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21年6月15日),台北地院就吳青峰與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下面簡稱哈里坤公司)所涉及的刑事案件進行宣判,判決結果自然人及法人都無罪。北院的新聞稿已經上線,以下來談談這個判決。
1️⃣檢察官起訴的事實
2008年8月開始,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合約期限從...
今天(2021年6月15日),台北地院就吳青峰與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下面簡稱哈里坤公司)所涉及的刑事案件進行宣判,判決結果自然人及法人都無罪。北院的新聞稿已經上線,以下來談談這個判決。
1️⃣檢察官起訴的事實
2008年8月開始,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合約期限從2008年10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這期間內吳青峰創作的詞曲音樂著作,都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公司。
約定中提到,包含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權利種類,及所有相關權利與任何其他方式的利用跟行使,如果沒有在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
檢察官認為吳青峰在2018年10月26日,才以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公司不續約,已經超過合約約定的反對時間,也就是要在合約期滿前3個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因此,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這段時間,合約因為自動延長,仍然具有效力。
既然合約是有效的,吳青峰又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公司,他自己就不能在未經林暐哲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行使著作財產權,包括公開演出、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行為。
但吳青峰從2019年4月到9月之間,多次公開演唱「歌頌者」等歌曲,也利用他擔任負責人的哈里坤公司以網路、光碟的方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相關歌曲,侵害林暐哲公司的著作產權,經林暐哲公司提告後,檢察官對吳青峰及哈里坤公司提起公訴。
2️⃣吳青峰的作品,為什麼不能自己用?
雖然「歌頌者」等詞曲著作的著作人是吳青峰,但如果他專屬授權給其他人,比如林暐哲公司。
那麼,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即便是吳青峰自己,也就是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的範圍內,也不能行使權利,這些權利僅能交給被授權人林暐哲公司行使。
也因此,林暐哲公司會以告訴人身分,對著作人吳青峰提起刑事告訴。
問題在於2019年4月到9月之間,雙方還有專屬授權契約存在?也就是上面提到的那份合約,是不是還有效力呢?
3️⃣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專屬授權合約已經在2018年底終止
法院認為,吳青峰在2018年10月22日先傳訊息給林暐哲,也就是林暐哲公司負責人,合約不再續約,也在10月26日寄發存信函給林暐哲公司,做了相同的表示。11月1日,吳青峰又傳了訊息給林暐哲,表示合約不再自動續約,林暐哲收到存證信函之後,只問了後續如何妥善處理,並沒有表達反對的意思。
後來,吳青峰及他委任的A律師、林暐哲及他委任的B律師,分別於2018年12月4日、6日,在A律師事務所會面,就原本簽署的合約,在2018年12月31日屆滿之後,應如何處理一事進行協商。
過程中吳青峰向林暐哲確認合約會在2018年12月31日屆滿不再續約。而且,林暐哲當時也表示要完全終止雙方合作關係,要求吳青峰擬搞對外發表,A、B兩位律師都有到庭作證。
👉契約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基於私法自治及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可以用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即便吳青峰沒有在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為不續約的表示。也可以和林暐哲公司合意終止合約。
⭕️雙方在12月6日簽署一份合約終止同意書,等同雙方擬定的新合約。原本的合約沒有再續約1年,已經在2018年底終止。
既然原本的專屬授權合約已經終止,相關的音樂著作財產權都是吳青峰所有,並沒有侵害林暐哲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因此法院判決吳青峰跟他的公司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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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可不可以?
MIT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發現住戶雷雷積欠三期管理費拒不繳納,MIT的管委會打算要以法律程序追討雷雷的管理費,經詢問律師後了解需要透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請雷雷在一定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用,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寄給雷雷,但雷雷不在家,郵差先生便將招領通知按照規定貼好,但雷雷始終採取選擇性視覺官能障礙症(簡單說就是故意裝沒看到),請問雷雷故意不收存證信函,MIT管委會的催繳通知是不是就不算到達給雷雷呢?
Q:我們要先問,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先寄存證信函給雷雷呢?
