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家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家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家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eepwild (牛奶糖)看板Lawyer標題[問題] 請益時間Fri Jan 10 19:4...


小弟剛從某家事法庭開庭回來,有幾個問題百思不得其解,

因此又來向各位道長請益了:

小弟承接一件離婚訴訟,一併為當事人(女方)爭取獨生子的親權,

但因當事人的小孩於去年5月遭對造強行帶走後,迄今下落不明,

而男方亦從未出庭過,於是小弟在提起離婚訴訟後,另聲請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希望法院能在離婚訴訟確定前,先將小孩之親權人訂

為女方,該暫時處分案件與離婚案件為同一法官審理,首先,在去

年底,該法官先就暫時處分之聲請開庭,孰料,我聲明都還沒說,

該法官就說:大律師,依家事事件法規定,不能對親權為暫時處分,

我已經跟本院其他法官討論過了,所以你們要不要當庭撤回聲請,

既然該法官已公開心證,小弟只好向當事人討論後,當庭撤回暫時

處分的聲請;而今日開離婚訴訟及親權之部分,該法官又稱:因為

被告及小孩不知行蹤,所以無法派社工訪視,請撤回第二項關於定

親權之聲明,我先判離婚,你們之後在另案請求親權之部分,小弟

又傻眼了,只好又當庭撤回第二項訴之聲明,但開完庭後,百思不

得其解,特別是民事訴訟法已將人事訴訟程序刪除,附帶請求部分

小弟在家事事件法又找不到,難不成修法後已無附帶請求之規定,

法院可以把離婚跟親權分開審理?小弟疑問如下:

一、離婚訴訟中,法院無法對親權部分定暫時狀態??

二、離婚訴訟中,對方將小孩帶走,從未開庭,無法做訪視報告,

所以法院無法一併裁判?

p.s家事事件法有時真讓人一個頭兩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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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epwild 來自: 118.163.154.62 (01/10 19:43)
piercepaul:法官也是一個頭兩個大阿... 01/10 21:57
J98:話說,現在某家事法庭的法官都還滿好的,小弟常去有感 :) 01/10 22:36
Nipperdey:上個月南院開一件離婚,就准暫時假處分 01/10 23:16
sharonnn:1. 可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2. 仍可對女方及其家人訪視 01/10 23:17
xiimk:疑問一,我上個月被駁,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01/10 23:19
xiimk:第7條沒有明文(駁回理由)。 01/10 23:21
jack520:之前去上課有道長說士林地院對問題一都不准 但上課講師苗 01/11 00:58
jack520:栗地院庭長認為沒有不准的理由 01/11 00:58
jack520:實務上似乎還沒統一見解 01/11 00:59
defent:這種情況我是不會撤,寧願用判決理由交代駁回,不要自己扛 01/13 14:21
defent:撤回的責任,不然容易被咬不是你自己當庭撤回的嗎? 01/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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