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礙電腦使用罪不起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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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礙電腦使用罪不起訴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9 14: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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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被關進了警局兩晚,不是我做錯了什麼,而是 #警察做錯了什麼?】

    最近「#警察搜索程序」的討論很多,在我忙完奧斯卡的工作後,終於有空來分享一下,我一個月前才剛碰到的事情。

    我被警察上銬、違法逮捕。
    不只是九小時,我在警局關了 #兩個晚上。
    就像是你們在電影中看到的那樣,我也算是「開箱」了一個看電影關警局的體驗流程啦。

    《#黑暗騎士》中,小丑在監獄時雙手會緊緊銬在一起,不是在沉思計策,是手銬把你銬久了之後,自然手就會維持在上銬的距離。

    我那幾天手都會不自覺地呈現這個姿勢。

    在這兩天,除了完全沒有自由,不能聯絡工作上的事情,工作受影響,不能好好睡覺(手被銬在鐵條上,都是單手掛在空中睡),不斷地被警察威脅、言語 ㄎㄠ ㄙㄟˋ , 還看到有警察一直在說謊話,試圖恐嚇不懂法律的民眾。

    我那天會碰到的事情,#你們也會碰到。
    沒有違法的人,也會被違法的警察抓走。

    現況就是,這幾天我們看到越來越多人站出來,分享他們的經驗,其中還包括了,理論上最了解警察的「檢察官」 (貼文在這邊:https://link.leftymovie.com/3e2xcq)
    連檢察官都站出來分享違法警察的事情。

    那我到底為什麼會被關呢?
    是不是我做錯了什麼呢?
    跟律師再次確認後,我們確定「是警察做錯了」。

    ----
    事情是這樣子的。

    一個月前的晚上,在朋友的酒吧幫忙試新菜、試新酒後,我到了附近的另一間酒吧,跟一組喝多了的朋友打個招呼,然後送他們搭計程車。(為了他們的安全起見)

    正在陪他們等 Uber 的時候,一組警察從旁邊經過,他們似乎看到我手上有電子煙,就衝了過來說,「#懷疑那個是大麻」,要把我帶走。

    第一時間,#我馬上拿出手機來蒐證。

    這個舉動馬上就激怒了他們。
    「沒有罪的人幹嘛自保?」

    我要強調,這是他們的第一個錯誤觀念,警察有秘錄器蒐證,但是只公布對他們有利的證據,其他就「國防布」,我們這兩天看到「黑衣人衝進警局」的新聞又一次發生。

    (阿不然裝車用攝影機的,都是預謀要撞人嗎?)

    也幸好這次都有蒐證到,不然我不敢寫這篇文章。

    第二,我跟他們說,除非你們有「合理的理由」,不然我「#不同意搜索」。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有權調查我的身份,但是不能隨意動我的物品、搜索我。

    所以我跟警察說,我的電子煙「#完全合法」!連尼古丁都沒有。

    你要查證什麼我都願意配合,你要身分證我可以給你,但是你要搜索的話,我不同意,你堅持要搜索可以,但是要給我「臨檢異議單」。
    (這是依規定,警察應該帶在身上的,但是警察通常不帶)

    警察說: 「好啊! 你來這套,我知道啦! Youtube 看很多就對了。好啊,單子我給你,你讓我搜索,而且我還要抓你去警察局。」(掏出手銬)

    我回答:
    「可以,都可以。只要你的執法流程是正確的,我都可以配合。」
    「你要身分證我也給你了,你要我去警察局我也可以,你要我上銬我也可以。」
    「但是,你要跟我說理由是什麼?我犯了什麼法?」

    然後我就被上銬帶走了!
    當下都沒有講理由喔!

    (後來還是沒有給我單子啊!!!!)(根本就沒帶)

    到了警局,由於我持續錄影,並且持續問他們,到底你們為什麼可以直接把我上銬帶走,持續問了很久他們才脫口說出,因為「你這個就是大麻」啊。

    ---

    我是「#二級毒品現行犯」?

    他們的理由如下:
    1.依照 #經驗法則,我的電子煙,看起來就是大麻電子煙。
    2.警察聞到我 #身上有大麻味。

    這超級荒謬的!

    1. 所有的電子煙的煙油都是長一樣的,就是淡黃、淡黃色的,我的連尼古丁都沒有,這連「藥事法」、「菸害防制法」都不能抓我,你怎麼確定我的電子煙就一定是大麻煙油?

    2.他覺得我身上有大麻味,是超級主觀意識。
    (這在今年得奧斯卡最佳短片的《遙遠的陌生人》裡面有同樣的警察誣賴手法。)

    而且,不要說我當下根本連電子煙都沒抽了,哪來的大麻味。
    酒吧門口就是吸菸區,就算現場他覺得有大麻味,怎麼知道是我發出的?