A:因為MIT管委會要先以『書面』定期間向雷雷『催告』,請雷雷給付積欠的管理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當住戶雷雷積欠應繳管理費已經超過二期時,管理委員會要定相當期間催告雷雷給付,又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若雷雷仍置之不理時,MIT管委會就可以訴請法院命雷雷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一般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命令的方式為之)。
所以,MIT管委會才要以寄存證信函(書面),存證信函內容要定期間要求雷雷給付積欠管理費(催告)
Q:存證信函的功用是甚麼?
A:套句老牌香港電影「笑傲江湖」裏的對話:「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也正是本於江湖在走,防身要有的概念下,當我們在社會生活上,和他人有發生糾紛時,就可以用存證信函表達我們的意思及立場,它的功用如下:
1.意思表示(通知),或立場表達的功能。
例如:房地買賣,買受人不依契約約定給付買賣價金時,出賣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受人給付價金,買受人逾期仍不予理會,則再以存證信函表達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
2.文書證據的功能。
Q:那這樣雷雷故意不領,小英不就很難將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雷雷嗎?
A:我們必須先理解民法上對於有相對人意思表的表達方式區分『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二種,簡單理解如下:
1.『對話意思表示』:直接表達方式(如面對面對話、利用電話通話)
2.『非對話意思表』:間接表達方式(如傳送簡訊、存證信函、傳真)
這樣我們知道寄送存證信函就是一種『非對話意思表』,那『非對話意思表』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
法律是採『達到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在實務的適用上,會以例如,信件已經投入相對人的信箱裏時,發生效力。
......
在本案中如果雷雷實際上有看到郵差按規定貼好的招領通知,但故意不去領取,則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在雷雷受到郵局貼招領通知的時候,該郵件實際上就已進入雷雷實力可能支配範圍內,而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地位的客觀狀態下,所以MIT管委會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雷雷,並發生效力。
實務見解參考:
※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大法庭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各位朋友,要注意蛤,這號大法庭裁定有提到「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所以,如果相對人可以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哦。
存證信函效力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momo親子台對智財局提告到最高行政法院的訴訟結束,「焦糖哥哥」的商標之爭我方大獲全勝。沒有其他狀況的話,這代表我正式廢止momo親子台十多年前搶註「焦糖哥哥」的兩類商標成功,原本被電視台控制的「焦糖哥哥」商標,未來將全部回到我身上。
換句話說,按照momo親子台與台長陳景怡先前寄給我的存證信函與電視台粉專發文的法律見解,從此刻起,如果momo親子台、粉專、YouTube頻道有再出現「焦糖哥哥」的畫面、名字都屬於侵權盜用,請五天內找焦糖哥哥本人商討賠償事宜。
如果按照台長陳景怡之前超譯法律說連「焦糖」兩個字我都不能用,同理可證,現在momo親子台連「哥哥」兩個字都不能用喔,因為會混淆誤認我的「焦糖哥哥」裡「哥哥」的商標。😉
我們怎麼贏的?官司結束了所以我可以說了,但更專業的法律討論就留給顏律師。還在那邊因為我支持民進黨所以能贏的人,我是蠻羨慕這種人的——因為無知讓他們更能無拘無束好好地活著。
一、申請廢止時
顏律師問我:「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能證明焦糖哥哥是你自己取的?」我就找出前十年來我錄過的節目、新聞報導有提到我為什麼取「焦糖哥哥」,而不是巧克力哥哥、黑糖哥哥。除了我愛衝浪🏄當時曬成焦糖色的皮膚,還有當時跟我同公司的布丁姐姐(她當時已經是藝人了),經紀人安綺姐想將來可以用焦糖布丁🍮一起表演跟主持。
