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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障CCC編輯群與創作者 #別讓台灣漫畫歷史新頁就此前功盡棄 先前我在教文委員會質詢有關 #CCC創作集 傳出終止運作的消息,雖然當時得到的答案是不會終止,但後續其實還有許多問題,像是未來計畫中創作編輯群的去留,以及與漫畫家協力創作的模式等,都是這些創作者擔心的。 雖然文策院不久前辦了出版...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保障CCC編輯群與創作者
#別讓台灣漫畫歷史新頁就此前功盡棄
先前我在教文委員會質詢有關 #CCC創作集 傳出終止運作的消息,雖然當時得到的答案是不會終止,但後續其實還有許多問題,像是未來計畫中創作編輯群的去留,以及與漫畫家協力創作的模式等,都是這些創作者擔心的。
雖然文策院不久前辦了出版社諮詢會及創作者諮詢會,但是,面對大家提出的疑慮,文策院卻始終對於平台發展,或是編輯部成員們的去向,語帶保留。
我們看到了《CCC創作集》發展至今所開展出的潛力及未來性,之所以希望 CCC 的創作模式能夠保留,就是希望能維持住創作能量,作為台灣本土漫畫家的IP推進器。
但是,面臨前瞻預算到期,文策院至今仍無解決方案的狀況下,作為 CCC 編輯部的同仁,或許才是最心寒的那群人。
如果政府連編輯部成員的職涯未來去向都無法保證,又怎麼期待他們能為漫畫創作者提供充份的支持與合作?
目前,文策院預計的做法,可能是將原編輯部解散,轉為 #外包合作 或 #到其他單位暫居。
然而,當中院方並未解釋的問題有好幾個:
❓是否全體成員都一併至新單位?
❓工作職權如發給稿費、簽約模式等內容有無異動?
❓其薪資待遇及其他勞動條件是否同原先一樣?
站在僱用安定的立場,以及考量團隊文化風氣是否因此受影響的情形下,我們認為,CCC 編輯部就如同文策院的員工,即便是一般的勞雇關係,在《勞基法》有關調職章節,都應該符合調職五大原則,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我希望文策院要記住一件事情,#員工就是雇主最寶貴的資產。
因此,我要提醒文化部及文策院,在這個銜接的過渡期,文化部及文策院應該積極保障編輯部成員們的勞動權益,儘速為他們找到合適的工作環境及薪資來源保障。若是編輯部成員對文策院失去信心,即便投入再多預算,也難以保證未來能回到原先創作品質,更別說是 CCC 編輯部過去以來與漫畫家們打造出的合作默契。
除此之外,文策院也應該保證 CCC 編輯群與創作者,除了顧及原先已談好開發的系列作品,要在不影響品質下持續至完結,對於許多還在開發中,但尚未來得及簽約的作品,也要繼續媒合編輯部與創作者,產出新合約作品。
我們會持續要求文化部及文策院,不管最後決策方向為何,都應該以「保留《CCC創作集》創作能量」為前提的方向進行。
別讓這些寶貴心力所打造的台灣漫畫歷史新頁,就此前功盡棄。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家樂福蠻常踢鐵板的耶~
切記,調職不是公司說調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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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的原則為:
☑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
☑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規定↧
⓵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⓶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⓷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⓸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⓹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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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
本案家樂福只提出內部稽核部門之組織圖,難以證明原工作單位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不符前述第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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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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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一陣子我的女性朋友小麗,從公司的採購副理被降職為生產線的專員,薪水也跟著調低了不少,心情鬱悶的她,跑來跟我抱怨,為公司盡心盡力這麼多年,沒想到落到這樣的結果。
「公司有說為什麼嗎?」本想安慰她,後來想想先問清楚狀況,看幫不幫得上忙,給點建議。
「就是我最近身體狀況不好,誤了事,本來該幫生產線下的料耽擱了時間,工廠生產線因此停擺,工期延後,不但造成停工待料期間我們公司人事成本的損失,生產數量未達預期,更因為了追復交期必須以空運方式完成交貨,導致增加公司的支出,而受了一些損害。」
嗯….聽小麗的描述,似乎犯的錯不小,不過是否可以因而調職降薪,全在公司的一念之間嗎?
「我覺得你可以再爭取看看耶!」
「怎麼說?」小麗臉上的陰霾瞬間少了一大半。
「我們的勞基法第10之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該符合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聽起來,我們公司並沒有遵照上面的規定耶~」小麗臉上的陰霾又再去除了另一半。
「你別急,先聽我說,但是法院實務上的見解,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因而調整勞工職務,以利企業團隊運作,增進經營效率,只要符合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合理性,依舊是合法的。」
「啊~~~」小麗臉上的陰霾又再度回歸。
「當然,我沒辦法像法官一樣給你一個有效力的判決,但是我建議如果你現在的職務太委屈,還是可以向法院主張公司調職不合法,再依勞基法相關的規定終止請求和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實務上成功的例子蠻多的喔!」
後來,小麗先向新北市政府聲請和公司調解不成立後,提起了訴訟,法官最後認為公司的員工獎懲辦法並沒有讓員工調職或降職的規定,僅有解僱、記過、嘉獎、記功之的處罰,且必須因員工的行為讓公司受有重大損害為要件,認為調職不合法,小麗順利拿到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還請我吃了頓飯呢!
不過好工作難找,祝福小麗照顧好身體的狀況後,下一個會更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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