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障CCC編輯群與創作者 #別讓台灣漫畫歷史新頁就此前功盡棄 先前我在教文委員會質詢有關 #CCC創作集 傳出終止運作的消息,雖然當時得到的答案是不會終止,但後續其實還有許多問題,像是未來計畫中創作編輯群的去留,以及與漫畫家協力創作的模式等,都是這些創作者擔心的。 雖然文策院不久前辦了出版...

  •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24 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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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CCC編輯群與創作者
    #別讓台灣漫畫歷史新頁就此前功盡棄
     
    先前我在教文委員會質詢有關 #CCC創作集 傳出終止運作的消息,雖然當時得到的答案是不會終止,但後續其實還有許多問題,像是未來計畫中創作編輯群的去留,以及與漫畫家協力創作的模式等,都是這些創作者擔心的。
     
    雖然文策院不久前辦了出版社諮詢會及創作者諮詢會,但是,面對大家提出的疑慮,文策院卻始終對於平台發展,或是編輯部成員們的去向,語帶保留。
     
    我們看到了《CCC創作集》發展至今所開展出的潛力及未來性,之所以希望 CCC 的創作模式能夠保留,就是希望能維持住創作能量,作為台灣本土漫畫家的IP推進器。
     
    但是,面臨前瞻預算到期,文策院至今仍無解決方案的狀況下,作為 CCC 編輯部的同仁,或許才是最心寒的那群人。
     
    如果政府連編輯部成員的職涯未來去向都無法保證,又怎麼期待他們能為漫畫創作者提供充份的支持與合作?
     
    目前,文策院預計的做法,可能是將原編輯部解散,轉為 #外包合作 或 #到其他單位暫居。
     
    然而,當中院方並未解釋的問題有好幾個:
     
    ❓是否全體成員都一併至新單位?
    ❓工作職權如發給稿費、簽約模式等內容有無異動?
    ❓其薪資待遇及其他勞動條件是否同原先一樣?
     
    站在僱用安定的立場,以及考量團隊文化風氣是否因此受影響的情形下,我們認為,CCC 編輯部就如同文策院的員工,即便是一般的勞雇關係,在《勞基法》有關調職章節,都應該符合調職五大原則,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我希望文策院要記住一件事情,#員工就是雇主最寶貴的資產。
     
    因此,我要提醒文化部及文策院,在這個銜接的過渡期,文化部及文策院應該積極保障編輯部成員們的勞動權益,儘速為他們找到合適的工作環境及薪資來源保障。若是編輯部成員對文策院失去信心,即便投入再多預算,也難以保證未來能回到原先創作品質,更別說是 CCC 編輯部過去以來與漫畫家們打造出的合作默契。
     
    除此之外,文策院也應該保證 CCC 編輯群與創作者,除了顧及原先已談好開發的系列作品,要在不影響品質下持續至完結,對於許多還在開發中,但尚未來得及簽約的作品,也要繼續媒合編輯部與創作者,產出新合約作品。
      
    我們會持續要求文化部及文策院,不管最後決策方向為何,都應該以「保留《CCC創作集》創作能量」為前提的方向進行。

    別讓這些寶貴心力所打造的台灣漫畫歷史新頁,就此前功盡棄。

  •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23 11:07:11
    有 4 人按讚

    家樂福蠻常踢鐵板的耶~
    切記,調職不是公司說調就調!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的原則為:
     ☑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
     ☑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規定↧
      ⓵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⓶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⓷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⓸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⓹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法官認為:
    本案家樂福只提出內部稽核部門之組織圖,難以證明原工作單位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不符前述第⓵點。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勞工 #勞工權益 #勞動基準法 #調職 #家樂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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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16 22:22:28
    有 1,872 人按讚

    前一陣子我的女性朋友小麗,從公司的採購副理被降職為生產線的專員,薪水也跟著調低了不少,心情鬱悶的她,跑來跟我抱怨,為公司盡心盡力這麼多年,沒想到落到這樣的結果。

    「公司有說為什麼嗎?」本想安慰她,後來想想先問清楚狀況,看幫不幫得上忙,給點建議。
    「就是我最近身體狀況不好,誤了事,本來該幫生產線下的料耽擱了時間,工廠生產線因此停擺,工期延後,不但造成停工待料期間我們公司人事成本的損失,生產數量未達預期,更因為了追復交期必須以空運方式完成交貨,導致增加公司的支出,而受了一些損害。」

    嗯….聽小麗的描述,似乎犯的錯不小,不過是否可以因而調職降薪,全在公司的一念之間嗎?

    「我覺得你可以再爭取看看耶!」

    「怎麼說?」小麗臉上的陰霾瞬間少了一大半。

    「我們的勞基法第10之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該符合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聽起來,我們公司並沒有遵照上面的規定耶~」小麗臉上的陰霾又再去除了另一半。

    「你別急,先聽我說,但是法院實務上的見解,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因而調整勞工職務,以利企業團隊運作,增進經營效率,只要符合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合理性,依舊是合法的。」

    「啊~~~」小麗臉上的陰霾又再度回歸。

    「當然,我沒辦法像法官一樣給你一個有效力的判決,但是我建議如果你現在的職務太委屈,還是可以向法院主張公司調職不合法,再依勞基法相關的規定終止請求和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實務上成功的例子蠻多的喔!」

    後來,小麗先向新北市政府聲請和公司調解不成立後,提起了訴訟,法官最後認為公司的員工獎懲辦法並沒有讓員工調職或降職的規定,僅有解僱、記過、嘉獎、記功之的處罰,且必須因員工的行為讓公司受有重大損害為要件,認為調職不合法,小麗順利拿到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還請我吃了頓飯呢!

    不過好工作難找,祝福小麗照顧好身體的狀況後,下一個會更好囉!

    以上的勞工職務調動原則也一倂分享給大家收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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