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宗教團體法反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宗教團體法反對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宗教團體法反對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hauhon (萬萬葉)看板Learn_Buddha標題[討論] 請響應阻止宗教法立案時間Tu...

宗教團體法反對 在 XXY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08: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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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宗教浩劫,建議所有的佛教徒看一下,事關台灣宗教信仰自由存亡。

將來所有寺院、宮廟、精舍、佛學中心、念佛會、慈善團體……,包括南傳佛教、藏傳佛教、道教、民間信仰,在法律上強制以三種歸類: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宗教法人。

經過律師專業分析,草案條文裡面有很多陷阱,對出家人傷害非常非常大,也對佛教信眾影響至廣!

就連關門修行什麼都不管的人,一樣會被列冊輔導歸類,列管。

所有宗教團體,只要不是財團法人,都必須要受宗教團體法(宗教法人)管制,舊的寺廟登記證失效,換發臨時登記證,三年內若沒有改為宗教法人,就變成不是合法寺廟,取消所有權利,但義務不變。

若是宗教人員若沒有住在宗教機構裡面,就不能舉辦弘法、傳播信仰、募款的活動,否則就是違法。

宗教團體法第十七條,以後只要有信徒一個人,對住持有異議到政府單位陳情,不用任何舉證,可以馬上停權派人擔任臨時住持,還有道場上有人犯法,住持是連坐法喔!

一旦成為宗教法人就要每年做會計報告,並且放在公開網站,給政府查看,若老實報帳也會有罪,報帳有沒有問題隨他們解讀,若他們認定所開支的項目不符合你的宗教機構運作的話,例如:慈善機構的錢不可以拿去印經書……,他們認為不應該花的錢,卻已經花出去了,就可以用侵佔機構把住持抓去關。

只要有人誣陷舉發,不必等證據澄清事實,法院就有權另外指派人員(不一定是出家人)來擔任臨時負責人。

若不按照財團法人的會計制度規定,政府可以派人來強制執行召集開會,並主持會議,另刻印章,接管寺廟。

一旦住持被關,出來後要觀察三年,沒再犯才可以擔任住持。

經過佛教界十幾年數次陳情建議修改,政府說民間訂的不採納,不但沒有效,法條愈訂愈複雜,愈訂愈嚴苛。

違憲、太離譜!完全違背草案第一條文:「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整部宗教立法草案,幾乎完全干涉寺院運作,及箝制寺院健全發展。

法藏法師很生氣,一個民主國家竟然把修行人(包含各宗教人士)當犯人預防管理…

所以這次法藏法師請求佛教界大家團結起來,發動僧俗大眾連署陳情,連屬後形成力量,政府才會考慮,法案才能檔得下來。

這個行動不是反對任何政黨,是只對事不對人。

請看:

【反對宗教立法研討會】草案解析(1)
2017071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1G-hrxNjTo

【反對宗教立法研討會】草案解析(2)
2017071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UHz5n6wPLw

【反對宗教立法研討會】比丘尼師父述說以往佛教界為了此事爭取的過程,並帶來目前佛教界大道場各法師的關懷
2017071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rF4vTGKUGw

很多法師都覺得:這部法案會讓佛教面臨如同歷史毀佛的法難,而呼應:無論在家出家的四眾弟子,務必反對這種違憲干涉宗教健全發展不合理的宗教立法!

蘇家全說:這個宗教法今年一定要過!所以立法院可能很快會通過三讀,必須在還未通過三讀立法之前,邀數十萬人連署陳情才有效,目前迫在眉睫,時間短暫,需要更多人的支持!

※ 政府要強制實行宗教法,並封鎖媒體消息,在9/23之後就是三讀了,所以法藏法師力倡在三讀之前修正條款,不然就是宗教的浩劫了,呼籲大家一起來響應,並將此重要訊息踴躍傳出,共同為護教而努力!

具體作法,請找最少十人簽連屬書,再請這十人每個找十人連屬,寄回法藏法師萬佛寺,代表民意選票,送進立法院,才有效。

填好後請郵寄回:台南市楠西區 照興里 興北73之5號 僧伽林萬佛寺
法藏法師 收
06-5752289
0972-00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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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tbeck: 推~ 07/18 13:31
odbc: 我一直很好奇, 現在出家人不是都有所屬的僧團嗎 ? 07/18 16:13
odbc: 寺院、宮廟、精舍、佛學中心、念佛會、慈善團體也本來 07/18 16:14
odbc: 就是法人了... 這樣有什麼問題 ? 07/18 16:14
beyondband45: 所以,一位某學生的家長誣陷校長,政府可以不先調查 07/19 09:33
beyondband45: ,就先停止其職責並自派人員成為臨時校長? 07/19 09:33
beyondband45: 這樣法令沒問題? 07/19 09:33
beyondband45: 僧團自有僧團管理,現在變成政府要控制並介入,法難 07/19 09:37
beyondband45: !法難!法難! 07/19 09:37
bebebear: 條文第17條寫「有受損害之虞」,這就是「法院」經過調查 07/21 20:29
bebebear: 評估後,因聲請而下的判決。這跟不用舉證以及交給政府決 07/21 20:29
bebebear: 定...完全天差地遠! 07/21 20:29
bebebear: 另外何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的定義?建議先去了解,這 07/21 20:30
bebebear: 絕不會是指一般信徒或學生家長... 07/21 20:30
e6888: 原來民主社會也有安籍記僧的狀況... 12/24 18:53
e6888: 但現在不是透過網路發起聯署就可以了嗎? 12/24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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