    如果這兩點就可以把我上銬帶走,那未來你們拿著巧克力都可以被抓走。

    因為

    1.經驗法則,大麻巧克力就是這樣子。(啊就巧克力樣啊)
    2.他 #覺得你身上散發大麻味。

    這是極端案例啦,我相信一般警察不敢這麼扯。
    但是,依照警察上銬我的兩點,你拿著香菸也會被上銬帶走。

    因為

    1.經驗法則,有大麻煙,大麻煙就長得像你手上的那樣。
    2. #他覺得你身上散發大麻味。

    所以,我堅決他們不能用這兩個理由把我上銬帶走,這些我都有在現場表示,並且錄影蒐證。

    但是,有一個「說謊胖警察」,#直接搶走我的手機,不讓我錄影。
    這點當然我也是抗議。
    說謊的胖警察這時候拿出他們最常使用的騙術,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你不能錄影了。

    在我指責他騙人之後,他們還是把手機還給我了。
    (因為臨檢是行政調查,不能阻止人民對執法過程錄影紀錄)

    被上銬帶去警局之後,他們才開始「查驗」我的電子煙有沒有含大麻。

    第一次驗出來「沒有」,他們不死心,再驗第二次,顯示出來的也不是「紅色」的毒品反應,但是他們就指這個呈現「黃色」的結果說「這就是紅色」。

    好! 不管他們為什麼要做兩次,到底有沒有動手腳,或是「指鹿為馬」的荒謬判定。

    就法學理論上,警察應該確定我攜帶的是「大麻電子煙」,才能把我上銬帶走。

    而不是,先把我上銬帶走,再去查是不是大麻。

    ---

    這就是「#程序正義」的部分。

    大家都聽過「毒樹果實理論」,警察違法所得到的證據,甚至後續的證據,都像是長出來的毒蘋果,不能算證據。

    「#毒樹果實理論」,就是為了要讓警察辦案需要照程序走,不然警察為了績效,都違法抓人先,再去補證據就好。

    先抓人,再找證據。

    他直接闖進你家,看你的電腦有沒有盜版電影。
    他可以直接把你上銬帶走,看你手機有沒有奇怪的東西。

    更實際的案例,就是先把你抓走,激怒你、讓你生氣,你再罵他,或是抵抗他們逮捕你時發生推擠,就是「#妨礙公務」定罪。(這次新聞的案例 +1)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看法律電影時,故事都在講究「程序正義」,因為就是怕壞警察亂搞。
    那台灣的法律跟美國一樣嗎? 台灣也是有的喔!
    我在為 ETtoday 寫名家專欄,用影帝安東尼霍普金斯的《#破綻》,教大家「毒樹果實理論」時有提到。(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21120/129430.htm)

    寫《破綻》跟寫今天的分享都是一樣的,我想講的是:
    「法律不會保護弱勢,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

    今天我已經比很多人懂法普知識了,我都被「不遵守法律」的警察惡整、說謊,那更多人是完全不懂法律的,你碰到這種警察只會死得更慘,因為你不知道法律能保護你。

    我希望透過這次的風波,大家能更關注「程序正義」。

    警察抓壞人確實很辛苦,但是無限制地擴張權力,就會變成「只抓得到好人」,因為壞人有超級貴的律師團隊保護他,#而你沒有。

    警察有好的,但是也有壞的,你永遠不知道你碰到的,會是哪個?

    這個案件現在已經委託 「#李菁琪律師團隊」來處理,後續再慢慢跟大家分享。

    他們也跟我說,2-4月是警方的 #毒品專案,所以很多警察為了績效、#拼業績,開始亂抓了,他們這陣子處理了幾個類似案件了。

    -----------

    我雖然被關的兩天非常生氣,不過對我來說算是很有趣的一次經驗。電影裡面你看過的那些畫面,我都體驗了! 偵查室、地牢、新聞會出現的地方法院,或是跟其他罪犯關在同一間監獄(廁所在牢房裡面的那種),這些流程我都經歷了,還跟一位愛看電影的警察聊《#哥吉拉》電影聊很開心,跟一位打 #傳說對決 的警察分享打排位的心得。

    也看到更多黑暗面,說謊胖警察對我的證據動手腳,對律師謊稱「檢察官要扣留我手機」(但是後來檢察官表示:沒有),還有其他警察「們」聽到我要抗告,各種手法恐嚇我、整我,這些都相當精彩,未來有機會再慢慢寫,這篇只是冰山一角。