在法庭上,也因為安綺姐出庭作證的證詞直接打爆momo親子台說謊,所以他們又傳了一個跟我們短暫同事,後來在momo親子台錄製歡樂谷的製作助理出庭作偽證。
她的目的就是捏造「焦糖哥哥是自己一人試鏡,當時安綺姐並沒有來。」這樣的偽證目的是要讓安綺姐的證詞失去或削弱效力,結果顏律師一反問「妳怎麼確定焦糖哥哥是自己去的,妳當時有在門口迎接他嗎?」
但給智財局最有力的證據是我剛到momo親子台時,蘋果日報就幫我做了半版的收藏玩具公仔的介紹,當時我就在使用焦糖哥哥的名字了。momo台當然也提出反駁說如果我沒有在momo親子台怎麼可能有蘋果日報專訪。我聽到真的笑到肚子痛,我就請律師跟智財局說,那為什麼只有電視台討厭常封殺的「焦糖哥哥」有半版專訪,而其人沒有XD。
所以我常說是momo親子台需要我幫他們曝光,而不是我需要momo台來曝光,看看那悲戚的0.01收視率🙄️
我們也提出google搜尋「焦糖哥哥」證明全台灣前十幾萬筆資料都只有我「本人」,僅此一家絕無分號。
另一方面的助力不在預期中,這一點我要感謝酸民、黑粉、噁爛政客、收錢網軍、紅色媒體,這些人及組織為了黑我只能不斷用「焦糖哥哥」才能指涉陳嘉行本人。所以不論是智財局裁判人員,或智財法院法官都知道講到「焦糖哥哥」就是在講我本人。
雖然那些栽贓言論非常噁心、惡質,但我能大獲全勝這些網軍功不可沒。我真心想為他們獻唱一首「感恩的心」。
二、鋼鐵人、哈利波特、PlayStation
大家還記得商標大戰剛開始時,有一票自稱智財權威的律師論述「鋼鐵人」,來類比「焦糖哥哥」推衍出momo親子台會勝訴。如果真的是純粹法律討論,我認為這是好事讓大家更了解著作權保護。但我個人感覺帶風向的成分大於討論法律啦,而且還有人投稿到法律期刊帶風向。
我當時告訴自己要忍住,等momo台在最高行政法院失敗後,我再來發文打臉這些人。簡單說焦糖哥哥不是角色,就跟豬哥亮一樣,因為演出後被廣為人知。鋼鐵人、哈利波特都有清楚的角色設定,兒童台的哥哥姐姐哪有什麼設定,連衣服都能互換、主持棒都能輪流了,這樣能叫「角色」??你們是能看到鋼鐵人跑去霍格華滋嗎⋯⋯
我直接講啦,兒童台不給哥哥姐姐角色設定,就是方便資方能控制哥哥姐姐,誰不聽話他們就換掉誰,反正大家都是免洗筷,電視台認為誰主持、誰表演都一樣。
我原本要去註冊焦糖哥哥,結果momo親子台當時製作人威脅我「你敢自己去註冊我就把你換掉」。當時我在兒童台時就常跟資方對抗,我常被他們封殺外,連當初談好的活動都能一句「口頭約」不算而不付錢。
跟請泡芙姐姐編舞然後不付錢一樣,不付錢的理由我說出來給大家笑笑——電視台忘了編預算,所以不能給妳錢,可笑的是這種不給錢的事還不是只有一次兩次而已。
但也因為這種多行不義必自斃的行為,當智財局與智財法庭請momo台提出他們有在使用「焦糖哥哥」商標時,他們完全沒有證據,但倒是製造了一堆資料(大概一次六公斤),結果,智財局與法院認定這些資料與本案無關。momo台律師為何罵智財法官沒有國際觀?因為他們舉了很多國外判例,其中一個是PlayStation的例子,但焦糖哥哥根本沒有任何節目啊,不論是momo歡樂谷、歡樂谷DVD,甚至桃園燈會都不是掛上「焦糖哥哥」四個字。白話說我不是主角,那些不是我的主秀、個人演唱會,我只是PlayStation遊戲光碟中裡面的一個環節,我不是PlayStation本人。
為什麼momo親子台完全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們使用「焦糖哥哥」商標,答案就是他們封殺我不給我機會,我沒有任何個人的節目、專輯、活動。當然代表momo台從頭到尾是搶註焦糖哥哥商標,但不使用就算了還拿這個寄存證信函要我賠他們錢。顏律師希望我別用「商標蟑螂🪳」形容他們,所以我就算了。
momo親子台就是自食惡果而已,沒有幹那些壞事,今天就不會全部敗訴。
三、焦糖哥哥談政治
這在momo親子台接受風傳媒獨家專訪但又不敢具名的報導中就提過了,台長批評我為何離開了還要用「焦糖哥哥」名義聊政治。
大家可以回憶一下momo親子台對中國市場的野心,當時四川地震發生時,我們還要拍影片支持。但看看台灣發生這麼多事情,momo親子台有要哥哥姐姐拍影片嗎?因為不能聊台灣政治、不能講中華民國、不能講新疆血棉花,但可以支持中国。
momo親子台想去中国掏金能理解,畢竟當時我因為「康熙來了」在中國的知名度比電視台還高,我也去了幾次中国做沒有酬勞或低到可笑的工作,還要陪那些長官應酬。其中有些人真的好相處我也聊得開心,但有的會在那邊吃豆腐(物理與精神上的),講說我不配合就很難在這邊發展。笑死,我就沒有要去中国發展啊,況且真的想紅我靠自己絕對比靠momo親子台快。
如果不信,媒體還可以去問問momo親子台跟他們的委任律師,在法庭上是不是又提到焦糖哥哥為什麼要公開講政治的事情。
事實上不是不能講政治,是不能講跟momo親子台立場不同的政治。
我都離開momo親子台六年了,我要講什麼是我的自由,這裡是台灣、是中華民國,你們要言論跟思想審查去中国發展吧,那邊很適合你們。
最後送給大家一段話:
「你不能自由地講 你就不能自由地想」
——大法官許玉秀
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
存證信函效力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5
♦️面對強迫推銷之教戰守則:
1️⃣遇到推銷,不予理會,直接走過。
