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來台就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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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來台就學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律師娘講悄悄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

  •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來台就學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8 22: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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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

    #照片是我今天到南庄看到的奇景

  •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來台就學 在 謝立聖插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04 15:04:24
    有 1,953 人按讚

    現在在吵的小明、健保大放送,都在馬英九第一個總統任期內,透過行政命令、公告大放送,讓一堆中國人在台灣享受等同台灣人,#甚至是超越台灣人的待遇。

    首先中國配偶本人,原本來台灣定居是需要財力證明,想進一步設籍、領身分證,最快是要8年,但每年也有限額,從一開始不到100人,到2008年已放寬到6000人了。

    馬政府首先在剛就任沒多久後的2008年11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相關辦法,一併取消中國配偶、外籍配偶來台定居的42萬元財力證明。

    接著在2009年6月大幅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對中配大放送。

    包括取消中國配偶來台「設籍」的限額。#從每年6000人到不限名額。

    「小明」也在此波開放。原本已取得戶籍的中國配偶,需再滿5年後才能申請接前婚生子女、75歲以上直系親屬來台定居停留;改為即刻可申請。而中配親屬來台探親停留之親等,從一等親放寬為二等親。甚至探親停留期間,也從每次1個月、每年最長2個月,放寬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6個月。

    2009年7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消兩年的團聚期,也就是中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8年縮為6年。#且中配只要是依親居留就有工作權,財產繼承也不再有上限。

    當時民進黨在立法院連30席都沒有,是少數中的少數,所以只有能力爭取到中生來台的「三現六不」,中配身分證8改6就擋不住了。

    更誇張的是,在2009年8月,馬政府居然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讓中配前段婚生子女得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可以免試進入明星高中就讀。

    因為這種優待對於台灣人民的剝奪感太強烈,在民意強烈反彈下,當年度就改回來了。

    然後是在2009年10月,衛生署以「公告」的方式,將只能短期停留的「依親」、「探親」許可證,都擴大視為「居留」證明文件,#立即獲得健保資格。

    待馬英九第二個任期內,想再次修法將中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6年縮為4年,此時民進黨席次已經增加到40席,在強力抵抗下,終未讓馬英九得逞。

    因為馬政府的大放送大多未經修法,現在要收回去, #也只要修改行政命令即可。

    --

    結論:

    台灣最大毒瘤是國民黨
    對台灣人最小氣最不人道

  •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來台就學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4 13:07:41
    有 473 人按讚

    很多台灣人會笑馬英九蠢、水母腦、馬卡茸
    事實上馬精得很,而且「直白」
    (真正的笨蛋有可能被派去當職業學生嗎?!)
     
    他的專長就是溫良恭儉讓、扮豬吃老虎
    慷台灣人之慨去討好中國人
    而中(華民)國人最愛這一味
     
    然後運用他的職權
    達到他老爸骨罐上訓示的「化獨漸統」目標
    (包含壓低薪資22K、視簡書繁、改漢語拼音、統一課綱等)
     
    他的許多政策都是「溫水煮青蛙」的最佳展現
    而許多華痴只會在那裏 #藍綠一樣爛 #我呸
     
    【#馬英九是這樣把台灣奉送給中國人的】(以下圖文轉載自 曾韋禎 臉書)
     
    現在在吵的小明、健保大放送,都在馬英九第一個總統任期內,透過行政命令、公告大放送,讓一堆中國人在台灣享受等同台灣人,甚至是超越台灣人的待遇。
     
    首先中國配偶本人,原本來台灣定居是需要財力證明,想進一步設籍、領身分證,最快是要8年,但每年也有限額,從一開始不到100人,到2008年已放寬到6000人了。
     
    馬政府首先在剛就任沒多久後的2008年11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相關辦法,一併取消中國配偶、外籍配偶來台定居的42萬元財力證明。
     
    接著在2009年6月大幅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對中配大放送。
     
    包括取消中國配偶來台「設籍」的限額。從每年6000人到不限名額。
     
    「小明」也在此波開放。原本已取得戶籍的中國配偶,需再滿5年後才能申請接前婚生子女、75歲以上直系親屬來台定居停留;改為即刻可申請。而中配親屬來台探親停留之親等,從一等親放寬為二等親。甚至探親停留期間,也從每次1個月、每年最長2個月,放寬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6個月。
     
    2009年7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消兩年的團聚期,也就是中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8年縮為6年。且中配只要是依親居留,就有工作權,財產繼承也不再有上限。
     
    當時民進黨在立法院連30席都沒有,是少數中的少數,所以只有能力爭取到中生來台的「三限六不」,中配身分證8改6就擋不住了。
     
    更誇張的是,在2009年8月,馬政府居然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讓中配前段婚生子女得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可以免試進入明星高中就讀。
     
    因為這種優待對於台灣人民的剝奪感太強烈,在民意強烈反彈下,當年度就改回來了。
     
    然後是在2009年10月,衛生署以「公告」的方式,將只能短期停留的「依親」、「探親」許可證,都擴大視為「居留」證明文件,立即獲得健保資格。
     
    待馬英九第二個任期內,想再次修法將中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6年縮為4年,此時民進黨席次已經增加到40席,在強力抵抗下,終未讓馬英九得逞。
     
    因為馬政府的大放送大多未經修法,現在要收回去,也只要修改行政命令即可。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09782
    中國人民來台探親、探病範圍再擴大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10050
    陸配居留6年 即可拿身分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339066
    爭議大!依親陸生 免試升高中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64792
    陸配前婚生子女免試升高中職 立院封殺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359311
    朝野立委都罵/健保快破產 還為中國人開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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