    至今我的手機,依舊被他們扣留著。
    幸好,我透過各種方式已經把證據檔案傳出來了,這也是精彩的救援故事,改天教大家怎麼自保。

    警察也是人,我能理解他們在做他們覺得對的事情。
    但是,執法的人員,理論上要更遵守法律才對。
    只是,惡質警察的陋習,會被「#學長學弟制」給傳承下來,或是長官給施壓下來,就像最近「證據影片被誤刪」的事件一樣。

    這六年,有 #兩百多件 警察違法被送辦。

    如果沒有更多人在意,那這些事情就會一再發生。
    History repeats itself,因為沒有人願意站出來制止他們。
    不要每次都等到出人命,才有人大聲齊呼,那都為時已晚。

    ------

    感謝看完這篇長文的你,也感謝每一位在當時深夜,對我緊急救援、為我擔心的朋友們。
    連律師費、交保金也都是靠朋友們的支援才籌到。
    有朋友建議我不要寫出來, 因為你不知道風向會變怎樣,也不知道未來會怎麼被警察針對。

    還是一樣這句話:
    「法律不會保護弱勢,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
    不懂理財的人不會有錢,不懂法律的人不會被保護。
    你還沒碰到,不保證你不會碰到。

    我會繼續跟大家分享,這些可以保護你的法律常識。

    #RightIsRight
    #程序正義本來就是你的權利
    #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

    -------
    後續消息:
    【你不知道,不代表他不存在】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11479847008848
    【執法人員,真的不用知道法律嗎?】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12006220289544
    【自救篇】如果再次發生,我會怎麼做? #五件事教你自保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12824990207667
    【結果出爐】 無罪不起訴! 檢察官認證我尿檢藥檢全過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30118401811659

    --------
    連載再開!

    【警察復仇記:大陣仗直接違法,警察未到記者先到,抹黑戰開始:#說好的偵查不公開 呢?】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99701008186731

  • 妨礙電腦使用罪不起訴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28 1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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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法院判決出爐,「華為公主」孟晚舟被引渡到美國的程序會繼續進行!耿爽今天會不會出來不爽呢?
     
    今(28)日外媒報導,「華為公主」孟晚舟被加拿大法院裁定符合加拿大引渡條例的「雙重犯罪」標準,即孟晚舟被控訴的行為在美國與加拿大都是犯罪,因此孟晚舟被引渡至美國受審的流程將持續進行。
     
    孟晚舟的律師在加拿大法院庭審時表示,加拿大等同於被要求「實施美國的制裁」,孟晚舟在美國的代表律師則認為「孟不應該成為中美關係中的棋子或人質」。而加拿大法院的主審法官則表示,如果孟晚舟律師的觀點得到法庭支持,「將極大限制加拿大在引渡詐欺和其他經濟罪行方面擔起國際責任」。
     
    自孟晚舟 2018 年 12 月在加拿大溫哥華機場被捕以來,案件引起國際關注,更使中美加關係震蕩。
     
    當時加拿大應美國要求將孟晚舟扣押,美國指控她與華為違反美國對伊朗制裁,涉嫌銀行詐欺,要求將孟晚舟引渡到美國。孟晚舟與華為均否認指控,中國政府則強烈抗議,指控這是美國的政治迫害。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說武漢肺炎是美軍傳到武漢的那一位)在 26 日警告,如果裁決結果對孟晚舟不利,中加關係可能進一步下滑。「加方應當切實糾正錯誤,立即釋放孟晚舟女士,並確保她平安回到中國,以免中加關係持續受到損害。」
     
    去年《沃草》也曾報導過孟晚舟事件,以及各國隨之而來對華為的警惕。報導裡提到,孟晚舟被控 23 項指控,罪嫌包含串謀銀行詐欺、串謀電信詐欺、銀行詐欺、電信詐欺、串謀詐騙美國、串謀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即美國對伊朗的制裁)、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串謀洗錢、串謀妨礙司法、串謀竊取商業機密、企圖竊取商業機密、電信欺詐、妨礙司法。
     
    而波蘭也在去年一月逮捕兩名涉嫌為中國從事間諜行動的電信公司職員,其中一個就是華為在波蘭分公司的主管,捷克政府也宣告禁止受過政府警告的電訊商參與投標建設政府電腦系統,澳洲則以國安為由禁止華為及中興提供 5G 技術,紐西蘭以同樣理由跟進,拒絕在境內使用華為生產的設備,日本也宣佈將華為排除在中央政府與自衛隊的電信設備採購清單中。
     
    今年 5 月,英國首相強森也宣布減少華為參與英國基礎建設,目標要在 2023 年「歸零」,而美國更將正式修改進出口規定,全面阻止全球採用美國相關技術生產的晶片供應廠商供貨華為。
     
    截至目前為止,中國外交部、官媒《新華社》都未對孟晚舟案及美國認定香港已失自治地位做出任何回應。
     
    來和阿草一起回顧這篇去年的報導,了解孟晚舟案怎麼爆發,以及此案對華為、中美關係、乃至於中國在全球發展的影響和打擊吧!
     
