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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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16 1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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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照讀書館《#家事事件法爭議問題研討》

    完整15分鐘試聽: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iS=49786

    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1月11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歷經八年多之運作,對於家事紛爭之妥速適正處理,已發揮一定成效。然實務上仍有若干爭議問題,有待釐清。本次講座探討二件最高法院近期之裁判,其一涉及收養關係當事人均已死亡之情形,是否得以檢察官為被告,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或應以何人作為適格之被告?另一則涉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否及如何行家事非訟程序而交錯適用訴訟法理?民事程序法學之解釋方法論如何適用於個案,值得進一步分析討論。

    《主講人》
    #沈冠伶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士宦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沈方維 │最高法院庭長

    【講 綱】
    🔸第1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

    一、身分關係當事人已死亡時,應以何人為被告?

    二、確認收養(養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已死亡 之情形,何以未設得由檢察官為被告之特別規定?是否構成法律漏洞?

    三、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已死亡時,收養關係是否存在一事,有無提起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應如何起訴以解決民事法律關係紛爭?

    四、本件訴訟以檢察官為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

    🔸第2則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簡抗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是否不限於以兒童及少年為被收養人之情形,而涵蓋民法第1081條所定者?

    二、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審理非訟化,其立法旨趣為何?

    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8條第4款規定,有無牴觸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四、本件是否有程序重大瑕疵而有廢棄發回必要?最高法院之解釋論是否有違立法旨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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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1 1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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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 vs 行政相驗」的區別

    前陣子因為一些事件讓大眾對於司法相驗(包含解剖)有一些不正確的理解與誤會,也讓大家又注意到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醫的重要工作之一——相驗。

    關於相驗的知識,請見本文末延伸閱讀的四篇文章。

    我們今天要來分享雲林地檢施家榮檢察官在雲科大授課的PPT其中幾頁,並補充說明 #司法相驗 和 #行政相驗 的區別。
    (*下文除參考自施家榮檢察官的PPT外,並佐以本粉專作者補充說明——都是法規分析與檢察官相驗實務經驗的分享)

    關於死亡之認定:
    醫院、診所(醫師)—死亡證明書
    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
    地檢署(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 司法相驗—相驗屍體證明書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事裁定(死亡宣告)

    關於醫院與衛生所開死亡證明(行政相驗)vs.司法相驗的區分,在醫療法第76條可見明確的規範:
    👩‍🔬醫院診所開死亡證明👉Ⅰ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所在地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行政相驗)👉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第3項
    ⚖️司法相驗(檢察官和法醫的工作)👉Ⅲ醫院、診所對於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司法相驗程序的主要人員有:
    -承辦之司法警察(拍照、聯絡家屬、製作警詢筆錄、初步蒐證)
    -地檢署人員
    檢察官(程序主導)、地檢之法醫師(檢驗屍體)、書記官(紀錄、錄音)、司機(移動)、法警(受理司法警察報驗)
    -其他人員
    葬儀社人員(翻屍體)、鑑識人員(採證) 、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死因鑑定及解剖) 、其他鑑定人

    司法相驗程序的流程:
    – 初步相驗(包含 #檢查屍體外觀、#抽取體液化驗 等)
    – #必要時解剖
    – 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上就是死亡證明,可以辦理除戶等程序)
    – 如有發現犯罪嫌疑則由檢察官簽分偵案調查
    補充:如警方調查階段就發現犯罪嫌疑,例如車禍等,警方也會製作移送書報告檢察官,相驗案件則併入偵案處理--這部分是各地檢與警局的分工聯繫細節,外勤檢察官會與警方討論後指示處理方式。

    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在發現非自然死,或懷疑不是自然死的屍體時,就應該由該管司法警察單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至於有沒有解剖的必要,會由檢察官本於刑事偵查的專業、法醫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共同討論後決定。事實上,檢察官與法醫決定解剖,反而是增加工作負擔,之所以決定解剖,純粹是基於專業以及探求真相的使命。因此,每件解剖的決定,都是基於高度專業與審慎討論後的判斷。
    (參見:〈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

    關於相驗的法普知識-
    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8-20 1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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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上架🔆
    ▍月旦小六法
    【主 編】陳聰富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ch8
    📖試讀➔ http://qr.angle.tw/0dr

    【改版重點】
    收錄至107年8月最新之法規,如下:
    •107.08.01修正公布之《公司法》
    •107.08.01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破產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非訟事件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保險法》
    •107.05.23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07.04.25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
    •106.12.27制定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本書共有八類,收錄88種法規,並蒐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767號解釋文。

    ✔依領域分類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等八大類,便利讀者對照使用。

    ✔本版新收錄財團法人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大幅修訂的公司法及部分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最為重要。此外,非訟事件法、行政訴訟法等若干條文的修訂,亦值重視。

    ✔適合社會大眾、研習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章節簡介】
    壹、憲法類
     中華民國憲法(36.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6.1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2.2.3)
     法院組織法(107.6.1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4.6.17)
     集會遊行法(91.6.26)
     人民團體法(節錄)(100.6.15)
     政黨法(106.12.6)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12.27)

    貳、行政法類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2.3)
     地方制度法(105.6.22)
     行政法人法(100.4.27)
     中央法規標準法(93.5.19)
     行政程序法(104.12.30)
     行政執行法(99.2.3)
     行政罰法(100.11.2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12.28)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
     政府採購法(105.1.6)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04.12.30)
     請願法(58.12.18) 
     訴願法(101.6.27)
     行政訴訟法(107.6.13)
     國家賠償法(69.7.2)
     公務人員任用法(104.6.17)
     公務員服務法(89.7.19)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
     公務員懲戒法(104.5.2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8.9)
     公平交易法(106.6.14)
     土地法(100.6.15)
     國有財產法(101.1.4)

    參、民法類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4.6.10)
     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
     民法 第二編 債(99.5.26)
     民法債編施行法(98.12.30)
     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6.1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2.3)
     民法 第四編 親屬(104.1.14)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01.12.26)
     民法 第五編 繼承(104.1.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1.30)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
     財團法人法(107.8.1)
     勞動基準法(107.1.3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
     信託法(98.12.30)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6.12.2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9.5.26)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

    肆、民事訴訟法類
     民事訴訟法(107.6.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
     家事事件法(104.12.30)
     強制執行法(107.6.13)
     破產法(107.6.1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1.12.26)
     非訟事件法(107.6.13)
     公證法(98.12.30)
     仲裁法(104.12.2)

    伍、商事法類
     公司法(107.8.1)
     有限合夥法(104.6.24)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企業併購法(104.7.8)
     證券交易法(107.4.25)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
     銀行法(107.1.31)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9)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4.2.4)
     票據法(76.6.29)
     海商法(98.7.8)
     保險法(107.6.1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05.1.6)
     著作權法(105.11.30)
     專利法(106.1.18)
     商標法(105.11.30)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4)

    陸、刑法類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05.6.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6.14)
     洗錢防制法(105.12.28)
     社會秩序維護法(105.6.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4.12.16)
     性騷擾防治法(98.1.23)

    柒、刑事訴訟法類
     刑事訴訟法(106.11.16)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106.4.26) 
     刑事妥速審判法(103.6.4)
     少年事件處理法(94.5.1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5.4.13)

    捌、法律倫理類
     法官法(100.7.6)

    玖、附 錄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
     大法官釋字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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