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真的該廢多餘嗎?】
2019 年,司法界傳出重大醜聞。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疑似為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提供法律意見,以換取自身利益。
此事牽涉多名法官及檢調人員,引起社會議論。
隔年,監察院對他通過彈劾案,但彈劾是否真的有用?,也有人提出疑慮。
-
監察院,都在做些什...
【監察院,真的該廢多餘嗎?】
2019 年,司法界傳出重大醜聞。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疑似為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提供法律意見,以換取自身利益。
此事牽涉多名法官及檢調人員,引起社會議論。
隔年,監察院對他通過彈劾案,但彈劾是否真的有用?,也有人提出疑慮。
-
監察院,都在做些什麼?
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針對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監察院可以提出彈劾或糾舉。
這兩個措施的差別在於,彈劾案一旦成立,就會直接移送懲戒法院(過去叫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進行案件的審理。
至於糾舉,則會先由該公務人員的長官依法處分,如果長官處理不好,監察委員就可能會改提彈劾案。
而審計,在中央政府的部分,是指行政院每年會將預算執行情形作成「決算」,由監察院審計部負責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除此之外,《憲法》還規定監察院為了行使職權,擁有「調查權」。如果行政院或相關部會工作不利,也可以提出「糾正」。
監察院的權力這麼多,為何會有廢除的聲音呢?
-
權力再多,都是枉然?
首先,監察院原本在設計上,屬於「國會」的一部分,因為監察委員也是間接選舉產生的。它行使的監察權,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屬國會享有。
但在過去修憲時,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被刪除了。
後來,大法官在釋字第 585 號解釋中提到,立法院為了行使職權,也有「調查權」。
此時的監察院,不僅不再是國會,還必須和立法院共享調查權,成為一個尷尬的存在。
此外,提出「糾正」與「糾舉」,也需要有政府機關或公務員長官的配合,才能達成整飭吏治的目的。
至於「彈劾」,監察院只擔任提案機關,最終仍要由司法院底下的懲戒法院審理。
當行政權或司法權不願意配合時,監察院不像國會,擁有刪減預算、質詢或人事同意等權力加以制衡。
簡單來說,現在的監察院,不僅憲法地位不穩,在行使職權上,也缺乏有效的配套機制,達成憲法賦予它的任務。
-
廢監察院,好嗎?
考量到上述的缺點,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及 第 2 會期,吳思瑤、陳亭妃、范雲等多名委員各提出 3 個提案,主張廢除監察院。
在這樣的提案下,立法院權將會回收監察權。
但這麼做,會不會造成國會獨裁呢?立委的提案內容究竟又是什麼樣子呢?
國外又有什麼例子,值得我們思考?
下次來看!
-
#修憲白話文
#立法院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白話文
#修憲做什麼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除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通姦罪懲罰了誰?除罪化大激辯!】
刑法通姦罪應不應該除罪化的問題,司法界已經討論多次,這次由18位來自不同案件的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對《刑法》通姦罪能不能維護家庭制度、婚姻秩序進行辯論,究竟誰比較有道理呢?
🎸辯論重點
《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小三」、「小王」可以和配偶分開,只對外遇對象提出告訴。
但太太原諒老公機會高於老公原諒太太,所以實務運作的結果就變成女性受判決的機率較大。而苗栗地院法官在審理妨害婚姻案件時,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所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憲法法庭討論的核心問題包括:
1. 《刑法》通姦罪立法目的為何?是為保障人民何種法益、基本權益而設?何以侵害人民、有無審查基準?處罰婚外性行為手段是否有所揭目的的達成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對配偶撤告」的目的為何?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益而設?此但書是否有助所揭目的達成、是否有關聯性?
3. 2002年討論過「通姦罪」的釋字554號,有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
🎸通姦罪應該除罪化!支持方怎麼說?