    相關報導:
    華為孟晚舟裁決:孟晚舟案符合雙重犯罪 繼續引渡
    https://waa.tw/I7oBxO
    路透社:美國政府採取行動,將切斷華為全球晶片供應鏈
    https://waa.tw/6WZU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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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礙電腦使用罪不起訴 在 DJ star 星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20 16:28:39
    有 54 人按讚

    提升媒體素養,人人有責。

    最近腦海一直想起以前新聞課,老師耳提面命的中立報導,真假新聞辨別等等。
    那是多麼寶貴的課程。

    媒體的影響力極為鉅大,西方國家稱媒體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的第四權。極權體制 國家往往藉法律及政治力控制第四權,自由體制國家則提倡「社會責任論」,要求媒體自 我規範,因而有倫理規範及新聞自律組織的出現。

    以往新聞學理上的經驗告訴我們,新聞首重「真實」、「客觀」、「平衡」,並且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但回顧近年來媒體新聞報導的烏龍案件,在在都反映出媒體在一窩蜂及獨家壓力的驅使之下,在未經充分查證甚至是蓄意作假的情況下去做報導,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失,甚至形成整個社會的動盪。此一現象不只辜負人民對於媒體的信賴寄託,更有違 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的精神。

    因此新聞記者負有呈現事實真相之社會責任,對於報導過程,除謹慎求證,力求公正外,尚需完整呈現不同之新聞角度與觀點,以彰公平。

    新聞從業人員自覺與自反,進而做到自制自治。新聞記者一方面應珍重新聞自由,維護本身職業的尊嚴,另方面則應重視對社會所負的道德責任,對國家利益與安全所負的法律責任。採訪活動必須符合職業操守和道德,確保新聞報導真實、客觀、全面、公正。

    作為新聞工作者和記者,我們有詮釋及發放真相的能力,需要對我們的讀者及消息來源負責。

    對讀者,我們有責任:獨立、中立、真實、可靠
    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我們有責任:減少傷害、不歪曲、全面報導事件、尊重版權、商標及專利權、尊重匿名性

    道義祇是一種精神力量,並無強制執行的紀律;而法律的條文雖極其周密, 但知法犯法者仍有不少空隙可鑽,得以逍遙法外。

    因此,新聞工作者最崇高的理想是各本良知良能,在自省自律的原則之下,對於每一項新聞的報導和評論,先就其可能發生的影響 與後果,予以縝密的考慮,然後審慎落筆,庶幾無忝於職守,不愧為一個忠於國家民族和 忠於社會讀者的報人。

    所謂新聞倫理(Journalism ethics),是指媒體及媒體工作者出於自律的需求,而訂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規範。它是非官方、非法律性質、無強迫性、無處罰條款的行為準則。

    世界上第一個新聞自律組織是1916年於瑞典創立的,英國在1953年創立「英國新聞評議會」,美國於1972年創立全國性的新聞評議會,許多州亦各自成立類似組織,以調查並裁決大眾對報業的控訴。

    98年12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向行政院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在第20條修正草案中增列,「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對於違反規定者,並在45條修正案中增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

    新聞事實查證製播分析:

    1、「消息來源檢具」是新聞查證最重要規範。

    2、事後查證」是新聞查證的必要規範。

    3、內容查證」是新聞查證最基本的原則。

    4、「誰來查證」普遍缺乏明確的規範。

    5、「查證程序」在媒體自律規範中普遍缺乏。

    6、「客觀錯誤」的新聞查證缺乏明確規範。

    新聞查證規範原則:

    1、新聞查證規範在維護新聞自由與獨立。

    2、新聞查證規範做為評估記者的道德行為。

    3、新聞查證規範以不損害承諾、不妨礙公眾利益為基石。

    4、新聞查證規範在落實新聞報導真實與平衡原則。

    5、新聞查證規範做為評估記者的道德準則。

    國內新聞錯誤個案的分析建議:

    1、新聞事實查證製播規範與標準」應有一些原則與彈性。

    2、「新聞事實查核清單」應簡單可操作。

    3、詳細的新聞查證注意事項列為媒體內部教育素材。

    4、網路新聞需要審慎的查證

    5、新聞評論不納入新聞查證規範之內容。

    製播規範的四項總則分別是:

    1、新聞製播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新聞製播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新聞製播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新聞製播不得違反真實,並恪守查證 、引述 、平衡與更正原則。

    新聞採訪作業規範

    (參考台視新聞)

