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家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家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eepwild (牛奶糖)看板Lawyer標題[問題] 請益時間Fri Jan 10 19:4...
小弟剛從某家事法庭開庭回來,有幾個問題百思不得其解,
因此又來向各位道長請益了:
小弟承接一件離婚訴訟,一併為當事人(女方)爭取獨生子的親權,
但因當事人的小孩於去年5月遭對造強行帶走後,迄今下落不明,
而男方亦從未出庭過,於是小弟在提起離婚訴訟後,另聲請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希望法院能在離婚訴訟確定前,先將小孩之親權人訂
為女方,該暫時處分案件與離婚案件為同一法官審理,首先,在去
年底,該法官先就暫時處分之聲請開庭,孰料,我聲明都還沒說,
該法官就說:大律師,依家事事件法規定,不能對親權為暫時處分,
我已經跟本院其他法官討論過了,所以你們要不要當庭撤回聲請,
既然該法官已公開心證,小弟只好向當事人討論後,當庭撤回暫時
處分的聲請;而今日開離婚訴訟及親權之部分,該法官又稱:因為
被告及小孩不知行蹤,所以無法派社工訪視,請撤回第二項關於定
親權之聲明,我先判離婚,你們之後在另案請求親權之部分,小弟
又傻眼了,只好又當庭撤回第二項訴之聲明,但開完庭後,百思不
得其解,特別是民事訴訟法已將人事訴訟程序刪除,附帶請求部分
小弟在家事事件法又找不到,難不成修法後已無附帶請求之規定,
法院可以把離婚跟親權分開審理?小弟疑問如下:
一、離婚訴訟中,法院無法對親權部分定暫時狀態??
二、離婚訴訟中,對方將小孩帶走,從未開庭,無法做訪視報告,
所以法院無法一併裁判?
p.s家事事件法有時真讓人一個頭兩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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