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大陸配偶不動產登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大陸配偶不動產登記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大陸配偶不動產登記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大陸配偶不動產登記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31的網紅新北市議員曾煥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租屋族注意!住宅補貼開放「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大類申請。今年租金補貼有分級制度,最高每個月可拿到8000元。這3類人可以申請,申請時間至8月31日為止。 營建署說明,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租屋補貼: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

  • 大陸配偶不動產登記 在 新北市議員曾煥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6 1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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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族注意!住宅補貼開放「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大類申請。今年租金補貼有分級制度,最高每個月可拿到8000元。這3類人可以申請,申請時間至8月31日為止。
    營建署說明,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租屋補貼: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未成年已結婚、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3.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雖然持有自有住宅者不得申請租屋補貼,但營建署強調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視為無自有住宅:
    1.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3.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4.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營建署提醒,「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者僅能擇一申請。不管申請何項補貼,皆需檢附基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跟配偶不同戶籍,需檢附兩人戶口名簿。若家庭成員(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及居留證。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租賃契約應記載出租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應與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地址相同。另外,有關建物登記資料應包含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未登記建物之合法房屋證明。民眾可請房東協助出具或是自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登記需符合為住宅相關類別才符合規定。
    營建署指出,若要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須在近2年內購買住宅且辦理貸款,需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未購屋者雖不用先檢附前開資料,但於完成購屋辦理一般貸款後,務必將前開資料補寄給地方政府,經確認符合規定後才可轉換優惠利率。提供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是要確認主要用途登記是否為住宅類別、房屋持有及貸款類別情況。有關貸款餘額證明固定格式,可至營建署網站首頁「住宅補貼專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再請承貸金融機構協助開立即可。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象為僅持有1間且屋齡超過10年之住宅,檢附該住宅的建物所有權狀提出申請,待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資格後,方可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貸款,辦理修繕作業。營建署特別提醒,因住宅補貼訂有計畫戶數,對於弱勢家庭及特殊經濟需求之申請者,會額外評點加分。今年租金補貼實施分級制度,補貼金額分別從2,000元至8,000元。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部分,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政府審核通過,可享有較低之優惠利率(現為0.312%)。

    #阿嘉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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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不動產登記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5-18 07:52:24
    有 6 人按讚


    本編跪著讀之分析報導.....

    中資炒房誰開放?

    聽說網路上又開戰了
    有人說馬政府開放中國人來買房
    也有人回罵說明明就是扁政府開放的
    兇手到底是誰???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2002.08.08發布實施

    所以中資來台購買不動產確實是扁政府2002年8月開放(抓到了!?)

    BUT! BUT! BUT!
    當年不過就是開個小縫
    講白一點 業界都罵是「只能買不能住的假開放」
    一天到晚吵著政府要求鬆綁

    為什麼?

    因為中資真要來買還有三大關卡擋在前面:
    一、資金來源
    不能貸款,要百分之百自有資金,還要提出資金來源證明
    二、身分限制
    當時沒有開放中資來台灣投資開公司,所以只有「自然人」可以買
    三、權利不完整
    可以登記所有權,但你買了房子也不能天天來住,一次來最多只能停留10天,一年停留累計不能超過一個月。

    所以扁政府開放中國人來台買房?
    沒錯!
    但這個中國人必須很有錢
    不用貸款 還要提出資金來源證明是百分之百自有資金
    經過幾個月的審核許可以後才能買
    然後買了也不能天天來住
    一次最多住十天
    一年最多只能住一個月
    會來買的真的只能說是錢太多的凱子
    或是有其他的居留身分
    例如中國配偶 因為他們本來就住在台灣

    所以扁政府執政八年
    中資名義來買的只有個位數
    當然不能排除有假人頭、中資假外資的情況
    但那時還沒大規模開放中國人來台觀光與投資
    一般中國人來台灣的手續非常麻煩
    所以情況應該也還不算嚴重

    馬英九上台之後
    2009年開放中資來台投資
    也放寬了中資來台買不動產的相關規定
    再加上兩岸直航 開放觀光
    來的中國人多了也方便了
    大大增加了中資來台買不動產的誘因
    走合法途徑直接以中資名義申請許可買的
    走灰色地帶借人頭買的
    都大大增加
    房價也不斷漲漲漲 當然不全是因為中資來台

    2002年發布的法令就已經授權內政部可以針對中資來台買不動產
    訂定一定金額、一定面積及總量管制的許可條件
    2009年以前 來的只有個位數
    似乎也沒有訂定的必要

    2009年以後 房價漲不停
    都會區房價高漲還成為第一民怨
    但是政府好像沒什麼感覺

    這時在台灣不管誰幹了什麼事都會被叫出來負責的立法院四分之一小黨
    只好在審查中央政府100年度預算時 提出決議要求內政部建立總量管制措施:(20110112通過)

    當前都會區房價高漲為首要民怨,為避免中國及外國資金不當炒作房市導致房價不正常飆漲,影響我國國民取得自用住宅,內政部應即檢討修正中國及外國取得我國不動產之相關法令,並建立總量管制措施,於第 7 屆第 7 會期中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以保障國民居住人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管碧玲 潘孟安

    2011年1月這個決議就通過
    但內政部似乎還是覺得沒必要?
    完全沒有開始動作

    審查101年度預算時(20111218)只好再提一次決議:

    立法院審查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決議「當前都會區房價高漲為首要民怨,為避免中國大陸及外國資金不當炒作房市導致房價不正常飆漲,影響我國國民取得自用住宅,內政部應即檢討修正大陸及外國取得我國不動產之相關法令,並建立總量管制措施,於第 7 屆第 7 會期中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以保障國民居住人權。」經查內政部於 100 年 8 月 24 日始將報告函送立法院,未符合決議要求時間。又,該部報告指「管制尚屬適當,亦未發現大陸資金有不當炒作房地產情事,是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目前尚無須修正。」惟,該辦法僅管理「不動產物權」之取得及移轉,陸資購買、炒作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迄今無法可管。爰要求相關部會重新檢討相關法令,並研議建立總量管制措施,按季統計並公布大陸資金投資我國不動產情形,以防杜不當炒作,落實居住正義。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煌瑯

    除了要求建立總量管制、按季統計公布
    還要求要管管「炒作預售屋」

    立法院2011年1月就決議要求建立總量管制
    內政部拖了快3年終於完成
    2013年11月26日發布
    20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總量有跟沒有一樣
    也沒有分區限制
    業界反而覺得是利多
    小坪頂萬通今年開始要交屋了
    大批中國人開始申請許可
    2015年2月內政部才終於進一步發布針對同一棟樓或同一社區的上限
    不過7月1日才正式施行
    是等萬通交屋完畢再上路的概念?

    另外2011年決議要求管的「炒作預售屋」問題
    只過3年而已所以還沒訂出來
    對政府機關來說 應該是很正常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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