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uren (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刑事] 請問此案恐嚇能成...
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 在 一線三的日常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4:00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一樣是滿滿抱怨文 #三聯單再寫一篇啦 開三聯單啦!哪次不開? 在下公文說連報案人做筆錄都要錄影之前, 只有一次,在民眾來報案時我默默打開秘錄器, 為的就是自保。 一個外表看似正常、談吐也頗正常的阿伯, 拿出手機,點開XX拍賣的頁面, 跟我說,他要告一...
: 問題:
: 1.請問此次是否成立限制人身自由?因為當時我們都怕的不敢出去。
限制人身自由這項並不成立
依據刑法第302條(妨礙自由罪章):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A男所實施之犯罪手段(罵三字經及踹門)並不構成該構成要件
: 請問以上恐嚇是否成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妨害自由罪章)法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這個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二點來說明,
第一個要件: 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這裡所說的「恐
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項作為內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
人,使他人心中感覺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則無限
制,不論是用言語、文字,動作與態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指自己的腰部,表示這裡插有
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達方式告訴對方,當然是恐嚇。經過別人把惡害間接傳給對
方,也是恐嚇他人。若恐嚇的內容不屬於上面所列舉五種中的一種,則不能成立恐嚇罪。
第二個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說受到行為人將加惡害通知的被害人,由於加害
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那就夠了。不須要行為人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
進一步的動作。
依你上述所敘之情形,A男:
口出三字經及踹門-->手段、方法(構成要件成立)
致B男心生畏懼-->產生結果(構成要件成立)
: 2.請問上次,沒證人,是否能夠成恐嚇?
罪名之~判斷~與有無佐證無關
罪名之~成立~與否與有無佐證有一定程度之關係
: 3.屋內C男、D女在第一項情形中,也有恐懼感,
: 但屋外A男對內叫囂並不知道屋內有誰?
依實務上認為,雖然A男所實施之恐嚇手段
令C男及D女心生畏懼
但A男的主觀犯意恐嚇對象是B男
A男在實行犯罪行為時並不知道屋內有C男及D女
因此A男對C男及D女不構成恐嚇罪
: C男、D女能對A男提出何種法律行為?
依上所述,C男、D女並未能對A男提出相關法律行為
但是可以報警,讓警方介入處理
: 4.B男是否要在出庭時,才能請求精神賠償?
請求精神賠償於警方在製作筆錄時B男便可以提出
但提出規提出,最後還是要開庭時由法官最最後的裁判
因此在何時請求精神賠償並不影響整個法律訴訟程序的進行
: 該回應若有錯誤,還望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很高興為您服務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9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