    一、新聞線索 

    1.每位記者均有路線,路線上所接觸每一對象,均可能提供採訪線索,尤其是圍繞在新聞人物身旁的人,如工友、司機、勤務兵、隨員、秘書甚至傳達,其中又以首長之機要最為關鍵,故平時要勤於與之聯絡,若不能親自前往磨感情,也要經常電話問候。基層線上關係最利於掌握線索。

    2.各單位發出之新聞稿,雖可提供線索,但不能視為完整新聞,必須據之追蹤,並加入其它角度。

    3.有線索立即輸入電腦或回報,並與主管討論,以規劃整理出主軸及其他角度,以便進行相關規劃。

    4.公關稿不得原文照發,但也不可一眼都不看就丟棄,公關稿偶爾會透露重要新聞線索,尤其是解釋弊端、財務狀況、產品缺失的公關稿,記者可從中發掘珍貴的新聞線索。

    5.事件的後續追蹤follow-up亦為重要線索。

    6.他人的報導(友台、報紙、期刊及網路)均可提供線索。 

    二、採訪前出發 

    1.先了解新聞背景,弄清楚採訪對象的資料,以免張冠李戴,尤其是代線或臨時支援,先問清楚以免貽笑大方。

    2.相關資料亦需備妥,公司視聽資料處,中央通訊社資料庫、以及網路均為現成取得管道。資料經充分研讀及消化後,應可提供足夠發問與追蹤之基礎。

    3.出發前最好先與採訪單位及對象通電話,確認採訪時、地、對象及參與人士、甚至採訪主題。

    4.出發前考慮是否需要輔助文字資料,或是資料片,提早調出備用。

    5.文字記者與攝影記者在出發前,先溝通採訪重點及表達方式,據以設計畫面。

    6.提早出發,以佔據較好位置,並有充分時間架設攝影器材、蒐集資訊、過濾線索、乃至捕捉突發事件,或聯絡感情。

    三、採訪現場

    1.例行的會議或活動,盡量全程守候,以捕捉完整畫面、突破狀況或觀察到更多角度。

    2.無論大小採訪,於現場就應做成完整採訪,掌握可獲得的所有資料。事後補做訪問或補拍鏡頭,不僅浪費時間,甚至可能影響播出安全,或降低後製品質。

    3.針對報導主題,多查資料,多詢問,拉開角度與視野,並隨情勢發展持續報導。

    4.永遠不要仰賴單一消息來源,同一條新聞應向不同關係人求證。

    5.採訪手段應正當,不得以要脅、誘騙或收買為之。反之亦然,不接受採訪對象之要脅、誘騙或收買。

    6.新聞事件涉及兩造,應秉持公平、客觀原則,平衡報導。

    7.在突發新聞現場(特別是社會新聞),文字記者、攝影記者甚至駕駛都應接觸不同對象,已獲得不同訊息,掌握多元角度。

    8.採訪現場應充分掌握人的因素,尋找可代表主題的人物切入,可使整則報導更為生色。

    新聞專業處理準則

    1.隨採隨發,立即發稿,每一分鐘都是截稿時間爭取時間快速發稿,現場採訪是重點,無論大小新聞,記者都必須在新聞現場,不可道聽塗說,更不可以做想當然耳的推測,或是在家守株待兔。
    2. 新聞發佈以正確為第一,尤其對於政府首長有關政策的聲明,處理必須慎重,不能因趕時間而有任何失誤,報導政府政策與法令時,應說明其目的,意義,及對社會大眾的影響,不可拿新聞稿原文照抄。
    3. 撰寫新聞應注意報導的完整性,對於事情的來龍去脈,應有清楚的交待,對於新聞中的專有名詞或術語,應予解釋。
    4. 對於突發新聞或情節複雜的新聞,應作詳盡而有深度的報導,必要時應配合背景說明,或撰寫解釋性分析特稿。
    5.社會上發生具有人情趣味、能激發人性光明面的新聞,應多報導。
    6. 處理爭議新聞時,應注意平衡報導原則,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寫作手法最好將爭議雙方的論點交織處理,而非寫完一方的意見,再處理另一方的陳述。
    7. 社會新聞應以光明面與教育性為主,特別是犯罪新聞,應嚴守新聞記者信條以及「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相關規定,不誇大渲染,同時應避免描述犯罪細節,未成年的嫌犯、受害婦女,未正式起訴的嫌犯,都不宜寫出全文,枝微末節的小車禍、小竊案則不宜發稿。
    8. 民意代表在質詢時,提出值得注意的問題時,不能只報導質詢內容,應儘量設法報導政府有關官員答覆或平衡,民意機關對行政單位工作提出批評時,亦應平衡處理,不失公平性。

