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害電腦使用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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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構成要件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17 09:34:56

在日常生活中,配偶之間或情侶之間互看手機,好像是一種再平常不過的事情,甚至還帶有一些情趣。但是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卻具有危險成分,甚至可能造成觸法,千萬要小心! 因為依據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引述《sidll (起舞弄清影)》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妹的朋友入侵同事yahoo信箱,把密碼改掉
: 並看了對方的知識+匿名問題(非常隱私的問題,也是對方要告她的導火線)
: 也改了他遊戲網站的密碼 以及msn的密碼
: 對方氣得半死 揚言要告她
: 註:並未使用對方帳號從事網拍、發文、詐騙、msn聊天等
: 總之就是只有把密碼改掉 故意掉讓對方進不去就對了XD
: 問題:
: 信箱被入侵的這位先生是國家公務員
: 後來東窗事發
: 他向他的上級報告,說小妹的朋友入侵他的帳號使得他無法使用e-mail從事公務
: 但小妹的朋友認為,該單位另有公務信箱(就是尾巴是.gov的那種)
: 她故意不改掉他的那個密碼就是不想妨害他的公務
: 而他說他所有的公文往返,橋事情,全都是利用yahoo的mail
: 所以上級說小妹的朋友有妨害公務,
: 想請問專家,
: 1.小妹朋友這樣的行徑算是妨害公務嗎?
這應該跟妨礙公務罪無關
因為一般所謂的公務
必須是該公務員所職掌的事務及執行公權力的範圍
刑法第 135 條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你朋友把這位公務員的私人信箱密碼改掉
讓他無法登入
會有兩個問題
第一 他對信箱的使用權受到干擾 這部分是屬於公務嗎
第二 讓他進不去信箱 算是使用強暴脅迫的手段嗎
我是覺得兩個都不是
所以不會成立
就算兩個都是好了
妨礙公務罪也是故意犯
你朋友應該不是故意的吧
所以結論 無罪


: 2.還有,涉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中358-361條的哪一條?
這部分因為行為事實明確
可能會成立
輸入他的帳號進去看他的信會有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更改他的帳號密碼則有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的出來罪都蠻重的
不過這種事情很常發生(劈腿分手後或之前必定發生= =)
就算要判 頂多易科罰金吧
另外看別人的信也會有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3.還有告訴乃論是不是最後一次犯行知悉後的半年內始可告訴?
對呀
從最後一次知道犯罪事實開始起算六個月
不過只限於告訴乃論喔
過了六個月他沒告的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檢察官會處分不起訴
: 換句話說半年後該男就無法對小妹的朋友提出告訴了?
還是可以告
只是不會被起訴
: 問題很多,煩請板上高手回答,非常感激!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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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wingking:這篇只有第一段最後關於故意犯討論有誤 11/27 04:31
hotwingking:原PO的朋友當然是故意 但構成要件不符法律規定呀 11/27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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