆打該15歲少女,還有多名 #成年男性 及 #少年 助陣。
影片被附近民眾錄影PO網、報警後,警方趕至現場將遭毆少女救回,並將另外11名霸凌者帶回釐清案情。
之後被害少女也由家長陪同驗傷提告,警方朝向 #傷害罪嫌 偵辦,並通知施暴少女及在場少年、男子家長約制行為。
📌#青少年若觸犯傷害罪,會如何處理?
首先,14-18歲的青少年是 #限制責任能力人,不適用刑罰規定,而會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青少年的 #犯罪行為,會從寬處理,以 #教化 代替處罰。
🔺另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所規定,少年必須:
✅犯 #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
✅事件發生後,已滿20歲
✅犯罪情節重大,認為以受刑事處分較為適當
➡️才會移送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查喔!
本次兩少女的施暴行為,若經判定,並非刑法的 #重傷罪,而是 #普通傷害罪,則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適用。因為「重傷罪」為 #最輕本刑5年 之罪,若觸犯則會以刑罰處理。
📌#那其他來助陣的成年男性和少年呢?
前一陣子,有關注刑法 #聚眾鬥毆罪 的朋友,應該會在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聯想到這個罪刑,不過,聚眾鬥毆罪其中一項要件便是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
因為這次的霸凌行為,並未有致人於死或重傷,所以沒有符合 #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罪」的要件。
但若本次受害者因此死亡或重傷,即使在場的其他成年男性只是 #在場助勢,而非有實際出手傷害,依照刑法283條,還是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至於其他少年,若為14-18歲,則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 來處理。
其實之前法界對於 #聚眾鬥毆 的要件,有諸多的討論。
其中討論度最高的,無非是 # 28年上字第621號判決,判決指出,聚眾鬥毆應該是指參與鬥毆的人數 #有隨時可增加之狀況,才符合要件。
但許多人指出,鬥毆人士是否隨時可增加,難以判定,認為這樣的判決不合時宜,也對於遏止群毆事件沒有幫助。😢😢😢
#大家要多多關心自己的孩子們喔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校園刑場!少女遭霸凌連打20多巴掌 警方漏夜逮11惡少
https://reurl.cc/Na1om6
28年上字第621號
https://reurl.cc/zygGQ6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刑法嗎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摘 )《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去(2020)年7月15日正式上路,而早一(2019)年施行、同樣大幅修正異動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除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對於非觸犯刑法之司法少年,框列相關單位得通報給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會,並整合各種資源施以輔導之空間)於2023年7月1日正式生效外,其他均已開始運作了。在成人版的矯正收容兩部母法處理完畢後,接下來上場的就是未成年版了。近日我們得悉法務部及司法院少事廳正在合作修訂一部「少年矯正收容處遇條例」,並已進入第二輪討論了,這是台灣前所未有的第一部非僅是組織法的全面司法少年處遇立法,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兩部關鍵法案的前導下,長期關注司法兒少的大家,莫不好奇,千呼萬喚幾多年,台灣的少年矯正教育終於要出現了嗎?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刑法嗎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惠敏投書
【監所制度大異動 超前部署社安網】
2020-07-12 蘋果日報(紙本)