    新聞道德標準

    可以歸納為4個新聞道德標準:

    1、不重個人私利,不為個人私利、黨派利益和地域利益作宣傳;熱心公益,深入民間 、勤求民疾、發動社會服務、促進民生福利。
    2、報導正確、評論公正;不使一字不真,一語失實,及造謠誇大。凡是是非非、善善 惡惡,一本善良純潔之動機,冷靜精密之思考,以求證實;文字圖片健康,不作誨淫誨盜 驚世駭俗的報導。
    3、守道義、行忠信。廣告之真偽良善,決不因金錢之收入,而出賣讀者之利益;生活 嚴謹愛惜名節,除絕一切不良嗜好,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
    4、廣博知識、嚴守專業精神;隨時學習,不斷求知,以求對公眾問題深入瞭解,並 奉新聞事業為吾人終身職業,堅守崗位,造福國家人類。

    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的道德責任
    1.減少傷害
    所有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有所煽動、誤導、或不顧及他人感受的情況都要減少到最低。這一點對原創報導尤其重要。為了將傷害降到最低,建議檢查下列數點:

    (1)從多個消息來源尋求證實,確保事實正確無誤。

    (2)儘可能連絡新聞事件的當事人。

    (3)不要單憑推測、預感、或瞎猜發表新聞訊息。

    (4)發表前,在腦海裡想想文章牽涉到的所有人,並想想他們每個人對該段新聞會有甚麼感受。

    2.不歪曲
    還沒有確保受訪者滿意專訪正文內容前,不要發表專訪文章,即使這意味著您可能要放棄該段專訪──冒犯受訪者,最終會傷害到新聞,記得尊重受訪者要抽空跟報業者面談。

    3.全面報導事件
    確保文章包括爭論雙方的消息來源及引述雙方的發言,以避免文章偏袒某一方。文中的所有意見最好全都是引文,新聞並沒有官方立場;但消息來源常常有自己的立場。

    3.尊重匿名性
    任何要求匿名發言的消息來源,都應有絕對的權利保護個人身份。您無須故意提出匿名的可能性,但您必須尊重匿名性的要求。要是消息來源不願意具名,不要向其無理施壓;與此同時,匿名者讓故事顯得較不可信,因此請盡量說服受訪者具名發言。一個溫和而有效的方法,是向他解釋為甚麼您希望他具名發言。但無論如何,具名或匿名,最終是由消息來源作決定。

    新聞倫理重要原則

    (一)根據Carl Hausman在「良心危機──新聞倫理學的多元觀點」書中,指出:
    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倫理規範(The Code of Ethics of th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制定於1926年,並分別於1973年、1984年及1987年3度修 訂內容。1987年修訂的版本引起熱烈爭議。該組織的內部刊物仍然在毫無顧忌地批 評這個最新的修訂版,因為1987年的修訂版刪除了自我檢查(self-censure)的條文。 修訂前的版本在結語部份誓言「新聞記者應該積極主動地自我檢討,並且要防止違反規範 中的各種行事標準。而且,新聞記者應該鼓勵所有新聞工作者相互監督彼此的行為。」

    1987年修訂版的結語指出,「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將要藉著開辦教育課程和其他辦法,來 鼓勵記者遵守規範中的基本原則,並且要讓印刷和電子新聞機構的負責人體認到,他們有 責任制定一套能夠被組織內的受雇者接受及執行的倫理規範,以做為達成工作目標的指導 原則。」

    (二)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倫理規範的其他條文,可以歸納成5大類,分別是:「責任」、「新 聞自由」、「倫理」、「精確與客觀」,以及「公正報導」。
    1.責任即是「公眾對於重大的、和公眾利益有關的事件之知之權利」,以及自由即「 不能被剝奪的新聞自由」。
    2.在「倫理」這個類目之下,有些談到明顯不合倫理的行為(抄襲是不誠實的行 為),有些條文則是列舉出一些特定的禁止行為。例如:倫理類目中的第二條指出,記者在外兼差、參與政治活動、擔任公職,以及在社區組織內服務,「如果會影響記者和媒體負責人的信譽」,那就應該避免做這些事情。倫理類目的條文也提醒記者避免收取任何免 費入場券。在同一類目中的相關條文更直率地要求記者「不要收取任何有價物品。」
    3.「精確與客觀」類目中的條文,強調記者有責任報導事件真相,以及必須從可靠的消息來源處獲得資訊,並應確保報紙的標題和內文相符。新聞照片和電視新聞應該「對事件提供 精確的畫面,而且不可在不指出事件背景的狀況下,強調任何偶發事件。」這一類目中的 條文也提醒記者,必須明確區分新聞報導和新聞評論,並且在發表評論時,必須清楚標明 是記者的個人意見。
    4.在「公正報導」方面,相關的規範條文提醒專業新聞記者協會的成員,在採訪新聞時,永 遠要遵重消息來源的尊嚴、隱私和權利。這個類目中的條文也特別提到,新聞工作者不可以「對別人提出足以影響他人聲譽或道德形象的非官方指控,而又不讓被指控的一方有機 會回應。」 有一項關於公正報導的規範條文指出,記者應該對公眾負責,而且,媒體也應該鼓勵公眾 對媒介組織提出申訴。

    何謂新聞寫作的正確性?

