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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產品中有4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萬的網紅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超過八行,薩瓦低咖。 從同志婚姻合法、到通姦除罪, 看到釋憲之後某些鄉民的恐慌和崩潰程度, 就更慶幸且佩服這一屆大法官的勇氣和智慧了。 去年擔心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同性婚姻合法而出櫃的人們, 這兩天又開始擔心起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通姦除罪而出軌~ 試問,這一年來,老公老婆們,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蘇貞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都知道,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以前窮人、女人、黑人都曾經被歧視很長的一段時間,連投票權都沒有,現在都已經獲得尊重,人人平等。過去我們一直以為性傾向只有異性相吸,誤以為同性一定相斥,我們不了解同性戀,因為不瞭解而害怕,因為害怕而排斥,連我自己小的時候都曾經這樣。現在醫學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是自然...
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5:34:33
【原來憲法要我們保護世界和平?】 這是真的,我們馬上來看看兩個法律。 - ⇛ 憲法真的這樣說? 首先來看一下《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 137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沒有看錯,憲法真的要求我們國防目的,就是要維護世界和平的! 再來看看《中華民國憲法》本...
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 在 夫夫之道Fufuknows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8 15:11:07
#阿凱的淺文字 寫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後 昨晚里歐聽到法案的消息,開玩笑的拿起電話說「媽,我要結婚了!」我瞪了里歐一眼,回他:「誰要跟你結婚?」 於是,里歐又馬上逗趣的說:「媽,我又不結婚了!」 這樣的玩笑若放在之前,或許只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奢望,如今,它卻成為我們能夠“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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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2-20 21:00:03大家都知道,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以前窮人、女人、黑人都曾經被歧視很長的一段時間,連投票權都沒有,現在都已經獲得尊重,人人平等。過去我們一直以為性傾向只有異性相吸,誤以為同性一定相斥,我們不了解同性戀,因為不瞭解而害怕,因為害怕而排斥,連我自己小的時候都曾經這樣。現在醫學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是自然的,不是疾病,不會傳染,也不可能因為教導而使異性戀者變成同性戀,更不可能因為治療,而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
行政院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必須尊重公投結果,更必須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是因為尊重公投結果,所以我們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之規定完整不動。因為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已明白表示必須「使相同性別兩人」獲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所以,行政院在將提出的專法草案中平等保護同性之婚姻自由,又鑒於這段期間社會各方對於專法的名稱各有堅持,多所爭議,我們覺得整個社會實在不必多費力氣於此,既然大家都必須遵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行政院將提出之專法的名稱就叫「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特此,先向國人同胞報告。
要讓國人同胞瞭解的是,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如果不提專法,立法院如果不在5/24日前立法通過,同性伴侶就可依現行民法規定逕為婚姻之登記,因此,懇請立法院能儘速通過,完成立法。
我也要跟全國同胞說,無論你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我們都是同一國的,都一起生活在這塊土地上,都在同一個天地之間,我由衷的期待大家,包容的接受不同,和善的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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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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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超過八行,薩瓦低咖。
從同志婚姻合法、到通姦除罪,
看到釋憲之後某些鄉民的恐慌和崩潰程度,
就更慶幸且佩服這一屆大法官的勇氣和智慧了。
去年擔心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同性婚姻合法而出櫃的人們,
這兩天又開始擔心起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通姦除罪而出軌~
試問,這一年來,老公老婆們,有幾個真的因爲修法而變成同性戀嗎?
法律如果有這麼強大的威力,
社會就不是現在這個模樣了。
出櫃、出軌,
都觸及到人之所以為人最核心的本質和情感。
都不是法律所能阻止或挽回的。
法律最多只能做到讓財產公平分配、用合理的金錢來賠償撫慰。
同志婚姻涉及「婚姻自由」、「人人平等」;
通姦罪涉及「性自主權」、「隱私權」、「性別平等權」⋯⋯
這些基本人權的議題,
都是早在我大學時代法律系課堂上就常常出現的思辨,
甚至從我高中開始就早已經是老掉牙的「辯論題庫」,
但,為什麼,歷經二三十年了,
對於所謂「民意的多數」,
這些「基本的人性尊嚴」,
卻仍然是陌生遙遠 而難以理解、接受的概念?
為什麼台灣社會整體的法治教育、人權教育,
仍進展得如此牛步?
要打造更進步的台灣,
恐怕不能只靠大法官。
那麼我們還應該為站在對立面的廣大民眾,
再多做點什麼呢?