2️⃣未經同意而擋住去路,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未經同意而強抹乳液,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4️⃣強抹乳液因而造成皮膚過敏,持診斷證明,報警提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5️⃣警方到場後,業者如否認擋住去路、強抹乳液、強迫推銷,則請業者提供監視器,如業者拒不提供,則書狀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查扣監視器影片,作為提告證據。
6️⃣萬一不慎當場付現、刷卡、簽本票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務必依照消保法訪問買賣規定,在「七日內」,「寄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副知分期貸款公司、刷卡銀行、消保官,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7️⃣如上述報警,警方不受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陪同報案並製作筆錄。
8️⃣如不慎購買,不知如何處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消保官申訴、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撰寫民事起訴狀及陪同出庭。
9️⃣如受害人是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等未滿二十歲學生即未成年人,因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其所為法律行為(購買、簽約、刷卡、簽本票、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分別是「無效」或「效力未定」。如為無效,則自始無效,「無庸理會」;如為效力未定,則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即家長,「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再者,此類型並不受消保法訪問買賣七日內書面通知業者之限制,「超過七日」,亦可。
講人話就是,如果是「未滿七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無效」,完全無庸理會;如果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應向業者表示(口頭、書面均可,只要能舉證即可),拒絕承認未成年子女之購買行為,則購買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1️⃣0️⃣因為無能力討公道或討公道需要成本(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委任律師提告、裁判費等),許多受害人因此自認倒楣,而默默背負龐大債務,造成業者有恃無恐,長久以來無法杜絕。因此,為降低受害人討公道成本,提高受害人追究意願,我願意出面,「義務」協助受害人向業者追究一切責任,討回公道,這是「事後救濟」。更重要的,是「事前防範」,因而我不厭其煩發文,提醒更多人辛苦錢學生零用錢不要被騙,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讓豐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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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4
剛才鄉親留言,前幾天還是被男店長強抹乳液,業者完全不收斂,我只好到總公司粉絲專頁給負評,並公開留言提醒所有造訪該公司粉絲專頁的人,如果還是不反省收斂,我會再有後續動作,為了保護大家尤其是學生們辛苦錢零用錢不要被騙,我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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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3
鄉親一千多則留言,均認為是強迫推銷,但仍有兩位護航不是強迫推銷,並表示我是被網友誤導,為了實事求是,我特別大老遠親自前往,假裝路人,欲錄下我完整被強迫推銷過程,孰料本日店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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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2
業者及自稱客人留言護航,均辯稱:
這不是強迫推銷,這是「體驗式行銷」!
鄉親們,您服氣嗎?
