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害名譽案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妨害名譽案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妨害名譽案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妨害名譽案件產品中有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0萬的網紅中時新聞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科技和資訊時代,不實消息應如何更正和澄清?比起登報道歉,要怎樣才能算是「適當回復名譽」呢? #中時 #社論 #登報 #道歉...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陣子人稱雞排妹的鄭家純疑似遭到性騷擾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最近政治大學也鬧出了一起指控性騷擾的人反被控毀謗的案件,甚至還爆出有所謂的「政大噁男社團」存在?這起事件發生在三月底,在政大的臉書社團裡面,有一位女同學以「注意偷拍狂」的標題,說自己遭到偷拍,然而被指控的男同學事後出來說明,自己當時是在拍攝違...

妨害名譽案件 在 一線三的日常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4:00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對啊我又被檢舉了  王惀宇學長的文章很棒,希望大家都看看, 連結我會擺在文末的延伸閱讀中。  像我說的,神經病比想像中多很多, 感覺啦,至少佔了這個世界3分之一的人口, 含醫生診斷過的,還有不覺得自己有病的, 這裡就分享幾個被可愛民眾檢舉的案例, 給大家笑笑。...

妨害名譽案件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3 00:16:09

什麼?被婚外情夠慘了,竟反被告 #妨害名譽?!  雖覺得「她是婊x」是事實,但也不能亂罵🤫🤫   一名機師跟空姐發生婚外情,而機師的妻子原先並不知情,直到發現丈夫竟然跟空姐一同出遊,讓她感到相當憤怒,登入丈夫的臉書帳號,發文將丈夫婚外情的事情公諸於世!  而在與機師離婚後,這個妻子除了...

妨害名譽案件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00:16:08

罵人三字經無罪! ?怎麼會這樣?!  一個經營雜貨店的台中老翁,因為一名男子騎車進騎樓時不小心擦撞到他展售的玩具,就跟對方爭論了一下,之後氣憤地轉身進入店內,還脫口而出一句三字經,結果男子感到非常不悅,認為老翁是在罵他,便提告公然侮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04 號刑...

  • 妨害名譽案件 在 中時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21:31:08
    有 6 人按讚

    在科技和資訊時代,不實消息應如何更正和澄清?比起登報道歉,要怎樣才能算是「適當回復名譽」呢?

    #中時 #社論 #登報 #道歉

  • 妨害名譽案件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6 16:50:04
    有 488 人按讚

    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

    ■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

    ■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 妨害名譽案件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5 13:04:20
    有 380 人按讚

    【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本人黃士修,日前因評論中衛口罩事件,被網友威脅提告而回擊,台北地檢署採取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羅織本人入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公然侮辱罪,拘役五十日。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我說我有注意到,只是當時我天真地相信,即使立場不同,對於我答辯列舉法院對言論自由之明文標準,不可將使用之文字與評論對象之事件割裂,也期待看到法官做出反駁的見解。豈料,法官一句「均不足採」便判本人有罪,且直接逼近量刑上限。

    最近我的一群損友,三天兩頭傳拘役五十日的判決給我,例如:熊抱未成年女生說身體香、土地糾紛拿滅火器噴親戚、持刀和球棒恐嚇同事、侵入住宅放汽油桶,都是拘役五十日,我才知道我被當成窮凶惡極的罪犯。順帶一提,當年曾文生偽造陳菊行程表,也被判拘役五十日,不過他緩刑兩年就免罰。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明日即將開庭。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過往一些爭議的社會案件,有網友批評恐龍法官,我向來都為司法人員辯護,解釋法院判決必須作全盤考量。但如今我親身遇到政治判決,難忍不公而提起上訴。我甚至不排除打到釋憲,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常言道「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般民眾若被有心人士濫訴,又遇上特定立場的檢察官與法官,根本無所適從。若能確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即使是採取完全切割事實脈絡,只要提到負面字句就能陷人於罪,建立一致的判決標準,也算是對司法有所貢獻。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5日

    --

    ■ 本件上訴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 本件答辯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 妨害名譽案件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4-12 22:00:05

    前陣子人稱雞排妹的鄭家純疑似遭到性騷擾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最近政治大學也鬧出了一起指控性騷擾的人反被控毀謗的案件,甚至還爆出有所謂的「政大噁男社團」存在?這起事件發生在三月底,在政大的臉書社團裡面,有一位女同學以「注意偷拍狂」的標題,說自己遭到偷拍,然而被指控的男同學事後出來說明,自己當時是在拍攝違規停車以便檢舉,並且報案指控妨害名譽,説該女張貼不實謠言文章,逼得女同學不得不出來道歉,一來一往的文章火藥味十足,驚動校方也驚動媒體,許多法律人紛紛站出來探討此事到底誰的問題比較大?有人覺得男生在被指控性騷的案件中居於弱勢,但也有人認為女性本來就身處弱勢,此案之後大家會更不敢勇於揪出惡狼,不管什麼性別,當遇到這種性騷事件,當事人們要怎麼保護自己?今天邀請到了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郭怡青律師跟我們一起參與討論,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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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琪斐的寰宇漫遊》每周四晚間8點55分在 #寰宇新聞台 播出,沒跟上的也沒關係,歡迎訂閱我們的 YouTube 頻道 🔔#范琪斐的寰宇漫遊 🔔https://reurl.cc/ZvKM3 1000pm準時上傳完整版!

  • 妨害名譽案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4-05-28 06:22:02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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