**
先來做一點點法普,簡單紀錄一下這個讓台灣人權大躍進的釋憲案。
🍀首先,通姦除罪,
只是讓國家不再以「刑罰」來制裁無關「公益」的私人感情問題,
不再用國家機器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隱私權等人性尊嚴;
但民法上,仍然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
婚姻既然是兩個人你情我願的民事契約關係,
就回歸民法,
當有一方毀約,
就對違約者請求金錢賠償,
也比讓對方坐牢、純粹滿足報復心理,
來得有實益。
🍀現行通姦罪除了侵害「#性自主權」,
實務上也造成「#懲罰女性」的「#性別不平等」現象。
根據統計:
提告階段,被告男性多於女性,性別比約111,
但判決結果,
每處罰100位通姦罪女性,卻只有81位男性受罰。
司法院長 #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寫得坦白:
「在我國的社會文化脈絡下,即使在性別平等日益受到重視的今日,
對婚外性行為管制與處罰仍帶有濃厚性別意涵,
同時對於男女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價值判斷存在雙重標準: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
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
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
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
而男性腳踏兩條船,
不僅容易獲得原諒,
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
🍀落落長的解釋理由,摘要重點如下,值得一讀:
1、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
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
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
#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
2.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
係對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
亦即「#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
「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
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3. 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
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
4.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
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
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
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
然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 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
5、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
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
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6、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
惟 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
且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
包括個 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
又 #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
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
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
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
7. 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
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
個人之性自主權, 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
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 之程度,堪認嚴重。
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
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致 #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
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
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
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
然因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8. 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
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
但長年實際適用結果有「#性別失衡」之現象。
**
🍀大法官第791號解釋文:
1.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 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憲法法庭辯論時,鑑定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聖偉 Sheng-wei Tsai學長就一針見血指出:
#法律無法製造或撲滅愛情的火焰
#刑罰無法讓人不變心
誠如通姦罪釋憲聲請人之一的林孟皇 Menhwang Lin 法官所言:
「#人類情感的尊重與體認必須發自內心不能用刑罰逼迫。
我們每一位公民都該深思及學習的是,
#自己的情感與婚姻得靠自己。」
長年推動通姦除罪的老朋友 交大法律系 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教授,人在美國做學術研究也不忘隔海提醒大家:
二心既不同,各還其本道,
解怨釋心結、何必相恨憎,
相離莫相忘,#且行且珍惜。
*照片為六年前,主持第一屆「唐獎」論壇,
其中一場的主講者,正好是我的行政法啟蒙-許宗力老師,
以及許宗力老師的老師-來自德國哥廷根大學的知名教授Christian Starck(許老師跟Starck 教授介紹說,我應該稱呼他『師祖』😂)
於是我們就留下這張難得「三代同堂」照~
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 在 竹北市民代表 陳冠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中生都比你強?兩位不專業立委候選人】
相信大部分人在修車、看醫生、蓋房子...時,不會跟這些專業人士唱反調,頂多請教或提問自己不懂的,然而新竹縣這邊,我們有了兩位超越「大法官」的立法委員候選人,一個是主打「立法專業」的-林思銘,另一個則主攻「教育議題」的邱靖雅。
----(我是分隔線)----
#這是基本常識
上過國中公民課的人都清楚,憲法是我國最高位階法律,其下面的法律、命令是不能與之牴觸,而大法官解釋等同於憲法效力。
關於同性婚姻爭議,大法官有詳細解釋,但直白翻譯就是:要讓同性戀可以結婚,若政府不於兩年內動作,就比照民法辦理。
詳細請參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結果打著「立法專業」的林思銘,竟想直接挑戰大法官?而打著「教育議題」的邱靖雅,卻連國中公民課法律位階順序及內容不得牴觸,這基本常識都搞不懂。
----(我是分隔線)----
#選舉考量?
傳統的新竹縣是藍營大本營,這兩位受過高等教育的候選人,不可能不懂上述這些基本知識,所以只有兩個可能性:
1.無知且沒持續學習,只憑經驗與感覺判斷
2.裝傻討選民喜歡來騙選票,反正竹縣保守長輩選民偏多
前者是不夠認真來成長進步,後者是為了當選而無視人權價值,總之都能看出,是不適任立法院來當立法委員。
----(我是分隔線)----
#如果不鳥大法官呢?
無視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那我們長期遵循的憲政秩序,將會出現嚴重問題,因為大家以後都不用照憲法走,想怎麼玩就怎麼玩,未來換不同政黨執政,想統一就統一?想獨立就獨立?
#個人建議
我常說:政治人物要分的清楚什麼是「對的政策」,什麼是「個人喜好與感覺」,如果只憑後者在決策公共政策,那將會是人民災難的開始。
在下,作為一個攻讀歷史文化的研究生,相信現在或未來,會有不少史學家將你們的行為寫進史書中,而你們後代,未來能在國家圖書館翻閱到相關文獻資料,愚蠢之事將會在歷史上留下一筆,供後人恥笑外,也讓家族永遠蒙羞。
#給少年仔拚
#讓新竹縣繼續衝!
#政黨票投12號綠黨
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 在 張之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進黨籍基隆市議員張之豪則強調,『國家不得為特定宗教加以獎勵禁制、優待或不利益』精神係憲法明定,學校教育不能讓一個宗教凌駕在另一個宗教上,小孩也有信仰自由、不管成年還是未成年,希望教育可以教育多元跟互相尊重;若學校有需要在晨光時間請志工進來幫忙帶孩子講課,意思就是學校在教師的時間與資源分配上是有短缺的,雖然很感謝志工媽媽的幫助,但彩虹媽媽也利用到學校在這方面不足而入班入校衍生問題。」
(其實我說的是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490 號,大法官解釋文效力等同憲法)
明天,是基隆市議會第二次定期會開議。
我將會協同本黨(民進黨)的蘇仁和議員、陳宜議員、張顥瀚議員、張秉鈞議員。時代力量的陳薇仲議員。國民黨的張淵翔議員,一同在早上9點20分,於市議會A棟3樓記者休息室,舉行「第19屆基隆市議會促進性別平等連線」成立記者會,歡迎市民朋友蒞臨指導。
基隆市議員 張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