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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強制罪妨害自由差別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無條件支持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新增「 #引起大眾不爽性交罪」,只要讓人看了憤怒的性交,一律用刑法處罰。 這條立了後,讓我們看看哪個立委還敢性交? 〔強制性交vs濫用權勢性交,在刑度上的差別意義是什麼? 大家想一下: 1.用強的,和 2.透過權力(被害人還有極低度選擇權,只是在權力不對等下不就範會蒙...
強制罪妨害自由差別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無條件支持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新增「 #引起大眾不爽性交罪」,只要讓人看了憤怒的性交,一律用刑法處罰。
這條立了後,讓我們看看哪個立委還敢性交?
〔強制性交vs濫用權勢性交,在刑度上的差別意義是什麼?
大家想一下:
1.用強的,和
2.透過權力(被害人還有極低度選擇權,只是在權力不對等下不就範會蒙受不利益),
哪個對於性自由法益的侵害嚴重?
人民不爽濫用權勢,就要加重刑度;
那人民不爽慄委性交,可不可以規定一條刑法條文處罰?〕
強制罪妨害自由差別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律師沒律師差在哪裡?---從拔鑰匙說起>
請律師跟沒請律師有什麼不同呢?
我們從下面這則新聞中「拔鑰匙」的行為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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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美食外送員競爭激烈,
A美食外送員疑似因同行相忌,而故意趁B外送員在送餐時拔走機車鑰匙,
使B外送員必須徒步送餐。
就拔鑰匙的行為,一般來說可能會直接讓人聯想到「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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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哥解析>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律師答辯:雖然A拔機車鑰匙的目的是為了使B不能使用機車送餐,但A並沒有綑綁、環抱、圍住B,雖然B不能使用機車,但B仍然能夠靠其雙腳自由活動,客觀上沒有剝奪B行動自由的事實,因此,A不該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律師答辯:從法條以觀,強制罪必須是限於強暴、脅迫的方式,而A是在B前往送餐時將機車熄火並拔鑰匙,雙方沒有肢體接觸,更不可能有所謂「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A並不該當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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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A的行為在一般人的眼裡會覺得很莫名其妙,憑什麼可以隨便拔別人的機車鑰匙,直覺上會覺得B的權益遭受侵害,但透過律師法律上的專業去檢視法條的各個要件以進行辯護後,會發現相關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有非常高的機率不會該當的,所以有律師沒律師還是有非常大的差別的!
P.S.劉哥上述的舉例只是就法律面的角度進行說明、分析,但並不鼓勵大家從事此種會讓人造成困擾的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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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妨害自由差別 在 臺灣意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323佔領行政院」警方強制驅離暴力濺血,多位受傷民眾自訴控告官員殺人未遂,多已結案,目前只剩前台聯立委周倪安自訴控告時任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殺人未遂案尚在審理中,台北地院今開庭傳喚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作證;周的律師尤伯祥當庭播放十餘段警察當時施暴的影片,江宜樺看過後認為員警用盾牌猛「剁」靜坐民眾、用警棍戳著被警方拖行的民眾,都是不必要的動作,疑似執法過當,警政署應撤查究辦。
尤伯祥質問,事發至今已近6年,為什麼警政署查這麼久還是查不到,質疑官方上下交相賊、官官相護;江宜樺答稱,案發後他有要求警政署撤查,但至今台北市長、警政署長、市警局長都換好幾輪了,連行政院長也換過5任,可見追查上可能面臨證據瓶頸,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證據到哪就辦到哪,若真的查不出來,也不能硬交出不相關的名單,應該毋枉毋縱。
江宜樺說,他後來陸續聽說有些執法過當的員警有被行政懲處、甚至移送法辦,但具體內容他不清楚;但尤伯祥說至今沒看到任何一位員警被懲處,只看到警政署、市警局在互踢皮球。
江宜樺證稱,行政院區與週邊道路是集會遊行禁制區,3月23日當晚他在家裡邊看電視直播邊和警政署長、內政部長等人電話討論,表達希望天亮前能淨空行政院區恢復上班,國家行政中樞不能被癱瘓,當下無法預知能否驅離成功,因為當時立法院已被佔領6天仍未撤出;電話中有討論到警方驅離時可能會使用警械,但第一線要如何執行,是警方的專業,歐美國家警察使用警械的手段更為激烈。
尤伯祥指出,從江的證詞可證明當天確實是江宜樺下令強制驅離,並預見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民眾受傷,仍下令強制驅離,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有判決認為不能因民眾在遊行禁制區示威抗議,警察就可無差別地攻擊民眾,江事後卻宣稱自己不是警政專家,由第一線指揮官和員警決定如何使用警械,「簡直是開了空白支票,放任員警攻擊民眾」。
此案唯一被告、已退休的台北市前警察局長黃昇勇表示,地方警察對於危害治安的事須不待命令就應立即處理,若不處理就是瀆職,行政院集遊禁制區是指週邊道路,而民眾侵入行政院區內破壞門窗器物,並非適用集遊法,而是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的犯罪行為,警方應當立即制止,由員警依當下情況判斷是否使用警械,不是等到長官下命令才能動用警械。
周倪安以告訴人身分表示,日內瓦公約明定不能攻擊已放下武器的敵人,此案前提是政府「橫柴入灶」強行通過服貿協議,才引發抗爭;而在行政院區內的學生群眾手無寸鐵,江宜樺若非冷血,豈會對員警的暴力行為視而不見,找不到施暴的員警,指揮者就應負起法律與政治責任;她的頭被員警打傷,至今等不到江宜樺和警方的道歉,前署長王卓鈞在立法院答詢時也只是說「很遺憾,是我無能,找不到凶手」,造成民眾對警察的不信任,她要求江宜樺和警方對社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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