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委任關係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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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委任關係產品中有5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

委任關係 在 游大東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10:02:08

【 無綫公布2021年中期業績 】 _ 電視廣播(下稱無綫或TVB,0511)周三(25/8)公布中期業績,截至6月30日的整體收入為12.48億(港元,下同),當中廣告收入增加31%,由去年同期的3.5億,增加至4.6億,集團直言「增幅令人鼓舞」,當中錄得按年增長的廣告產品分別來自藥品及醫療保健、...

委任關係 在 KayLA Chang✖️張凱拉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0:45:34

《韓國地墊直送❌教學》 . 韓國夢幻地墊不用團購我們自己買就好了🔆 . 這次要來教學直接從韓國購買夢幻城堡地墊🇰🇷 在台灣入手韓國的城堡地墊動輒就要9000元起跳💰 身為雙寶媽媽已經什麼都要兩份👛 這個錢我不省下來我真的和自己過不去 今天來分享省錢小撇步🥳 G-Market下標韓國直送的夢幻城堡直接...

  • 委任關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5 19: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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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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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

  • 委任關係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9 22: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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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離6月7日苗栗縣政府頒布移工禁足令,已經過了22天,縣府終於在昨日解除禁足令。先不論禁足令本身法律爭議,我想談談,這22天裡發生的事。

    我們先快速run一遍。

    6月1日確診名單中,苗栗縣出現了2名電子廠外籍移工;相隔一天,整個苗栗的確診個案驟升到二位數,當縣民陷入緊張的氛圍之際,縣長卻未在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接著晚間發出新聞稿,6月3日京元電7300人全數快篩。隔日,卻發生快篩動線安排不當,引爆衝突。當晚,又傳出公司急call快篩陰的員工進產線上班;與此同時,要求全面停工的聲浪居高不下。

    短短幾日,不僅是京元電的員工、竹南頭份地區的居民,整個苗栗縣都陷入一種草木皆兵的氣氛。面對看不見的病毒,恐懼的心情寫在每一個人的心中。

    6月4日,中央設立前進指揮所,與縣府、京元電公司三方討論要如何控制疫情,防堵擴散。由於移工宿舍多半是8-12人一房,不符合快篩陰自主隔離的條件,6月6日晚間決議進行『京元電外籍移工宿舍降載』。

    6月7日清晨,移工帶著簡易行李從竹南搬遷到台南、高雄與造橋的新宿舍,時間緊湊再加上部分新宿舍環境髒亂,移工與仲介爆發激烈衝突,雙方僵持不下。

    而我非常記得那一天,不論是移工朋友或陳情人都不斷的傳訊息給我,第一現場發生移工與管理人員對峙的影片、宿舍髒亂不堪的照片,於是,這些移工朋友們只能擠在遊覽車上焦急的等待。一整天下來,我不停的與陳情人、縣府來回聯絡、溝通協調,為的就是,讓早已疲憊不堪的移工能夠盡快入住。同時也為了避免物資缺乏,隔天清晨送了幾箱的飲用水到造橋宿舍,希望能多少幫上一點忙。

    前進指揮所進駐後,縣府內部的工作分配,大致是衛生局負責疫調與篩檢;勞青處負責移工宿舍照顧、生活起居。但第一線的管理問題仍舊層出不窮。該如何解決問題,除了在第一線的協助,也希望從制度面找到答案。即便縣府總是回覆我會督促仲介、盡快改善情況,但陳情人仍不停的傳來大量的照片,line叮咚叮咚的響,每一個通知訊息都像一個求救訊號。

    終於,在6月9日,我與造橋宿舍第一線仲介聯繫上了。

    『我們公司好多同事都離職,還有一些快篩陽.....雖然不知道我還能撐多久』,他百般無奈的和我說著現況。

    當時造橋宿舍安置將近800位外籍移工,但根據我的了解,現場僅有4名仲介與縣警局1名不定時巡邏警力,懸殊的人力比導致許多問題來不及處理。餐食簡陋寒酸、住宿環境髒亂、生活用品缺乏、飲用水補給不足,每個問題都像不定時炸彈一樣,隨時等待爆發。

    許多第一線的仲介基層員工,不僅要面臨疫情的考驗,還要面臨公司內部不斷有同事確診、離職,人力不足的現實。

    與此同時,竹南頭份地區,正經歷著其他電子廠零星確診的消息,與疫苗開放施打後,縣府造冊不及與疫苗預約google表單塞車的鬧劇。

    6月21日,14天隔離期滿,大批移工要重新回到竹南主要宿舍,富比一宿、富比二宿。

    但是現場等著大家的是一片混亂,被棄置在外頭的行李,房間內來不及組裝好的床架。那幾天,時常下著大雨,雨水澆濕的不僅是移工的身體,還有他們被棄置在宿舍外的家當。

    直到28日,徐耀昌縣長宣布解除將近22天的移工禁足令。

    故事到這邊差不多就更新到最新進度了。

    .

    這段日子以來,我們看到移工朋友確實遇到一些狀況。老實說,不論影射仲介公司的老闆與縣長是否熟識;或是認為仲介公司可惡至極,要負起全部責任,這些傳聞或說法我都有聽過。但若認為這就是問題的終點,等於變相錯失了深入討論和解決制度問題的機會。

    1️⃣依據目前的制度設計,雇主必須依照『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移工的生活照顧,當雇主聘請的移工人數達到10人以上,另外要設置『生活照顧服務員』,設置人數隨著移工人數而比例增加,例如:當聘雇移工達100人以上時,至少設置3人;每增聘100人,至少再增置1人。

    但這樣的人數比例,足以應付這波疫情下對於移工的防疫照顧嗎?

    2️⃣第二個弔詭的狀況是,依照勞動部的設計,雇主和人力仲介之間是『委任關係』;但是移工和仲介之間,在勞動部的官方契約的設計裡,也是『委任關係』,移工每個月必須支付費用。這個制度設計,讓仲介同時接受『勞資雙方』委任處理事務,角色上不會衝突嗎?

    縣府的移工禁足令,仲介成了管理者的角色,監督著移工不得外出。移工「付費」請仲介來管理自己,相當弔詭,而且似乎連主管機關也都是這樣的思考模式。

    我不敢說在這波苗栗面對到的疫情裡,仲介公司的處理狀況沒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但我們整個制度設計與主管機關根深蒂固的管理思考,似乎已註定我們對移工防疫的走向,那麼,我相信,這更是我們接下來迫切要思考及面對的問題。

  • 委任關係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4 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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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六下午又來上課啦~
    這次民事訴訟的修正主要是針對濫訴(就是法院內部講的VIP,有人針對某政黨三年內提出一千多件訴訟,要確認黨主席和政黨委任關係不存在,或撤銷黨的決議等等傻眼的訴訟)而且他還不是黨員⋯)做限制和處罰,想要癱瘓法院的運作⋯

  • 委任關係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1-09-16 12:56:35

    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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