♦️歡迎鄉親留言表達意見:
認為是「強迫推銷」,請留言1
認為是「體驗式行銷」,請留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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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1
上周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
♦️業者前往警局,請警方協助請我刪文
➡️警方以個人言論自由為由拒絕業者
♦️業者致電本人,要求不公開該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否則涉及侵害商標權
➡️本人回覆:我就是要提醒大家,路過廟東,務必小心「berji泊姿」化妝品推銷,如果不公開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那我何必po文?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公司商譽商標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移除涉及該公司人員之照片
➡️本人回覆:你們都跑到店外騎樓拋頭露面拉客了,公開場合毫無隱私權期待可能性。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隱私肖像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刪文,因為我的文章影響他們生意及員工生計,請我高抬貴手,給他們生路
➡️本人回覆:你們的強迫推銷手法,才真正影響許多受害人之生計,換我請你們高抬貴手,放過所有路過你們店面的路人,尤其是國小國中高中生。如果你們承諾不再強拉路人、強迫推銷,我立即刪文!
♦️業者澄清,許多受害人是自願購買,並非他們強迫,不符合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
➡️本人回覆:這是你的片面說詞,一切由法官認定,屆時,我會上網公開法院判決書,揭發法院認證之事實真相及法律規定。再者,這麼多被害人親身經歷留言,都是假的嗎?
♦️業者最後,一再要求我刪文
➡️本人回覆:只要你們一日不停止強迫推銷行為,我就每隔一段時間po文提醒大家注意,事前預防被騙,而且,我還會提供存證信函範本以及法院判決書,讓不幸受害者,能夠免費輕易自力救濟,在沒有成本或低成本下,才能提高被害人追究之意願!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有任何違法,歡迎提告!
♦️警方對於業者也很無奈與頭痛
➡️本人有提醒警方,雖強迫推銷,不涉及犯罪,僅消保法消費爭議,但,如果已硬擋住去路且未經同意便強行塗抹身上,則已觸犯刑法強制罪,如因而造成皮膚過敏,則又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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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
受理豐原鄉親陳情遭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化妝品,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項處理、向消保官申訴及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主張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款。
特別提醒,行經豐原鬧區豐源戲院至廟東騎樓,光南、屈臣氏、地球村隔壁時,如遇美容師或化妝品銷售人員上前推銷糾纏免費體驗時,請務必留意,儘速想辦法脫身離去,未經你同意而店家自行拆封產品、未事前告知產品價格,千萬不要付款或簽約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
#上網搜尋阿蜜爾化妝品berji泊姿強迫推銷
加上先前協助高雄友人遭其他化妝品業者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產品案例,台灣目前類似強迫推銷手法之化妝品業者,為數不少,大多全省連鎖,且選擇在鬧區、百貨公司、賣場、車站附近等人潮眾多處設櫃,並派多位美容師在店門或騎樓處,見人即上前主動推銷免費體驗並強拉入內,然後,逛個街,就莫名買了數萬至數十萬元化妝品。
♦️綜合友人受騙經驗、媒體報導及其他受害者網路控訴,類此店家手法大致如下:
1️⃣、在市場、鬧區、賣場設化妝品專櫃,派多位美容師在路上,看到人就上前大喊你的毛細孔粗大,可以進來店裡體驗做臉;或是請路人幫忙填問卷,藉此留下個資;或是贈送贈品並留下個資;或是推銷做臉、按身體低價體驗課程等。
2️⃣、當你進入店裡體驗課程後,她們就會趁你躺在美容床做臉或按身體衣衫不整時,未經你同意,便擅自拆封產品,並拿出合約,未詳細告知合約內容並讓你審閱,便急忙要你簽名,你如果不簽,她們便群起包圍翻臉宣稱,產品已經拆封,並已在產品上寫下你的姓名,你必須購買,而金額通常高達上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此時,如你現金不足或未帶信用卡,她們就會立即打給配合之分期付款融資公司,並請你電話中回答你是本人,以完成照會,如此一來,你只是單純逛街或上街買菜,你就莫名背負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分期付款債務,然後回家等著被家人責罵以及自責不已。
3️⃣、店家通常鎖定年約二十歲至五十餘歲之女學生、OL上班族、菜籃族,或是青年學子、現役軍人或職業軍人(軍人受害者多是假日在火車站附近鬧區),經濟能力不寬裕,缺乏社會經驗與社會力,上街購物,遇到職業強迫推銷,毫無招架之力,莫名背負高額債務,無力負擔,也無力反擊。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強迫推銷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