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學生自治組織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學生自治組織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ing00525 (雨橋)看板JUST_SA標題[討論] 何謂「學生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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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5: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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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學生自治」?
一、學生自治的意義
所謂學生自治,係指學生本於自己所組織的團體,處理關係其學習與生活等事務 。
並以全體的名義,對外交涉並爭取權益。簡言之,就是學生自己組織一個代表全體 的團
體,處理自己同學之間的事務,並對學校或校外爭取權益。
而在這樣的意義之下,所具體地呈現學生團體,即是通稱為「學生會」或「學生政府
」(Student Association)。而其所以與傳統「學生活動中心」或一般社團最大的區別
,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學生會係代表全體同學,一般社團與學生活動中心無此地位。其擁有最高的正當性
與合法性。
2.學生會係全方位處理學生事務,不若學生活動中心僅限於一般育樂活動的舉辦。換
言之,只要是同學所面臨的任何問題,舉凡學習、生活、生理、心理、安全......等,皆
是學生會應該處理的範疇。
3.學生會係根據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憲政主義.....等所架構的程序產生,因而
獲得部分約束同學的權力。這是學生活動中心與社團所沒有的。
二、學生自治的理論基礎
一般來說,法律與教育行政官僚多以「教育」的觀點,來承認學生自治。建立學生會
的終極目的,僅是讓學生學習何為民主。但在我們的想法認為,大學應視為一種學術社區
,其中存在著四大族群:學生、教授、行政人員與職員。
基於大學研究高深學問,培育高等學術人才的核心理念,上述族群中學生和教授是居
於主要的地位,而行政人員與職員是為服務,支援教學而存在。因而在校園之中,學生取
得與教授,行政人員,職員平等的地位,縱然有年齡,學識上的差距,但這並不能成為不
平等權力關係的理由。因為憲法上所保障的人權,都是平等地保護,而不應有任何歧視的
。
準此,為了維護並保障同學的權益,消極地避免同學受到權益的侵害,積極地爭取同
學在學習生活上的福利,遂透過組織團體,藉由團體的力量以實現此等目的。法律實務上
,西德聯邦憲法法院曾經就一判決中指出「大學生不僅是學生或是知識的傳授客體而已,
而是以獨立自主的身份,參與學問討論的大學成員之一」。
三. 學生自治的實踐
學生自治的理念,在學生運動的推動下,逐漸蔚為風潮。在國內目前有學生會組織的
大專院校,除東海外,計有文化、台大、成大、清大、交大、逢甲、東吳、輔大等,而中
興於(1996)剛剛成立。
就東海而言,其成立於民國七十八年,迄今已有七屆。組織採行三權分立架構,會長
由全校日間部九千餘人直選產生,領導行政中心七部一處。學生議會由三十個系(包含研
究所)選出約八十名學生議員所組成,負責校園規章的立法工作並監督行政中心。評議會
議則由七名學生委員與六名教授委員所組成,其職能與地位類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我國
大法官會議。學生會一學期約有二 百五十餘萬的經費,由行政中心編造預算案,學生議
會負責審議,其執行便構成學生會的施政工作。
四、學生自治體制在校園民主的地位
與學生自治伴隨而來的,即是所謂「校園民主」的問題。校園民主最主要的理念,即
是希望校園事務的決策,能由大學的構成員來共同參與。因為校務決策的任何後果,乃是
由學生、教授等直接承受,既然對於其權益禍福只有影響的可能,自應賦予被影響人有表
示意見,參與決策的權利與管道方為允當。
而學生會作為代表全體同學的團體,自然形成校園民主機制中,代表學生參與的重要
環節。具體的表現,在於學校各級會議中,學生代表的參與。例如每週三舉行的行政會議
,包括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等學生代表的出席。
而在各級會議中學生代表的基本使命,在於根據學生多數民意輿論的趨向,推動或促
進有益於學生的措施獲得學校施行,或是反對延滯不利於學生權益的措施獲得通過,傷害
學生權益 。
五、學生自治的瓶頸與危機--代結語
學生會作為一個「學生政府」,其目的在於實現同學在校園求學環境的更臻良善,與
當代政府或國家的職能相較,並無太大的本質差異。換言之,以科層制、集合資源進行服
務的工作,並實踐公平與保障學生權益的宗旨並無二致。
只是無可避免的,官僚化的問題在一個仿國家政府體制架構亦無法例外,學生會的職
能僵化,甚而無法積極回應學生的需求或是彈性的從事學生權益的促進工作,這是學生自
治的危機之一。
學生自治危機之二者,在於學生會的庸俗化。所謂庸俗化者,在於過去以學生運為背
景,有明確清晰理念為連結與動員學生基礎的學生會逐漸不復存在,取而代之者,多為為
政治力量服務的學生會,簡單言之即學生會的運作與理念從屬於政黨青年工作的目標之下
,而學生會雖有與學生的互動,但多為逸樂文化的生產與消費。
當然台灣目前的法令結構,即大學法對於學生自治團體的定位,便為一項無法忽視的
結構性因素,包括從屬於校方行政單位,經費預算無法賦予法律上獨立自主的地位,以及
學生自治的意識仍未普遍深化至學生的生活文化之中,皆是目前台灣學生自治的瓶頸之處
,學生自治從解嚴後發展至今,若要有根本性的變革與風貌,在目前來說似乎沒有太大的
空間,但作為曾經參與的一份子,仍是有所期待。畢竟學生自治作為啟蒙學生校園民主意
識,養成公民自主,進 而關懷社會,仍不失為一個重要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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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蓋 三 分 國 , 名 成 八 陣 圖
江 流 石 不 轉 , 遺 恨 失 吞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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