支持者認為「通姦罪」最本身目的在禁止所有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但如果「國家指定要與誰發生性行為」,這件事應該通過【嚴格比例原則】檢驗。
釋字554號認定「通姦罪」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與家庭秩序,要保護夫妻圓滿、婚姻神聖性,且婚姻有維護人倫秩序、養育子女功能,是承載社會功能制度、不是單純個人權利展現。
然而這個觀念在2017年同婚合法化的釋字748號有改變了,大法官認為「結婚自由」的核心是個人人格健全發展、尊嚴維護。所以婚姻制度已經從「社會責任承擔」性質,轉變為個人尋找一個可以與他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伴侶、建立人格共同發展的可能,從社會意義概念轉變為個人結婚的自由。大法官的意義跟觀察是社會的共識,可佐證釋字554當時認定的社會現實已經有所不同。
換個角度想,或許「通姦罪」當初立法用意在於一旦有了通姦行為將會產生子女教養問題、家庭受到損害,但並不是全部問題都是因為通姦而產生,事實上危及婚姻存續的原因非常多,有的是因為婚後家暴衍生通姦、夫妻爭吵長期分居而通姦,連擠牙膏要從哪邊擠都可能會造成婚姻危機,所以通姦行為不是動搖婚姻關係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婚姻關係動搖的結果,國家刑罰權沒有介入的必要。
加上在《刑事訴訟法》但書「可對配偶撤告」部分,國家本來就不該有導致追訴有不公平例外對待的設計,這會讓國家刑罰權不公平、造成缺陷,或許原先立法者想讓夫妻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但往往實際上遭到背叛的配偶很擔心最後變成宥恕,所以才會先提告,變成傷人傷己,還有,如果配偶只想追究小王、小三就不能離婚,這也讓沒有想維持婚姻關係的人必須戴上假面具。
最重要的是,靠刑罰無法保障人與人的關係,通姦行為最主要嚇阻效果其實在於「行為後果擔憂」,也就是通姦一事曝光後必定對婚姻家庭、社會地位產生重大破損,但這預防效果和「通姦罪」並沒有關係,要說嚇阻效果,雖然民事賠償未必能取代刑罰,但以通姦而言,已經有足夠替代性。參考國外,韓國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之後離婚率並沒有產生明顯變化、甚至微幅下降,可見「通姦罪」對通姦行為嚇阻效果非常輕微。
以上的種種理由,總結來講就是,國家不該為情緒滿足動用刑法,通姦造成配偶痛苦,但不是感到「痛苦」就要用刑法去處罰一個人,「通姦罪」對於阻止婚姻關係傷害、對人際關係都是有害無益的,也不是說通姦除罪化代表認可婚外情、也不是否定家庭婚姻,而是感情要發自內心去經營維繫,不是用刑法逼迫。
🎸通姦罪不該除罪化!反對方怎麼說?
反對者認為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沒有形成共識,反對廢除通姦罪的民意仍然是多數,台灣的家庭婚姻形式沒有出現變遷,因此大法官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
另外也有人認為,通姦罪是社會生活基本規範,可以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並有保護弱勢和下一代的功能,刑事處罰通姦罪,不但讓被背叛者有心靈慰藉的作用,也對處罰小三或小王有威嚇作用,如果認為配偶撤回對外遇對象的告訴,只有小三受罰很不公平,可以修改刑訴法239條的但書。
通姦罪並非壓迫女性的法律,台灣的通姦罪可由任一方配偶提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不是如其他國家有女性不得向男性提告的不公平現象,如果因為部分案件有不公平,那應該處理「不公平」的個案原因,而不是將通姦罪「除罪」。
國家到底應不應該介入個人婚姻情感並用刑罰處罰,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定見,憲法法庭將會指定日期公布解釋,這場辯論過程司法院有直播,沒跟上直播也沒關係,法庭活動影音現在也可以在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看到,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喔~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除 在 波波研究室 Popo Lab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18年後捲土重來,#通姦除罪化 可能成功嗎?】
同學,你有看《#夫婦的世界》嗎?
劇中,渣男老公外遇超正小三,讓人氣得牙癢癢;真實世界裡,我們沒空像女主角一樣策劃大復仇,幸好有 #通姦罪 讓被綠的苦主可以直接對另一半開吉。上一篇文章,研究員介紹了通姦罪的內容,以及司法界想要 #廢除通姦罪 的原因⋯⋯
👉還沒看嗎?快點開:https://reurl.cc/5l4yxn
🏃今天,我們來聊聊 #通姦罪到底有沒有違憲!
