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valenci (birdy)站內PttLifeLaw標題[其他] 妨害名譽不起訴後的民事訴訟時...

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Misa米砂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23 16:55:25

我因為遠離網路一個月很多事情沒補到,昨天發文前沒注意到原來還有這麼多節外生枝的故事 今天花點時間在日本惡補了一下這陣子的事情,也稍微整理了一下自己的看法 1.當時以我的角度:我並沒有搶人男友。 對方放的也是「過去四月三號」的部分截圖,但我們事情當天就談和是男方腳踏兩條船這件事,我當天也退出了。...


事實經過:

在ptt某板看到一篇新聞,某大學教師為了找出誰匿名投訴他,
考題的時候用加分題希望學生寫出可能去檢舉者的名字。

我在推文說:有夠爛的...

我是說他這種對待學生的方式,還把被寫出名字的四個學生叫上台詰問,很糟糕。

然後被告妨害名譽。 檢方傳喚,我以刑311第三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

後來接到不起訴書,對方聲請再議,我再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的駁回再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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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對方繼續民事訴訟。我稍微查一下,民事名譽侵權似乎是由原告提出受損的證據。

民法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不法」侵害 跟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作何解?

民法195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邊「不法」作何解?

查到這個網頁 http://www.lex.idv.tw/?p=3604

提到

「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真實不
罰』及第三百十一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五0九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
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
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五0九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
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事判決,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
大洋、鄭傑夫、蘇清恭)。

提到阻卻違法事由

在意見表示或評論符合「合理評論原則」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
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
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
,顯然有較高之價值」(請參見:吳庚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
同意見書)。而且,「在判斷陳述意見之言論是否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
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適用「合理評論原則」之目的,「是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人
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以及其意
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請參見林子儀教授著《言論自由
與新聞自由》第372頁,1999年)。「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
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
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
,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
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
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
或公眾人物之效。」。以上文字,經常見諸於下級法院有關妨害名譽之民刑事判決之中;
民事部分,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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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否可以這樣主張?

不然可受公評而作適當評論就要被判賠,那也太奇怪了吧

感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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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Bear:援引J509吧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承認可以援引刑311 11/04 23:13
valenci:謝謝一樓 11/05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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