    (一)新聞的最低要求便是記載的正確,不正確的新聞除了被明眼的讀者譏笑,並失去對報紙信 賴外,接著便要失去報紙的榮譽和前途;在此一大前提下,記者寫稿如果常犯錯誤,他的 前途自然也就黯淡無光。

    (二)中外報人所得的共同結論,莫不以「正確」二字為新聞最重要的規範之一。

    1.中國記者信條第四條:「吾人深信:新聞記述,正確第一。凡一字不真,一語失實,不問 為有意之造謠誇大,或無意之失檢致誤,均無可恕。明晰之觀察,迅速之報導,通俗簡明 之敘述,均缺一不可。」

    2.美國記者道德律第一條:「新聞記者之第一責任,為報導正確的,無偏見的事實於公眾之 前。」

    3.美國報業守則:「報紙為爭取讀者之信任,在任何條件下,都要力求正確。凡為報紙力所 能及,而未能作完全與正確之報導者,此種報紙,實無可恕。」

    「正確」為新聞寫作的第一要律,然一般新聞報導,卻多錯誤,其因何在,值得我們分析 研究。

    何謂新聞客觀性?報導如何才能達到客觀、公正的標準?

    (一)客觀性的涵義:
    是評估新聞常用的標準,社會各界對新聞的內容感到不滿意時,通常 會說:「這條新聞不夠客觀」。 就新聞理論而言,「客觀」是指一種公正、超然、及不含成見的態度報導新聞。記者報導 新聞時,往往會受知識、信仰、態度及經驗等因素的影響,很難完全客觀。因此,客觀被 認為是新聞界的一種理想,通常很難做到。記者寫新聞時,只要能盡力排除個人的成見, 盡力做到公正,已經難能可貴。因此,也只以公正作為批判新聞的標準。

    (二)公正性的涵義:
    公正是指記者報導新聞時,以公正的立場,謹慎評估新聞事件的所有重要事實,作正確、 平衡、完整的報導。美國著名的報紙「華盛頓郵報」,在該報的編採手冊中指出,公正包 括完整、相關、誠實、用詞直接四項原則。郵報要求記者與編輯處理每一條新聞,都要仔 細思考這四項原則:
    1.公正應包括新聞的完整性。
    2.公正應包括新聞的相關性。
    3.公正應包括誠實。
    4.公正要求直接表達,避免用詞閃爍。

    (三)標準:依據華盛頓郵報所指出的四項公正原則,及新聞學上平衡報導的基本要求, 我們可以用下列四個標準來評估一條新聞是否公正。
    1.新聞中是否呈現正反雙方的意見:
    爭議性的事件,通常會有正反雙方的意見出現。一則公正的新聞報導,至少應該提出正反 雙方的代表性意見。如果只指出一方的意見,無論這種意見正面的或是反面的意見,都不 符合新聞報導公正的原則。
    2.新聞中是否呈現多方的意見:
    大眾對複雜的事件,往往會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只報導正反雙方的意見,並不見得能夠反 映所有的意見。盡責的記者,在報導爭議性事件時,應盡量反映各種不同的意見。選擇消 息來源時,也應選擇具代表性的人士。
    3.新聞中是否給被攻擊者回應的機會:
    記者報導新聞時,如果遇到新聞當事人,攻擊另外一個人,應該在新聞中,給被攻擊的人 回應的機會。如果只報導攻擊的言論,而未給被攻擊的人回應的機會,則這條新聞就不算 是一條公正平衡的新聞。
    4.新聞中是否公正處理爭議的意見:
    記者在爭議性新聞中,應把攻擊者和被攻擊者的言論,作平衡的處理。也就是說,新聞中 應以相同的篇幅及平等的待遇處理雙方的言論。如果在新聞中明顯偏袒某一人,以很大的 篇幅或是以顯著的方式引述其中一人的言論,而對另外一人的言論只作簡短引述,都不符 合公正平衡報導的原則。

    讀者可透過管道監督新聞機構?