🔴 2002年釋字554號解釋: #通姦罪並不違憲
憲法是民主國家的BOSS級角色,也是大大小小法律的前提。
憲法中保障著我們的 #基本人權,法律想要限制基本人權,必須基於憲法第23條的理由,並且通過 #比例原則 的檢驗;如果法律違反上述條件,那就是違憲,應該要被廢除。誰判斷法律是否違憲ㄋ?就是我們的大法官啦!
🤔那麽,通姦罪限制了人民的 #性自主權,違憲嗎?
早在2002年時,大法官就曾經針對通姦罪,作出釋字554號解釋。
當時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是為了保障具有 #社會性功能的婚家制度,維持社會公共秩序,所以 #並沒有違憲,不需要被廢除。
🔴#2020年捲土重來:18位法官再次聲請釋憲
經過了18年,台灣的社會風氣愈來愈開放,各級法官們審理的案件也愈來愈多,不少法官認為國家用刑罰介入私人情感實在 #不合時宜⋯⋯所以再次聲請了釋憲,希望可以廢除這條法律。
除了前一篇文章研究員提過的理由外,法官們還有以下論點:
1⃣ #婚姻的意義已經改變了
釋字554號中,大法官認為婚姻是承載社會功能的制度,不是個人的權利。
不過,這樣的觀念在2017年同婚合法化的 #釋字748號 中出現了改變:大法官對婚姻的詮釋,從「承擔社會責任」的功能,轉變為「個人尋找可以與他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伴侶、建立人格共同成長、發展」之意義。
既然婚姻的社會性已經淡化,轉而強調個人的自主性,還需要國家公權力介入?
2⃣️ #民事賠償足以成為替代方案
因為《刑法》規範了通姦罪,檢察官往往需要花心力去偵辦這些案件,實在很浪費國家資源。當然,也不是說偷吃不用付出代價,但我們可以考慮其他不須入罪的替代方案,例如 #民事賠償。
所謂除罪化只是代表免除國家施予的刑罰,不等於合法化,也不代表免除了所有法律責任。
與其被關一年,很多人可能覺得被罰1000萬聽起來更可怕ㄅ⋯⋯
3⃣#痛苦不應該成為刑法處罰的理由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淵森表示:「我們明白通姦造成配偶痛苦,但不是 #痛苦 就要用刑法去處罰一個人。」畢竟婚姻危機很多種,不是只有通姦一種,例如子女教養問題、婆媳問題,甚至連擠牙膏的方式都可能導致婚姻破裂。
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則表示:「國家不介入人民婚姻, #自己情感要靠自己解決。」通姦除罪化不是認可婚外情、也不是否定家庭婚姻,而是代表人類情感要發自內心、不是刑法可逼迫。
🔴通姦除罪化, #民意怎麼看?
法界大多支持通姦除罪化,但民眾買單嗎?
答案是:否否!
我國民意有七成以上反對通姦除罪,擔心廢除通姦罪,等同鼓勵大家出軌,可能導致道德淪喪;下一代幸福聯盟則表示 #婚姻不是私事,婚家制度對國家公共利益有著重大影響,應該極力保護。
📡 #波波調查局:關於通姦罪,你支持還是反對呢,為什麼?
各位同學快來 #留言押賭盤
等到釋憲結果出來,研究員會來翻這篇文ㄉ!
(正所謂潮水退ㄌ,就知道誰ㄇ穿褲ㄗ⋯⋯)(??)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除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這個監察院,還能做些什麼!】
▌故事是這樣的
我們國家的監察院,最近管的越來越寬了。(os:海巡署附屬機構?)
–
今天問題的來源來自前幾天小編還在文山區看到加油站上面的選舉看板上的馬英九(4為了國民黨ㄉ顏粉才出征的ㄇ),大家還記得之前的洩密案嗎?是的,高院更一審被宣判無罪。你可能會不爽,但你不能怎樣。但今天監察委員不爽,監察委員就出手了。
–
大家都知道,監察委員的任命方式,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今天的主角 #陳師孟 是在2017年民進黨全面執政的時候被小英總統提名的並且被泛綠議會通過的。
–
陳師孟作為監察委員不爽,因此他要約談判決無罪的法官 #唐玥,探討主題是有沒有濫用心證。等等!小編也不爽啊!我也要約談你有沒有濫用職權!
▌不讓我找法官碴!