今年台北電影節有一部短片《主管再見》,描述3位在少觀所成了室友的少年YAMAHA、荃仔和弟弟仔,各自遭遇不一,適應監所生活的方式也不同,但慢慢地關係愈來愈好、感情日深。其中一直想要照顧大家的老大YAMAHA,在某次監所春節聯歡活動的場布時,主管問他,「你是第幾次進來了?」,「 第三次」YAMAHA答。主管接著指著前方一位正在搬桌子的年長收容人說:「你以後要變成這樣嗎?你要在監所裡來來去去到老嗎?」
2019年可說是矯正機關大幅度改革的關鍵年,首先是在2019年6月19日公布施行的新版《少年事件處理法》、2020年1月15日公布施行的新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從表到裡全面翻修。
➡ 調整勞作金設外部視察
➡ 確立申訴制度及其救濟
🍀 從事監所相關議題的民間團體其實常常收到來自監所收容人的來信,裡頭有各式各樣的申訴案件,然而當我們真正造訪監所時,經常得到的答案是溝通管道暢通、沒有申訴案件。因此這次能夠確立申訴制度,可說是往前跨出了很大的一步。相關包括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也都是收容人在遇有申訴案件疑慮時,可以詢問的單位。
#當然也很歡迎向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提出
------
🚪 入口:
💡 紙本《蘋果日報》電子平台首頁「論壇與專欄」: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200712/38679083
💡 網路即時論壇:https://reurl.cc/0orxMo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刑法嗎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2xoMqAZ
『本件鑑定報告內容,是由鑑定人、社工、心理師3人所組成,非由鑑定人1人作成,又鑑定時,鑑定人與渠等有先討論,雖結論部分僅係由鑑定人決定,惟此乃渠等依其專業分工所致』
『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尚證稱:「
(問:本件做精神鑑定有一段時間了,如果現在再對被告做鑑定的話,你會認定被告是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或第 19 條第 2 項?)
今天經過大家這麼仔細地詢問我之後,我反而更堅信他是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他做的行為,我反而更確定他整個那幾天都受到他的妄想內容所影響」』
好多人在討論刑法第19條,但我其實希望大家把刑法第18條一起拉下來討論。
第 18 條
(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第二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這次案子我想到之前翻海倫凱勒的傳記漫畫時,有提到他小時候曾經因為覺得父母偏心而動手要殺她妹妹(有動手,但沒成功)。
如果成功的話,在台灣會怎麼辦呢?答案是「不受刑事處罰」。(刑法第18條第1項)
但難道(我國)就放任未滿14歲的人任意殺人,拿他們一點辦法也沒有嗎?
並不是,我們有少年觀護所之類的設施,一來是對他們進行感化/教育,二來是讓外面的人免於受到危險。
對於因心智障礙而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的情形,也是一樣。
但,未滿18歲者的違法行為,我們有一堆的兒少保護法規和制度支撐(少年事件處理法、兒少法…),
啊第19條勒?關於障礙者的資源就是那麼少,出了是就是社工、心理師、精神科醫師、廢死團體和法院的錯,大家有認真把精神障礙跟智力障礙的當「人」看待嗎?
***
單就「怕他繼續有傷害他人的行為」這個點來看,法官判了「施以監護」就可以達成目的,
執著於「雖然讓他與世隔絕,但名目卻不是『有罪』」是在哈囉?
啊施以監護「依法」最長就是五年,覺得該判更久的是要法官下違法判決囉?
那施以監護為什麼最長只能是五年?不能像英國那樣關一輩子嗎?
嗯?請問你上次立法委員投給誰?你有在管立法委員在做甚麼事嗎?
無罪會造成大家都裝病?
唉唷你怎麼不先裝病去精神病房住個兩週看看?
先看你能不能裝病裝到住院,再看你受不受得了藥物和監護啊。
至親被殺就不會這樣冷血討論了?
喔對啊,至親被殺的話我也會有情緒想要發洩,
但民主法治社會就是不能夠隨便發洩情緒喔~
那被害者家屬的傷痛怎麼辦?沒有人要負責嗎?
當然有人要負責啊,請問台鐵的人力配置,還有警政署保護第一線員警的措施、制度、設備有改善嗎?警政署急著帶風向呢。
衛服部也難辭其咎,雖然不能直接立法、預算也受到限制,但相關研究呢?
***
那是不是我覺得這個判決就沒有問題呢?
也不是喔。
例如,停藥是不是構成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為呢?
但這個判決書裡面其實有寫啦,歡迎大家自己去閱讀檢察官和法官的不同立場,也務必考量「服藥依順」其實並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