    (一)讀者投書:
    1.讀者投書除了對無冕王具有監督作用外,也相當受報社的重視。大多數報社收到讀者指責報導錯誤的信件後,會告知相關人員,並加以查證,如果讀者指出的錯誤屬實,有的報社會 寫信向投書人致歉,並告知報社的處置措施。
    2.就新聞倫理原則而言,報社收到讀者來函指責報導錯誤,如經查證屬實,除了寫信向讀者 致歉外,還應在報上更正。更正啟事應和錯誤的新聞刊登在同一版上,篇幅大小亦應大致 相等,才是負責的作法。
    3.我國出版法第十五條規定:
    「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刊之新聞紙,應 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在非日刊之新聞紙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 期為之,但其更正或辯駁書之內容顯違法令,或未記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 之日起逾六個月而始行要求者不在此限。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其版面應與原文所載者相 同。」
    報社收到要求更正錯誤的讀者投書,經查證屬實後,應立刻更正。如果報社未作更正,也未作其他適當處置,讀者可以提出法律訴訟或向「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陳訴。

    (二)向新聞評議會陳訴:
    1.新聞評議會對違反新聞道德之新聞、評論、節目及廣告,除了會主動審查外,還接受各界 人士的陳訴或檢舉。
    2.依據新聞評議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第二條規定:
    「前條所定案件之直接受害當事人,得向本會提出陳訴案。媒體如有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 利益者,則任何個人或團體,均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案。前項陳訴案或檢舉案,除隨函述明 陳訴檢舉要點並簽名蓋章外,均須檢具個人身分證影本或機關公文,連同刊播資料於新聞 、評論、節目、廣告等刊播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向本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在這種情形下,新聞評議會可能對比較願意遵守倫理原則的新聞機構及記者較具影響力, 對違反新聞倫理嚴重、最需要譴責與制裁的新聞機構與記者,反而沒有太大的約束力量。

    (三)司法訴訟:
    1.多年來,誹謗一直是新聞界面臨最嚴重的法律問題。以美國新聞界為例,每年各級聯邦及 地方法院審理的誹謗案件,多達一千件以上,而庭外和解的誹謗案件更是難計其數。新聞機構被控告誹謗後,除了要花龐大的訴訟費用外,涉嫌誹謗所造成的精神困 擾,更使 新聞機構及記者遭受莫大的壓力。因此,向法院控告新聞媒介誹謗,是對抗不當報導的有 效方法。
    2.而在控告新聞記者誹謗時,不僅可以控告負責撰稿的記者,還可以控告審核新聞稿的編輯 。此外,如果社長或發行人知情或曾參與審核該新聞稿時,亦可一併提出控告。

    (四)消費者團體:
    1.從維護大眾權益的角度來看,無論讀者投書,向評議會陳訴或請法官主持公道,都是消 極的維護權益方法。這些方法通常都在錯誤已經發生後,大眾才能採取救濟行動。比較積 極的方法,是組織消費者團體(類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組織的力量來影響新聞媒介 。
    2.在當前媒介經營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上,社會大眾接近使用媒介的權利極度受限的情況下,成 立新聞消費者團體,不僅可以監督新聞媒介的表現,也是實踐接近使用權的方法之一。民 眾可以藉組織的力量,促使媒介重視大眾的意見,改善媒介的內容。
    3.國外的經驗「顯示」,新聞消費者團體必須要能真誠的為社會大眾服務,公正的為 多數人爭取權益,才能發揮監督媒介,維護社會大眾權益的功能。如果新聞消費者團體不 能為大眾爭取權益,只為少數利益團體服務,則不僅無法敦促媒介改過遷善、提高品質, 反而可能成為威脅新聞自由、阻礙媒介進步的一股力量。

    何謂「新聞化廣告」?

    (一)新聞化的廣告的意義:是以新聞的形式刊登廣告。這種形式的廣告,通常在報紙的新 聞版或工商服務版,以新聞、花絮、漫畫或專論等方式出現。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利用讀 者對新聞的信賴,增加廣告的說服效果。

    (二)在新聞化的廣告方面,讀者應了解下列幾點:
    1.新聞化的廣告的目的,是希望利用讀者對新聞的信賴,增加廣告的說服效果。這種 作法不僅是一種欺騙讀者的行為,也違反了新聞道德規範。
    2.如果要以新聞化的形式刊登廣告,至少應該在新聞化的廣告中,以顯著的字體註明「廣 告」,或用其他的方法,告訴讀者這是廣告,而非新聞。

    (三)新聞化的廣告與新聞的差異:在於「新聞」的目的是報導、解釋與評論新 聞事件。而「新聞化的廣告」的主要目的,則是「營利」與「銷售產品」。

    「新聞化的廣告」有的是由廠商付錢刊登的,也有的是由報社的廣告業務員主動撰寫,其 目的在爭取廠商刊登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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