#司法獨立 強調兩個方面,一是 #身分獨立,二是 #審判獨立,為了讓法官可以不會擔心之後被報復,所以讓你的身分跟職位不會因為判決結果受影響;審判獨立也是要讓法官可以好好審判,別的機關的手不會隨便伸進來,因此衍伸出 #法官獨立、#司法行政權 及 #規則制定權。只要不影響人民訴訟權保障,就有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都可以讓司法院自己訂。這個大法官在 #釋字530號 有說。
–
我們都知道許多問題是有爭議的,今天法官採納了哪個見解,應該是屬於法官的職權範圍,怎麼適用法律這件事我們就是交給國家裡懂法律的人來處理,如果因為判決結果不順委員的心,就能夠以各種理由去介入司法裁判,而使法官以後會迫於各種壓力,去作出順應當權者、有錢人的裁判,使司法淪為政治的打手。
▌還不讓我釋憲!
大家還記得之前有人去跟監察院陳情說 #不當黨產條例 違憲,然後監察院調查了一下,覺得確有此事,所以就聲請釋憲,然後被不受理嗎?
–
依照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的規定,中央機關在 #行使職權、#適用法律 有疑義可以聲請釋憲。確定的是依照 #憲法第95條,監察院在行使 #彈劾、#糾舉 的時候一定是 #監察權。這次有爭議的地方是監察院在行使的不是監察權,而是 #調查權。但其實以前大法官是沒有這麼嚴格的在區分,因為在威權時代,確實是有許多人透過監察院聲請釋憲來獲得保障,但大法官在這次的不受理案中,就是認為今非昔比,調查權只是 #工具性權力,不是他的職權。
▌你還要監察院怎樣!要怎樣!(音)
因為照上面這樣說,其實監察權的核心權力只剩下彈劾、糾舉、糾正,所以這幾年就一直有人在講監察院到底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監察院是不是要轉型。
–
監察院存在導致的問題包括使權力關係複雜化(三權變成五權)、割裂國會完整權限(別的國家國會自古以來都是有完整的調查權的)、欠缺有效的制裁力量,再加上實際運作時都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其實並沒有什麼實質的功效。因此就有人說要直接廢除,讓監察、審計回歸國會,也有認為審計應該獨立,只讓監察業務回歸國會,或是另外弄一個獨立機關。
–
先不要這麼激進的說廢除,至少在他還存在的一天,該有的尊重我們都應該要給他,只是監察院在行使職權的時候,也要謹守分際,至少像上面那種看不爽判決結果就要泡茶的情形,不適合也不應該發生在我們的社會裡。
▌貼心小提示!國家人權委員會要上線了!
聯合國從上個世紀末就一直在推動各個國家設立人權機構,使各個國家能夠落實國際人權標準,這被稱作 #巴黎原則。這個原則有一個很重要的內涵,就是這個機構應該要 #獨立。因為獨立的要求,這個機構就不適合被放在行政部門之下,因為我們都知道行政部門非常強調一體性,縱使是獨立機關,也只是削減監督的力道。尤其人權委員會還是在監督政府的人權作為,而最主要會有侵害人民權利多半是行政機關,因此思來想去放在監察院底下似乎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另外有學者就說,我們國家如果成立,最重要的就是 #轉型正義 跟 #弱勢族群的保障。
▌小編有夠嘮叨還想碎碎念
選舉就快到了,似乎許多重要的議題都被掩埋在統獨間的爭執,不可否認統獨是台灣人民至關重要的抉擇,但是我們都不應該把希望寄託在任何一個政黨身上,就像古早有位老爺爺說的:「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民進黨仍然有許多在全面執政之後所暴露的缺點,比如先前礦業法在轟轟烈烈的討論下似乎要黯然收尾,比如這次的這個事件。我們都知道民主這個機制很脆弱,努力守護這個機制的不應該只是一個政黨的事,而是所有台灣公民。願我們創造一個足夠強大的公民社會,去遏止所有機關行使超過他們分際的權力以及踐履他們競選時的承諾。
▌服用文章,是週末的正確打開方式!
王鼎棫|馬英九洩密案:更需大是大非的院際調解權
https://buff.ly/2ZbNL7B
劉珞亦|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解釋,被大法官刁難了嗎?
https://buff.ly/2w8Q1zv
我國總統、行政、立法權力分立
https://buff.ly/2vUKfRs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sUmXg3